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余年的改革开放史,是一部解放思想、推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同时也是一部从人治到法制、从法制到法治再到全面依法治国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史。改革开放四十余年,在党的领导下,我们走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条道路立足国情,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成为全面依法治国取得历史性成就的根本原因。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们党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以宪法为统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不断开创全面依法治国新局面。
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高度重视法治建设。一系列重要的法律制定出台。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中国第一部《刑法》第四章,设立了律师辩护制度。1979年12月,成立三个月的司法部发出《关于律师工作的通知》,宣布恢复律师制度。作为现代法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律师制度,从此登上中国法治建设的舞台。1980年底至1981年初,在对“四人帮”的审判中,18名律师参与诉讼,10名律师作为辩护人出现在法庭上,中国律师的形象第一次展现在公众面前。
党的历次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对法制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党的十二大修订的新党章确立了“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一项极其重要的原则。从中央到基层,一切党组织和党员的活动都不能同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党是人民的一部分。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一经国家权力机关通过,全党必须严格遵守。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宪法》,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以后的5次修改,均是在82年《宪法》基础上所作的修正案。因此,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决定,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
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正式提出:“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五大报告同时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与以往不同的是,十五大报告中,“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表述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999年3月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从此,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法制”和“法治”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二者含义却有着重大不同。法制侧重强调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度,是相对于经济制度、政治制度而言的;法治则是一种治国的理论、原则和方法。法制所讲的,主要指静态的法的规则和体系;法治所说的,包括动态的立法、司法、行政执法及守法等活动,还包含着一种价值追求,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为目标,要求限制公权力、保障私权利等。最高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首席大法官肖扬认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的法制路线,本质就是要走依法治国之路。只是在当时,人们对“法制”和“法治”的区别还没有清晰的认识,更没有从治国基本方略的高度来认识这一问题。“‘制’和‘治’”看起来只是一字之差,其实是一次重大的观念变革,表明中国不仅要加强法律制度建设,而且要从治国方式上根本抛弃‘人治’传统。”“法制”修改为“法治”,一字之改,是我们党依法治国理念和方式的新飞跃,体现了我国法治建设理念的提升,是一个伟大的跨越。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全面依法治国和法治中国建设作出顶层设计和重大部署。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定位法治、布局法治、厉行法治,对加强和完善社会主义法治的理论认识和实践探索达到了新的历史高度。习近平总书记就全面依法治国和法治中国建设发表一系列重要讲话,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推动一系列重要工作,在党的历史上产生了许多具有重要标志意义的“第一次”。
2012年11月,中共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三个倡导”,即“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明确将“法治”列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习近平总书记对决定稿作了说明并发表重要讲话。这是党的历史上第一次专题研究、专门部署全面依法治国的中央全会,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之后不久,党中央确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将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其中,以前所未有的决心、举措和力度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和法治中国建设。
2018年1月,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专题研究宪法修改问题,提出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这在党的中央全会历史上也是第一次。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国家根本法实现了与时俱进、完善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反映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愿,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了有力宪法保障。
2018年8月,党中央组建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这是我们党历史上第一次设立这样的机构,目的是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集中统一领导,统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习近平总书记亲自担任委员会主任并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
2020年5月,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后的第二天,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并发表重要讲话,指出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强调要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重大意义,依法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权益。
2020年11月,党中央第一次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习近平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系统总结了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经验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取得的历史性成就,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作出战略部署。会议明确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指导地位,这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中具有重大政治意义、理论意义、实践意义。
二、四十余年的改革开放史,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建立和不断完善的历史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口号,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之后开展了轰轰烈烈的大规模立法活动。
1997年党的十五大确定了“到二〇一〇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总目标。从此,我国的立法工作进入了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历史新时期。
2020年5月,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标志中国民事法律体系的完善。
从理念上,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的“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1999年3月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从“法制”到“法治”,是我们党依法治国理念和方式的新飞跃,体现了我国法治建设理念的提升,是一个伟大的跨越。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将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国家战略,以前所未有的决心、举措和力度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和法治中国建设。《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是对改革开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的肯定,也是对今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新要求。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经验
1.始终坚持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
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法治建设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们的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最大的区别。”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中“十个坚持”的首要组成部分,是党领导人民进行伟大奋斗积累的宝贵历史经验。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命运所系。改革开放以来历次重大法治建设成就,都是党中央的英明领导和决策部署下取得的。
2.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法治的根基在人民。百年来,正是由于我们党始终在法治建设中践行为中国人民谋幸福的初心使命,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作为法治建设的最高目标,法治建设才能始终焕发出旺盛的生命力。
纵观改革开放以来影响法治进程的十大案例:
2003年的孙志刚案——废止收容遣送制度。
2005年佘祥林案——刑讯逼供冤假错案国家赔偿案。
2009年邓玉娇案——舆论影响审判第一案、将正当防卫制度第一次推进舆论漩涡。
2012年唐慧劳教案——间接推动废止劳动教养制度。
2014年呼格吉勒图案——冤家错案,非确定真凶的改判无罪第一案。
2014年黄海波嫖娼被收容教育案——间接推动废止收容教育制度。
2016年聂树斌被宣判无罪案——推进疑罪从无制度。
2016年雷洋案——推进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
2016年徐玉玉被电信诈骗案——推进电信诈骗司法解释出台,打击电信诈骗形成社会共识。
2018年昆山反杀案——推进正当防卫制度,无限防卫扩大适用。
上述案件引发的法治变革,始终体现出以人民为中心这一法治的核心价值观。
3.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指出:“方向决定道路,道路决定命运。党在百年奋斗中始终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探索并形成符合中国实际的正确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创造人民美好生活、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康庄大道。脚踏中华大地,传承中华文明,走符合中国国情的正确道路,党和人民就具有无比广阔的舞台,具有无比深厚的历史底蕴,具有无比强大的前进定力。只要我们既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也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就一定能够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建设和全面依法治国之所以能取得历史性成就,根本原因在于我们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对于这条道路,习近平同志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一个管总的东西。具体讲我国法治建设的成就,大大小小可以列举出十几条、几十条,但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一条。”“在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个根本问题上,我们要树立自信、保持定力。”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核心要义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集中反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本质特征和制度优势,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根本性质和根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