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一)第一个量刑幅度
贩卖鸦片二十克以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一克以下,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克以下,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二十克以下,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一千克以下,咖啡因五千克以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在四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毒品犯罪次数、人次、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一克及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增加三个月刑期;
2、每增加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克,增加二个月刑期;
3、每增加鸦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五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4、每增加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一千克,增加三个月刑期;
5、每增加咖啡因一千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6、增加一人或一次,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二)第二个量刑幅度
贩卖鸦片一百四十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七克,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十四克,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一百四十克,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七千克,咖啡因三十五千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毒品犯罪的数量未达到前款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国家工作人员贩卖毒品的;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向三人以上贩毒或者三次以上贩毒的;其他情节严重的。
1、每增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一克及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增加一年刑期;
2、每增加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三克,增加二年刑期;
3、每增加鸦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十五克,增加一年刑期;
4、每增加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一千克,增加一年刑期;
5、每增加咖啡因四千克,增加一年刑期;
6、毒品犯罪的数量达到本条第1款规定的标准,同时又有第2款所列四种情形之一的,先按照本款第(一)至(五)项的规定增加刑期,然后按照每增加一种情形,再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7、每增加一人或一次,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8、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三)第三个量刑幅度
贩卖鸦片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十克,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十克,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二百克,三唑仑或者安眠酮十千克,咖啡因五十千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每增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五克及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增加一年刑期;
2、每增加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十克,增加一年刑期;
3、每增加鸦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一百克,增加一年刑期;
4、每增加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五千克,增加一年刑期;
5、每增加咖啡因二十千克,增加一年刑期;
6、每增加一人或一次,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可以判死刑的量因毒品种类不同而异,达到以下量的可以判死刑(注意:是“可以”判死刑,不是必然判死刑):
(一)鸦片1000克以上;
(二)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
(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以上;
(四)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五)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六)吗-啡一百克以上;
(七)度冷丁(杜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二千五百支以上,50mg/支规格的五千支以上;片剂25mg/片规格的一万片以上,50mg/片规格的五千片以上);
(八)盐酸二氢埃托啡十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μg/支、片规格的五百支、片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