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克兰版"REACH"法规正式发布(附中文全文)化学产品

2022年12月28日,乌克兰颁布了2022年12月1日关于确保化学安全和化学产品管理的第2804-IX号法律,俗称乌克兰版“REACH”法规,该法规是在乌克兰最高院二读中批准了政府法律草案“关于化学产品的化学安全和管理”。这是一份欧洲一体化框架文件,将使乌克兰能够履行与欧盟签订的联合协定规定的部分义务,并确保对乌克兰人和环境的保护。该法规已于2022年12月29日生效(公布次日),并于2024年6月29日实施(生效日期后18个月)

乌克兰法律

论保障化学品安全与化工产品管理

该法规定了确保化学安全和化学产品管理领域的法律、组织和经济原则,旨在防止化学产品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危险影响,为化学工业中的商业实体的活动规定了要求,规范在确保化学品安全和化学品管理领域出现的关系,同时考虑到乌克兰的国际义务。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一条术语定义

一、在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如下:

2)将特别危险的化学物质从市场上移除——旨在停止生产或进口特别危险的化学物质或停止经济实体在生产化学产品过程中使用该物质的一系列措施;

3)危险暴露类型——图形和/或文本形式的关于化学产品危险特性的信息元素,根据一定的危险等级和类别定义化学产品的性质和危险程度;

4)初步确定的安全暴露水平——推导的化学物质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安全暴露水平或不会造成不利影响的化学物质的预测浓度指标;

5)化学产品的使用——化学产品的消耗、转化、混合、移动、加工、储存、包装、使用,包括此类产品的生产、废物处理;

6)化工产品制造商——生产、使用和供应市场上的化工产品的企业实体;

7)危险等级内的区分——根据影响或负面后果的性质在化学产品的危险等级内进行分配;

8)环境——土地、底土、土壤、地表和地下水、大气、植物和动物生命、景观、其他自然区域和物体、大气臭氧层和近地外层空间,以及由提供社会需求的人;

9)化工产品的生命周期——化工产品从获取或生产到加工其废物的状态变化的连续和相互关联的阶段,包括科学研究和开发、实验室合成、工业生产、消费或使用和处置;

10)确保化学品安全——国家当局、地方自治政府机构、法律实体和个人的活动旨在为国家的可持续、生态安全的社会经济发展创造条件,并防止对化学品安全的外部和内部威胁;

11)禁止化学物质——根据法律规定禁止生产、使用、供应、运输或储存化学物质;

12)化学物质对环境的污染——化学物质进入环境,其性质、位置或数量对其造成危险影响;

13)对化学安全的威胁——在化学产品的生产、运输、储存、使用、废物处理过程中出现的因素或情况的存在,包括化学事故、破坏、恐怖主义行为、紧急情况的风险,并导致环境和/或人类健康风险增加;

14)化学产品保护——一系列旨在防止化学工业经济实体发生化学事故和使用两用化学品的恐怖行为的措施,以尽量减少对人类健康和/或环境的负面影响,包括防止有毒化学品或化学品前体、火器、燃烧弹、导弹和自行式水下爆炸武器非法流通的措施,以及化学工业经济实体的网络保护措施;

15)尽量减少对化学品安全的威胁和控制风险的措施——旨在消除已识别的对化学品安全的威胁、减少化学品事故的可能性或达到充分控制和遏制化学品对人类健康和/或的危险影响的状态的措施环境;

16)可能的化学污染区-一个领土或水域,如果风向或水流方向发生变化,危险化学物质的浓度可能会危及人体健康和/或环境;

17)关于化学产品危险的信息——以图形和/或文本形式说明化学产品的危险特性和防止危险暴露或其负面后果的措施的信息,这是化学产品标签的一部分;

18)化学产品的信息支持——警告化学产品的消费者和承运人危险和可能的负面后果,为消费者提供关于化学产品在其生命周期各个阶段安全使用的完整信息;

19)腐蚀性化学物质——一种危险的化学物质,其单一的危险作用会导致对皮肤(从表皮到真皮的可见坏死)、眼组织或视力的严重物理损伤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

20)危险类别中的类别(子类别、类型)——用于确定化学物质或化学产品的危险特性的每个危险类别中标准的分布结果;

21)危险分类——将化学产品分类为特定类型或危险产品类型或危险类别,通过将可用数据与危险类别的既定标准进行比较,在危险类别中建立类别和区分;

22)危险等级——化学产品根据其危险特性的特征:物理危险、对人体健康和/或环境的危险;

23)化学品安全威胁监测——化学品安全潜在威胁的识别和分析;

24)在市场上提供化学产品——有偿或免费供应化学产品,供其在市场上销售、消费或使用;

25)危险化学物质(化学产品)——可能危害人类健康和/或环境的化学物质(化学产品);

26)限制使用化学物质(化学产品)——限制或禁止某种化学物质或化学产品在市场上的生产、使用类型或供应;

27)特别危险的化学物质——具有诱变和/或致癌特性,和/或对人类生殖系统有毒,和/或具有破坏人类内分泌系统的能力,和/或具有持久性的危险化学物质,对环境具有生物累积性和毒性;

28)有毒化学物质-一种危险的化学物质,如果经口摄入,与皮肤或吸入时;

29)评估化学物质的安全性——分析化学物质的危险特性信息,确定安全暴露水平,预测化学物质在其生命周期中的影响,根据获得的信息进行风险评估确定实现风险控制所必需的防止危险暴露的措施和手段;

30)评估化学物质的影响——对化学物质的安全性进行评估,包括预测确定化学物质在生产、使用和使用过程中对人体健康和/或环境的影响水平。废物处理;

31)危害评估——对可能危害环境、人类健康或财产的化学物质或化学产品的大约安全暴露水平信息的分析;

32)风险评估——对化学物质的安全性进行评估,涉及化学物质在其废物的生产、使用和加工过程中对人类健康和/或环境的暴露水平的比率,以及确定了暂时安全的接触水平;

33)化学产品安全护照——包含化学产品危险特性数据及其安全使用措施的统一形式的文件,发给化学物质或化学产品供应链中的下一个实体以提供信息支持在处理化学产品时;

34)危险图标——一种图形构成,是关于化学产品危险特性的信息元素,包含一定的符号和其他图形成分(轮廓、背景或彩绘),旨在传递有关危险特性的特定信息将化学产品传递给商业实体的化学物质或化学产品供应链中的下一个人;

35)不会造成危险影响的预测浓度指标-在评估化学物质的安全性时根据生态毒理学研究结果计算确定的指标,排放到环境中的过量会导致负面后果;

36)关于危险暴露的警告——包含建议措施描述的信息,以尽量减少或防止在使用过程中可能接触危险化学产品的负面后果的发生;

37)推导的化学物质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安全水平——在评估化学物质的安全性时,根据毒理学研究结果计算确定的指标,超过该水平的暴露于化学物质可能对人类健康造成负面影响,并在风险评估中使用;

38)化学污染预测区——在可能发生化学污染的区域内,通过计算方法确定的区域;

39)中间化学物质——除单体外的化学物质,其生产目的是为了将其转化为另一种或多种化学物质;

41)信号词——关于化学产品危险特性的信息元素,确定化学产品的危险程度,以警告下一个用户或消费者的危险影响;

42)持久性、生物累积性和环境毒性化学物质——一种危险的化学物质,对非生物和生物分解具有抵抗力,具有在生物体中积累的能力并对它们有毒;

43)严格控制的条件——化学物质的生产或使用条件,在这种条件下,在这种物质的生命周期内使用技术手段严格控制其释放,以尽量减少其向环境中的排放和对人类健康的任何影响;

44)严格限制使用——根据法律,禁止生产和使用化学物质,特定用途除外;

45)风险管理——旨在消除实际风险或最大限度降低此类风险程度的一系列措施;

46)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法律、行政、组织、经济、技术和其他措施,以确保化学品安全和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47)化学产品管理——在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的规划和实施过程中实施法律、行政、卫生、生态和经济方法,以确保保护环境、生命和人类健康免受化学品可能造成的危险影响物质;

48)化学安全——在化学产品的生产、运输、储存、使用、废物处理过程中对人类健康和/或环境造成风险的状态,包括发生化学事故、破坏、恐怖行为的风险,最小且受控;

49)化学产品——化学物质、混合物、合金以及在使用过程中故意释放化学物质或为进行拆除工程或产生烟火效果而制造的产品;

50)化学物质(化学产品)——自然状态下或通过生产过程获得的化学元素及其化合物,包括维持稳定性所必需的添加剂和生产过程中形成的杂质,溶剂除外可以分离而不影响物质的稳定性或改变其成分;

51)两用化学物质——一种化学物质,除了其直接用途外,还可以用作化学武器或爆炸物,作为制造化学品、火器、燃烧弹、火箭和自行式水下爆炸物的前体武器或用于实施恐怖行为、破坏、蓄意造成严重身体伤害、大面积环境污染以造成人员死亡或患病、动植物世界物体大规模死亡或其他严重结果;

52)化学事故——构成危险接触化学物质威胁或对人类健康和/或环境造成此类影响的意外或故意事件,包括化学反应、爆炸导致的物理类型的危险影响;

53)目标对象——生产、工业、贸易或任何其他对象,在其领土上存储的两用化学品数量超过既定限度。

第二条乌克兰在确保化学品安全和化学品管理领域的立法

1.确保化学品安全和化学品管理领域的关系由乌克兰宪法、本法、乌克兰民事保护法、乌克兰法律“关于环境保护”、“关于环境影响评估”、“《关于劳动保护》、《关于保障人民群众卫生防疫》、《关于经济活动领域的许可制度》、《关于经济活动领域国家监督(控制)的基本原则》","论乌克兰的国家安全"、其他立法行为以及乌克兰的国际条约,乌克兰最高拉达同意其具有约束力。

2.确保化学品安全和化学品管理领域的关系仅由本法规定,除本法规定的情况外,不得由其他法律规定。对本法条款的修改只能由单独的法律通过修改本法来进行。

3.化学物质的安全性评价、化学产品的危险性分类、化学物质的禁用、化学物质的使用限制、特别危险化学物质的市场退出等完全按照按照本法规定的程序。

4.本法规定与特别法规定相抵触的,以本法规定为准。

第三条法律适用范围

2.本法的效力延伸至与化学产品的生产、储存、进出口、流通、使用、废物处理有关的活动,以及确保化学安全和化学产品管理领域的关系。

3.本法不适用于与生产、进口、出口、流通、使用、利用和/或处置活性药物成分、医药产品以及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及其类似物和前体、农药有关的活动和农用化学品、杀菌剂、消毒剂、烟草产品、含尼古丁的产品和最终化妆品。

第四条确保化学品安全和化学品管理的国家政策目标

1.国家政策在保障化学品安全和化工产品管理方面的主要目标包括:

1)提供化学品安全和化学品的国家管理;

2)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免受化学产品在其生命周期中的危险影响;

3)使化学武器的研制、制造、进口和使用成为不可能;

4)防止使用化学武器或危险化学品的恐怖行为,破坏化学工业的商业实体,对化学前体、火器、燃烧弹、火箭和自行式水下爆炸性武器的使用进行控制;

5)预防与危险化学品有关的化学事故的发生;

6)化学事故污染后的环境恢复;

7)在确保化工安全和化工产品管理领域运用世界领先经验,带动经济创新发展;

8)提高确保化学品安全和化学品管理领域的信息、教育、科学和科技支持水平。

第五条保障化学品安全和化学品管理的国家政策基本原则

一、国家在保障化学品安全和化工产品管理方面政策的主要原则是:

1)化学品安全要求的优先性,在实施与使用化学品或其他非食品产品有关的经济、管理和其他活动时,有义务遵守既定标准;

2)可持续发展和保护环境免受人为负面影响;

3)保证在化学物质或化学产品的储存、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对人类生命和/或健康和环境的风险最小;

4)以科学为基础协调社会的生态、经济和社会利益;

5)因违反确保化学品安全和化学品管理领域的法律要求而造成的损害赔偿;

6)协调中央和地方执行机构的活动,通过国家和地区层面的协调规划确保化学品安全,同时考虑到科学成果和技术发展;

7)国家政策在确保化学品安全和化学品管理、化学品事故和相应应对措施以及被危险化学品污染的地区、化学品或其他非化学品造成的危险方面的信息的可用性-食物产品;

8)对遭受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工人的社会保护;

9)借鉴世界最佳经验,保障化工安全,提高工业安全水平,确保化工行业创新发展。

第六条化学品安全保障和化工产品管理领域的单位

1.确保化学品安全和化学品管理领域的主体是国家权力机构、地方自治机构、任何所有制形式的经济实体、机构、组织、乌克兰公民,以及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受本法的影响。

第七条经济实体的权利和义务

1.企业实体有权:

1)以规定的方式接收有关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其安全使用的信息,有关尽量减少对化学品安全的威胁和控制风险的措施,以及有关确保化学品安全和管理领域的世界最佳实践的信息化学产品;

2)参与制定国家和地区化学品安全管理计划;

3)参与适当的措施以尽量减少对化学品安全的威胁并控制风险;

4)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对因违反确保化学品安全和化学品管理领域的立法要求而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

2.企业实体有义务:

1)在乌克兰《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的情况下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符合危险化学品限制使用的要求;

3)如果可能,在危险化学品生产或使用前的工艺过程中使用替代化学物质;

4)符合提供化学品及其标签的要求;

5)对化学物质进行安全性评估;

6)提供有关危险化学物质、化学品事故和环境污染案件的信息;

7)引入基于风险导向方法的化学品安全和化学品管理体系;

8)进行化工产品的危险性分类和化学物质的标识;

9)对化学产品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危害进行风险评估,包括在科学技术和研究技术开发、新化学物质生产过程中的使用,并采取措施:最小化它们;

10)符合化学物质国家登记和化学产品安全管理的要求;

11)遵守法律规定的有关化工产品生产和进口的要求,以及相应的有关其运输、运输和储存的要求;

12)防止化学品与食品同时运输或贮存,将化学品装入集装箱(特别是大型集装箱)、集装箱(特别是中等容量的散装货物)、罐体和其他用于运输的容器(包装)食品运输;

13)具有退出市场的特别危险化学物质使用许可证;

14)参与化学品安全和化学品管理领域的信息提供;

15)采取措施防止化学事故的发生,并保护可能进入化学污染区域的人员和人群;

16)协助直接打击恐怖主义的实体和参与实施与预防、侦查和终止恐怖活动有关的措施的国家机构;

18)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乌克兰公民、法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和/或环境因违反乌克兰法律要求而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确保化学品安全和化学品管理领域;

19)为确保化学品安全和化学品管理领域的活动提供资金;

20)提供专业培训,以提高员工的素质和确保化学品安全和化学品管理领域的专家的认证;

21)在通过河流、海洋、公路、铁路和航空运输危险货物和危险废物的过程中,遵守经济活动许可领域法律规定的要求;

22)采取措施保证化学品安全;

23)确定化学物质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安全暴露水平;

24)遵守确保化学品安全和化学品管理领域的其他法律要求。

第八条乌克兰公民、外国人和合法居留乌克兰的无国籍人的权利和义务

1.乌克兰公民、外国人和合法居留乌克兰的无国籍人有权:

1)化学品生命周期管理过程中生命和健康的安全条件;

2)按规定方式获取有关市场上可获得的化学品的危险特性的完整可靠信息,以及管理化学品安全和最大限度减少化学品安全威胁和控制风险的措施;

4)因违反确保化学品安全的要求而对生命、健康或财产造成威胁的损害赔偿;

5)提出确保化学品安全的建议,并采取额外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化学品安全的威胁和控制风险。

2.乌克兰公民以及合法居留乌克兰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有义务:

1)遵守本法和确保化学品安全和化学品管理领域的其他立法的要求;

2)遵守化学品在其生命周期内的安全使用规则;

3)报告在确保化学品安全和化学品管理领域违反法律要求的行为。

第二节确保化学品安全和化学品管理领域的州政府机构和地方政府机构的权力

第九条乌克兰内阁在确保化学品安全和化学品管理方面的权力

1.乌克兰内阁在确保化学品安全和化学品管理领域的权力包括:

1)实施确保化学品安全和化学品管理领域的管理;

2)确保乌克兰参与确保化学品安全和化学品管理领域的国际合作;

3)协调活动和控制与降低风险、预防化学品事故、消除与危险化学品有关的紧急情况后果的措施的执行工作;

4)建立识别化学品安全威胁源的程序;

5)确定化学物质安全评估程序和起草化学物质安全报告;

6)批准化学品安全威胁监测程序;

7)建立化学品安全管理信息系统的创建和管理程序;

8)批准化学品危害分类的标准和规则;

9)化学产品危险信息使用规则的定义;

10)批准化学品安全风险等级评估程序;

11)批准化学物质国家注册程序;

12)确定维护国家化学物质登记程序的程序;

13)批准化学品安全护照制定规则及其安全使用要求;

14)批准对对人类健康和/或无法控制的环境构成不受控制的风险的化学产品的生产、使用或供应制定限制程序,以及制定化学物质清单的程序对人类健康和/或环境构成不受控制的风险,无法控制,其生产、使用或供应受到限制;

15)核准(拒发、补发、注销)退出市场的特别危险化学物质使用许可证、剧毒化学物质使用许可证的审批程序;

16)批准使用化学物质替代名称通知的注册程序;

17)确定从市场上移除的特别危险的化学物质的标准和程序;

18)制定从市场上撤回的特别危险化学物质清单维护程序;

19)批准国家化学品安全管理计划并评估其实施效果;

20)批准签发(拒绝签发、重新签发、取消)关于制造、进出口含汞产品的可能性的结论,以及关于汞及其汞的跨境运输的书面同意(通知)的程序化合物;

21)建立汞及其化合物释放和排放登记程序;

2.乌克兰内阁在确保化学品安全和化学品管理领域行使本法规定的其他权力。

第十一条确保国家环境保护政策的形成和实施的中央行政机关在确保化学品安全和化学品管理问题上的权力

1.确保国家环境保护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的中央行政机关的职权包括:

2)确保在确保化学品安全和化学品管理领域的国家政策的形成;

3)制定和批准区域化学品生产管理计划的程序;

4)确保制定确保化学品安全和化学品管理领域的战略、计划、方案;

5)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缔结乌克兰部门间国际协定,乌克兰最高拉达对此具有约束力,涉及确保化学品安全和化学品管理领域的合作;

6)制定化学品事故分类程序;

7)在确保化学品安全和化学品管理领域与外国有关当局和国际组织进行信息交流;

8)在确保化学品安全和化学品管理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开发实施方面提供支持;

9)参与实施措施,使乌克兰在确保化学品安全和化学品管理领域的立法与欧盟立法相适应;

11)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规定的国家协调中心的职能;

12)履行《汞问题水俣公约》规定的国家协调中心的职能;

14)履行国际化学物质法规战略方针规定的国家协调中心的职能;

15)环境法规的制定和批准。

2.确保环境保护领域国家政策的形成和实施的中央执行权力机构,根据本法行使其他权力。

第十二条执行国家政策的中央执行机构在保障化学品安全方面的职权

1.执行国家政策的中央执行机构在确保化学品安全方面的职权包括:

1)贯彻落实国家化学品安全政策;

2)确保化学品安全领域战略、计划、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3)确保国家化学品安全管理计划的制定和实施,确保其有效性的评估;

4)化学品安全保障区域规划项目的审批;

5)签发(拒发、补发、注销)退出市场的特别危险化学物质使用许可证、剧毒化学物质使用许可证;

6)化学物质国家登记;

7)维护关于使用化学物质替代名称通知的国家登记册;

9)实施措施识别化学品安全威胁源;

10)提供对化学品安全威胁的监测,根据实施结果准备和发布报告;

11)化学品安全管理信息系统的创建和管理;

12)维护国家化学物质登记册;

13)危险化学品危险分类和信息要素登记册的形成和维护;

14)制定和维护对人类健康和/或环境构成不受控制风险的化学物质清单,这些化学物质无法控制,其生产、使用或供应在乌克兰市场上受到限制;

15)有毒化学物质清单的形成和维护;

16)确定两用化学品的数量限制和标识,并制定和维护两用化学品清单;

17)确保制定一项措施计划,为履行乌克兰加入《关于汞的水俣公约》所产生的义务做准备;

18)签发(拒签、补签、注销)汞及其化合物跨境运输书面同意书(通知);

19)发布(拒绝发布、重新发布、取消)关于制造、进口和出口含汞产品的可能性的结论;

20)建立和维护汞及其化合物的释放和排放登记册;

21)提供确保化学品安全和化学品管理领域的专家培训;

22)与中央和地方行政权力机构、地方自治政府机构在确保化学品安全方面进行信息交流;

23)提供确保化学品安全领域的通用数据,并向公众宣传确保化学品安全;

25)参与实施措施,使乌克兰在确保化学品安全领域的立法与欧盟立法相适应。

2.在确保化学品安全领域执行国家政策的中央执行机构依照本法行使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执行国家政策的中央行政机关在环境保护、合理利用、再生和保护自然资源领域实施国家监督(控制)政策的权力,涉及确保化学品安全和管理的问题化工产品

1.执行国家监督(控制)国家政策的中央行政机关在环境保护、合理利用、再生和保护自然资源方面的职权包括:

1)对经济实体、机构和组织遵守化学品安全和化学品管理立法要求的情况实施国家监督(控制);

2)对经济实体遵守环境法规的要求进行国家监督(控制),并根据安全评估的结果采取必要的措施来最大限度地减少(控制)风险,以确保环境保护。化学物质和/或根据化学产品安全护照或商业实体在其商业活动中安全使用化学产品的说明;

3)对经济实体遵守化学物质使用设施的规则和运行制度进行国家监督(控制);

4)控制国家和地区化学品安全管理计划规定措施的实施情况。

2.在环境保护、合理利用、再生和保护自然资源领域执行国家监督(控制)国家政策的中央执行权力机构,根据本法行使其他权力。

第十四条中央执行机构的权力,确保国家健康保护政策的形成和实施,确保化学品安全和化学品管理的问题

1.确保制定和实施国家卫生保健政策的中央执行机构的权力包括:

1)生产和/或使用化学物质或化学产品时国家医疗卫生标准和国家医疗卫生规章(条例)的批准;

2)批准化学物质或化学产品对人体健康风险分析的方法指南;

3)确定保护人群免受化学物质或化学产品负面影响的优先措施;

4)确定化学物质危险等级时的方法支持;

5)在化学品和化学产品的负面影响引起的中毒、伤害、疾病、身体系统紊乱的情况下提供紧急医疗救助和必要的信息;

6)开展国际合作,制定和改进评估化学物质对人口健康和环境影响的方法;

7)参与实施措施,使乌克兰在确保化学品安全领域的立法与欧盟立法相适应。

第十五条在工业安全、职业健康和安全领域执行国家政策的中央执行机构在确保化学品安全和化学品管理方面的权力

1.在工业安全和职业健康与安全领域执行国家政策的中央执行机构的权力包括:

2)实施化学品安全管理计划规定的措施。

2.在工业安全和职业卫生领域执行国家政策的中央执行机构根据本法行使其他权力。

第十六条执行检疫和植物保护、人口卫生和流行病福利和职业卫生、国家监督(控制)领域的国家政策的权力遵守关于保护消费者权利、确保化学品安全和化学品管理问题的立法要求

1.执行检疫和植物保护、人口卫生和流行病福利和职业卫生、国家监督(控制)领域的检疫和植物保护、国家控制领域的国家政策的中央执行机构的权力超过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要求的,属于:

1)实施国家卫生流行病学监督(控制)以确保化学品安全和化学品管理领域符合卫生法规的要求;

2)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化学品作出退出流通的决定;

3)卫生标准的制定和批准。

2.中央执行机构,在检疫和植物保护、人口卫生和流行病福利和职业卫生领域执行国家政策,在农工综合体领域执行国家监督(控制),国家监督遵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的要求,行使本法赋予的其他权力。

第十七条中央执行机构在民事保护领域执行国家政策的权力,涉及确保化学品安全和化学品管理的问题

1.在公民保护领域执行国家政策的中央执行机关的职权包括:

1)执行国家化学品保护政策,在发生危险化学品泄漏(排放)紧急情况时协调活动和控制措施的实施,以保护居民和领土;

2)确保在化学工业设施发生紧急情况时实施保护人口和领土的措施;

3)中央和地方行政机关、企业、机构、组织的搜救部队和应急救援服务单位的参与,无论其所有制形式如何,以及在清理国家紧急情况后果期间协调其活动与危险化学品排放(排放)有关的区域级别;

4)确保采取措施将化学工业设施发生紧急情况的风险降至最低;

5)参与实施措施,使乌克兰在确保化学品安全领域的立法与欧盟立法相适应。

2.在公民保护领域执行国家政策的中央执行机关依照本法行使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中央执行机构在确保保护人权和自由、预防犯罪、确保公共安全和秩序、确保化学品安全和管理化学品方面的国家政策的权力

1.执行国家政策的中央执行机构在确保保护人权和自由、社会和国家利益、预防犯罪、确保公共安全和秩序、确保化学品安全方面的权力化工产品管理,包括警告、侦查、终止和披露与非法流通和使用有毒化学品特别是危险化学品或其处理作业有关的刑事犯罪行为。

2.中央执行机构在确保保护人权和自由、预防犯罪、确保公共安全和秩序方面执行国家政策,并根据本法行使其他权力。

第十九条乌克兰安全局确保化学品安全和管理化学品的权力

1.乌克兰安全局在确保化学品安全和化学品管理领域的权力包括:

1)预防、侦查、制止和揭发科技恐怖主义犯罪;

2)防止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恐怖行为;

3)参与根据其境内存在的超过既定限度的两用化学物质确定和清查目标对象;

4)批准目标对象注册程序;

5)批准经济实体提供的目标对象保护计划制定程序;

6)批准目标物保护计划;

2.乌克兰安全局在确保化学品安全和化学品管理方面行使本法规定的其他权力。

第二十条克里米亚自治共和国部长会议、地区、基辅和塞瓦斯托波尔市州政府在确保化学品安全和化学品管理领域的权力

1.克里米亚自治共和国部长会议、地区、基辅和塞瓦斯托波尔市州政府在确保化学品安全和化学品管理领域的权力包括:

1)确保遵守确保化学品安全和化学品管理领域的立法;

2)制定和批准确保化学品安全的区域计划;

3)确保国家化学品安全管理计划措施的实施;

4)采取措施防止和减少化学品对环境的危险影响;

5)为确保化学品安全和化学品管理领域的专家的专业发展提供专业培训;

6)在确保化学品安全和化学品管理领域与地方自治机构的互动;

7)向公众提供有关遵守确保化学品安全和化学品管理要求的信息并开展信息和解释工作;

8)在因危险接触化学品和化学产品而导致中毒、受伤、疾病、身体系统功能障碍的情况下,提供紧急医疗救助和必要信息;

10)确保实施消除与释放危险化学品有关的化学品事故后果的工作,并保护民众免受其后果的影响;

11)及早积累和维护生活在预测化学污染区的居民的个人防护手段。

2.克里米亚自治共和国部长会议、地区、基辅和塞瓦斯托波尔市国家行政部门在确保化学品安全和化学品管理领域根据本法行使其他权力。

第二十一条地方自治机构在确保化学品安全和化学品管理方面的权力

1.地方自治机构在确保化学品安全和化学品管理方面的权力包括:

3)实施确保化学品安全和化学品管理领域的其他法律规定的措施。

2.确保化学品安全和化学品管理领域的地方自治机构依照本法行使其他职权。

第三节确保化学品安全

1)在工业中使用不能提供足够的化学安全水平的技术;

2)人员和人群对化学物质造成的危险和确保化学品安全的相应措施的认识水平低;

3)违反化工产品信息支持要求的;

4)被危险化学物质或化学产品污染的地域(场所);

5)开发、生产、进口和使用未进行风险评估的新化学物质;

6)流通含有特别危险化学品、有毒化学品的产品,违反法律规定;

7)危险化学品的堆积,以及不适宜和禁用的农药和农用化学品的堆积;

8)化工产品生产、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管理不当;

9)在危险废物管理和受化学物质污染的环境恢复领域缺乏利用全球最佳经验;

11)进口、制造或使用化学武器的可能性;

12)前苏联时期在黑海沉没的化学武器的存在;

13)自前苏联时代以来,在没有适当储存条件的情况下放置在乌克兰境内的化学物质的存在;

14)由于俄罗斯联邦的武装侵略而在乌克兰领土上进行敌对行动。

2.确定化学品安全威胁源的措施由中央执行权力机构执行,该机构在确保化学品安全领域执行国家政策。

第二十三条化学品事故

1.化学品事故根据其发生的性质、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程度、后果的严重程度,从轻微的化学物质释放到化学品事故、灾害、环境污染等紧急情况。

2.化学品事故的分类顺序由中央执行机构确定,以确保国家在环境保护领域政策的形成和实施。

第二十四条化学品安全保障

1.通过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化学品安全的威胁和控制风险,确保化学品安全的保障,特别是:

1)根据健康保护、劳动保护和卫生立法,提供公共卫生保护,包括提供卫生和流行病学福利以及劳动保护;

2)根据环境保护法确保环境保护;

3)根据本法和确保化学品安全和技术法规领域的立法行为以及乌克兰的国际协议,确保在市场上生产、进口或供应的化学产品的安全,同意其约束力已获得乌克兰最高拉达的批准;

4)根据废物管理法规进行安全废物管理;

5)化学品安全威胁监测;

6)对每年生产或者供应市场10吨以上的化学物质或者化学产品进行化学品安全评估,确定降低(控制)风险的措施;

7)引入化学品安全管理信息系统;

9)限制使用或禁止在市场上提供具有不可控风险的特别危险的化学物质;

10)被化学物质污染后的环境恢复;

11)引入化工产品信息支持;

12)开发和实施确定环境物体或人体中有害化学物质的现代方法;

13)新化学物质现代鉴定方法的开发和实施;

14)在乌克兰立法中实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

15)对可能接触危险化学品的工人、乌克兰公民以及居住在受污染地区或因化学品事故受伤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社会保护;

16)其他保护人类和/或环境免受化学品危险暴露的措施。

第二十五条化学物质的安全性评价

1.为确定生产、进口或在市场上提供的每种化学物质的风险最小化(控制)的必要实际措施,并根据其危险特性、生产量或市场提供量可能造成风险,经济实体对一种化学物质进行安全性评估,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1)对化学物质的危险性进行评估,其结果是:

化学物质危害分类;

确定化学物质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安全暴露水平;

2)评估化学物质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影响;

3)对生产过程中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措施将其降至最低;

4)确定最小化(控制)风险的适当措施;

5)以化学物质安全报告的形式记录数据。

2.每年生产、进口或供应化学物质,包括作为化学产品的一部分,在10吨及以上的化学物质,进行化学物质安全性评价。

3.化学物质的安全性评价在化学物质进行国家注册前进行。

4.化学物质的安全性评估涉及根据乌克兰内阁制定的标准验证其属于持久性、生物累积性和环境毒性化学品。

5.化学物质的安全评估和化学物质安全报告的编写按照乌克兰内阁制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六条化学品安全威胁的识别和登记、威胁的监测、风险的最小化(控制)

2.将已识别的化学品安全威胁以及将威胁降至最低的措施记入化学品安全威胁登记册。

3.化学品安全威胁监测包括:

1)基于化学品安全威胁迹象的搜索和数据收集;

3)监测结果报告。

4.化学品安全受到威胁的迹象包括以下信息:

1)国家环境监测系统获得的危险化学物质对环境和/或其物体的污染;

2)饮用水被危险化学物质污染,通过监测饮用水供应水体和饮用水供应系统的化学、细菌学、放射学指标符合卫生规范而获得;

3)食品和饲料中污染(危险)物质、农药和兽药残留的水平,符合国家控制食品、饲料、动物源性副产品法规的规定;

4)人群中急性和慢性化学物质中毒情况,以及根据法律实施国家卫生流行病学监测所获得的疾病与长期未成年人接触化学品之间已确定关系的信息;

5)化学品安全信息系统规定的其他危险和风险信息。

5.根据乌克兰内阁批准的程序,化学品安全威胁监测由执行确保化学品安全领域国家政策的中央行政权力机构执行。

第二十七条确保化学品安全领域的监管

1.为保证化学品安全并防止对人类健康和/或环境造成危害影响,应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制定并批准以下内容:

1)卫生标准(卫生法规):

工作区域空气中化学物质的最大允许浓度;

人口稠密地区大气中化学物质的最大允许浓度;

饮用水中化学品的最大允许浓度;

经济饮用水和文化生活用水的水体水中化学物质的最大允许浓度;

用于捕鱼的水库水中化学物质的最大允许浓度;

其他规定;

2)环境法规:

污染物进入水体的最大允许排放水平;

移动大气污染源废气中污染物含量水平;

土壤中化学物质的最大允许浓度;

3)技术法规。

3.确保化学品安全和化学品管理领域的合格评定是根据乌克兰《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法》进行的。

第二十八条确保化学品安全的信息系统

1.确保化学品安全的信息系统由中央执行机构创建,它在确保化学品安全领域执行国家政策,目的是确保确保化学品安全领域的信息的核算、报告、汇总和分析,为中央行政当局及其属地机构、商业实体和乌克兰公民以及外国法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提供信息支持,以实际确定和实施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化学品安全的威胁和控制风险。

3.化学品安全保障信息系统是全州生态自动化信息分析系统的功能模块,提供环境信息接入。

4.保障化学品安全的信息系统属于国家财产。确保化学品安全和化学品管理领域的信息系统的管理是在软件的基础上进行的,确保其与其他数据库和信息系统的兼容性和交互。

5.确保化学品安全的信息系统由报告子系统、行政服务提供子系统、清单和登记系统组成。

6.报告子系统确保获取、分析和总结以下方面的信息:

1)在市场上生产、进口或提供的化学物质的危险特性,以及相应的可获得的化学物质安全评估结果;

2)在市场上生产、进口或供应的化学产品数量;

3)建立化学物质的卫生和/或环境标准;

4)已识别的化学品事故和适当的响应措施或保护人类健康和/或环境的措施;

5)环境监测结果;

6)国家卫生流行病学监测结果;

7)化学品安全威胁监测结果;

8)停止、停用或销毁生产、使用或储存化学产品或其废物的设施;

7.行政服务提供子系统确保经济实体获得许可性质的行政服务和文件。

8.列表和寄存器子系统包括:

1)化学品安全威胁登记册;

2)国家化学物质登记册;

3)化学品危险分类和危险信息要素登记表;

4)退出市场的特别危险化学物质清单;

5)有毒化学品清单;

6)两用化学品清单;

7)目标对象的注册;

8)特别危险化学物质清单;

9)对人类健康和/或环境造成不受控制的风险、无法控制、生产、使用或流通受到限制的化学物质清单;

10)生产、使用或储存化学产品或其危险废物的停止、退役或销毁设施的登记册;

11)化学物质生产、使用、利用和/或去除的最新技术登记;

12)替代化学物质的替代登记,这是化学安全的永久威胁源;

13)其他根据法律建立的化学物质(化学产品)登记册和清单。

9.确保化学品安全的信息系统根据有关信息、信息和通信系统信息保护、国家机密和个人数据保护的法律,包含公开信息和限制访问和功能的信息。

10.确保化学品安全的信息系统的创建和管理程序由乌克兰内阁确定。

11.在化学品安全领域执行国家政策的中央执行机构的官方网站上提供对化学品安全信息系统中包含的信息的访问。

第二十九条确保化学品安全和化学品管理领域的国家监管和风险管理

1.为了确保公民和社会的安全水平得到保障,国家在确保化学品安全领域的监管是在风险导向方法的基础上进行的。

国家在确保化学品安全方面的规定包括:

1)风险管理体系;

2)许可证制度;

3)技术法规;

4)国家市场监管;

5)国家监督(控制);

6)保险。

3.基于风险导向方法的化工产品管理领域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以下阶段:

1)确定化学物质或化学产品在其生产过程中和/或生命周期中所有类型的预期用途(包括废物处理阶段)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安全暴露水平。每种使用类型和使用或生产类型中相应的活动阶段分别确定接触化学物质或化学产品的安全水平;

2)确定化学物质或化学产品对人体健康和/或环境的预测或实际影响的剂量(浓度),这些影响是在相应化学物质的生产和/或所有类型的预期用途中进行的或化工产品。对化学物质或化学产品的实际或预计接触剂量(浓度)分别针对每种使用类型和使用类型或生产类型内相应的活动阶段确定;

3)进行风险评估:

如果预计或实际接触某种化学物质或化学产品的相应剂量(浓度)低于安全接触水平,则认为风险已得到控制;

如果预计或实际接触某种化学物质或化学产品的相应剂量(浓度)高于安全接触水平,则认为风险不受控制;

4)在风险不受控制的情况下,确定在生产和/或特定类型的预期用途中进行的化学物质或化学产品的遏制或减少危险暴露的措施和方法;

5)反复比较风险评估的阶段,确定风险是否得到控制,在确定必要的措施和手段后,遏制或减少化学物质或化学产品的影响,考虑到它们的用途.

化工产品管理领域的风险管理体系阶段循环重复,直至达到风险被认为可控的状态。

4.基于风险导向方法的化学产品管理领域的风险管理程序由乌克兰内阁批准。

第三十条化学工业设施事故的预防和紧急情况的应对

1.根据民防领域的立法,采取措施将化学工业设施发生事故和紧急情况的风险降至最低,并消除其后果。

第三十一条.防止恐怖行为和使用两用化学品进行破坏

一、为最大程度减少使用两用化学品的恐怖行为威胁,采取以下措施减少对化学品安全的威胁和控制风险:

1)确定放置在乌克兰境内的两用化学品;

2)目标对象的识别和清点,并维护目标对象的登记册;

4)制定和批准目标物保护计划;

5)分析和介绍目标物保护计划的变更;

2.两用化学品的鉴定和数量限制的确定由中央执行机构根据化学品国家注册期间从经济实体收到的数据在确保化学品安全领域执行国家政策进行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物质。

3.中央执行机构在确保化学品安全领域执行国家政策,根据其领土内两用化学品的数量超过规定限度确定目标对象。

4.根据识别出的目标对象的数据,创建并维护目标对象的登记表。

5.目标对象名册的形成程序、管理、企业实体目标对象保护计划制定程序的建立和批准由中央执行机构执行,确保形成和实施国家在环境保护领域的政策。

6.目标对象登记册是确保化学品安全的信息系统的组成部分。

7.生产、进口或使用超过规定限额的两用化学品的企业应向乌克兰安全局提供以下信息:

1)其生产、进口或使用的两用化学品;

2)每种两用化学物质的质量;

3)目标对象的位置;

4)有权接触两用化学品或可因公务而获得的员工的个人数据。

九、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目标物保护方案的,由经营单位依法承担责任。

11.本文中指定的信息是访问受限的信息。

第三十二条禁止化学武器的开发、生产、积累、储存、使用和销毁程序

一、根据《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以自然或合法方式发展、生产、储存、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或其直接或间接转让在乌克兰领土上以及在乌克兰管辖范围内的领土上的人。

2.禁止在乌克兰境内参加使用化学武器的军事训练或从事涉及使用化学武器的行动。

4.为防止化学武器的生产和使用,依法控制具有毒性作用的两用化学品或制造化学武器的前体化学品的生产和进出口。

5.根据本法第三十一条获取的目标对象的信息用于根据本条第四部分进行控制。

第三十三条保护人类健康和/或环境免受危险的化学物质接触

1.为保障乌克兰公民以及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健康,除本法第24条第一部分第1款和第2款规定的措施外,还采取以下措施:实施的:

2)开发和实施鉴定导致生物体中毒的化学物质及其分解或转化产物的方法和手段;

3)制定和实施处理和预防化学工业设施员工因接触危险化学品而导致健康恶化的方法和手段;

4)制定和实施因暴露于公众使用的化学产品而提供紧急援助的措施,以及进一步治疗此类危险暴露受害者的方法;

5)制定和实施保护弱势人群(儿童、孕妇、老人、运动员和易过敏人群)免受化学产品危险影响的监管规范和方法;

6)开发、生产并确保流通足够数量的个人防护设备、解毒剂和其他保护民众免受危险化学品负面影响的技术手段,包括提供紧急救助和受伤治疗的医疗设备;

7)建立和维持足够数量的个人防护设备、解毒剂和技术手段的国家储备,以在发生化学事故、灾难和恐怖行为时保护民众免受有毒、有毒、特别危险的化学物质或化学武器的侵害;

8)优先清理被毁的化学工业设施、废弃废物仓库、禁止使用杀虫剂或不明化学产品,这些设施位于定居点附近或其领土内,或者是潜在的环境污染源;

9)加强对可能被有毒、特别危险和其他危险化学物质污染地区的住宅、基础设施、工业厂房的建设、民防工程和技术措施的实施以及进一步的控制开发化学工业设施所在的场所和领土;

10)在寻找人口健康与环境状况之间关系的领域开展研究。

2.为确保保护环境免受危险化学品的影响,除本法第24条第一部分第2款规定的措施外,还实施了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1)在乌克兰境内创建和确保危险废物利用和/或清除企业的运营;

2)开发和实施在环境中定性和定量检测市场上销售的对环境和/或人类有毒的化学物质,包括其非生物或生物降解产物的方法;

3)制定适当的方法来清洁被对环境和/或人类有毒的化学物质污染的区域;

4)确保环境保护免受有害化学物质污染的必要手段的确定和清单。

3.通过以下方式提高公众对化学品安全问题的认识水平:

1)在大众媒体的参与和互联网的使用下,制定和实施旨在确保化学品安全和合理使用化学产品的计划;

第三十四条.受化学物质污染的地块和水体的恢复

1.受化学物质污染的土地和水体的恢复按照环境保护法进行。

2.受化学物质污染的地块和水体的恢复是根据污染程度,根据实际指标与监测数据的比较,或根据此类污染后果的风险导向方法,根据制定的计划进行的。与既定标准。

3.如果化学物质污染导致紧急情况,土地和水体的恢复将根据民防法进行。

第四节。化学品生产和使用要求

第三十五条化学产品的危险性分类

1.对生产或者提供在市场上的化工产品,进行其危险性评价,作为化工产品危险性分级的依据。

2.对化学产品进行危险分类是为了确定并采取适当的措施以确保对人类健康和/或环境的保护。

3.化学品危险分类基于全球化学品危险分类和标签统一制度(GHS)。

五、化工产品按下列危险等级分类:

1)易爆化学品;

2)易燃气体;

3)易燃气雾剂和气雾剂;

4)氧化性气体;

5)压力气体;

6)易燃液体;

7)易燃固体;

8)自反应化学制品;

9)自燃液体;

10)自燃固体;

11)自热化工产品;

12)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化工产品;

13)氧化性液体;

14)氧化的固体物质;

15)有机过氧化物;

16)引起金属腐蚀的化工产品;

17)退敏爆炸性化学品;

18)人体接触后表现出急性毒性的化学产品;

19)对皮肤造成伤害(刺激)的化学产品;

20)对视觉器官造成严重损害(刺激)的化学产品;

21)在呼吸道或皮肤上引起致敏(过敏反应)的化学产品;

22)具有致突变性的化学产品;

23)具有致癌性的化学产品;

24)对人体生殖系统有毒的化学产品;

25)在单次接触条件下对目标器官和(或)器官系统表现出选择性毒性的化学产品;

26)在反复接触的条件下对目标器官和(或)器官系统表现出选择性毒性的化学产品;

27)引起中毒吸入危险的化学制品;

28)对水生生物资源有毒性的化学产品;

29)破坏臭氧层的化学产品。

6.化学产品危险性分类的标准和规则由乌克兰内阁批准。

7.化工产品的危险性分类是由化工产品的生产商或进口商在开始生产化工产品或供应市场之前进行的。

八、生产者或进口商将投入流通的化学物质的危险性分类资料报送中央执行国家化学品安全政策的机关。

9.根据收到的化学物质危险分类数据,形成危险分类和化学产品危险信息要素的登记表。

10.化学品危险分类和危险信息要素登记册是确保化学品安全的信息系统的组成部分。

11.根据化学物质危险性的定义分类,以及有意识地使用它们来危害人类健康和/或环境、实施恐怖行为或制造化学、枪支、燃烧弹、导弹的潜在可能性和自走式水下爆炸武器,由中央执行机构当局在确保化学品安全领域执行国家政策,形成以下清单:

1)特别危险化学品;

2)有毒化学品;

3)军民两用化学品。

12.本条第十一部分规定的名单编制和维护程序由乌克兰内阁批准。

第三十六条化学产品的标志和包装

1.在市场上生产或提供的危险化学品的包装或其他容器上,根据全球化学品危险分类和标签统一制度(GHS)应用危险信息,表明以下要素:

2)包装内化学品的标称数量;

3)化工产品标识;

4)危险图标;

5)信号词;

6)危险影响的种类;

7)危险暴露警告;

8)附加信息。

2.危险化学品的标识是为了让用户了解危险特性以及预防和应对负面影响的措施。

3.化学产品危险信息的使用规则由乌克兰内阁确定。

4、化工产品包装要求:

1)包装的设计和构造必须使其不可能释放化学产品,除非另外规定使用特殊保护装置;

2)包装和紧固材料必须能够抵抗因与化学产品相互作用而导致的破坏或有害物质的形成;

3)包装和紧固件必须足够坚固和完整,以防止紧固件意外松动,并确保能够抵抗化学产品处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机械载荷和应力;

4)装有可更换紧固件的包装必须有一种设计,可以提供重新固定紧固件的可能性,而不会释放化学产品。

5.危险化学品的包装不得具有吸引儿童或引起儿童好奇心的外观或设计,或类似于食品、动物饲料、医药和/或化妆品的包装。

6.禁止流通无化学品危险性信息或包装不符合本条要求的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七条化学物质的鉴别

一、对生产、进口或提供于市场之化学物质,进行鉴定。

2.化学物质的鉴定是为了清楚明确地确定化学物质的结构和组成而进行的。

3.化学物质或化学产品的制造商或进口商对化学物质的鉴定负责。

4.化学物质的识别包括以下定义:

1)根据国际理论与应用化学联合会(IUPAC)命名法的化学物质名称或其俗名,或其他国际公认的名称;

2)化学参考服务(CAS)建立的注册号(如果有);

3)化学物质的化学式和结构式;

4)化学物质的组成。

5.根据已确定的化学物质成分,追加确定下列化学物质类型之一:

1)单组分化学物质;

2)多组分化学物质;

3)不确定或可变成分的化学物质。

6.化学物质的鉴定是根据使用以下方法进行的分析研究的结果进行的:

1)紫外和可见辐射光谱(UV/Vis)中的吸收光谱;

2)红外光谱(IR);

3)核磁共振波谱法(NMR);

4)质谱(MS);

5)X射线衍射分析(XRD);

6)X射线荧光分析(XRF);

7)原子吸收光谱分析(AAS);

8)气相色谱法(GC);

9)高效液相色谱(HPLC)。

第三十八条化学物质的国家登记

1.生产、进口或投放市场的化学物质必须进行强制性国家注册。

2.化学物质的国家登记由执行权力的中央机构执行,该机构在确保化学品安全领域执行国家政策,按照乌克兰内阁规定的程序。

3.化学物质国家登记的依据是企业或化学产品每年投放市场的总量在1吨及以上。

4.处于化学物质或化学产品供应链的下一个企业实体不应进行化学物质国家注册程序,前提是该化学物质的国家注册程序由前一个参与者通过供应链,它考虑了供应链中下一个商业实体每年使用化学物质的总量。

5.为办理化学物质国家注册手续,企业实体向在确保化学品安全领域执行国家政策的中央执行机构提交化学物质国家注册申请。

七、化学物质国家登记申请书应当附有下列材料:

1)化学物质信息:

a)根据IUPAC命名法的化学物质名称;

b)化学物质的其他名称(俗名、商品名、缩写);

c)ChemicalReferenceService建立的注册号(CAS号)(如果有);

d)化学物质的其他标识符(如果有的话);

e)化学物质的化学和结构式(包括在输入行中指定分子简化表示的规范,如果有的话);

e)有关化学物质的光学活性和典型比率(立体)异构体的信息(如果可用且适当);

f)化学物质的分子量或分子量范围;

f)化学物质的纯度(主要成分的浓度或主要成分的百分比);

g)杂质标识符,包括异构体和副产品;

h)主要杂质的百分比浓度;

i)添加剂(例如,稳定剂或抑制剂)的标识符和浓度降序排列(百万分之一或百分比);

i)根据本法第37条为鉴定化学物质而进行的分析研究结果;

2)申请国家注册的化学物质或化学产品的特定用途信息;

3)根据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化学物质危险性分类资料;

4)化学物质危险特性研究概要,包括对这些研究的目的、方法、结果和结论的描述;

5)化学物质的安全使用说明;

6)根据本法第25条对化学物质的安全性进行评估后的化学物质安全性报告或化学物质对人体健康和/或环境的影响程度的信息物质,如果不需要评估化学物质的安全性;

7)对化学物质进行新测试的建议,如果新测试的结果对于评估化学物质的安全性是必要的;

8)化学物质国家注册申请中提供的保密信息要求;

10)化学物质国家登记计算金额和缴费信息。

九、企业单位就同一化学物质提出国家登记申请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七款第三、四、六、七款的规定共同提交资料。

10.同一化学物质国家注册申请中联合提交信息的规则由乌克兰内阁确定。

11.化学物质国家注册申请所附的文件格式由中央执行机构制定,以确保化学品安全领域的国家政策。

12.化学物质国家注册或拒绝国家注册的决定自中央执行机构在化学品安全领域执行国家政策收到国家注册申请和文件之日起30个日历日内作出附加到它。

14.在化学品安全领域执行国家政策的中央执行机构应在化学物质注册之日以经电子签名认证的电子文件形式输入化学物质的国家注册信息。信息门户网站“国际贸易一窗”。

十五、作出不予化学物质国家登记决定的理由是:

1)企业实体按照本法规定的清单提交化学物质国家注册申请所附的不完整文件;

2)为鉴定某种化学物质而进行的分析研究结果与添加到该化学物质国家注册申请中的有关该化学物质的信息不一致,或者如果此类分析研究是使用无效方法进行的,则与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方式不同的。

16.化学物质国家注册决定的有效期无限期。

17.如果国家注册申请所附文件中规定的信息发生变化,企业实体必须向在确保化学品安全领域执行国家政策的中央执行机构提交更新的信息,同时考虑到根据本条第十部分的相同化学物质联合提交信息的规则。

18.对化学物质进行国家注册是要收费的。化学物质国家登记基本费率是健全人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自提交化学物质国家登记申请之日起生效。

19.费用的大小是根据以下系数确定的:

1)申请人投入流通或打算流通的化学物质的质量;

2)单独或联合提交申请所附信息的方式;

3)申请人属于特定类别的经济实体(小型、中型或微型企业);

4)国家注册化学物质的程序类型。

20.为了计算费用,设置了以下系数值:

1)申请人提供的化学物质在市场上的质量:

从每年1吨到10吨-2.5;

从每年10吨到100吨-5;

从每年100吨到1000吨-25;

每年1000吨以上——50个;

2)提供申请所附资料的方法:

个人提供信息-2;

联合提供信息-1;

3)化学物质国家注册程序类型:

化学物质的国家注册-2;

中间化学物质的国家注册-0.5;

在欧盟注册的化学物质的国家注册-0.5;

4)申请人属于某一类经济实体:

属于微型企业实体的商业实体-0.25;

属于小型企业实体的企业实体-0.5;

属于中型企业实体的企业实体-0.75;

属于大型企业实体的商业实体,-1。

21.费用的多少是用基本费用标准乘以适当的系数计算出来的。

22.申请者豁免化学物质国家登记的条件和中间体化学物质严格控制生产或使用的标准由乌克兰内阁确定。

二十三、未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通过鉴定程序的化学物质,不得进行国家登记。

第三十九条化学物质国家登记册

1.国家化学物质登记册的创建是为了系统化有关生产、进口或在市场上提供的化学物质的信息。

2.国家化学物质登记册是确保化学品安全的信息系统的组成部分。

3.国家化学物质登记册由执行权力的中央机构维护,该机构根据乌克兰内阁确定的程序在确保化学品安全领域执行国家政策。

第四十条化学产品的生产、进口和化学工业人员的安全

1.化学产品的生产是在确保经济实体人员、经济实体发生化学事故或经济实体技术排放时可能受到污染的区域中的人口安全的条件下进行的,以及保护环境免受危险化学物质的危险影响

2.特别危险化学物质的生产、使用和流通,对人体健康和/或环境造成无法控制的风险,且无法控制,依照本法第45条的规定予以限制。

3.化工产品的生产,允许具有符合生产工作性质和工艺性质、化学事故应对、个人防护装备使用和急救等知识和技能的专业资格人员进行生产。

4.不允许没有合适的工作服、专用鞋和其他个人防护装备的人员进入生产工作和流程,以及违反使用规则的人员。

5.在开始生产化学产品之前,制造商有义务:

1)识别其在生产过程中生产和使用的化学物质;

2)对其生产的化学产品进行危险分类并开发有关危险的信息——如果化学产品已被归类为危险品;

3)对每年生产的化学品(包括作为化学产品的一部分)单项生产量在10吨或以上的化学品进行化学物质安全评估;

4)确定其生产的化工产品的用途种类;

5)每年单量生产1吨以上的化学物质,办理国家登记手续;

6)生产、使用有毒化学品的,取得使用许可;

7)获得从市场上撤出的特别危险化学物质的使用许可证,如果它在生产过程中用作原料或辅助试剂,如果这种许可证不能从该制造商处获得相应用途的物质;

9)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登记使用化学物质别名的通知;

10)根据化学品的危险性,制定并向化学品消费者提供化学品安全护照或安全使用说明;

12)确保遵守本法第30条规定的要求-在生产或使用超过规定限度的两用化学品的情况下。

六、进口化工产品前,进口商有义务:

1)识别其进口和提供在市场上的化学物质;

2)对其进口的化学产品进行危险分类并制定有关危险的信息——如果化学产品被归类为危险品;

3)对进口化学物质,包括作为化学产品的一部分,每年单个数量为10吨或以上的化学物质进行安全评估;

4)确定其进口和提供在市场上的化工产品的用途类型;

(五)每年进口单项数量在1吨以上的,办理化学物质国家登记手续;

6)进口并投放市场的有毒化学物质取得使用许可;

8)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注册使用化学物质别名的通知;

9)向化工产品消费者提供化工产品安全证书或者安全使用说明书;

10)从化工产品生产者处取得化工产品安全通行证或安全使用说明书,并提供给化工产品消费者;

11)如果进口或使用超过规定限度的两用化学品,确保遵守本法第30条规定的要求。

8.在外国制造商应用本条第七部分要求的情况下,该外国制造商的化学产品进口商免于满足本条第六部分规定的要求,前提是消费者提供带有安全护照或安全使用说明以及有关化学物质国家注册和获得许可的信息

9.海关当局根据从中央收到的化学物质国家注册信息,进行海关监管并办理通过乌克兰国境所需的海关手续,将化学产品放行到乌克兰关税区自由流通执行机构在确保化学品安全领域执行国家政策,使用符合乌克兰海关法的“单一窗口”机制。

第四十一条。化学产品的安全处理

1.化学产品的处理是在确保其对人类健康和生命和/或环境的安全的条件下进行的。

2.为安全处理化学产品,企业实体和公众必须遵守以下安全措施:

1)在处理化学产品和将其存放在化学产品时,使用控制对人口和环境影响的技术手段、个人防护手段、制造商推荐的和化学产品安全护照或安全使用说明中规定的适当的条件;

2)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未标记容器上标示有关化学品危险特性的信息;

3)确保人员被告知危险,在生产或储存或使用化学产品的其他场所存在关于化学产品的危险或潜在危险影响的警告标志;

4)确保人员在处理化学品期间和之后注意个人卫生;

5)制定应对化学品事故的措施和消除其后果的方法;

6)向消费者提供安全处理化学品的信息,并根据现有威胁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化学品安全的威胁并控制风险。

3、危险化学品必须附有化工产品安全证书。

4、未附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的化工产品,必须附有安全使用说明。

5.化学产品安全护照的开发规则及其形式,以及安全使用说明的要求,由乌克兰内阁确定。

第四十二条化工产品的运输和运输

1.化学产品的运输和运输是在确保其对人类健康和/或环境安全的情况下根据乌克兰的法律、国际条约进行的,乌克兰最高法院已同意其具有约束力乌克兰拉达。

2.危险化学品的运输是根据铁路、海运、河流、公路和航空运输危险品运输领域的法律、乌克兰的国际条约进行的,乌克兰同意其具有约束力乌克兰最高拉达。

3.危险化学品的运输,无论此类化学品是否属于危险品,都必须在以下强制条件下进行:

1)使用专用电子设备控制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和跟踪车辆的移动;

2)附有化工产品安全护照。

4.管道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运输,按照管道运输领域的法律规定进行。

5.管道运输单位为其运输的产品提供化工产品安全护照。

第四十三条.化学产品在市场上的供应

1.投放市场的化学产品必须符合本法和其他监管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2.在将化学产品投入流通之前,制造商、进口商、供应商和其他商业实体必须制定措施在该产品的预期用途和整个生命周期中控制风险,并将此信息作为化学产品安全信息提供给化学产品的消费者护照或安全使用说明。

第四十四条废弃化学产品的处理

1.化学产品的废弃物管理按照废弃物管理领域的法规进行。

第四十五条。限制使用化学物质

1.对人类健康和/或无法控制的环境造成无法控制的风险的化学物质的生产、使用或在市场上的供应应通过以下方式加以限制:

1)禁止某些类型的化学物质使用或禁止在市场上提供用于某些类型用途的化学品;

2)禁止进口含有对人类健康和/或环境造成无法控制的风险的化学品的产品;

4)为控制化学物质对人类健康和/或环境的负面影响而使用化学物质的其他条件。

2.对人类健康和/或环境造成不受控制的风险、无法控制、生产、使用或供应受到限制的化学物质清单,由中央执行机构批准,确保形成和贯彻落实国家在保护自然环境方面的政策。

4.限制生产、使用或在乌克兰市场上供应对人类健康和/或无法控制的环境构成不受控制风险的化学产品的程序,以及形成化学物质清单的程序对人类健康和/或环境造成无法控制的风险、生产、使用或在市场上的供应受到限制的,由乌克兰内阁批准。

第四十六条化学产品的保护

2.如果经济实体满足以下但不限于以下强制性条件,则确保经济实体对两用化学品的保护被认为是适当的:

1)实施保护生产设施和仓库、化学产品和人员的策略;

2)确保遵守本法第31条规定的要求;

3)拥有有关有权接触两用化学品或根据其职位和职能可以获得两用化学品的员工与恐怖组织没有联系的必要信息;

第五章保障化学品安全领域的许可制度

第四十七条退出市场的特别危险化学物质的使用许可

一、生产、使用退出市场的特别危险化学物质的经营单位,应当取得特别危险化学物质退出市场使用许可证。

2.将特别危险的化学物质从市场上移除的条件及其在市场上供应的用途类型由乌克兰内阁制定。

3.经营单位无权生产、销售或使用未经许可下市的特别危险化学物质,但下列情况除外:

1)允许使用市场上提供的特别危险的化学物质的类型;

2)特定危险化学物质下架日期尚未到;

3)供应链中先前或后续参与者收到的从市场上移除的特别危险化学物质的使用许可;

4)从市场上撤下的特别危险的化学物质,仅用于科学技术和研究和技术目的;

5)从市场上移除的特别危险的化学物质被用作受农药和农用化学品立法约束的植物保护产品(农药)的一部分;

6)从市场上移除的特别危险的化学物质被用于消毒剂(生物杀灭剂)的组合物中,这些化学物质受保护人群免受传染病侵害领域的立法约束;

7)从市场上撤回的特别危险的化学物质被用作汽车燃料或锅炉燃料,这受制于汽车汽油、柴油、船用和锅炉燃料的既定要求的立法;

8)从市场上移除的特别危险的化学物质作为混合物的一部分使用,浓度低于0.1%(按质量计);

9)退出市场的特别危险化学物质为中间体化学物质;

10)进行紧急情况后果的清算;

11)在乌克兰领土或部分地区实施了戒严法律制度。

5.从市场撤回的特别危险化学物质的使用许可证的签发(拒绝签发、补发、取消)是根据乌克兰“关于经济领域的许可证制度”的法律进行的活动”。

6.乌克兰内阁批准从市场上撤回的特别危险的化学物质的使用许可证的颁发(拒绝颁发、重新颁发、取消)程序。

7.确定从市场撤回的特别危险化学物质的标准和程序,以及维护从市场撤回的特别危险化学物质清单的程序,由乌克兰内阁批准。

9.从市场上撤回的特别危险化学物质的使用许可申请,可以针对一种化学物质和/或一组化学物质提出。

10.退出市场的特别危险化学品的使用许可申请书应当附送下列材料:

根据IUPAC命名法的化学物质名称;

化学物质的其他名称(俗名、商品名、缩写);

ChemicalReferenceService建立的注册号(CAS号)(如果有);

化学物质的其他标识符(如果有);

化学物质的化学和结构式(包括在输入行中指定分子简化表示的规范)(如果有);

有关化学物质的光学活性和典型比率(立体)异构体的信息(如果可用且适当);

化学物质的分子量或分子量范围;

化学物质的纯度(主要成分的浓度或主要成分的百分比);

杂质标识符,包括异构体和副产品;

主要杂质的百分比浓度;

添加剂(如稳定剂或抑制剂)的标识符和浓度降序排列(ppm或百分比);

2)申请许可的化学物质或化学产品的特定用途信息;

3)根据本法第25条对化学物质的安全性评估结果的化学物质安全报告,如果该报告未在化学物质国家注册程序中提交本法第三十八条;

4)考虑到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可行性,以及申请人的科学研究信息,对从市场上移除的特别危险的化学物质用替代物质替代的可能性的分析结果关于这个问题的活动;

5)如果在分析用替代物质替代特别危险化学物质的可能性时发现替代化学物质或技术,则替代从市场撤出的特别危险化学物质的计划;

6)拒绝颁发许可证的后果的社会经济分析结果;

7)关于在考虑获得许可证的申请期间可能不考虑由于以下原因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的某些风险的可能性的理由:

向大气排放,已取得固定污染源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质许可证的;

排入取得特种用水许可证的水体的;

8)经营单位在使用危险化学品过程中可能对环境和/或第三方生命、健康和财产造成损害的责任保险信息;

9)计算许可证颁发金额和付款的信息。

12.为从市场上撤回的特别危险的化学物质申请获得使用许可证所附的文件格式由在确保化学品安全领域执行国家政策的中央执行机构制定。

13.从市场上撤回的特别危险化学物质的使用许可申请的截止日期为特别危险化学物质禁止提供之日起两个月。在市场上。

14.对从市场撤出的特别危险化学物质的使用许可证的颁发或拒绝颁发,自执行国家政策的中央执行机构收到之日起30个日历日内进行申请的化学安全性及其问题所需的文件

15.对从市场上撤回的特别危险的化学物质的使用许可证的颁发是收费的。

16.从市场上撤下的特别危险化学物质的使用许可证的基本支付率是健全人的最低生活费数额,自决定之日起生效发出这样的许可证。

17.费用金额的计算考虑了以下系数:

1)许可证的有效期;

2)退出市场的特别危险化学物质的使用种类数;

3)特别危险化学物质使用许可申请中注明的从市场上撤出的特别危险化学物质的数量;

4)从市场上移除的特别危险的化学物质的使用量。

18.为计算费用,设置以下系数值:

1)许可证有效期系数:

最多六个月-1;

从六个月到一年-2;

从一年到一年半-3;

从一年半到两年-5;

从两年到三年-7;

从三年到四年-10;

从四年到五年-20;

2)从市场上撤回的特别危险的化学物质的使用次数,为:

1-1;

从1到3(含)-2;

从4到5(含)-3;

从6到7(含)-5;

从8到10(含)-7;

超过10-10个;

3)从市场撤回的特别危险化学物质的数量,在获得许可证的申请中指定,数量为:

4)从市场上撤下的特别危险的化学物质的使用量:

从0.1吨到1吨(含)-1;

从1吨到10吨(含)-2.5;

从10吨到100吨(含)-5;

从100吨到1000吨(含)-25;

超过1000吨-50。

19.费用的大小由基本费用标准乘以适当的系数计算得出。

20.从市场上清除的特别危险化学物质的使用许可证的有效期由经济实体独立计算,并考虑从市场上清除该物质的期限的开始和结束日期并且不能超过五年。

22.未对风险控制措施的有效性进行验证的:

1)在评估化学品安全性的过程中,无法确定该化学品对人体健康和/或环境影响的安全水平或预计浓度指标不会造成负面后果的化学品物质;

2)根据乌克兰内阁制定的标准,被定义为对环境具有持久性、生物累积性和毒性或非常持久性、生物累积性和对环境非常毒性的化学品;

3)具有内分泌干扰物特性或有科学证据表明其危险程度与本项规定的危险程度相当的化学品。

24.如果风险控制措施被确定为无效或如果没有可能用替代化学物质或技术替代特别危险的化学物质,则额外检查证据表明使用该化学物质的社会经济利益超过拒绝颁发许可证对人类健康和/或环境的风险,以及社会经济后果。

25.对退出市场的特别危险的化学物质重新颁发使用许可证的依据是:

1)人类健康和环境风险控制情况的变化和/或拒绝颁发许可证的后果的社会经济分析结果;

2)获取有关用替代物质替代从市场上移除的特别危险的化学物质的可能性的信息;

3)因使用对人类健康和/或环境特别危险的化学物质而产生或确定不受控制的风险;

4)根据本法第45条的规定,对从市场上移除的特别危险物质的生产、使用和流通实施新的限制和/或禁令,这与授予的许可证相抵触。

26.退出市场的特别危险化学物质使用许可证的更新在申请后两个日历日内免费进行,特别危险化学物质使用许可证附在其后退出市场,重新发行,以及本条第十部分规定的文件。

27.对退出市场的特别危险化学物质使用许可证作出不发(补)发许可证决定的依据是:

1)企业实体根据本法规定的清单提交的为获得使用从市场上清除的特别危险化学物质的许可证所需的文件不完整;

2)在商业实体提交的文件中检测到不可靠的信息;

3)违反取得许可证,下架的特别危险品,依照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限制或者禁止生产、使用、流通的。

28.取消从市场上撤下的特别危险化学物质的使用许可证的决定,由中央执行机构根据《化学安全法》确定的理由,在确保化学品安全领域执行国家政策时作出。乌克兰“关于经济活动领域的许可证制度”。

29.中央执行机构在确保化学品安全领域实施国家政策,颁发了使用从市场撤回的特别危险化学物质的许可证,可以向行政法院申请追回根据乌克兰法律“关于经济活动领域的许可制度”的规定,以取消许可的形式采取应对措施。

30.已获准使用已退出市场的特别危险化学物质的经营主体有义务:

1)确保重新颁发许可证-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

2)在使用已下架的特别危险化学物质的过程中,对人体健康和/或环境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3)向后续用户提供有关许可证编号和为控制风险而采取的措施的信息——如果许可证是为特定类型的使用获得的;

4)如果流通的特别危险的化学物质已下市,请在标签上标明许可证编号;

5)确保在确保化学品安全领域执行国家政策的中央执行机构在白天了解违反技术纪律、发生导致人口中毒或污染的化学品事故环境,通过使用信息系统确保化学品安全。

31.在确保化学品安全领域执行国家政策的中央执行机构根据申请中提交的信息在没有申请人参与的情况下接收必要的文件或信息,包括通过访问提供信息的其他实体的信息系统或数据库行政服务,属于其管理范围的经济实体,或通过国家电子信息资源的电子交互系统。

第四十八条化学物质别名使用通知

1.在化学产品信息支持中使用化学物质别名的企业有义务向在确保化学品安全领域执行国家政策的中央执行机构发送相应的信息。

2.经营单位在未登记化学物质别名使用申报的情况下,无权在化学产品危险性信息、化学产品安全护照上标注化学物质别名。

3.关于使用化学物质别名的通知由生产、进口或使用化学产品的商业实体发送,这些化学产品是化学物质混合物的化学物质,如果申请人提供有根据的资料表明,披露该化学物质物质的标识侵犯了其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

4.根据对使用化学物质别名通知的审查结果,在确保化学品安全领域执行国家政策的中央执行机构应决定将通知列入国家登记册关于使用化学物质的替代名称。

5.乌克兰内阁批准使用化学物质替代名称的通知登记程序。

6.含有毒化学品,特别是危险化学品和腐蚀性化学品的产品不提交化学物质别名使用申报。

8.化学物质别名使用通知书应附有:

1)关于含有化学物质的化学产品(混合物)的信息:

化工产品的商品名称;

根据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对化学品进行危险分类;

2)化学物质信息:

根据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进行化学品危险分类;

化学产品成分中化学物质的浓度百分比;

申请人计划使用的化学物质的替代名称;

3)向消费者提供必要信息以确保实施保护工人劳动和/或乌克兰公民以及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健康的措施的理由,但不说明化学物质的真实名称;

4)证明化学品危害信息或化学品安全护照中的化学物质标识被泄露,侵犯知识产权和泄露申请人商业秘密不切实际的证据;

5)计算在国家化学物质别名使用通知登记簿中加入别名使用通知的金额和付款信息。

9.化学物质别名使用通知所附的文件格式由在确保化学品安全领域执行国家政策的中央执行机构制定。

10.为了将化学物质替代名称使用通知纳入化学物质替代名称使用通知的国家登记册,需支付健全人五项最低生活费的费用人员获得报酬,自决定列入国家登记册之日起生效,同时考虑到申请人对某些类别的商业实体(小型、中型或微型企业)的所有权系数以及额外的名称数量使用具有以下含义的化学物质的替代名称的化学产品:

1)申请人属于某类经济实体的系数:

属于大型商业实体的商业实体,-1;

2)使用化学物质别名的化学产品名称增加数系数:

使用最多五个化学物质的替代名称-1;

在十个化学产品名称中增加化学物质别名的使用-1.5.

11.审议使用化学物质替代名称通知的截止日期为在确保化学品安全领域执行国家政策的中央执行机构收到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

12.将化学物质替代名称使用通知纳入化学物质替代名称通知国家登记册的决定是不确定的。

13.在审议关于使用化学物质替代名称的通知期间,分析申请人提交的文件中包含的信息,并分析该化学物质是否符合立法具体规定的有关其级别的标准检查危险。

14.做出拒绝在化学物质别名使用公告国家登记簿中输入化学物质别名使用公告的决定依据是:

1)经营主体提交的文件不完整;

3)提交关于使用含有有毒、特别危险、腐蚀性化学物质的产品的替代名称的通知。

15.取消将化学物质别名使用通知列入化学物质别名通知国家登记册的决定由实施该法的中央执行机构作出。确保化学品安全领域的国家政策,根据乌克兰“关于经济活动领域的许可制度”的法律确定,以及在以下情况下:

1)化学物质的危险分类发生变化,导致其被归类为有毒、特别危险的化学物质,或者在这种危险分类的情况下:

对皮肤造成伤害(刺激)的化学产品;

对视觉器官造成严重损害(刺激)的化学产品;

2)因使用化学物质而对人群健康或环境造成的不可控风险的发生或确定。

16.取消将化学物质别名使用通知列入国家化学物质别名使用通知的决定可在10个工作日内免费在要求在国家登记册中有相应条目的商业实体关于使用化学物质的替代名称的通知。

17.在确保化学品安全领域执行国家政策的中央执行机构根据申请中提交的信息,在没有申请主体参与的情况下接收必要的文件或信息,包括通过访问信息系统或数据库其他主体提供行政服务,属于其管理范围内的经济实体,或通过国家电子信息资源的电子交互系统。

第四十九条有毒化学物质使用许可证

一、生产、使用有毒化学品的经营单位,必须取得有毒化学品使用许可证。

2.为每种有毒化学物质颁发许可证,并注明其使用类型。

3.经营单位未取得有毒化学物质使用许可证,不得生产、销售和使用有毒化学物质。

4.有毒化学物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拒绝颁发、重新颁发、取消)是根据乌克兰“经济活动领域许可证制度”法进行的。

5.颁发(拒绝颁发、重新颁发、取消)有毒化学物质使用许可证的程序由乌克兰内阁批准。

7.申请获得有毒化学物质使用许可,仅限于申请人自己的使用类型,包括生产。

8.为一种化学物质和/或一组化学物质提交有毒化学物质使用许可证申请。

九、申请领取有毒化学物质使用许可证,应当附送下列材料:

2)提交申请获得使用许可的化学物质或化学产品成分的特定用途信息;

3)如果根据本法第25条在化学物质国家注册程序中未提供化学物质安全性报告,则根据本法第25条对化学物质进行安全评估本法第38条;

4)实施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的信息;

5)经营单位在使用危险化学品过程中可能对环境和/或第三方生命、健康和财产造成损害的责任保险信息;

6)许可证颁发的金额计算和支付程序信息。

11.申请获得使用有毒化学物质许可证所附的文件格式由中央执行机构在确保化学品安全领域制定国家政策。

12.颁发或拒绝颁发有毒化学物质使用许可证,自中央执行机构收到确保化学品安全领域国家政策的申请和必要文件之日起30个日历日内进行为其发行。

13.颁发有毒化学物质使用许可证,按基本收费标准乘以相应系数计算收费标准。

提供集中供水服务的经济实体免费领取有毒化学物质使用许可证。

14.有毒化学物质使用许可证颁发费的基本标准是健全人的最低生活费数额,自颁发许可证决定之日起生效。

15.费用金额的计算考虑了以下系数:

1)有毒化学品的数量;

2)有毒化学品的使用量;

3)使用有毒化学品的种类数量。

16.为了计算费用,设置了以下系数值:

1)有毒化学品数量系数:

有毒化学品数量为1-1;

从1到3(含)的有毒化学品数量-1.5;

有毒化学品的数量从4到5(含)-2;

有毒化学品的数量从6到10(含)-2.5;

有毒化学品数量超过10-3个;

2)化学物质使用量系数:

高达1吨-1;

从1吨到10吨(含)-2;

从11吨到40吨(含)-3;

从41吨到100吨(含)-4;

超过100吨-5;

3)有毒化学物质的使用种类数系数:

超过3-3。

17.剧毒化学品使用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

十八、有毒化学物质使用许可证补发之理由为:

1)变更申请许可的化学物质或者化学产品的特定用途;

2)改变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

19.有毒化学物质使用许可证重新登记,自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免费办理,附有有毒化学物质使用许可证,需重新登记。登记,以及本条第九部分规定的文件。

二十、作出不予核发(补发)毒害化学品使用许可证决定的理由是:

1)企业实体根据本法规定的清单提交获得使用有毒化学物质许可证所需的文件,但不完整;

2)在商业实体提交的文件中检测到不可靠的信息。

21.取消有毒化学物质使用许可证的决定由在确保化学品安全领域执行国家政策的中央执行机构根据乌克兰法律“关于许可证”确定的理由作出经济活动领域的系统”,以及在收到有关因使用化学物质而对人类健康和/或环境造成不受控制的风险的发生或确定的信息的情况下。

22.在确保化学品安全领域执行国家政策的中央执行机构可以根据乌克兰法律“关于许可经济活动领域的系统”。

23.获得使用有毒化学物质许可的企业有义务:

1)在生产或使用有毒化学物质过程中对人体健康和/或环境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2)就违反技术纪律、发生导致人口中毒或环境污染的化学品事故,24小时通知在确保化学品安全领域执行国家政策的中央执行机构,通过使用信息系统确保化学品安全。

24.在确保化学品安全领域执行国家政策的中央执行机构根据申请中提交的信息,在没有申请主体参与的情况下接收必要的文件或信息,包括通过访问其他信息系统或数据库主体提供行政服务,属于其管理范围内的经济实体,或通过国家电子信息资源的电子交互系统。

第六节确保化学品安全和化学品管理领域的国家监督(控制)

第五十条对确保化学品安全和化学品管理领域的立法要求的遵守情况实施国家监督(控制)

3.国家监督(控制)遵守确保化学品安全和化学品管理领域的立法要求是根据乌克兰法律“关于国家监督(控制)在该领域的基本原则”进行的经济活动”,本法和其他立法行为。

4.国家监督(监督)机构有权组织和实施国家监督(监督),以确保化学品安全和化学品管理的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法规的要求得到落实。

第五十一条国家监督(控制)的方式

1.国家控制措施是根据乌克兰“关于经济活动领域国家监督(控制)的基本原则”的法律实施的。

2.以国家控制措施的形式实施确保化学品安全和化学品管理要求的国家控制,在该框架内防止违规行为,由国家当局和地方自治政府机构核实遵守情况,符合化学品安全和化学品管理法规要求的经济实体和个人,对违规行为进行检测和记录,对犯罪人员进行查明和起诉。

3.根据国家监督(监督)机构的权力分配,在乌克兰全境实施确保化学品安全和化学品管理要求的国家监督措施。

监督(控制)对象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所有(经济管理、经营管理、所有权或使用)的,共同承担遵守(履行)该领域立法和其他规范性法律行为要求的责任化学品安全保障和监管对象化学品的管理,但双方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国家在确保化学品安全领域的监督(控制)措施与化学品产品管理同步实施。

4.国家对确保化学品安全和化学品管理要求的遵守情况采取的监督(控制)措施未经预警实施,但计划采取的措施除外。

五、依法不定期实施化学品安全保障和化工产品管理国家监督(控制)措施。

6.国家监督(控制)机构以内阁规定的方式,以具有拍照、录像、录音、录像功能的技术设备和手段,记录国家监督(控制)措施或个人行为乌克兰部长。

7.确保化学品安全和化学品管理领域经济活动实施风险程度的评估标准和国家监督(控制)计划措施周期的确定由内阁批准乌克兰部长必须包含定量和定性特征和计算的风险指标。

1)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参观生产和/或使用化学产品的经济实体的生产场所和其他经济活动场所;

3)起草检查报告,规定消除确保化学品安全和化学产品管理领域的违法行为,以防发现此类违法行为;

4)向行政法院申请以完全或部分停止的形式采取应对措施,直至完全消除在确保化学品安全和企业化学品管理领域违反立法要求的行为、个别工厂、生产场所、经营建筑物、设施、构筑物、厂房、场地,以及机器、机械、设备、车辆、停止工作、生产和供应市场上的化工产品,如果此类违规行为对环境和/或人类生命和健康;

5)检查化学品安全和化学品管理措施的计划和准备情况;

6)对违反化学品安全和化学品管理法规要求的行为实施行政和经济处罚;

7)依法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化学品安全和化学品管理规定的行政违法案件;

8)以录音、拍照、录像等辅助手段记录化学品安全和化学品管理领域的违法行为;

9)按规定方式召集会议,就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召开会议;

10)以规定方式从中央行政机关、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地方自治机关、企业单位获取执行指定任务所需的信息。

第五十三条违反化学品安全和化学品管理法规要求的处罚

2.如果违反确保化学品安全和化学品管理领域的法律,对环境和人类生命和/或健康构成威胁,有权进行国家监督的机构官员(控制)在确保化学品安全和化学品管理领域,就采取全部或部分关闭企业、个别工厂、生产场所、骨料、建筑物、构筑物的运营形式的应对措施向行政法院提出上诉,根据乌克兰“经济活动领域国家监督(控制)的基本原则”法律规定的程序,在化学品市场上生产和供应个人经营场所。

1)不符合本法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法规、规范和规章规定的确保化学品安全的要求的;

2)违反规范性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或在缺乏此类产品符合确保化学品安全要求的数据的情况下,生产和供应市场上的化学品;

3)不履行立法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法规对化学品安全和化学品管理规定的要求的;

4)违反危险化学品操作规程的。

第五十五条。停止企业、物体、个体生产、车间、场地、机器、机械、设备、车辆运行的理由

1)不遵守本法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法规、规范和规章规定的保障化学品安全的要求,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环境污染,对人体健康造成直接或者间接的危害和经济损失的;

2)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或在缺乏此类产品符合确保化学品安全要求的数据的情况下,生产和提供化学产品,已导致或可能导致环境污染污染、对健康的直接或间接有害影响、人类和经济损失;

3)未遵守法规和其他法规对化学品安全和化学品管理规定的要求,导致或可能导致环境污染,对人体健康造成直接或间接的危害和经济损失;

4)违反危险化学物质操作规程,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对人体健康造成直接或者间接的危害和经济损失的。

2.企业、物品、个人生产、车间、场地、机器、机械、设备、车辆的运行、工作的执行、服务的提供的完全或部分暂停仅由行政法院的决定进行。

第五十六条对化工产品实施国家市场监管

1.化学产品的国家市场监管是根据乌克兰《非食品产品国家市场监管和控制法》并考虑到本法的要求进行的。

第五十七条国家市场监督机构的职权

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对化工产品实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在其职权范围内对下列事项进行检查:

1)化学品危险信息及其危险分类的一致性,以及关于化学品危险信息显示的既定规则;

2)根据法律规定的要求对化学物质进行国家注册,包括在市场上提供的化学产品的一部分;

第七节。确保化学品安全领域的规划

第五十八条化学品安全管理计划

1.在国家和地区层面制定化学品安全管理计划。

2.国家和地区化学品安全管理计划是根据统计观察获得的数据、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自治政府的行政数据、经济实体、机构、组织的会计和报告数据制定的,作为以及化学品安全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

3.国家和地区化学品安全管理计划在中央执行机构官方网站上公布,确保国家环境保护领域政策的形成和实施。

第五十九条国家化学品安全管理计划

3、制定为期10年的国家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划。

四、国家化学品安全管理计划的主要内容是:

1)化学品安全威胁监测结果;

2)确保工人和人群的安全和健康免受化学产品危险影响的措施;

3)确保环境保护免受化学产品负面影响的措施;

4)确保化工产品运输安全的措施;

5)提高化学品事故应急准备水平和消除后果的措施;

6)防止使用化学武器或危险化学物质实施恐怖主义的措施;

7)满足乌克兰国际条约规定的要求的措施,乌克兰最高拉达同意这些条约在确保化学品安全方面具有约束力。

5、全国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划是制定区域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划的依据。

6.国家化学品安全管理计划的实施效果评估由中央执行机构在确保化学品安全方面每两年进行一次国家政策。

七、国家化学品安全管理计划实施效果评估结果在确保化学品安全领域执行国家政策的中央执行机关网站上公布。

八、国家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划编制依法开展公众参与。

第六十条区域化学品安全管理计划

1.区域化学品安全管理计划由克里米亚自治共和国部长会议、区域国家行政当局、基辅和塞瓦斯托波尔市国家行政当局制定和批准。

2.制定和批准区域化学品安全管理计划的程序由中央执行机构批准,以确保国家在环境保护领域政策的形成和实施。

三、区域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划的制定期限为10年,自生效之日起每四年修订一次。

4.区域化学品安全管理计划应在国家化学品安全管理计划修订后的六个月内更新。

5.国家化学品安全管理计划制定的目标指标在区域化学品安全管理计划中是强制性使用的,只有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才能进行调整。

6.批准的区域化学品安全管理计划是国家和地方预算资金措施的强制性条件,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化学品安全的威胁并控制各自区域范围内的风险。

7.区域化学品安全管理计划的实施有效性评估由克里米亚自治共和国部长会议、区域、基辅和塞瓦斯托波尔市州政府自批准之日起每两年进行一次。

8.区域化学品安全管理计划实施情况的评估结果应在评估机构的网站上公布。

九、依法开展区域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划编制的公众参与。

第八节化学品安全和化学品管理领域的金融和经济工具

第六十一条为确保化学品安全和化学品管理领域的措施提供资金

第六十二条确保化学品安全和化学品管理领域的保险

1.企业在确保化学品安全和化学品管理领域的责任保险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2.企业主体在使用危险化学品过程中可能对环境和/或第三方健康、生命和财产造成损害的责任保险合同是取得使用许可的强制性条件。特别是退出市场的危险化学物质,以及允许使用有毒化学品。

3.乌克兰内阁可以对企业实体在使用危险化学品期间可能对环境和/或生命、健康和财产造成的损害的责任保险合同制定额外要求,包括保险风险,受此类合同项下保险的约束,此类合同项下的最低保险金额和此类合同的有效期。

第九节确保化学品安全和化学品管理领域的教育、科学研究和信息提供

第六十三条确保化学品安全和化学品管理领域专家的教育和培训

1.通过确保化学品安全和化学品管理领域的普通强制性综合教育和培训,包括学前班、普通中学、专业(职业技术)、专业大学预科和高等教育,以及提高员工的资格和再培训。

3.专业(职业和技术)、专业预科和高等教育机构培养确保化学品安全和化学品管理领域的专家,同时考虑到公众需求。

第六十四条确保化学品安全和化学品管理领域的科学研究

1.在乌克兰,对确保化学品安全和化学品管理的问题进行了系统的综合科学研究,目的是发展其应用的科学基础并确保化学品安全。

第六十五条。在教育、科学、科技和创新活动中使用化学产品的安全

1.在教育、科学、科技和创新活动中使用化学产品的安全通过以下方式确保:

1)遵守既定的安全规章制度或安全使用说明;

2)告知教育过程的参与者关于他们在教育、科学、科学技术和创新活动中使用的化学品和其他化学产品的使用风险和危险特性;

3)为教育、科研机构和实验室提供适当的设备和设施;

4)建立在教育、科学、科技和创新活动实施过程中不遵守化学产品安全使用、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要求的责任。

第六十六条确保化学品安全和化学品管理领域的信息支持

2.在确保化学品安全领域执行国家政策的中央执行机构向乌克兰公民以及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提供有关市场上可用化学产品的更多信息,以及使用信息系统的说明以电子形式为公众所理解的确保化学品安全和管理化学品的领域。

3.经营主体通过提供化学品安全护照或使用说明,向供应链中的下列化学品用户和消费者提供化学品危害信息和确保其安全使用必须采取的措施安全使用。

第六十七条确保化学品安全和化学品管理领域的信息公开

1.乌克兰公民以及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及其协会可以根据法律以电子形式公开访问信息系统中包含的信息,以确保化学品安全,这些信息不是访问受限的信息乌克兰“关于获取公共信息”。

第X节违反化学品安全和化学品管理法规的责任

第六十八条化学品安全保障和化学品管理领域的违法行为

1.违反确保化学品安全和化学品管理领域的法律要求的人员,应承担以下方面的纪律、行政、民事或刑事责任:

1)违反确保化学品安全和化学品管理领域的法律规定,导致或可能导致环境污染,对人体健康造成直接或间接的危害和经济损失;

2)生产、销售、使用未通过国家注册登记程序,未取得本法规定的许可性文件,或者不符合条件的化学物质由此类文件指定;

3)违反化学物质和化学产品进出口和过境秩序;

4)不履行国家监督(控制)机构在确保化学品安全和化学品管理领域的命令和规定的;

5)隐瞒或拒绝提供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和储存的信息,包括紧急排放和排放的信息;

6)隐藏或伪造有关领土状况和/或用于生产化学产品的对象的信息。

2.乌克兰法律还可以规定在确保化学品安全和化学品管理领域的其他违法行为的责任。

第六十九条.因违反确保化学品安全和化学品管理领域的法律而造成损害的赔偿

1.因违反确保化学品安全和化学品管理领域的立法要求而造成的损害,应全额赔偿。

2.乌克兰的商业实体和公民,以及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有义务赔偿因违反确保化学品安全和化学品管理领域的立法要求而造成的损害,其方式和方式法律规定的数额。

3.乌克兰的商业实体和公民,以及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有义务自费消除对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

第七十条确保化学品安全和化学品管理领域的纠纷解决

1.在确保化学品安全和化学品管理领域发生的纠纷,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

第十一章确保化学品安全和化学品管理领域的国际合作

第七十一条乌克兰参与化学品安全和化学品管理领域的国际合作

1.乌克兰根据国际法规范参与确保化学品安全和化学品管理领域的国际合作。

2.乌克兰在确保化学品安全和化学品管理领域的国际合作是通过缔结国际协定、参与国际方案和项目、州际信息和最佳实践交流来开展的,以确保化学品安全管理和化学产品。

3.如果经乌克兰最高拉达同意具有约束力的乌克兰国际条约规定了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规则,则应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则。

第七十二条履行因乌克兰加入《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物质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而产生的义务

2.国家机构有权在履行《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物质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规定的行政职能期间代表乌克兰行事。

第73条履行因乌克兰加入《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而产生的义务

1.国家协调中心确保乌克兰履行因加入《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而承担的国际义务。

2.国家协调中心制定、修订和更新《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国家实施计划,按照公约规定的程序提供信息和信息交流。

三、根据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禁止和限制《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A和附件B所列化学物质的生产、使用和进出口。

4.根据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化学物质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为具有持久性、生物蓄积性和对环境有毒的化学物质,被认为对人体健康和/或环境造成无法控制的风险的特别危险化学物质无法控制,并且根据本法第45条限制在乌克兰市场上生产、使用或提供的产品。

第七十四条。乌克兰加入《关于汞的水俣公约》所产生的义务的履行

1.国家协调中心确保乌克兰履行因加入《关于汞的水俣公约》而承担的国际义务。

2.国家协调中心按照上述公约规定的方式提供信息和信息交流。

第七十五条。汞及其化合物跨境运输的特点

1.汞及其化合物的跨境运输是根据乌克兰内阁制定的程序,根据关于汞及其化合物跨境运输的书面协议(通知)进行的。

3.汞及其化合物跨境运输的书面同意书(通知书)由执行国家化学品安全领域政策的中央执行机关在首次运输计划日期前30个工作日内免费出具。运输。

4.签发(拒绝签发、重新签发、取消)关于汞及其化合物跨境运输的书面同意(通知)是根据乌克兰法律“关于该领域的许可制度”进行的经济活动”。

5.签发(拒绝签发、重新签发、取消)汞及其化合物跨境运输书面同意(通知)的程序由乌克兰内阁批准。

6.汞及其化合物跨境运输书面同意(通知)申请书所附文件格式由在确保化学品安全领域执行国家政策的中央执行机构制定。

七、汞及其化合物出境运输同意书(通知书)申请书应附有下列材料:

1)对于汞及其化合物的出口:

有关完成的通知表所需数量的信息(用于进口国主管当局的副本以这些国家可接受的语言填写);

有关汞及其化合物含量的信息;

关于汞及其化合物在进口国进一步使用的信息;

有关进口国同意的信息;

关于在进口国履行汞进口水俣公约要求的信息;

出口商与负责进一步处理汞的人之间的合同的经正式认证的副本;

汞及其化合物运输路线的描述;

有关跨境运输的大概期限的信息;

危险品运输主体在危险品运输过程中发生不良后果的责任保险信息;

2)对于汞及其化合物的进口:

出口国的原始通知;

进口国进一步使用汞的信息;

出口商与负责进一步处理汞及其化合物的人员之间的经正式核证的合同副本;

危险品运输主体在危险品运输过程中发生不良后果的责任保险信息。

八、决定不予签发(补发)汞及其化合物跨境运输书面同意书(通知书)的依据是:

1)检测为签发书面同意(通知)而提交的文件中指定的数据不真实;

2)提交汞及其化合物跨境运输书面同意书(通知书)所需的不完整文件。

九、汞及其化合物出境运输书面同意书(通知书)的有效期为三年。

10、重新签发汞及其化合物跨境运输书面同意书(通知书)的依据是:

1)运输路线描述的变更;

2)更换汞及其化合物的载体;

3)运输方式的改变。

11.汞及其化合物跨境运输同意书(通知书)的续期,自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免费办理,并附有跨境运输同意书(通知书)重新签发的汞及其化合物,以及本条第七部分规定的文件。

十二、取消汞及其化合物出境运输书面同意书(通知书)的决定,由贯彻落实确保化学品安全领域国家政策的中央执行机关,依据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理由作出。乌克兰法律“关于经济活动领域的许可制度”。

十三、本条规定不适用于:

1)计划用于实验室研究或作为物质和材料的组成和特性的参考和标准样品的汞及其化合物的体积;

3)化学产品中的汞含量按重量计低于0.1%。

第七十六条。含汞产品的一般限制和要求

1.含汞产品的生产、进出口是在对含汞产品生产、进出口的可能性作出结论的基础上进行的。

2.根据乌克兰内阁确定的程序,由在确保化学品安全领域执行国家政策的中央执行机构就含汞产品的生产、进出口可能性提供意见.

3.为获得关于生产、进出口含汞产品的可能性的意见,企业实体向在确保化学品安全领域执行国家政策的中央执行机构提交申请,以获得关于制造、进口和出口含汞产品的可能性。

5.签发(拒绝签发、重新签发、废除)关于含汞产品生产、进出口可能性的结论是根据乌克兰法律“关于以下领域的许可制度”进行的经济活动”自中央在确保化学品安全领域执行国家政策的行政权力机构收到申请书和颁发所需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免费。

6.签发(拒绝签发、重新签发、取消)关于制造、进出口含汞产品的可能性的结论的程序由乌克兰内阁批准。

7.含汞产品生产、进出口可能性结论申请书所附文件格式由在确保化学品安全领域执行国家政策的中央执行机构制定。

8.含汞产品生产、进出口可能性结论申请书应附上下列材料:

1)含汞产品跨境运输涉外经济协议或合同复印件;

3)含汞产品的生产信息。

九、含汞产品生产、进出口可能性结论的有效期为一年。

10、作出含汞产品制造、进出口可能性结论不予签发(复签)决定的依据是:

1)为发布含汞产品的生产、进出口可能性结论而提交的文件中的信息不可靠;

2)提交对含汞产品生产、进出口的可能性作出结论所需的文件,但不完整。

11.关于含汞产品生产、进出口可能性的结论的决定,由在确保化学品安全领域执行国家政策的中央行政权力机构根据确定的理由作出根据乌克兰法律“关于经济活动领域的许可制度”。

12.修改含汞产品制造、进出口可能性结论的依据是:

1)含汞产品生产技术的改变;

2)改变含汞产品的成分。

13.关于含汞产品生产、进出口的可能性的意见重新登记,在提出申请后两个工作日内免费进行,并须提供重新登记的书面同意(通知)和规定的文件本文附第七部分。

十四、本条要求不适用于:

1)生产、进口和出口保护平民和军事用途所必需的含汞产品;

2)将含汞产品用于研究、校准设备作为物质和材料的组成和特性的标准和标准样品;

3)开关和继电器、带冷阴极的荧光灯和带外部电极的电子显示器荧光灯、在没有可接受的无汞替代品替代品的情况下的测量设备的生产、进出口;

4)在宗教仪式中使用含汞产品;

5)含有硫柳汞作为防腐剂的疫苗的生产、进出口;

6)《关于汞的水俣公约》附件A中的含汞产品。

15.禁止在含有汞的复合产品中加入本条规定禁止生产、进出口的产品。

第七十七条。使用汞或汞化合物的制造工艺的一般要求和限制

1.汞及其化合物在生产过程中的使用:

1)氯乙烯单体生产;

2)钠或钾的甲醇盐或乙醇盐的生产;

3)使用含汞催化剂生产聚氨酯。

2、为限制汞及汞化合物在特定生产过程中的使用,采取了以下措施:

1)促进减少或禁止使用初级汞矿开采所得汞的措施;

2)减少向环境中排放和排放汞的量;

3)为无汞催化剂和工艺领域的科研开发提供支持。

3.禁止在本法生效后投产的设施中,在本条第二部分规定的生产过程中使用汞或其化合物,使用含汞催化剂生产聚氨酯除外。

4.如果在《关于汞的水俣公约》对乌克兰生效之日之前未投入使用,则禁止制造任何使用汞或其化合物的生产过程的物体。

5.只有在没有技术上和经济上可以实施的无汞替代品的情况下,如果生产过程不会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重大损害,才允许创建本部分第一段规定的对象,因为依法依环境影响评价结果确定。

第七十八条。汞及其化合物排放的一般要求和限制

1.下列排放源的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受到限制:

1)燃煤电厂;

2)燃煤工业锅炉机组;

3)用于生产有色金属(铅、锌、铜、工业生产的金)的熔炼和烧制工艺;

4)垃圾焚烧设施;

5)水泥熟料生产设施。

第七十九条。汞及其化合物排放的一般要求和限制

1.排放源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应受到以下限制:

1)排放限值的建立;

2)使用最佳可行技术和管理方法来限制排放;

3)采取替代措施减少排放量。

第八十条。汞的环境安全临时储存要求,汞废物除外

1.汞或汞化合物的临时储存,旨在以《关于汞的水俣公约》允许的方式使用,并以确保环境和人类健康安全的方式遵守卫生和环境标准。

第八十一条履行因乌克兰加入国际一级化学物质管制战略方针而产生的义务

1.确保乌克兰履行其在国际层面加入化学物质管制战略方针所产生的国际义务,由国家协调中心执行。

2.国家协调中心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提供信息和交换信息。

第八十二条履行因乌克兰加入《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而产生的义务

1.国家协调中心负责确保乌克兰履行因加入《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而承担的国际义务。

第八十三条:确保执行乌克兰规范废物和化学产品管理的国际协定的单一中心

1.协调活动,确保乌克兰履行其作为废物和化学产品管理国际条约成员的义务,由中央执行机构负责,确保国家环境保护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通过确保执行乌克兰国际协定的统一中心,该中心负责规范废物管理和化学产品的问题。

2.统一中心确保执行乌克兰关于废物和化学产品管理问题的国际条约的主要任务是:

1)提高废物和化学产品管理国际公约实施的有效性;

2)确保在《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运输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关于对某些危险化学物质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的框架内在国家层面进行协调、互动、合作和联合活动,以及国际贸易中的农药、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关于汞的水俣公约、国际一级化学物质管理战略方针;

3)与规范废物管理和化学产品问题的国际公约的缔约方和秘书处进行信息互动和信息交流;

4)在国家层面提供有关执行乌克兰国际协议的信息交流,这些协议规范了废物管理和化学产品的问题;

5)分析废物和化学产品管理的最佳世界实践,准备将其引入乌克兰的建议;

6)收集、分析和总结由中央和地方行政权力机构准备的材料,这些材料是乌克兰履行其作为废物和化学产品管理国际条约的成员所产生的义务所必需的;

7)根据规范废物和化学产品管理的国际公约的要求,准备当前的信息和分析以及定期报告材料;

8)建立必要的信息和分析系统及数据库,以履行乌克兰因加入规范废物和化学产品管理的国际条约而产生的义务;

10)协调联合项目的实施,以实施规范废物管理和化学产品的国际公约的规定;

11)履行旨在加强与国际组织合作的其他职能。

3.中央和地方行政机关向负责规范废物和化学产品管理问题的乌克兰国际条约执行统一中心提交执行分配给它的任务所需的信息材料。

4.确保乌克兰国际条约实施统一中心的规定,规范废物和化学产品管理问题,由中央执行机构批准,确保国家政策在该领域的形成和实施环境保护。

第十二章最终和过渡条款

1.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十八个月后施行。

2.本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十一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十三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七至二十款,第七十四条至第八十条,第三款,分项-本节第5条第2款和第3款、第2款和第3款第6款、第7款和第8款自《关于汞的水俣公约》对乌克兰生效之日起生效。

三、到2024年,本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生产过程中单位产量汞的使用量比2010年减少50%。

4.修改以下乌克兰法律:

1)乌克兰《环境保护法》(VedomostiVerkhovnaRadaofUkraine,1991,No.41,Article546withthefollowingamendments):

在第52条中:

将标题中的"有毒化学品和其他制剂"改为"危险化学品";

第一部分,将"有毒化学品和其他药物"改为"危险化学品";

在第二部分中排除“药物和”一词;

第三部分,将"药物"改为"化学物质";

排除第四部分;

第六十八条第二部分“y”点,将“有毒”改为“危险化学品”;

2)乌克兰《乌克兰安全服务法》(乌克兰最高拉达,1992年,第27号,第382条,经以下修正)第24条补充如下内容的第21款:

“21)开展预防、侦查、制止和揭露技术恐怖主义犯罪活动,预防利用危险化学物质进行恐怖活动,破坏化工企业和关键基础设施的活动”;

3)乌克兰《乌克兰地方自治法》(乌克兰最高拉达,1997年,第24号,第170条,有以下修正案)第33条第一部分的“b”项应予以补充具有以下内容的第16小节:

“16)确保化学品安全和依法管理化学品领域的措施的落实情况”;

4)乌克兰法律“关于经济活动领域的许可证制度”(乌克兰最高拉达,2005年,第48号,第483条,有以下修正)第2条:

在第二部分第一段中排除“强效有毒物质”一词;

用以下段落补充第三部分:

退出市场的特别危险化学物质使用许可证的签发(拒绝签发、重新签发、吊销)、剧毒化学物质使用许可证、同意书(通知)汞及其化合物的跨境运输,关于生产、进出口含汞产品的可能性的结论,决定在通知的国家登记册中包含关于使用化学物质替代名称的通知考虑到乌克兰“确保化学安全、化学安全管理和化学产品”法所定义的特征,根据本法对化学物质的替代名称的使用进行了研究;

5)经乌克兰法律批准的经济活动领域许可文件清单“关于经济活动领域许可性质文件清单”(乌克兰最高拉达,2011年,No..47,Article532),补充以下内容的第159-162段:

“159。

退出市场的特别危险化学物质的使用许可

乌克兰《化学品安全和化学品管理法》

160.

有毒化学物质使用许可

161.

汞及其化合物越境运输的书面同意(通知)

162.

关于生产、进出口含汞产品的可能性的结论

乌克兰“化学安全和化学产品管理法”;

6)在乌克兰法律“关于经济活动的许可类型”(乌克兰最高拉达,2015年,第23号,第158条及其后续修正案)第7条第一部分第14段中,“特别是生产危险化学物质,其清单由乌克兰内阁部长确定”排除在外;

7)2022年6月20日第2320-IX号乌克兰“废物管理法”第60条应补充以下内容的第二部分:

"2.中央执行机构负责协调活动,确保乌克兰履行其因加入规范危险化学物质和废物管理的国际条约而承担的义务,确保国家政策在以下领域的形成:环境保护环境,通过确保执行乌克兰国际协定统一中心,该中心规范废物和化学产品管理问题”。

5.确定:

1)确保化学品安全和化学品管理领域的经济实体有义务在本法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提交获得许可性质文件的申请;

2)禁止汞的初级开采和汞矿床的研究和工业开发,如果它们自《关于汞的水俣公约》对乌克兰生效之日起尚未进行;

3)根据内阁制定的程序,允许在《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生效之日起最长15年内继续进行汞矿开采以及现有汞矿床的研究和工业开发乌克兰。

6.乌克兰内阁:

1)自本法生效之日起十八个月内:

向乌克兰最高拉达提交提案,使乌克兰法律与本法相一致;

确保通过实施本法所必需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使其规范性法律行为符合本法;

确保各部委和其他中央行政机关使其监管行为符合本法;

2)在《关于汞的水俣公约》对乌克兰生效之日起四年内,批准一项限制汞及其化合物排放的措施计划;

3)在《关于汞的水俣公约》对乌克兰生效之日起10年内,批准针对现有排放源的措施计划,涉及:

建立控制和减少排放的量化目标;

建立排放限值以控制和减少排放;

使用最佳可行方法和最佳类型的环境保护活动来限制排放量;

实施一项限制各种污染物排放的战略,这将为限制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量带来附带好处;

采取替代措施减少排放。

7.自《关于汞的水俣公约》对乌克兰生效之日起三年内,确保国家环境保护领域政策的形成和实施的中央行政机构,确定适当的类别汞及其化合物排放的点源。

8.自《关于汞的水俣公约》对乌克兰生效之日起五年内,在确保化学品安全领域执行国家政策的中央行政权力机构确保建立和维护登记册根据乌克兰内阁确定的程序排放和排放汞及其化合物。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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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支付宝隐私权政策》更新公告服务大厅1、依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及进行实名制管理 (1)在您注册支付宝账户或使用支付宝服务时,您需提供手机号码或者电子邮箱作为账户登录名。您需按照《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等要求提供您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国籍、性别、职业、住址、联系方式以及https://help.alipay.com/lab/help_detail.htm?help_id=201603467440
8.春风动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未来在不违反《证券法》、交易所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不违背本公司就股份锁定所作出的有关承诺的前提下,本公司将根据自身资金需求和发行人二级市场的交易表现,有计划地就所持股份进行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锁定期满后,若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 并按照交易所相关规定要求https://m.10jqka.com.cn/sn/20151029/11460427.shtml
9.国外国国家豁免法(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法律法规)(四)法律规定的其他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对仲裁进行审查的事项。第十三条 外国国家的财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享有司法强制措施豁免。外国国家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管辖,不视为放弃司法强制措施豁免。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国家的财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不享有司法强制措施豁免:(一)外国国家https://baike.baidu.com/item/%E4%B8%AD%E5%8D%8E%E4%BA%BA%E6%B0%91%E5%85%B1%E5%92%8C%E5%9B%BD%E5%A4%96%E5%9B%BD%E5%9B%BD%E5%AE%B6%E8%B1%81%E5%85%8D%E6%B3%95/633962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