除此以外,由国家统计局法规制度司整理汇编的《统计制度方法文件选编(1950—1987)》收录了《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为准备普选进行全国人口调查登记的指示》和《全国人口调查登记办法》等文件,并附有人口调查登记表及填写说明、1—100岁年龄计算表等。另有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整理汇编的《中央人民政府法令汇编(1953)》、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整理汇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文献资料汇编(1949—1990)》、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整理汇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汇编》(第2卷)、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整理汇编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重要文献选编》等,同样收录了较多关于此次全国普选的文件资料。
总之,这些文件资料的汇编出版为研究新中国首次全国普选奠定了一定的基础,在研究过程中必须加以重视。
(二)研究著作的出版情况
据笔者所见,目前关于新中国首次全国普选的专著仅见吴继平的《新中国第一次普选运动研究——以北京市为个案》一书,系在其中共中央党校博士学位论文基础上完成的著作。该书以北京市为个案,并以大量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为重要材料支撑,以历史学研究为基础,结合政治学、社会学、计量学、统计学等多学科研究方法,对首次全国普选中北京市普选工作的各主要环节进行了全景式梳理。之后,作者又回到对首次全国普选的探讨,认为此次普选对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创建、民众参政水平和参政意识的提高,以及民主选举模式的确立等均有重要作用。同时,作者也认为此次普选客观上存在着一些不足,诸如此时中国共产党还缺乏全面执政经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普选工作的顺利开展,等等。
值得一提的是,在1953—1954年期间出版的一些关于选举的图书,虽然并非研究论著,但对于开展新中国首次全国普选研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如西北行政委员会指导选举工作办公室编印的《选举问题解答》、中南人民出版社编的《中南区基层选举试办工作初步经验》、广东省选举委员会编的《基层选举讲话》、中共安徽省委宣传部编印的《普选宣传提纲》、谷岭辑录的《普选运动歌曲集》等,这类图书同样值得研究者重视。
(三)学术论文的发表情况
学界关于新中国首次全国普选研究的内容十分丰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普选决策出台原因的研究
关于普选决策出台的原因,即为什么要实行人民普选是研究新中国首次全国普选首先应当解决的问题。
有学者从历史维度出发,通过对经典文本的考察,认为早在中共七大上毛泽东便明确提出了建立人民代表会议制度的构想,依据是毛泽东在《论联合政府》中指出:“新民主主义的政权构成,应该采取民主集中制,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大政方针”,因而新中国成立后实行人民普选是国家政权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
有学者从现实维度出发,认为在新中国首次全国普选召开之际,经过各项社会运动洗礼后的人民群众在觉悟程度和组织程度等方面均已有显著提高,并且由于各级人民代表会议已经成为“经常的制度”,人民在民主生活中已经有了“进行民主选举的初步经验”,即实行普选以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条件已基本成熟。
(二)关于中国共产党普选策略与普选理论认知的研究
民主选举在中国共产党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历程中占有重要地位,在不同历史时期制定的选举策略也呈现出一定差异。
二是《选举法》等法规的实施及其效果。有学者通过对选举实践的考察,认为《选举法》等为选民资格审查等环节提供了重要依据,在实践中,各地结合《选举法》制订了更为详细的标准,主要依照家庭出身和历史表现来判定一个人是否具有选举权。此外,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等因素也是考察个人是否拥有选举权的标准之一。另有学者从政治参与维度出发,认为《选举法》在选举制度的设计上是鼓励而不是限制民众的参与,对整个选举提供制度保障,包括选举经费由政府负担等。“通过提供政策支持,扩大了政治体系政治参与的容量,推动了新中国成立初期的政治发展”。还有学者通过对妇女群体的观察,探讨了《选举法》的具体实施效果,认为有的试点地区按照《选举法》规定,认真发动妇女群众,保证了妇女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出的代表也具有广泛代表性。但有的试点地区没有采取积极措施把妇女吸引到普选工作中来,因而这些地区妇女参加普选的比例很低,普选工作没有取得预期效果。
(四)关于普选宣传与动员的研究
为了顺利完成全国普选工作,中国共产党对人民群众进行了广泛的宣传与动员。学界关于普选宣传与动员的研究主要聚焦于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注重对普选思想动员的探讨。有学者认为,在普选运动中各地均有步骤、有计划地对群众进行了思想动员,通过自上而下的方式向群众讲明普选的意义和政策方针,说明普选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开展国家主人翁思想教育,初步把群众发动起来。有学者专门对普选中妇女的思想动员进行了探讨,认为新中国成立初期,不少妇女对普选表现出漠然的态度,有些妇女存在自卑心理,因而对参与普选并不热情。针对这一情况,选举工作组运用新旧政权、两条道路的回忆对比的方式去打通妇女思想,结果颇为有效。
二是注重对普选动员形式的探讨。不少学者对各地在普选运动中采取的各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进行了评析。有学者认为,四川省的普选宣传依靠的是这一时期建立起的组织严密的宣传系统,具体运用了电影、黑板报、广播筒等形式进行宣传。有学者认为,湖南省古丈县在进行普选宣传时针对苗族特点,采用了唱苗歌、唱山歌和打猴儿鼓等形式进行宣传,由于宣传形式通俗易懂,因而很受欢迎。还有学者认为,广东地区在开展普选宣传时使用了“山歌、粤曲、龙舟、白榄、木鱼等群众所喜闻乐见形式”,效果显著。
三是注重对普选宣传内容的探讨。有学者认为,在普选宣传过程中,针对群众的种种顾虑和担心,各级干部充分考虑农村的具体生产情况,采取“送上门”“跟下地”的方法,抓住各种机会,召开小型座谈会、谈心会,组织黄昏会、乘凉会,围绕为什么进行选举、为什么要进行人口调查和选民登记,什么人有选举权被选举权,以及候选人的提名等内容进行了宣传动员。有学者对普选运动中的妇女动员进行了考察,认为宣传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纠正错误思想,提高妇女对参加普选重要性的认识;对人民群众进行男女平等观念教育,营造妇女参选的良好社会环境;向妇女宣传《选举法》及国家有关选举政策,打消妇女参选的顾虑;加强教育,克服妇女自卑心理,向妇女宣传民主思想。
(五)关于普选中各类群体的研究
关于普选中的妇女,有学者对发动妇女参加普选的原因进行了分析,认为这是新中国的政权性质决定的,妇女在全国人口中占半数,为了确保妇女参政权的实现,必须充分动员最大多数的女选民积极参加普选运动,以保证普选的广泛性和群众性,选出为男女选民一致拥护的人民代表和人民政府。有学者认为,除上述原因外,更因为妇女是“一支重大的革命和社会建设力量”,在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妇女为新中国的建立做出了巨大贡献。新中国成立后,国家需要在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进行建设,妇女作为一支巨大的力量不容忽视。在首次普选中,动员广大妇女参加普选,就能进一步发挥妇女不可限量的潜在力量,提高妇女在国家建设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还有学者对普选中的妇女代表候选人进行了专门探讨,认为此次普选不仅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男性一统天下”的政治结构和性别结构,而且还推动了中国妇女参政议政的进程。
关于普选中的青年,学界主要探讨了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以下简称青年团)对广大青年的教育和引导。例如,有学者认为,青年团主要通过三种形式对青年团员进行了教育:举办专题报告会;开办训练班;举行文娱晚会,寓教于乐。“正是对青年群体的发动,普选目标得以顺利实现,乡村社会干群关系得以改善,党和国家的政策意图在乡村社会得到进一步阐释和执行”。
关于普选中的工作队,有学者认为,为完成普选工作,各地采取的普遍做法是“上级部门从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小学校中抽调大批干部和师生组成工作组,集中培训”,“选举启动后,工作组即下乡蹲点”,“通过工作组到基层‘蹲点’,不仅加强了对选举工作的领导,而且保证了选举下乡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值得一提的是,有学者从身份与权利的角度探讨了一届全国人大的基层选举,认为“政治选举权的获得必然受社会成员身份的制约”。“一届全国人大的基层选举明确剥夺地主阶级分子、反革命分子的选举权,限制了精神病人行使选举权,确定革命进程中涌现的先进分子为人民代表候选人。尽管中央选举委员会对剥夺选举权利的阶级身份与政治身份有相当细致的明确界定,但是实际的选民资格认定依然存在差错。这些差错主要是由政策理解偏差而起,因而纠正起来并不复杂”。“然而,并不能因此而质疑一届全国人大基层选举的广泛性和民主性”。
(六)关于普选成效的研究
总体而言,学界对新中国成立后开展的首次全国普选均给予了积极评价。
有学者从普选对民众的影响出发,认为农村选举制度的建立和运行对当时中国共产党有效治理广大新解放区农村产生了重大影响,它改变了长期以来农民对政治的冷漠心理,极大地提高了广大农民参政议政的热情。有学者认为,选举下乡一方面为民众提供了民主政治教育的机会,另一方面也增强了民众对新政权的认同和拥护。
还有学者在考察普选对民众的影响时,从普选对民众的国家意识构建维度出发,认为“此次普选并非以培养乡村民众的政治权利意识为目的,而是借此构建并强化这种以新政权向心力为主要特征的国家意识”。
也有学者从普选对中共干部的影响出发,认为此次普选对于纯洁干部队伍、转变干部工作作风、提高干部工作效率、整顿党的基层组织有着重要作用。
有学者从民族团结维度出发,认为“选举活动促进了民族团结”。各级党委利用普选的时机,既宣传了党的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各民族共同繁荣的政策,又在实际过程中给予少数民族以看得见的实惠,双管齐下,进一步消除了各民族之间的隔阂。
还有学者从选举制度文明建设维度出发,认为“普选首开了基层群众通过选举参与国家政治事务的渠道,客观上进一步推动了选举制度文明建设,促进了生产发展和社会进步”,其对选举制度文明建设的推进体现为:普选标志着新中国选举制度基本框架的建构;普选产生了社会主义性质的人民政权;普选赋予了政治权力合法性的功能。
除此以外,部分学者也看到此次普选中存在着的一些局限性。例如,有的学者便认为,由于初办全国规模的选举,此次普选中存在着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分配规定得过于具体、选区划分规则过于单一、缺乏完善的代表罢免机制等问题。
(七)其他研究
三、深化拓展研究的若干思考
与此同时,尽管学界对此问题的研究已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但仍有较广阔的发展空间。
[作者简介]陈刚,博士研究生,复旦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本文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继承性与创新性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本文发表在《当代中国史研究》2023年第2期,注释从略,引用请参考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