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主持1982年宪法制定的过程中,彭真对宪法制度设计进行了深入谋划和思考。关于制定1982年宪法的总体思路,彭真主张,一定要把四项基本原则写进宪法,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要保证宪法的稳定性,要以1954年宪法为基础;关于如何保证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彭真对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提出了明晰的思路和原则;关于将来如何修改1982年宪法,彭真提出该宪法今后一个字都不要改,若要修改完善,最好是采取宪法修正案的方式,以保证其稳定性;关于如何保证宪法实施,彭真也提出了具体的指导意见。回顾彭真这些关于宪法制定的谋划和思考,对宪法的贯彻实施,对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彭真;1982年宪法;四项基本原则;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我们党执政65年的历史上,第一次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主题作出全面部署,开启了中国法治新时代,并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从严治党一道形成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布局,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宪法居于什么地位?具有什么作用?在这个问题上,习近平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总结我们党治国理政的基本经验,继承和发展老一代革命家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思想,提出了一系列新观点、新论断。他明确提出“宪法法律至上”的基本法治理念(《人民日报》2015年2月3日。),强调“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指出:“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成果,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成为历史新时期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基本原则、重大方针、重要政策在国家法制上的最高体现。”“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人民日报》2012年12月5日。)
作为研究问题的切入点,我先引用彭真的一段话。那是1991年2月,我在杭州协助彭真整理他的《论新中国的政法工作》专集。一天,他对我说:“立法,理论是指导,实践是基础,只有总结实践经验,从中找出规律性的东西,把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才能搞好。这是一条立法基本经验。我们的(1982年)宪法就是既有科学的理论作指导、又有丰富的实践为基础的,可以说是一个立法范例,值得好好总结经验。”本文力求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就彭真主持1982年宪法起草过程中对宪法制度设计的谋划和思考作些回顾。
一、制定1982年宪法的时代背景和形成特点
为什么要制定1982年宪法?它是怎样制定出来的?概括地说,这部宪法是新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经过充分发扬民主、反复协商形成共识、凝聚集体智慧的结晶,从而也就成为、也才能够成为新时期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总结历史经验,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沉痛教训,拨乱反正,实现战略转折,作出了把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从“以阶级斗争为纲”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同时确定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方针。为了落实全会要求,1979年2月,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决定设立以彭真为主任的法制委员会(由80人组成,它的规模之大、权威之高是前所未有的),协助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强法制工作,承担起加快立法的繁重任务。
为比较系统地修改1978年宪法,中共中央于1980年8月30日郑重地向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主席团提出关于修改宪法和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的建议,建议对1978年宪法作比较系统的修改,并建议全国人大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主持宪法的修改工作。9月10日,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决议,同意中共中央提出的修改宪法建议和宪法修改委员会名单(由叶剑英任主任委员,宋庆龄、彭真任副主任委员,103名委员中包括了中共中央政治局、书记处的全体同志,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国务院副总理、全国政协副主席和各民主党派负责人、无党派的代表人士等,是一个代表性很强、权威性很高的机构),决定由宪法修改委员会主持修改1978年宪法,提出修改草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交付全民讨论,再由宪法修改委员会根据讨论意见修改后,提交本届全国人大审议。9月15日,叶剑英主持召开宪法修改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并就修改1978年宪法的原则发表讲话。会议决定设立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处,作为工作班子,负责宪法修改的具体工作,胡乔木任秘书长。宪法修改具体工作在1981年7月之前是胡乔木主持的,之后由彭真直接主持。
从1980年9月宪法修改委员会正式成立,到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宪法,历时两年零三个月,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提出宪法修改草案(1980年9月至1982年4月);第二阶段是全民讨论(1982年5月至8月);第三阶段是全国人大会议审议通过(1982年11月26日至12月4日)。这部宪法从起草到通过,用彭真的话说,有两个显著特点:
第二个特点:它是中国共产党的正确主张和十亿人民共同意志的统一。(参见彭真:《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第201页。)1982年宪法从起草、修改到通过,始终是在中共中央领导下进行的,表现在:一是,向全国人大提出对1978年宪法作比较系统修改的,是中共中央。二是,中央政治局和书记处的全体同志都参加了宪法修改委员会。三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六中全会和十二大精神得到全国人民拥护,为修改1978年宪法提供了重要依据。四是,党中央从始至终对宪法修改工作给予高度重视,中央政治局和书记处专门讨论过八次,修改草案每一稿都是中央原则同意的。中央原则同意了,是不是就不能再改?事实证明,不是。在整个过程中,党中央在加强领导的同时,始终注意改善党的领导。在全国人大会议通过以前,广泛征求意见,充分发扬民主,结果不但没有否定党的意见,而恰恰是补充和完善了党的意见。举例来说,1982年宪法第五条中有一句话“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就是在全国人大会议审议过程中解放军代表团刘志坚代表提出来,得到普遍赞同,最后增写的。
1982年宪法形成的两个特点反映了彭真主持这部宪法起草工作所遵循的原则:在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充分发扬民主中坚持党的领导,在重大的原则性问题上认真贯彻新时期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或者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请中央同意后再处理;同时,又坚持摆事实讲道理、以理服人,用党的正确主张引导人民达成共识。
二、制定1982年宪法的总体思路
当时,“文化大革命”那场深重灾难刚刚结束不久,各方面、各地方普遍关心的一个共同问题就是:如何通过修改宪法,进一步健全我们的国家制度,防止“文化大革命”那样的灾难重演。民有所呼,党有所应。邓小平适时提出“解放思想是当前的一个重大政治问题”,号召全党全国人民破除思想禁锢,“解放思想,开动脑筋,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41页。)正是在这样一个时代背景下,万马齐喑的局面被打破,大家的思想很活跃,在一些重大问题上有着不同的意见。比如,要不要把四项基本原则写进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政治制度,是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还是搞西方那种“三权鼎立”?人民代表大会是实行一院制,还是两院制?在民族问题上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民族自治,还是区域自治?设不设国家主席?农村人民公社是坚持政社合一,还是政社分开?如此等等,众说纷纭,一时莫衷一是。
第一,起草宪法,就好像盖房子。四项基本原则就是盖宪法这座大房子的四根柱子。没有这四根柱子,房子就盖不起来;盖起来了,也会垮掉。
第二,一定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实际是起草宪法的根据。实际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现实的实际,二是历史的实际。现实的实际是根本的,历史的实际主要是经验教训。研究、借鉴外国的经验,要洋为中用,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吸收符合我国实际情况、适合我国需要的有用、有益的东西。
第三,宪法要有稳定性。在纲不在目,在要不在繁,只管战略、不管战役,只能写现在能够定下来的、最根本的、最需要的东西。要尽可能地把全国各方面的意见集中起来,使新宪法能够起到统一全国人民的思想、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保证社会主义建设健康顺利进行的作用。
第四,以1954年宪法为基础。长时期的实践证明,1954年宪法是一部比较好的宪法。当然,那时以来,情况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这就要求我们在1954年宪法的基础上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发展的丰富经验,继承和发展1954年宪法的基本原则,既考虑当前的现实,又考虑发展的前景,以适应新时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邓小平赞成这个意见,指出:新宪法要给人以面貌一新的感觉。
在10月3日的讲话中,彭真还特别强调了发扬民主问题,他说:我们约定,不管谁说的话,又算数又不算数,对的算数,不对的不算数;大家同意的算数,不同意的不算数;最后要经过宪法修改委员会修改,全国人大会议通过才算数。当然个人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还说:在讨论中,要畅所欲言,知无不言。自己的、别人的、听到的,从报刊材料上看到的,党内外的、国内外的,都可以在会上讲,然后把大家认为对的意见集中起来,定型化,写进宪法修改草案。这样,才能有一个真正广泛的民主的基础,和在民主基础上的较为正确的集中。真理面前人人平等。(参见《彭真年谱》第5卷,第116页。)
这样一个总体思路得到大家认同,宪法修改制定工作就顺畅了。
三、一定要把四项基本原则写进宪法
宪法制度设计怎样体现四项基本原则,开始是有不同意见的,大体上有三种主张:一是一定要写四项基本原则,并且写入条文,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二是认为四项基本原则是中国共产党的主张,不宜写进宪法;三是只写两项——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和坚持人民民主专政,不写两项——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这些不同意见反映到中央,邓小平针对当时社会思想既相当活跃又比较混乱的状况,高瞻远瞩,深谋远虑,明确提出:一定要把四项基本原则写进宪法。(参见《王汉斌访谈录》,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65页。)彭真完全赞成并认真贯彻邓小平的意见,一再强调:四项基本原则是宪法总的指导思想,是最根本的问题,必须理直气壮、旗帜鲜明地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研究在宪法中如何表达。
彭真从一开始就是力主写序言的,认为这不是一个简单的技术问题。他说:“序言要有,写历史。写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写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不是主张问题,而是历史事实。”在宪法序言里,“要堂堂正正、理直气壮地写上‘四个坚持’。要用事实说话,寄理予实。党虽然也犯过错误,但都是自己纠正的,这就理直气壮了。过去历史证明了这一点,现在也证明了,将来还会证明”。(《彭真年谱》第5卷,第106、112页。)他这样一讲,大家都赞成。为了写出一篇好的序言,彭真反复研究,从内容到结构、从用词到标点,花了大量心血,下了很大功夫。
四项基本原则在宪法条文中又是怎样体现的呢?宪法修改草案“总纲”第一条就开宗明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就是我们的国体,它确定了国家的性质。四项基本原则在这一条中明确写了两项即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和社会主义的社会制度,实际上也包含了另一项即工人阶级通过它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实施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至于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彭真在第二十四条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规定中,加了一句话,就是:国家在人民中“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当时他说: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是马克思主义的精髓。
四项基本原则作为1982年宪法总的指导思想,当然并不限于在序言中的完整表述和在第一条、第二十四条中的体现,而是贯穿始终的。宪法修改草案关于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政治生活的基本原则和社会活动的根本准则的规定,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带全局性、长远性、根本性的问题上,每一条规定可以说都是有利于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制度的,都是有利于巩固和完善人民民主专政的,都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的主张,都是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中国基本国情所得出的结论。
四、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民主是我们党始终高扬的光辉旗帜,又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彭真明确提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决定,在我国,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宪法修改草案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我国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和根本准则。”(彭真:《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第148页。)
若讲彭真民主法制思想,它的核心内容可以说就是人民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难能可贵的是,彭真对于依靠法律制度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是真诚的、执着的、务实的,一以贯之地追求,锲而不舍地奋斗。他说:10亿人民如何行使民主权利,当家作主?这是一个很大的根本的问题。我看最基本的是两个方面:一方面,10亿人民通过他们选出的代表组成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另一方面,在基层实行群众自治,群众的事情由群众自己依法去办,由群众自己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参见彭真:《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第367—368页。)
先讲基层群众自治。在我们党内,这项基本政治制度是彭真首倡的。先是上世纪50年代的城市居民自治,后是80年代的农村村民自治,都是他首先发现,并加以提倡,然后得到中央同意,再由法律确定下来的,这就是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作为这两部组织法的宪法依据,1982年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关于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的规定就是彭真亲自起草的。他说:没有群众自治,没有基层直接民主,村民、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不由他们直接当家作主办理,我们的社会主义民主的健全即还缺乏一个侧面,还缺乏全面的巩固的群众基础。至于说到群众的议政能力,这也要通过实践来锻炼、提高嘛。有了村民委员会,农民群众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直接民主,要办什么,不办什么,先办什么,后办什么,都由群众自己依法决定,这是最广泛的民主实践。办好村民委员会,还有居民委员会,是国家政治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对于扫除封建残余的影响,改变旧的传统习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具有重大的、深远的意义。(参见彭真:《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第368—369页。)
(6)规定了国家领导职务任期制,取消了实际上存在的领导职务终身制。彭真从一届到五届全国人大,除了“文化大革命”中受到惨酷迫害、失去人身自由近13年以外,先后协助刘少奇、朱德、叶剑英三位委员长,具体主持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日常工作,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又有深刻的理论思考。特别是在经历“文化大革命”、有了切肤之痛以后,他在主持起草1982年宪法过程中,对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明晰的思路和原则,从理论和实践上作出了重要贡献。我体会最深的是三点:
二是准确把握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西方国家实行的“三权鼎立”政体有本质不同。彭真明确提出,宪法修改草案对国家机构的设置和职责权限的规定,要体现这样的精神:在法律的制定和重大问题的决策上,必须由国家权力机关即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充分讨论、民主决定,以求真正集中和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而在它们的贯彻执行上,必须实行严格的责任制,以求提高工作效率,保证人民的意志得到实现。因此,在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前提下,对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和武装力量的领导权也要有明确的划分。国家机构的这种合理分工,既可以避免权力过分集中,又可以使国家的各项工作有效地进行。(参见彭真:《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第164—165页。)
三是科学地回答了党与国家政权的关系。
在新的形势下,党如何执政,如何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关键在于正确处理党与国家政权的关系。这是国际共产主义运动长期没有很好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邓小平对如何解决这个重大问题,作了深入思考。1980年1月16日,他在中共中央召集的干部会议上讲话,指出:“从根本上说,没有党的领导,就没有现代中国的一切。”又说:“为了坚持党的领导,必须努力改善党的领导”,“除了改善党的组织状况以外,还要改善党的领导工作状况,改善党的领导制度”。(《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266页、268—269页。)同年10月25日,他同胡乔木、邓力群谈话,在讲到“只有改善党的领导,才能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领导”,“党的领导要体现在制定和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党的工作的核心,是支持和领导人民当家作主”时,又提出了一个需要认真研究的重大问题,指出:“党的组织不是政府,不是国家的权力机关,要认真考虑党在整个国家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党的机关、国家机关怎么改革这些问题。”(《邓小平年谱(1975—1997)》(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685页。)
彭真完全赞成邓小平的意见。对邓小平要求认真研究的重大问题,彭真从如何正确处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的关系这个角度,进行了认真研究。他说:“宪法的灵魂是四项基本原则,核心是党的领导和走社会主义道路。”(《彭真年谱》第5卷,第225页。)“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最重要的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坚持社会主义。历史事实告诉我们,在我国,没有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武装起来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不可能取得革命胜利,也不可能坚持社会主义。”(彭真:《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第103页。)同时,他又指出:“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主要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掌握和行使国家权力。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和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并不矛盾。党的领导是政治思想领导、方针政策领导。党的决定是政治性的,而不是法律,没有强制力,只能靠说服教育,不能强制推行。党的意见只有同人民的意见结合起来,经过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通过,才能成为法律。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党本身也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是一项极其重要的原则,不仅上了宪法,而且上了党章和党的十二大报告。”(《彭真年谱》第5卷,第155页。)
基于这些考虑,在1982年宪法起草过程中,彭真提出,要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各政党和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写入宪法。他对秘书处工作人员说:我们党是执政党,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处于重要地位。宪法修改草案中规定的“各政党”当然包括我们党,并且首先是我们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当然包括我们党的组织、共产党员,并且首先是我们党的组织、共产党员。1983年12月3日,为纪念新宪法颁布一周年,彭真同志又以《进一步实施宪法,严格按照宪法办事》为题,向新华社记者发表谈话,指出:“在我国,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也领导人民遵守、执行宪法和法律。坚持党的领导,遵从人民意志,严格依法办事,三者是一致的、统一的。”(彭真:《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第209页。)
五、宪法的稳定和与时俱进
毛泽东说过:两重性,任何事物都有,而且永远有,当然总是以不同的具体的形式表现出来,性质也各不相同。他举例说,稳定和变革就是对立的统一,这也是两重性。稻种改良,新种比旧种好,这是进步,是变革。人生儿子,儿子比父母更聪明粗壮,这也是进步,是变革。但是,如果只有进步的一面,只有变革的一面,那就没有一定相对稳定形态的具体的动物和植物,下一代就和上一代完全不同,稻子就不成其为稻子,人就不成其为人了。(参见《毛泽东文集》第8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07页。)
宪法也是一样,具有稳定与变革的两重性,这种两重性是在社会实践中统一起来的,在保持稳定中与时俱进,在与时俱进中保持稳定。宪法的稳定是维护国家长治久安最根本的法治保证。所谓稳定,就是宪法在我们国家举什么旗、走什么路这个根本问题上确立的根本制度和重大原则不能改变,正如习近平指出的:“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国家的领导核心和指导思想,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爱国统一战线,社会主义法制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等等,这些宪法确立的制度和原则,我们必须长期坚持、全面贯彻、不断发展。”(《人民日报》2012年12月5日。)如果否定这些制度和原则,国家就要变质,天下就要大乱,人民就要遭殃。同时,实践没有止境,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宪法也要与时俱进、不断完善。
修改完善宪法,遵循什么原则?采取什么方式?1987年党的十三大以后对1982年宪法作第一次修改时,就确定了两条原则:一是改革要遵守法律,法律要为改革服务;二是修改宪法,只限于不修改就会妨碍改革的条款,可改可不改的不改,有些问题采取宪法解释的办法去解决。至于修改宪法的方式,当年彭真主持起草1982年宪法时就慎重研究过,他提出并报中央同意,确定1982年宪法今后一个字都不要改,若要修改完善,最好是采取宪法修正案的方式,这是借鉴美国修改宪法的办法(美国宪法制定于1787年,200多年来宪法原文一字未动,之后多次修改一直是采取修正案的方式),认为这比法国、苏联和我国过去采取的修改宪法办法(过一定时期,对宪法作全面修改,实际上是重新制定)要好。采取修正案的方式修改宪法,有利于宪法的稳定,有利于国家的稳定。
1982年宪法公布施行以来,随着改革不断深化、开放不断扩大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断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1988年4月12日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1993年3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先后四次对它的部分内容作了修改、补充,采取的都是修正案的方式。四个宪法修正案共31条,虽然只是对现行宪法部分内容的修改、补充,但又都是关系国家发展和长治久安的重大问题,客观上反映了在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主观上反映了全党全国人民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个根本问题认识的深化,从而使现行宪法更加完善,成为体现时代特征、符合国情、与时俱进的宪法,对于保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发挥了并将继续发挥重大作用。
六、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
一是要加强党对实施宪法的领导。他说:宪法和法律的实施,要求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发挥共产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模范地遵守和执行宪法,并同全国各族人民一道,同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一道,共同维护宪法的尊严和保证宪法的实施,我们的宪法就一定能够在维护社会主义制度、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胜利发展中,发挥更加巨大的作用。
二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自觉地、模范地遵守宪法。他说:宪法的许多规定,主要依靠国家机关来贯彻执行。一切国家机关,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首先要自己模范地自觉地遵守宪法,同时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同各种违反宪法、危害社会主义制度和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进行坚决的斗争。一切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必须认真学习宪法,熟悉宪法的原则和规定,牢固地树立起社会主义法制的观念,在各项工作中严格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但是,现在在国家工作人员中确有一部分人对依照宪法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性依然认识不足。在一些方面和一些地方依然存在着漫不经心地对待宪法和法律,不依法办事甚至知法犯法、执法犯法的现象。这是必须切实纠正的。凡是藐视宪法和法律、违反宪法和法律的,不管是什么机关,不管是什么干部,都要严肃地批评并责其纠正,直至给以必要的法律制裁。
三是要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他说:保证宪法的实施,从根本上说,要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我们的宪法是经过全民讨论,集中最广大群众的意见制定出来的。它是维护人民管理国家的权力和其他各项公民权利,并且制裁极少数破坏社会主义的敌对分子的有力武器。它代表10亿人民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同时也保护每个公民正当的个人利益和当前利益。10亿人民充分认识实施宪法同他们的根本利益和切身利益的关系,就会自觉地为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而奋斗。
四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认真地履行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责。他说:宪法赋予全国人大和它的常委会以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全国人大和它的常委会要认真地依法履行这个职责,纠正和追究重大的违宪行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按照宪法的规定,切实地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参见彭真:《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第209、187—188页。)
〔作者杨景宇,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研究会副理事长,北京10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