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张三(甲方)与李四(乙方)签订《租房合同》,约定由乙方承租甲方所有的位于宁都县梅江镇A路段的两间店面,租期5年,租金每月1万元,押金2万元,并约定违约条款,即合同期间如乙方未按时交纳租金,甲方有权随时单方面解除合同,押金不予退还,且乙方违约后需每日向甲方交纳每月租金10%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李四当场支付了押金及至2024年4月的房租,张三也按约交付了房屋。2024年7月,李四因生意经营不善便通知张三不再承租该两间店面,并搬离了房屋,尚欠3个月租金未付。
张三诉至法院要求李四支付3个月租金及违约金。李四对所欠3个月租金没有异议,但提出每天1千元的违约金金额过高,请求法院予以减少。
法院审理
宁都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租房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李四未按约定向原告张三支付租金且提前终止合同的履行,已构成违约,应向原告张三支付所欠3个月租金。对于原告关于违约金的主张,因被告已赔付2万元押金,而合同约定每天交纳每月租金10%,即每天1千元的违约金金额明显过高,与原告证据证明的实际损失明显不相符,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法并不合理,应对违约金予以适当减少。法院最终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所欠未付租金为基数,将每月违约金计算利率调整为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LPR(3.45%)的4倍即年利率13.8%计算,使纠纷圆满化解。
法官科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多种
比如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按约支付钱款、恢复原状、替代履行、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支付违约金、收取定金等等。
2
合同约定明确且合法合理的,依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二条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3
合同违约金约定过高或者过低,可以请求法院调整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4
违约造成的损失赔偿数额主要依据违约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来衡量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5
因不可抗力导致违约的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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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防止损失扩大的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