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立法机关颁布的各种法律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书。我国的国家立法机关为全国人大。
2、法律文书依制作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公安机关的侦查文书(原称预审文书)、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文书、法院的诉讼文书、公证文书、仲裁文书和律师实务文书;依写作和表达方法的不同,可分为文字叙述式文书、填空式文书、表格式文书和笔录式文书;依文种的不同,可分为报告类文书、通知类文书、判决类文书、裁定类文书、决定类文书等。通缉令属于侦察文书中的强制措施文书;法律意见书属于律师实务文书中的其他法律文书;仲裁调解书属于仲裁文书;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不属于法律文书。
3、我国法律文书发展的历史渊源流长,“秦墓竹简”中有一部分名为“封诊式”的竹简,有不少内容为各种笔录的模式,诸如查封笔录(“封守”),勘验笔录(“经死”、“贼死”、“穴监”)。
4、隋唐时期,大兴科举,特别是在唐代的科举取士中,增添了“试判”的内容,据《旧唐书.选举志》载,“凡择人之法有四:一曰身,体貌丰伟;二曰言,言辞辩证;三曰书,楷法遒美;四曰判,文理优长。”
5、隋唐时期,由于受六朝骈俪文风的影响,多为骈文体、四六对仗,引经据典。后人称之为“骈判”。文字华丽,不切实用,诸如白居易、王维等大家都有这样的“判”传于后世。
7、我国法律文书,发展到清末,由于受到西方政治上的侵扰和文化的东渐,当时的执法者和法学家,开始注意法律文书的改革,在我国已有法律文书优良传统的基础上,逐步吸收一些国外法律文书中可取的东西。
8、清人王又槐在其所著的《办案要领》中,对反映案情事实的法律文书,在写作上提出了“八不可”的要求,即:供不可文(不通俗,引者注,下同),供不可野(粗俗),供不可混(模糊不清),供不可多(不精要),供不可偏(偏颇),供不可奇(虚假),供不可忽(疏漏)。
9、1951年,由当时的司法部统一制定了一套《诉讼用纸格式》和一套《公证文书格式》。
10、法律文书大都有固定的结构,法律文书的首部要写明制作机关。法律文书形式程式性特点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用语的成文化,二是结构固定化。
11、法律文书制作的根本目的在于有效地保证法律的具体实施。
12、确立鲜明的写作文书的主旨,是制作出有效的法律文书的前提,而且主旨要求必须做到鲜明突出、集中单一。
13、法律文书的主旨包含写作一篇文书的目的和中心意思。
14、法律文书对财物品名和数量多少问题,要求必须记叙确切。一是对财物的名称、品牌、型号、规格要求记写确切明晰。二是对其数量多少要求写明绝对数字。排斥用概数予以表示的写法。否则,不仅会影响到问题的严重程度,有时还会影响到问题的性质。
15、法律文书选用事实材料说明案情,最根本的要求是客观真实:既不能用夸大或缩小的事实材料,更不能用编造虚构的所谓事实材料。
16、法律文书的关键情节通常是指,有关定性的情节、涉及有无法律责任的情节和影响问题严重程度的情节。
17、法律文书叙述案件事实时,一般不采取文学上常用的倒叙、补叙、插叙之类的记叙方法,而多用“顺叙”的方法。
18、法律文书主旨和材料在法律文书制作中是辩证统一关系。
19、法律文书的理由中,除应当论证认定事实及证据的理由外,还应当论证适用法律的理由。
20、法律文书对语言的运用有很高的要求,即:精练、准确、朴实、庄重。具体要求:(1)表意精确,解释单一;(2)文字精练,言简意赅;(3)文风朴实,格调庄重;(4)语言规范,语句规整;(5)褒贬恰切,爱憎分明;(6)语言诸忌,竭力避免。它属于特定的公文语,而且主要用于书面语言。法律文书的语体风格属于公文语体。朴实无华、严谨庄重是为其严肃的法律内容所制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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