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2021年第30号国务院公报

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发〔2021〕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司法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各中央企业人事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公共法律服务队伍建设,为公共法律服务事业改革发展提供有力人才支撑,现就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围绕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总目标,坚持党管人才,遵循公共法律服务人才队伍建设规律,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更好地满足公共法律服务需求,充分发挥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

(二)基本原则

1.坚持遵循规律。遵循公共法律服务人才成长规律,统筹设计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建立适应发展需要的动态调整机制,引导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提升理论水平,拓展专业能力。

2.坚持科学评价。突出评价职业道德、能力素质和工作业绩,分级分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丰富评价方式,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

3.注重评用结合。将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评价与培养、使用相结合,鼓励用人单位将选人用人制度与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有机衔接,促进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业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健全职称体系

1.完善专业类别。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专业类别分为公证员和司法鉴定人。公证员是指符合法定条件,在公证机构从事公证业务的执业人员;司法鉴定人是指在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2.健全职称层级。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其中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公证员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的名称分别为四级公证员、三级公证员、二级公证员、一级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的名称为初级司法鉴定人、中级司法鉴定人、副高级司法鉴定人、正高级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人职称按司法鉴定执业类别分为四个专业方向,分别为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其中,法医类的职称名称为法医师、主检法医师、副主任法医师、主任法医师。其他专业方向在职称名称后标注,如初级司法鉴定人(物证类)等。

原司法鉴定人职称与统一后的司法鉴定人职称对应关系为:原助理工程师对应初级司法鉴定人,原工程师对应中级司法鉴定人,原高级工程师对应副高级司法鉴定人,原正高级工程师对应正高级司法鉴定人。法医类司法鉴定人职称名称不变。

3.动态调整专业设置。各地、各有关部门可根据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实际,动态调整职称专业设置。对从业人员数量较大、评价需求稳定、发展良好的专业,持续稳定开展评价工作;对发展势头良好,评价需求旺盛的新兴公共法律服务行业,如法律援助、仲裁等,符合条件的增设为新的职称专业;对未来评价需求缩减、从业人员减少的专业,及时调整或取消。

4.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级至十三级。

(二)完善评价标准

1.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政治品德和职业道德放在评价标准的首位,要求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爱岗敬业,科学公正,勤勉尽责。通过个人述职、年度考核等方式加强对职业道德、从业操守等方面的评价,强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的社会责任,对学术和执业不端行为实行“零容忍”。

3.实行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以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业属性和岗位需求为基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司法部负责制定《公证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和《司法鉴定人职称评价基本标准》。各地区可根据实际制定本地区标准,具有自主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单位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

(三)创新评价机制

1.丰富职称评价方式。建立以同行专家评议为基础、个人评价和团队评价相结合的评价机制,通过考试考核、个人述职、面试答辩、业绩展示、案卷抽样评估等多种评价方式开展评价。为涉密部门和特殊技术人才开辟特殊通道,采取特殊评价办法。

2.畅通职称申报渠道。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等限制,畅通各类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才的职称申报渠道,民办机构与公立机构的公共法律服务人才,公立机构中各种方式使用的公共法律服务人才,在职称评审等方面享有平等待遇。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对在促进法治建设中作出重大贡献,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公共法律服务人才,适当放宽学历、科研能力要求,重点考察工作业绩。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放宽资历和任职年限要求,可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不得参加公共法律服务人才职称评审。对在公证机构改革中由行政编制转为事业编制的公证员,可不受职称层级限制,依据学历资历条件和业绩成果直接申报评审相应级别职称。职称评审工作一般每年度组织开展一次。

3.明确职称评审权限。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组建公证员职称评审委员会,并可根据需要将中级和初级公证员职称评审工作交由地市或直辖市的区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实施,不具备条件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委托相邻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评审。有条件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组建司法鉴定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对本地区司法鉴定人进行评审。司法部组建司法鉴定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可接受不具备高级职称评审条件的地区委托评审。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按规定程序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

(四)促进职称制度与人才培养使用有效衔接

1.促进职称制度与人才使用相衔接。各类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应结合用人需求,根据职称评价结果合理使用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才。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体制公共法律服务机构,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推荐符合条件的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参加职称评审。不实行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任具有相应职称的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用人单位应结合用人需求,根据职称评价结果合理使用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实现职称评价结果与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聘用、考核、晋升、待遇等有效结合。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2.促进职称制度与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才培养相结合。充分发挥职称评价对提高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才培养质量的导向作用,结合公共法律服务事业发展需求,加快人才培养。推进职称评审与公共法律服务人才继续教育制度相衔接,创新和丰富继续教育的内容和形式,促进公共法律服务人才更新知识,提升能力。

(五)加强职称评审监督和服务

1.加强职称评审委员会建设。完善评审委员会的组织管理办法,健全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合理确定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范围,明确评审委员会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责任,强化评审考核,建立倒查追责机制。加强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建设,注重遴选高水平的公共法律服务专家,定期对专家库进行更新,形成专家库动态优化机制。

2.严肃职称评审工作纪律。探索建立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健全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建立职称评审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建立职称评审回避制度、公示制度和评审结果备案制度。建立复查、投诉机制,加强对评审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构建机关、行业协会监管,公共法律服务机构自律,社会监督的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评审综合监管体系。

三、组织实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地区要充分认识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确保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二)结合实际,周密部署

各地区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紧密结合实际,落实好各项改革措施,妥善做好新旧政策衔接工作,按照改革前后的职称对应关系做好过渡。在推进改革过程中,各地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掌握本地区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队伍现状,全面考虑改革推进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各种情况和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三)加强宣传,营造环境

各地区要加强宣传引导,鼓励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争当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创新的推动者和实践者,充分调动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的积极性,激发创新活力和潜力,为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参加职称评审提供便利,引导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支持和参与改革,营造有利于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良好氛围。

附件:1.公证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

2.司法鉴定人职称评价基本标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司法部

2021年7月27日

附件1

公证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

一、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

二、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依法、规范、诚信执业。

三、恪守公证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勇于担当,勤勉敬业,廉洁自律,作风端正,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四、公证员申报各层级职称,除必须达到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一)四级公证员

2.初步掌握公证员执业技能,能够独立承办基本的公证事项和公证事务。

3.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担任公证员满1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担任公证员满3年。

(二)三级公证员

2.具有较丰富的公证业务经验,熟悉办证流程,能够独立承办公证事项和事务,近三年内在质量检查中无不合格卷。

3.具有较丰富的公证管理经验,能够独立负责某领域公证工作,在推动公证机构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管理方面作出一定贡献。

4.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担任四级公证员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担任四级公证员满4年。

(三)二级公证员

2.具有丰富的公证业务经验,办理过一定数量的有较大影响的公证法律事务,能够组织和协调处理较为重大、复杂、疑难公证法律事务,业务办理质量良好,近三年内在质量检查中无不合格卷。

3.工作业绩较为突出,能够指导三级公证员、四级公证员开展公证工作。具有丰富的公证管理工作经验,在推动公证机构依法决策、依法运营、依法管理方面作出较大贡献。

5.具备博士学位,担任三级公证员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担任三级公证员满5年。

(四)一级公证员

2.具有丰富的公证业务经验和公证管理工作经验,办理过一定数量的本专业领域有重大影响的公证法律事务,业务办理质量良好,近五年内在质量检查中无不合格卷。

3.能够独立负责某领域的公证员管理工作,能够有效地组织和协调处理重大、复杂、疑难公证法律事务,能够办理、指导开拓新兴公证业务。

4.工作业绩突出,能够指导二级公证员、三级公证员、四级公证员开展公证工作,在推动公证机构依法决策、依法运营、依法管理方面作出较大贡献。

5.理论研究能力强,能够组织领导公证事务理论、政策和实务重大课题研究,取得重大研究成果,在推动公证制度改革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具有较高影响力的代表性成果。

6.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担任二级公证员满5年。

附件2

司法鉴定人职称评价基本标准

二、热爱本职工作,恪守司法鉴定人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科学公正,勤勉敬业,廉洁自律,作风端正。

三、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四、司法鉴定人申报各层级职称,除必须达到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一)初级司法鉴定人、法医师

(二)中级司法鉴定人、主检法医师

2.具有承担较复杂司法鉴定工作的能力,能准确理解、熟练运用本专业领域技术标准和规范,能够独立出具司法鉴定意见文书。

3.具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能够撰写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报告或发表论文,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

(三)副高级司法鉴定人、副主任法医师

2.具有丰富的司法鉴定工作经验,能深刻理解和熟练运用本专业领域技术标准和规范,业绩突出,能主持或独立完成复杂疑难司法鉴定工作。

3.有较强的技术研究能力,能够承担或参与较高水平的技术研究项目,独立完成的较高水平研究报告或发表的较高学术价值论文或研制发布的技术标准规范等技术成果,受到同行专家认可。

(四)正高级司法鉴定人、主任法医师

2.具有丰富的司法鉴定工作经验,能深刻理解和研究制定本专业领域技术标准和规范,有效地组织和处理本专业领域有重大影响的复杂疑难司法鉴定工作,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业绩显著。

3.具有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研究项目的能力和经历,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取得重大研究成果,有高水平、高影响力的代表性研究报告、学术论文和著作、技术标准规范。

4.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副高级司法鉴定人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满5年。

主办单位:国务院办公厅运行维护单位:中国政府网运行中心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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