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80年9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八号公布施行)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都适用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第四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五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第六条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七条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

一、中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中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八条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九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条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

一、外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外国的;

第十一条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第十三条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十四条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九条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

第十五条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

第十六条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

第十七条本法公布前,已经取得中国国籍的或已经丧失中国国籍的,继续有效。

THE END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入境事务处(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8条及附件3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自1997年7月1日起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考虑到香港的历史背景和现实情况,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作如下解释:https://www.immd.gov.hk/hks/residents/immigration/chinese/law.html
2.申请中国国籍有多难申请中国国籍是比较困难的,外国人假如中国国籍的条件包括有: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且为中国人的近亲属;或定居在中国以及其它正当理由的。我国《国籍法》规定,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七条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https://china.findlaw.cn/ask/question_jx_719630.html
3.众合教育核心课程教材系列:国际法(2011年5月1日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法律渊源主要是国际习惯法(不成文法)、国际条约(成文法)和各国普遍接受的一般法律原则。虽然国内法本身不是国际法的渊源,但是我国与国际公法某些重要制度相关的国内法的规定在国际法的学习中也是必须要了解和掌握的,如《国籍法》、《引渡法》、《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缔结条约程序法》等。具体而言,国际https://baike.baidu.com/item/%E4%BC%97%E5%90%88%E6%95%99%E8%82%B2%E6%A0%B8%E5%BF%83%E8%AF%BE%E7%A8%8B%E6%95%99%E6%9D%90%E7%B3%BB%E5%88%97%EF%BC%9A%E5%9B%BD%E9%99%85%E6%B3%95/8384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