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后,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
2.行政复议的审理和决定
(一)复议审理
(二)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协作会议
(1)维持决定。
3.送达与执行
(一)送达
(二)执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对于行政复议的规定
第四节行政复议申请的提出
有条件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接受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九条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
(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第二十条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事项,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