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熟悉的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的情况下,我们经常将政府采购与招投标混为一谈。政府采购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这表明《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既密切联系又互相区别,下面跟着小编的步伐一起来涨知识吧!
《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发展史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第一版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文号:主席令第二十一号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效力级别:法律
第二版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正,发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六号,效力级别:法律,发布日期:2017-12-27,实施日期2017-12-28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一个版本:发布日期2002年6月29日,实施日期2003年1月1日;发布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文字号:主席令第68号,效力级别:法律
第二个版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发布日期2014-08-31,实施日期2014-08-31发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文字号:主席令第14号效力级别:法律
《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区别
《招标投标法》是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制定的用于指导招标投标活动的程序法,《政府采购法》是2003年全国人大专门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制定的一部实体法。为何在《招标投标法》出台3年后,还要颁布实施《政府采购法》呢?其原因在于两部法律的规范的主体、行为性质、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包含的内涵、实施的程序、采购的代理机构等方面的不同。
一、规范的主体不同
1.《政府采购法》规范的采购人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2.《招标投标法》规范的采购主体则无限制,涵盖了在我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任何主体,包括私人企业以及其他非法人组织。
二、规范的行为性质不同
2.《招标投标法》,规范的是招标投标行为。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方式,公开选择卖方的一种交易方式;
3.同时从行为的过程看,政府采购行为要比招标投标行为流程长而复杂。
三、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不同
2.招标投标由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四、法律责任不同
1.《政府采购法》属于行政法的范畴,规范的是政府机关单位如何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因而它强调的是行政责任;
2.《招标投标法》属于民法、经济法的范畴,招标投标行为是一种民事行为,因而强调的是民事责任;
3.《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两者调整的是不同的法律关系,有严格的区别;
政府采购是政府改革财政支出管理、调节经济运行的一种基本制度,其着重点是要解决政府内部财政资金如何支出的问题,属于政府内部事务;
4.而招投标是业主率先提出工程采购的条件和要求,邀请众多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格式从中选择交易对象的一种市场交易行为。
五、包含的内涵不同
“招标”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法定采购方式,政府采购工程适用《招标投标法》,仅仅是招标投标活动上的适用,但在招标投标程序之外的其他活动及管理,还应当遵行《政府采购法》,否则与政府采购程序相冲突。“政府采购”是政府部门的采购行为及为这种采购行为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的简称,它的内涵要丰富得多,不仅包括行为本身,而且包括规范采购行为的政府采购制度。就政府采购行为而言,它包括政府采购主体、资金性质、采购对象等;而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采购制度就更为丰富,它以《政府采购法》为核心,包括《招标投标法》、《合同法》、《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体系。在政府采购制度体系里不仅包括有政府采购方式,而且还有其适用的条件和法定采购程序,自然也包括对“招标”这一采购方式的规范。
因此,从招标与政府采购的内涵看,“政府采购”与“招标”是包含的关系,而不是相等的关系。
六、实施的程序不同
1.政府采购的程序始于采购预算的编制,止于采购资金的支付。政府采购程序要经过项目实施之前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计划审批、招标文件制作发售、投标、合同备案管理、供应商的质疑投诉受理、项目完工后检查验收、采购资金的支付等环节,比招标投标程序长得多。
2.招标的程序始于招标文件的制作,止于供应商的确定。“招投标”只能规范从招标文件制作到投标结束后供应商的确定部分采购程序,它不能规范其余的政府采购环节。可见招标只是政府采购程序的一部分,也就是“政府采购”程序包含了“招标”程序。
七、采购的代理机构不同
2.《招投标法》对于招标代理机构没有限制性规定,具有招投标代理资质的机构就可以进行招投标代理活动。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发展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第二版本:根据2017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第三版本:根据2018年3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四版本: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一版本:已经2014年12月31日国务院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发布机关:国务院,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是法律。实施条例是根据采购法制定的行政法规。我国的法律体系是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组成的。下位法低于上位法,法律是由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条例一般形式就是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其法律效力低于法律;地方性法规是由省级人大或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城市人大经省级人大批准制定的,其法律效力低于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是中央各部委制定的,其法律效力低于地方性法规。法律效力较行政法规高,二者有冲突时以法律为准。二这的制订者也不一样。法律是全国人大制订并通过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订实施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实施条例其实是对采沟法、招投标法更详细的解释和说明。平时工作中我们可以更多的参考实施条例来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是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发布单位:全国人大,发布日期:2000年03月15日,生效日期:2000年07月01日,2015年3月15号,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了修改后新的《立法法》
由于宪法对立法权限的划分不够具体、不够明确,导致有些法规、规章与法律相抵触或者法规、规章之间相互矛盾、冲突,为了提高立法质量,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制定一部《立法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制定做出统一的规定。
按照法律效力的顺序,从上到下依次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
宪法
是国家的根本大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法律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地位和效力上仅次于宪法。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其它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的,但是两者的效力都一样。
行政法规
是指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地位仅次于宪法和法律。不得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所以说,“行政法规是法规,但是具备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规
是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不得与完法、法律、和法规相抵触。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机关有两类,一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制定;二是由省会所在地的市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常委会制定,但同时应报省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还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地方性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是指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及其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文件。其法律效力低于地方性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5版)》
5、《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
6、《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74号令)》
7、《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1号——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2019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