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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太原市杏花岭区中学生,2006年持刀将一人捅成重伤,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并走访了被害人及其亲属,并到张某所在学校对其日常生活学习进行详细考察。检察机关了解到,张某平时很本分,学习成绩虽然不算很好,但一直稳定上升。事发前曾被比他大三岁的李某多次欺辱。家长得知后,带张某到李家讨说法,李某却对张某父母恶语相向,张某一时怒起,将李某捅成重伤。双方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最终做出不起诉决定。

这个案子成为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在刑事和解制度的探索中遇到的典型案例。

“这样的孩子,仅仅是一时气愤做出了过分的举动,主观恶性非常小。如果将他送进监狱,他未来的人生可能彻底改变,更有部分青少年入狱后再次被‘感染’,彻底走上了歪路。”太原市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李南明道出刑事和解制度的初衷。

《规定》确定在轻微刑事案件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能积极主动地通过认罪、道歉、经济赔偿等方式取得被害人谅解,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经检察机关确认后,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据介绍,在现实中,很大一部分案件如果实行刑事制裁,在现有司法机制下,加害人与被害人双方长期处于一种双失局面。比如邻居关系,因一时口角将一方头部打破、鼻梁打断就构成了轻伤害,实行刑事制裁后,可能造成邻居之间老死不相往来,反而会增加社会矛盾。

“坦白地说,将这些案件全部起诉,不仅社会效果不好,而且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也非常大。不论案大案小,涉及起诉,所有程序其实完全一样,取证、公诉、开庭,整个程序都得走一遭。”一位检察官说。

据悉,太原市2005年到2006年共公诉刑事案件5806件9223人,其中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1912件2622人,占总人数的28%,刑事和解有相当的适用空间。

专家解析刑事和解的理论依据

据山西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麒介绍,刑事和解有其深刻的理论根据。

首先,刑事和解是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要求。刑事案件形形色色,犯罪情节有轻有重,这就要求不同性质的案件要有不同的解决机制,以便做到该严则严、该宽则宽。对于那些轻微案件,适用刑事和解而不是一味地强调追究刑事责任,既能消除当事人双方的对立情绪,保护被害人的权利和利益,敦促加害人认罪改过,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又能节约司法资源。

其次,刑事和解体现了中国传统文化的特色。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有“和为贵”的精神,在分清是非、双方协商基础上的和解,有利于社会稳定。

再次,刑事和解适应了国际社会恢复性司法的时代潮流。恢复性司法的着眼点不是追求对犯罪的惩罚,而是追求秩序重建与社会和谐。在程序上,恢复性司法也更加重视协商与和解。从实践的角度来看,恢复性司法成为国际范围内方兴未艾的司法改革运动,在预防犯罪、减少司法投入和维护受害人利益等方面也取得了比较显著的成效。

最后,刑事和解符合我国现行法律的精神。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都有一些对轻微案件的非刑罚处罚方法、调解、和解等规定。但是,由于法律规定不够细致,导致这些规定和程序适用范围受到很大限制,积极功能也没有充分地发挥出来。因此,非常有必要在操作规程上予以完善和细化。

适用范围五种轻微刑事案件

根据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办理轻微刑事案件适用刑事和解的规定(试行)》,刑事和解适用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轻微刑事案件:(一)犯罪嫌疑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的;(二)犯罪嫌疑人系过失犯、初犯、偶犯的;(三)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老年人或在校学生的;(四)被害人有明显过错的;(五)案件由亲友、邻里、同事或同学间等纠纷引发的。

在实践中,刑事和解很容易引起人们关于“以钱买刑”的担忧。对此,刑事和解课题组负责人解释,刑事和解虽然注重保护被害人的利益,但犯罪嫌疑人、国家和社会也从中受益,通过刑事和解,既可以预防被害人去报复犯罪嫌疑人,也可以防止犯罪嫌疑人再去危害社会,不仅体现了对人权的保障,而且对控制社会犯罪的发生也起到了积极作用。因此,刑事和解是从被害人角度来预防犯罪的一种司法理念和模式,体现了人性化的关怀和社会的文明进步,而不应错误地理解为“以钱买刑”。

此外,在刑事和解中,检察机关的“权力”之大引人注目。对此,课题组负责人介绍,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达成和解的,应当申请检察机关予以确认。检察机关并不是刑事和解的主持者,而是刑事和解的监督者。在实践中,要尽量避免“公权力”对当事人双方意志的干预。

检察机关在适用刑事和解中也有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基层检察机关办理轻微刑事案件适用刑事和解拟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并报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基层检察机关的请示后,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或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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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什么条件检察机关才确认当事人双方已和解?

和解协议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检察机关应当确认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双方已和解:(一)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书面做出相应承诺;(二)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就民事赔偿事项协商一致,且已完全履行;(三)被害人表示对犯罪嫌疑人给予原谅。

●出现哪些情况检察机关不确认当事人双方已和解?

和解协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机关应当不予确认:(一)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利益的;(二)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刑事和解不起诉后检察机关还有什么相应配套措施?

不起诉决定执行后一年以内,被不起诉人应当定期向检察机关书面报告自己遵守法律法规及履行承诺的情况。检察机关应当对被不起诉人和被害人进行回访。(记者原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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