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宪法到目前为止,进行过5次修正: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
1.在第11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2.删去第10条第4款中不得出租土地的规定,增加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修正案。
这一修正案以党的十四大精神为指导,突出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根据十多年来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新经验,着重对经济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了修改和补充。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1.明确把“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持改革开放”写进宪法,使党的基本路线在宪法中得到集中、完整的表述;
2.增加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3.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形式确定下来;
5.把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
主要内容包括:
1.明确把“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在“邓小平理论指导下”、“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写进宪法;
2.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3.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4.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5.将国家对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基本政策合并修改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6.将镇压“反革命的活动”修改为镇压“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
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
1.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
2.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
3.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4.完善土地征用制度。
5.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
6.完善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13条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7.增加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
8.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
9.完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59条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10.关于紧急状态的规定。
11.关于国家主席职权的规定。
12.修改乡镇政权任期的规定。宪法修正案把乡、镇人大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
13.增加对国歌的规定。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四章的章名“国旗、国徽、首都”修改为“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对我国现行宪法作出21条修改。
未完待续哦!!!
温馨提示
代码:1013
违法行为:驾驶证丢失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
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罚款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九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