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以下简称《国籍法》)共计18条,其立法原则和主要内容可归纳如下:
1.各族人民平等和男女平等
《国籍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依据《国籍法》第7条,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申请加入中国国籍,不附带任何民族或种族歧视的条件。此外,我国《国籍法》坚持妇女国籍独立原则和双系血统主义原则以体现出男女平等。
2.不承认双重国籍
《国籍法》第3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第8条规定,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第9条规定,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第13条规定,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保留外国国籍。
3.血统主义与出生地主义相结合
这项原则体现在《国籍法》第4、5、6条规定上。第4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以上两条规定采取的是双系血统主义原则。第6条规定:“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的,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这条规定采取的是出生地主义原则。我国采取的是以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的原则。
4.防止与消除无国籍
《国籍法》第6条明文规定:“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的,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这一规定以出生地主义为基础,是防止出现新的无国籍问题的十分具体的立法措施。
5.自愿申请与审批相结合
《国籍法》第14条规定:“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九条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未满18周岁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第16条规定:“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第14条还规定了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在外国则是我国派出的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
6.国籍的丧失采用申请丧失为主,自动丧失为辅的原则。
《国籍法》第10条和第11条的规定,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退出中国国籍:外国人的近亲属;定居在外国的;有其他正当理由。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
【注意】
(1)《国籍法》第12条强制性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2)《国籍法》第9条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3)未在外国定居的中国人,取得外国国籍并不自动丧失中国国籍。对于这种事实上的双重国籍人,中国法律只认定其中国国籍。
7.中国对国籍冲突的解决
(1)积极冲突的解决
对中国人,不承认其外国国籍;对外国人,经常居住地国籍为准,没有经常居住地,认定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
(2)消极冲突的解决
认定经常居住地国籍。
【真题】
中国公民李某与俄罗斯公民莎娃结婚,婚后定居北京,并育有一女李莎。依我国《国籍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卷一·第75题)(A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