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4日刑法修正案十正式通过,很多人都以为只修改了一处,就是增加了侮辱国歌罪。其实,修改了两处,除了增加侮辱国歌罪外,还修改了侮辱国旗、国徽罪。
先看修改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第80号主席令发布)
为了惩治侮辱国歌的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国歌奏唱、使用的严肃性和国家尊严,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将该条修改为:
“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下面来具体分析:
一、实际上刑法修正案(十)修改了两处,而不是一处。
第一处是原来第299条“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将这里的“公众场合”改为“公共场合”。
第二处才是增加了一款,即第299条第二款的侮辱国歌罪,且使用的场所术语是“公共场合”。
二、这里的“公共场合”与原来第299条的“公众场合”有什么差别呢?
对于草案将“公众场合”修改为“公共场合”的改动,有委员提出不同意见。陈凤翔委员希望,对草案将“公众场合”改成“公共场合”这一点,再斟酌下,“我查了一下‘公共场合’和‘公众场合’的定义,公共场合是指大家都有权进入的场合;公众场合不仅包括公共场合,而且包括一些只有邀请才能进入的场合,比如会议、论坛、聚会等等。所以从定义来看,‘公共场合’定义范围没有囊括上述场合。”
刑法中还有“公共场所”的表述,比如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聚众斗殴罪等。
这里就涉及到“场合”与“场所”、“公共”与“公众”的关系。
“公共”具有公有、公用之意,众人共有,强调场所的使用性质;而“公众”具有群众、大众、大家之意,如“在公众面前”,强调场所内的不特定多数人。
三、侮辱国歌罪除了“公共场合”这个必备要素外(非公共场合不构成此罪),还规定了“情节严重”这个“定量要件”,也就是说这个罪名属于情节犯,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不构成此罪。这与299条第一款的侮辱国旗、国徽罪属于行为犯是不同的。
附审议结果报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超英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草案)》的说明。
2017年9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在国歌法审议过程中,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刑法应对如何追究侮辱国歌行为的刑事责任予以明确,以切实维护国歌的尊严。法制工作委员会在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安部、司法部、中央军委法制局等有关部门和专家深入研究论证、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拟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草案)》,现将该草案的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国歌法第十五条规定,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歌和国旗、国徽一样,都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为了依法维护国旗、国徽的尊严,惩治侮辱国旗、国徽的犯罪行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了侮辱国旗、国徽罪,明确了刑事责任。因此,在国歌法通过后,有必要对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作相应补充,明确侮辱国歌行为的刑事责任。为此,拟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侮辱国旗、国徽罪的规定中增加一款,对侮辱国歌行为的刑事责任作出规定。草案的这一规定既与国歌法的规定相衔接,也与刑法关于侮辱国旗、国徽罪的规定相协调,体现罪刑法定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