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国公民如符合若干规定,可申请退出中国国籍。
任何人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所载的规定,可以申请退出中国国籍。
第十条
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
第十一条
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其他规定
如果申请人是中国公民并符合以下条件,可选择退出中国国籍:
他/她已移居并定居外国,而根据该国法例必须先退出中国国籍,始能取得该国国籍;或
他/她是外国公民的收养子女,而根据领养父/母所属国家的法例,必须先退出中国国籍,始能取得该国国籍。
如果申请人有其他正当理由,他/她的申请亦可获考虑。
如果申请人选择退出中国国籍,可能会对他/她的香港特区居留权有影响。
申请人可继续享有香港特区居留权的情况
如果申请人符合以下条件,当其退出国籍申请获批准后,他/她将继续享有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居留权:
(a)申请人在1997年7月1日前已拥有香港居留权,及
或
(b)申请人符合以下适用于非中国公民的资格—
申请人将失去香港特区居留权的情况
如果申请人没有中国国籍,以下情况下将会失去香港特区居留权:
如果申请人失去香港居留权,他/她会自动获得入境权,并凭藉入境权仍可自由进入香港特区而不受任何逗留香港条件的限制,可在港居住、就读和工作。此外,日后如果申请人能符合以上(b)(1)段适用于非中国籍人士的资格,他/她可重新享有香港特区居留权。
有关用词的詮释
以下用词定义,有助申请人了解居留权如何引伸至外籍公民。
定居在香港
以下是「定居在香港」的定义:
通常居住
如果申请人是合法地,自愿地和以定居为目的在香港居住,例如就读、商务、工作或居留等,不论期间长短,他/她便是通常居住在香港。
在下列情况下,申请人将不被视为通常居住在香港:
父母和子女
母亲与子女的关系,是指于一名女子与其婚生或非婚生子女之间的关系。然而,父亲与子女的关系,则只限于一名男子与其婚生子女之间的关系;任何非婚生、但因父母亲其后结婚而获确立婚生地位的子女,均会被视为婚生子女。而在领养情况下,父/母亲与领养子女的关系,只会在父/母亲是按照《领养条例》(第290章)在香港领养该名子/女的情况下,才会存在。
如果申请人必须放弃中国国籍才可取得外国国籍,他/她应申请退出中国国籍。
如果申请人已取得外国国籍及居留权,并选择在香港特区被视为该国公民,他/她应向香港特区入境事务处提出国籍变更申请,有关详情可在以下连结找到:
正常情况下,申请人应在身处香港时提出申请。申请人可将申请亲身递交或邮递到以下地址:
新界将军澳宝邑路61号入境事务处总部行政大楼2楼入境事务处旅行证件及国籍(申请)组入境事务处国籍分组
如果申请人身处海外,可直接将申请邮寄到以上香港特区入境事务处的地址,或亲身到就近的使领馆递交申请。
申请人可于以下连结下载申请书及申请说明书:
本地申请
海外申请
(以上表格亦可向中国驻外国使领馆索取。)
申请人在申请书内所提供的个人资料,入境事务处会用作下列一项或多项的用途:
申请人在申请过程当中提供的个人资料属自愿性质;然而如果申请人未能提供充分的资料,入境事务处或许不能办理其申请。
申请人在申请过程所提供的个人资料或许会转交其他政府决策局和部门,以及其他机构,以执行以上所述目的。
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18及22条、以及附表1第6原则,申请人有权要求查阅及改正其个人资料。申请人的查阅权利,包括在缴交有关费用后索取在申报书内提供的个人资料的副本。
如果申请人对有关收集个人资料有任何疑问,包括查阅或改正方面的查询,可联络:
申请人应在递交申请时一并附上以下文件的正本连影印本:
如申请人是亲身到入境事务处递交申请,他/她会获发认收申请的收件回条;若是以邮寄方式申请,入境事务处会邮寄收件回条给他/她。稍后,入境事务处将作出安排,邀请申请人前来面晤。如需就申请事宜与入境事务处联络,申请人可致函国籍分组,并在信中注明申请编号、申请人全名、出生日期及地点。
如果申请获批准,申请人将获发退出中国国籍证书。当退出中国国籍后,申请人不再是中国公民,而所持有中国护照、香港特区护照或加入中国国籍证书(如有者)都必须交回注销。
入境事务处处长如有合理理由相信该证书是藉欺诈、虚假陈述或隐瞒任何事实的情况下而取得的,有权注销该证书,入境事务处或会依法向申请人采取法律行动。
如果申请人在退出中国国籍后,希望恢复中国国籍,则必须申请恢复中国国籍。有关详情可在以下连结找到:
如果退出中国国籍申请不获批准,申请人的中国公民身份维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