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船舶雇用外国船员可行性探讨信德海事网

关键词:船员劳务;外国籍船员;承认签证;就业许可

2020年6月,交通运输部新闻办公室发布了《2019年中国船员发展报告》,报告显示,截至2019年底,三副持证人数同比下降18.0%,三管轮持证人数同比下降19.0%,而三副活跃人数同比下降20.7%,三管轮活跃人数同比下降23.3%。受新冠肺炎疫情因素叠加影响,许多航运企业反映船员招聘难,特别是操作级船员,人力资源缺口较大,用工成本快速增加且居高不下,而随着我国与越来越多的国家签订了海员证书互认协议,航运企业开始考虑雇用外国籍船员到中国籍船舶上任职,以降低企业人力资源成本。但据了解,因为当前面临承认签证和就业许可等问题,目前尚无外国籍船员在中国籍船舶上任职,本文就雇用外国籍船员的承认签证和就业许可展开探讨。

一、STCW公约有关承认签证的规定

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公约)规定了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的国际标准,以增进海上人命与财产的安全和保护海洋环境。为了促进海员流动和公约得到有效履行,公约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设置了承认签证制度

STCW公约附则和STCW规则设置了承认签证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使海员提供国不但要符合STCW公约的要求,船旗国也要切实履行STCW公约义务,确保其所雇用的海员符合公约要求。

STCW公约附则第Ⅰ/2条“证书和签证”规定,主管机关根据STCW公约附则第Ⅰ/10条承认适任证书或根据STCW公约附则第Ⅴ/1-1条及第Ⅴ/1-2条的规定签发给船长及高级船员的培训合格证书,仅应在确保证书的真实性及有效性之后对该证书进行签证,以证明其认可。签证仅应在公约全部的要求得到遵守的情况下签发,并规定了签证所使用的格式。

考虑到签证办理时限问题,STCW公约附则第Ⅰ/10条规定主管机关在需要时,可以允许持有另一缔约国签发证书而尚未经过承认签证的海员在悬挂主管机关国旗的船上的服务为期不超过3个月,但应能随时提供已向该主管机关提交签证申请的证明文件。

(二)建立了监督机制

STCW公约通过建立两种途径对承认签证进行监督:一是STCW规则中新增加了符合性验证规定,每一缔约国均须接受国际海事组织按照审核标准进行的定期审核,以对符合和实施该公约进行验证;二是STCW公约附则第Ⅰ/4条“监督程序”规定,港口国监督官员按照《港口国监督程序》核实所有在船服务的海员是否持有了适当的证书或签证,或者根据STCW公约附则第Ⅰ/10条规定向主管机关提供了文件证明已提交签证申请。通过上述措施,确保船旗国落实STCW公约规定的义务。

1.《船员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2014年我国取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155号)中关于雇用外国籍船员在中国籍船舶上任职的审批许可,仅规定中国籍船舶上应持适任证书的船员,必须持有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证书。因此,外国籍船员到中国籍船上任职的,应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证书即承认签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1号,以下简称“20规则”)第五章承认签证规定,持有STCW公约缔约国签发的外国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在中国籍船舶上任职的,应当取得由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外国船员适任证书的承认签证。船员持有与我国签署船员证书互认协议的缔约国所签发的船员证书,方可向我国申请承认签证。签发船长、大副、轮机长、大管轮适任证书承认签证前,申请人还应当参加与申请职务相应的海上交通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0号)第十条规定,在中国籍船舶上工作的外国籍船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取得就业许可,持有合格的船员证书,且所持船员证书的签发国与我国签订了船员证书认可协议;雇用外国籍船员的航运公司已承诺承担船员权益维护的责任。

三、我国法律法规对外国人取得就业许可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法律对外国人“非法就业”作出明确规定,外国人未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属于非法就业。

2.《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3.《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8年第三次修订)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应当在外国人入境前,按有关规定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就业许可,经批准并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后方可招用。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岗位必须是有特殊技能要求、国内暂无适当人选的岗位,并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4.《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

四、中国籍船舶雇用外国籍船员存在的困难

外国籍船员是一种特殊用工类型,不需用登陆工作,而是在适用我国法律法规的船舶上任职。航运企业在雇用外国籍船员任职时,会面临以下困难:

1.承认签证范围受到一定限制

截至2020年底,我国已与27个国家(地区)签署互相承认或单方承认中国海员适任证书协议(见表1),对我国海员开拓海外就业市场、促进海员队伍走出去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按照“20规则”规定,船员须持有与我国签署船员证书互认协议的缔约国所签发的船员证书,方可向我国申请承认签证。目前与我国签订互认协议的国家仅有8个,而且大都是海员需求国家,海员难以输出,且工资待遇并不比我国低,航运公司想从降低人力资源成本角度雇用外国籍船员的目的难以实现,而海员资源丰富的其他国家,我国又难以与其签订船员证书互认协议。

表1与我国签署海员适任证书互认或单边承认协议的国家(地区)名单图片

2.获取管理级船员承认签证的法规培训和考核标准不明确

按照“20规则”规定,申请签发船长、大副、轮机长、大管轮适任证书承认签证前,申请人还应当参加与申请职务相应的海上交通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目前,现有船员培训大纲中涉及海上交通安全、环境保护的内容较多且分散在不同职务培训大纲中,海事管理机构尚未对外公布专门法规培训大纲,如何针对性培训、哪些机构可以开展培训尚不清楚,如申请人数较少,培训组织也难以开展。对于海事管理机构考核,采用考核语言如果是中文,对外国人来说也是一大挑战,获取承认签证面临语言难题。因此,即使是签订了互认协议的其他国家船员,包括中国人持有外国主管机关签发的适任证书,对如何完成培训和通过考核,在操作上也存在较多问题。

3.获得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难度较大

五、便利中国船舶雇用外国籍船员的建议

1.进一步明确培训和考核标准

为解决“20规则”所要求的海上交通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培训问题,海事管理机构应公布具体的培训大纲,明确考核的具体要求,包括什么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相应培训,如何申请考核,考核的语言、形式以及收费标准等内容,这样不但能够明确外国籍船员申请程序和要求,而且可以满足持有其他缔约国主管机关签发的适任证书的中国人申请国内承认签证的需求。

2.适时扩大适任证书互认范围

目前与我国签订互认协议的国家只有8个。从行业管理角度来说,雇用外国籍船员到中国籍船舶上任职,应充分考虑到我国国内船员队伍现状,以及引进外国籍船员的目的。海事主管机关在与其他缔约国主管机关签订适任证书互认协议时,应考虑到协议有利于加强两国在海上交通安全、海上保安与防止船舶污染等海事领域的合作,促进我国海员外派队伍走出去,以及外国高素质船员引进来。在此基础上,加强船员队伍调研,在保护我国船员就业权益的同时,对需要鼓励和扶持的如国际邮轮产业等,适时有针对性地扩大适任证书互认国家范围。

3.海事主管机关与人社部门共同推动解决就业许可

六、结语

参考文献:

[1]杨峰.论普通外国人在华就业管理的法律规制[D].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2016.

[2]IMO.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马尼拉修正案[M].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译.大连: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11:27b,78b.

作者简介:

邢永恒,辽宁海事局船员考试中心,工程师。

周杰,大连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副主任科员。

本文刊发于《世界海运》2021年第3期,转发须注明作者和原文出处。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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