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晓斌赵艳蕊:中国共产党百年条约实践:回顾总结与展望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是中国国际法学的研究重镇。她的前身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中心、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室和最早时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组。

摘要:百年来,中国共产党与条约产生了诸多互动,虽不是国际法上的条约主体,但深刻影响和塑造了中国的条约实践。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中国共产党主张废除不平等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直接领导条约工作,各个阶段的条约工作各有侧重,共同服务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共产党的条约观坚持以党的治国理政理论为指导思想,以主权平等为核心,以和平发展为价值取向,以国家利益、个体利益和人类共同利益的统一为追求,以善意遵守和履行国际条约为基础。未来,可从科学合理布局双边条约、循序渐进引领国际立法进程、持之以恒完善条约国内法制等三方面着手进一步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条约工作。

关键词:中国共产党;条约;不平等条约;主权平等;和平发展;人类共同利益;条约必须信守

引言

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周年。条约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之一。一百年来,中国共产党在追求国家独立富强和民族复兴的道路上与条约不可避免地产生了诸多交集和互动。需要明确的是,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条,条约是国家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一般认为,国家和政府间国际组织具有国际法上的缔约能力,是条约的主体。政党不具有缔约能力,也不是条约主体。但作为一支重要的政治力量,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就对中国的条约实践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反对不平等条约,揭露了不平等条约的危害性,有力牵制了民国时期旧政府的对外政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内政外交,主导和塑造了中国的条约实践,使条约在新中国发展的各个时期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文拟考察中国共产党与条约的百年历程,以便更清晰理解中国共产党的条约观,并探讨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如何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中国的条约工作。

一中国共产党的百年条约实践回顾

(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从1921年7月中国共产党建立至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国共产党主张废除不平等条约

近代以来,帝国主义列强逼迫旧中国政府签订了大量不平等条约,强占中国领土并攫取诸如领事裁判权、片面最惠国待遇、协定关税、势力范围和租借地等特权,严重损害了中国的独立、领土完整和司法、税收等主权。中国共产党认为,要实现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的反帝任务,就必须打倒帝国主义在华一切特权,反帝必先废除不平等条约,方能实现民族独立自强。除在国共合作个别情况下参与旧政府对外缔约活动外,中国共产党在条约方面主要提出废除不平等条约的主张,并通过党的文件、舆论宣传等方式唤醒和团结民众,牵制和影响旧政府的条约政策。

1.中国共产党较早将废除不平等条约纳入革命纲领,作为反帝的主要议题

中共早期领导人李大钊对不平等条约有过较深入的研究。1922年6月《中国共产党对于时局的主张》提出“改正协定关税制,取消列强在华各种治外法权,清偿铁路借款,完全收回管理权”。1923年6月中国共产党三大明确提出“取消帝国主义的列强与中国所订一切不平等的条约”。1924年11月19日,中国共产党发表对于时局的主张,提出目前最低限度的要求,第一项就是“废除一切不平等条约”。1925年3月15日《中共中央为孙中山之死告中国民众》强调:“我们民族自由运动之初步与关键,即是废除不平等条约,这两点在中山先生的遗嘱中都郑重指出。”同年7月10日,中共中央提出,中国必须废除不平等条约才能达到独立统一。

2.中国共产党坚决反对国民政府以修约代替废约

3.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战争时期根据形势变化,及时调整废约方针

4.中国共产党对国民党政府缔结的条约采取不承认态度

(二)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缔约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作为合格的国际法主体开展外交和条约工作。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并指导中国的条约工作,使党体现和代表人民意愿的政策通过国家行为转变为具有主权意义的国际法实践。

1.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1949年10月至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中国共产党领导彻底废除一切不平等条约,开启平等缔约新局面

中国共产党制定了“打扫干净屋子再请客”的基本外交方针,这一方针表现在条约上就是彻底清理旧条约,废除不平等条约。中国共产党是无产阶级政党,必须在打破帝国主义强加的条约枷锁之后,再构建符合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利益需要的新条约体系。

在美国和西方国家的封锁和孤立下,新中国面临巨大的生存压力,巩固新生政权成为党的头等大事,条约工作也围绕这个目标展开。这一时期的对外缔约工作主要有以下3个方面:

第二,利用条约构筑盟友或准盟友关系。中国在此一时期签订了一批友好合作条约,缔约国既包括社会主义国家,也包括非社会主义国家,地理上遍及亚洲、欧洲、非洲,总数近20项。其中,中苏、中朝两个友好合作条约有共同武装应对第三方的条款,具有军事同盟性质。其他的友好合作条约多规定互相尊重领土主权、互不侵犯、不参加针对另一方的军事同盟等。

第三,利用条约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特别是陆地边界和双重国籍问题。中国在20世纪60年代先后与缅甸、尼泊尔、朝鲜、蒙古、阿富汗和巴基斯坦等邻国签订了陆地边界条约,划定了边界,形成了中国解决边界问题的第一个高峰期。双重国籍方面,海外华侨的双重国籍问题成为影响中国与东南亚国家之间睦邻友好关系的障碍。为排除双边关系隐患,中国政府决定采取不承认双重国籍政策,依据“一人一籍”和“自愿择籍”原则与印尼于1955年4月签订了《关于双重国籍问题的条约》和《实施办法》。此后,又与尼泊尔、蒙古等国解决了“双重国籍”问题。

1971年10月,第26届联大通过第2758号决议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一切合法权利后,中国陆续加入了一批联合国专门机构和多边条约。1971年至1981年,中国共批准或加入了超过100项“造法性”多边条约,为这些条约的全球普遍适用作出了贡献。但中国总体上“对国际事务的参与也比较有限,还不能说是融入了国际体系”。

为规范和统一缔约行为,中国陆续制定一系列缔约规定,条约法制建设初具雏形。宪法层面,1954年《宪法》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家主席在批准条约方面的权限作了规定。法律法规层面,1952年8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批准《政务院关于与外国订立条约、协定、议定书、合同等的统一办法之决定》。这是新中国最早的规范条约工作的文件。1958年11月,国务院通过《关于缔结条约程序的规定》。外交部依据上述规定制定多项规范性文件,例如1952年12月《签订条约、协定时应注意事项》,1966年3月《关于条约生效的法律程序问题》等。

2.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1978年12月至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条约工作全面发展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实行改革开放,中国缔结或参加的条约数量显著增加。在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后,中国从自身利益出发确定立场,实质性参与各种国际会议和条约谈判,共批准或加入了近400项多边条约(含修正案)和众多国际组织。由此,中国对国际制度的参与从建国初期的有限、被动参与转变为全面、主动参与。

中国共产党重视发展和保障人权。中国政府先后批准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80年批准)、《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1981年批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1988年批准)、《儿童权利公约》(1992年批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2001年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2008年批准)等核心人权公约,1998年签署了《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通过签署和批准国际人权公约,中国人权保护的力度进一步得到加强。

经过15年漫长谈判,中国于2001年底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为履行条约义务,中央政府清理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2300多件,地方政府清理地方性政策法规19万多件,使中国的法律制度与世贸组织规定及中国承诺相一致。中国自此深度参与经济全球化,经济保持了长期高速增长,成为多边贸易体制的积极参与者、坚定维护者和重要贡献者。

条约法制建设进一步深化。宪法层面,1982年《宪法》在1954年《宪法》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家主席在批准条约方面权限的规定之外,增加了国务院“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的规定,以更好适应改革开放新形势需要。法律层面,1990年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缔结条约程序法》,该法是我国条约领域迄今唯一一部专门立法,虽仅为程序法,但对指导和规范缔约工作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1997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中国加入《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标志着中国与国际公认的“条约之条约”接轨。《缔结条约程序法》和《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组合,从国内法和国际法两个维度共同构成了中国处理条约问题的法律基础。

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从2012年11月至今),条约工作取得新成就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团结带领全国人民,围绕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攻坚克难,形成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这一阶段,中国的条约工作明确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指导思想和根本遵循,条约与内政外交的结合更加紧密。随着不断走近世界舞台中央,中国逐步将理念上升到国际法治层面,通过条约的形式加以固定。

第三,条约管理和信息公开更加完善。《缔结条约程序法》第3条规定,外交部在国务院领导下管理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的具体事务。经过长期实践,外交部等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的条约管理体制机制和经验,基本建立起有中国特色的条约管理体系。为进一步完善条约立法,国务院法制办于2017年3月就《缔结条约程序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条例对《缔结条约程序法》规定的程序和报批等进行了细化。此外,为适应信息公开和透明度要求,外交部开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数据库”并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在互联网上线运行,免费向社会公众开放。该数据库约收录有中国缔结或参加的条约和条约类文件约6858项。

二中国共产党的条约观探析

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就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回顾中共百年条约历程,可以说是始终紧密围绕这一初心和使命开展的。由前文分析可见,1921年至1949年,中共的条约工作主要是反对不平等条约;1949年至1978年,主要为了维护政权安全、破解美国等西方国家围堵;1978年至2012年,主要为了服务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2012年至今,主要聚焦对内服务“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对外服务中国特色大国外交。虽然条约在不同的阶段作用各有侧重,但共同服务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时代主题。其中,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1971年恢复在联合国合法席位之前,中国共产党坚持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开展外交。因为中国被错误地排除在国际体系之外,外交以双边交往为主,在条约形式上就是以双边条约为主,加入或承认的多边条约极少。1971年恢复在联合国合法席位后,特别是实行改革开放后,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逐步走近世界舞台中央,多边外交趋于频密,中国参加了众多的多边条约,条约形式上双多边并重,更加平衡。

纵观中国共产党的百年条约史,中国共产党重视条约的作用,认为条约是国际法最重要的渊源,始终坚持以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处理条约问题,遵守“条约必须信守”的原则,并在此基础上,根据不同历史时期的任务、国内和国际形势等动态调整条约工作重心。初步看,中国共产党的条约观可作如下归纳。

(一)指导思想:党的治国理政理论

中国共产党是马克思主义政党,成立以来一直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中国共产党在坚持将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过程中,形成了三次飞跃,产生了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这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成果涉及内政外交等各个方面,蕴含着丰富的治国理政理论,是中国共产党进行革命和建设的指导思想,同时也是中国条约工作的指导思想。这种指导思想不仅体现在宏观层面加强党对条约工作的领导上,更体现在微观层面指导缔结或参加条约的具体工作上。

(二)核心:主权平等

一般而言,主权是指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中国一贯主张国家不分大小、强弱、贫富一律平等,尊重各国主权,反对干涉他国内政。“一句话,主权应互相尊重,从而是互相限制的。”

中国共产党对主权平等的重视突出反映在处理不平等条约问题上。旧中国的不平等条约有以下共同特征。一是缔约主体不平等。缔约一方主要为欧美所谓“文明国家”,处于优势地位。中国被归于“半文明国家”甚至是“蒙昧或未开化国家”,与对方实力相差悬殊,处于劣势地位。无论是从实然状态还是从当时国际法理论看,双方的地位都处于不平等状态。以所谓“文明标准”逻辑衡量,不平等条约就是“文明等级论”在条约中的翻版,是所谓“文明国家”与“非文明国家”(包括“半文明国家”“蒙昧或未开化国家”等)之间的条约。二是缔约方式不平等,基本都是外国通过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等方式强加给中国,中国被胁迫在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缔约。三是条约内容不平等,都存在形式上或实质上的不平等和不对等问题,条约权利义务严重失衡,缺乏互惠性和对称性。四是条约后果上不平等,条约损害了中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利益,缔约另一方未付出“对价”就不当地获得了利益。

具体而言,一是审而后定。对旧政府缔结的所有条约进行审查,根据与国家利益、新政权性质、政策等是否相符决定其存废,这是新中国与旧政府在性质上的本质区别使然。二是政治与法律区隔。政治上宣示对所有的不平等条约一律废除,这是因为不平等条约是帝国主义和殖民主义的产物,与新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的利益、理念、政策背道而驰,因此政治上必须宣示废除。但法律上对旧边界条约的处理十分慎重。因为边界问题极其复杂,且关系重大,在谈判确定边界走向之前应“维持现状”,“既不承认,也不否认”。以中国香港和澳门问题为例,新中国不承认中英、中葡间的不平等条约,理论上英国和葡萄牙据以占据港澳的所谓“法理”基础即告丧失。但中方从破解西方遏制的现实需要和国际局势等角度出发并未立即收回港澳,而是制定了“长期打算、充分利用”的工作方针,主张“不受这些不平等条约的约束,在条件成熟的时候收回整个香港地区”。这些做法反映了中国共产党原则的坚定性和策略的灵活性。

此外,也可以从政府继承的角度考察中国处理不平等条约的实践。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仅是新政府取代旧政府,中国的领土范围和国际法主体资格均未发生变化,因此属于政府继承而非国家继承。政府继承涉及的条约问题,西方传统国际法学界一般秉持条约稳定性原则,认为政府更迭或意识形态的改变并未改变这个国家或影响这个国家的权利义务。例如,1935年美国哈佛大学起草的《条约法公约草案》(DraftConventionontheLawofTreaties)第24条表示,除非条约另有规定,否则一国政府或宪法的变化不影响该国在条约下的义务。但现实中,如何处理旧政府所签条约更多取决于政治决定。革命或非宪法方式产生的政府大多在意识形态、政治立场等方面都与旧政府态度迥异,法律上也缺乏“法律连续性”。因此,一般不愿受旧政府条约的束缚。西方国际法学界也不得不承认,“新政府普遍继承其前任政府国际义务的理论在现代务实的国家实践下并未一直得到遵守”。可见,在政府继承涉及的条约处理问题上并未形成一般性的、被广泛接受的国际法规则,中国废除不平等条约不违反国际法。

(三)价值取向:和平发展

改革开放后,中国共产党调整了对国际局势的判断,邓小平提出“和平和发展是当今世界的两大问题”。中国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相应地,中国条约工作也以保障和平发展为中心。

(四)利益追求:国家利益、个体利益和人类共同利益的统一

国家理性观点认为国家是为了追逐利益而存在的,这里的利益包含公民的个体利益,也涵盖了社会的公共利益。

从利益追求角度看,早期中国对外签署的条约内容主要集中在政治、军事、安全等“高政治”的政府间关系领域,看重的主要是国家利益,其机理是通过提高促进国家整体利益的方式间接作用于公民个体利益,较少直接涉及公民的权利义务。因为这一时期公民和企业对外交往较少,单一的“高政治”模式是符合当时条件,也是可以满足需求的。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公民跨国交往和企业“走出去”的频密,中国公民和企业跨国活动便利化、权益保障等问题开始凸显,原有的“高政治”条约模式力有不逮。新形势下,条约逐渐开始“接地气”,走向“低政治”领域,更加侧重具体领域合作和公民企业等个体的权利义务配置,注重维护个人权益。从现代国际法“以个人为本”和“以人类为本”的人本化理念看,这也是“以个人为本”在中国条约中的体现。互免签证协定、投资保护协定、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社会保障协定、互认驾照协定、自由贸易协定等一批直接关涉公民和企业切身利益的新型双边条约或应运而生、或大量谈判签署,既丰富了中国的条约类型,也为中国公民、企业跨国活动提供了便利、协助和保护,基本形成“高政治”与“低政治”兼有的混合模式,较好地实现了公利益和私利益的协调。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倡导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增进人类共同利益”。由上文国际法人本化理念观之,人类共同利益则体现了“以人类为本”的倾向。在以主权国家为主体的国际社会中,国家追求自身的公共利益和其公民法人的个体利益是常态。但随着全球化发展,环境、气候、外空等问题已经超出单个国家掌控的范围,各国在上述领域的行为和后果不仅仅及于该国本身,而是相互影响,形成了共同的利益。人类共同利益实现了对国家利益、个体利益的超越和升华,是全球化互联“地球村”时代的必然选择。人类共同利益要求在追求本国利益时顾及他国利益,在各国共同发展中更好地实现本国利益,同时协调合作解决人类共同面临的挑战。随着中国实力和地位上升,中国的条约工作秉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更加注意兼顾人类共同利益。这在气候变化领域尤为突出。自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以来,中国参与了几乎所有的环境和气候变化规则制定,并对《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等条约的谈判作出了重要贡献。又如,2019年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中国与多国签署援外协议,积极向国际社会提供医疗物资等协助,切实践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维护人类共同利益。

(五)基础:善意遵守和履行国际条约

中国国内法中关于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关系条款的缺失并未影响中国在国际层面履行条约义务。中国外交部长王毅表示,中国“按‘条约必须信守’原则不折不扣地履行条约义务,严肃对待国际责任”。从历史上看,重信守诺是中华民族历来的优秀传统美德,也是契约精神的核心内容。例如,中国外交代表曾就反对和禁止酷刑问题指出,根据中国的法律制度,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要经过立法机关批准或国务院核准程序,该条约一经对中国生效,即对中国具有法律效力,中国即依公约承担相应的义务。再如,对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中国尊重并认真执行裁决,作出了符合世贸规则的调整,在被诉的案件中无一例被起诉方申请报复的情况。

(六)创新:以港澳特区的条约缔结和适用制度为例

中国政府据此妥善处理了港澳回归涉及的条约适用问题,在港澳回归后,继续依据上述规定办理条约适用港澳特区问题。特别是,对中国政府未参加但特区希望适用的条约,中央政府为特区办理了单独适用特区的手续,由此产生的国际层面的权利义务由中央政府承担。香港回归后,中央政府未加入《关于核能方面第三方责任公约》,但该公约适用于香港特区;中央政府加入《国际油污基金1992年议定书》,但仅适用于香港特区。虽有个别缔约方曾对中国未参加的条约适用香港特区是否有国际法依据问题提出过质疑,但最终都认可了此种安排。条约适用于港澳特区的做法极其特殊,被学者称之为“天才的安排”,“更加确定、有效、适时”。

在《香港特区基本法》与《澳门特区基本法》及实践的语境下,比较容易理解中国对外缔结的除涉及国防、外交事务以外的双边条约,原则上不适用于港澳特区,且不在条约中写明不适用于港澳特区的立场。但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看,该公约第29条为条约适用于一国全部领土仅确定了两项例外:“条约表示不同意思”和“另经确定”(otherwiseestablished)。由于中国对外缔结的绝大多数双边条约条文中均未明确排除港澳特区适用问题,显然不符合“条约表示不同意思”例外。对于是否构成“另经确定”例外,中国政府认为中国在处理港澳回归时的立场、多年的条约实践支撑、缔约对方和国际社会的了解接受等,足以构成“另经确定”例外,但“世能案”判决却得出了截然相反的结论。如何消除这种对于中国双边条约是否适用于港澳特区的不确定性将是中国条约工作面临的新课题。

三展望

当前,国际格局和力量对比正处于加速演变期,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与新冠肺炎疫情交织叠加,以美欧为代表的西方实力相对下降和以中国为代表的新兴经济体的实力上升态势明显。长远看,国际力量的变化将引发国际秩序的结构性调整,最终体现为国际规则的变革和重塑。条约既是现代国际秩序的基础和国际法律规则的载体,于中国而言亦是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的结合部,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都有重要意义。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已经初步建立起覆盖各领域的条约体系,缔结的双边条约为中国建立、拓展和深化了双边关系,参加的多边条约为中国获取、巩固和提升了制度性权力。

从发展的视角看,虽然中国的条约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但世界形势变化和中国所处的新的历史方位对条约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条约工作还存在需要完善之处。例如,中国条约总数大,但诸如自贸、引渡等有指标性意义的重要条约数量仍偏少,存在“大而不强”的情况。中国在引领国际规则制定方面正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贡献越来越多的中国方案和中国智慧。但在当前国际形势下,为回应国际社会的期待,中国还需继续加大投入,着力增强议程设置能力、规则制定能力,提高参与全球治理能力。下一步,中国应结合推进中国特色大国外交,构筑更为均衡的大国条约关系网络,使条约在应对百年变局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一)科学合理布局双边条约

(二)循序渐进引领国际立法进程

(三)持之以恒完善条约国内法制

一是中国对条约在国内法中的地位和条约在国内的适用方式等尚无规定。《民法通则》第142条已经失效,2021年1月1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亦无国际条约适用条款,涉外民商事案件中如何适用条约缺失上位法。短期看,该问题可以通过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的方式予以解决;但考虑到司法解释的层级,中期看,可通过修订《缔结条约程序法》或《立法法》的方式对条约的国内地位及适用方式进行明确;长期看,中国《宪法》对条约地位应有原则性的规定。二是双边条约适用于港澳问题。“世能案”提醒我们港澳适用条约制度还有必要进一步增加确定性,未来中国可以考虑在双边条约中直接纳入是否适用于港澳特区的条款作为解决方案,这样既可以避免第三方对于中国条约适用港澳方式的错误解读,操作中也比较经济便利。三是推动《缔结条约程序法实施条例》尽快出台,进一步补全现有缔约程序方面的规定。

四结语

中国共产党百年来对条约的“知”与“行”是中共党史的重要组成部分,彰显了马克思主义政党对国际法和条约的态度,反映了中国共产党对国际形势、外部安全环境的认知,与国际秩序的互动和融合,其形成过程中受到包括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国近代历史、中共各阶段的不同任务等诸多因素影响。

回顾过去,中国共产党立足中国国情,结合国际法理论,逐步发展出独具特色的条约观,既直接指导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条约实践,也影响了国际关系发展,丰富了国际条约法内涵。展望未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的条约工作需再接再厉,进一步完善机制体制和具体制度,使条约在中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伟大征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THE END
1.法律规定与国籍的紧密联系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全球化日益发展的今天,人们跨越国境的流动愈发频繁,而国籍作为个人与国家之间的重要纽带,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本文将围绕“法律规定国籍”这一关键词,探讨国籍的定义、取得、丧失以及国际法中的相关规定,以期为读者提供一个全面而深入的理解。 国籍的定义 http://www.skypure.com.cn/post/15087.html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入境事务处(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8条及附件3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自1997年7月1日起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考虑到香港的历史背景和现实情况,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作如下解释:https://www.immd.gov.hk/hks/residents/immigration/chinese/law.html
3.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共四卷)含答案华图教育38. 中国籍公民张某与华侨李某在某国相识后结婚并定居该国。10年后张某在定居国起诉离婚,但该国法院以当事人双方均具有中国国籍为由拒绝受理该案。张某遂向自己在中国的最后居住地法院起诉。依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一个选项是正确的? () A. 因双方在定居国结婚,不应受理 https://www.huatu.com/a/wflwd/sikao/2007/0131/6456.html
4.中国国籍法解读中国国籍法第九条解读 定居中国得到外国护照 中国国籍法第五条解读 中国国籍法第九条解读 第九条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持有中国护照和外国绿卡,申请得到外国护照,则自动丧失中国国籍。中国护照应当即刻作废,即使技术上中国护照依然有效,也禁止继续使用。 不过实际操作上,https://zhuanlan.zhihu.com/p/627499744
5.文本目的和语境:香港终审法院解释方法的连贯性与灵活性吴嘉玲案所显示出的强势扩张的司法解释权遭遇了广泛的批评[xiv],其所谓目的解释的运用方式几乎从实质上取消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于香港法院解释权的限制,大陆和香港的法学界均对此提出了不同程度的反对意见。随后发生的事情就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了正式的立法解释[xv],推翻了吴嘉玲案对基本法有关条款的解释,也导致终审http://www.calaw.cn/article/default.asp?id=4247
6.头条文章《国籍法》第九条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我不知道这个解读是如何得出的,结合《条例》看法如下: 请看《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永久居留外国人按照中国税收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对外缔结的有关税收的国际条约、协定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纳税义务。永久居留外国人对在中国境内https://card.weibo.com/article/m/show/id/2309404478404391993469?luicode=10000011&lfid=1076033924184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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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都适用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第四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2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