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导读:
核心内容:司法也是具有一定的公开性的,我们在保障公民的权利义务的时候,同时也是保障了公众应当具有的知情权和监督权,那么这两个权利随着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将发挥的更好,并更好促进了司法的公正,法律快车小编下文与您详细探讨。
为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保障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规范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促进司法公正,根据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遵循依法、及时、规范的原则。
第二条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可以在互联网公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二)以调解方式结案的;
(三)当事人明确请求不在互联网公布并有正当理由,且不涉及公共利益的;
(四)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
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具有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
第三条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对涉及当事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帐号等个人信息,以及证人等诉讼参与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个人信息的,应当进行相应的技术处理。对涉及商业秘密及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开的内容,应当进行相应的技术处理。
第五条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自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
第六条人民法院应当对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适当分类,并在公布目录上载明案件类型、案号、案由、当事人姓名或名称等基本信息。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审核程序。
第八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法院互联网站公布裁判文书,并设置必要的技术安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全国统一的裁判文书网站。
第九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管理工作。该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发布审核后的裁判文书;
(二)发现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存在笔误的,负责通知原合议庭作出补正裁定并发布,但不得直接更改原上网文书;
(四)针对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工作出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全国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工作。
上级人民法院指导下级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工作。
第十二条各高级人民法院在实施本规定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院以前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