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官司赢得一方中国裁判文书网却公开我个人信息家庭住址出生年月等个人隐私是否违法?

娄建军律师,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秉承“客户至上、勤勉尽责”的服务理念,坚持以客户的需求为核心,致力于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擅长就特定法律问题和复杂案件提供专门和深入的法律分析,提供完善的争议解决方案、策略。尽最大努力维护委托人的权益。主要业务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事纠纷、房产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各类侵权损害赔偿等。主要业务范围:1、接受委托,进行民事、刑事辩护

18940218841

找律师

18万律师在线服务

问律师

咨询身边的法律专家

查知识

更多更全的法律资讯

如果在在被大范围传播,并严重影响到你的生活,属于违法行为。但一般情况下,不存在违法。姓名和家庭住址一般对外也都是公开的。

结论:不违法解析:涉及国家秘密的;未成年人犯罪的;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但为保护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法律依据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二)未成年人犯罪的;(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但为保护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结论:不违法。解析:裁判文书除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是不公开的,其余是依法公开的,这是公正司法、阳光司法的要求,这关乎大众的利益,大于个人的利益(你说的姓名出生那些)。国家会对裁判文书进行分类,一些裁判文书是不予公布的,还有对于裁判文书的一些隐私进行保护。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二)未成年人犯罪的;(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但为保护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第八条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对下列人员的姓名进行隐名处理:(一)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三)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结论:违法。解析: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对下列人员的姓名进行隐名处理:(一)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三)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二)未成年人犯罪的;(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但为保护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结论:合法的。解析:裁判文书除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是不公开的,其余是依法公开的,这是公正司法、阳光司法的要求,这关乎大众的利益,大于个人的利益。法院送达给当事人的判决书,只要生效,就会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公布,不需要当事人同意。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二)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三)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四)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第二,法院下达传票,法院传票公告送达是指是被告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通过公告程序从法律上视为送达。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首先,很明确的告诉您,对方行为已经侵犯您的隐私权。所谓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其次,您上述个人信息对方是不得随意公开泄露的,即使对方是履行职务行为,也不得随意泄露,何况在群里将您的信息进行公布,本身就是违法的。再次,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因此,本案中,对方对您的隐私权构成侵害,就是所谓的侵权,那么您可以要求对方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我的补充:2015-07-0514:00

同居的现象在我们的生活中有很多,今天为的大家介绍同居关系的有关内容,那么同居关系财产如何分割,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条件有哪些,同居关系纠纷应该如何处理,以及同居关系的认定条件等,希望这些内容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什么是供养亲属,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哟又是什么呢,今天小编就来为你解读亲属抚恤金年限是多久,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有哪些,以及供养亲属证明规定等内容,希望这些内容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THE END
1.文书全文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允许,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 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相关法院依法定程序撤回在本网站公开的裁判文书的,其余网站有义务免费及时撤回相应文书。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5/index.html?docId=KGJATdnHty/9JJHl92eEUMIEG4bHbJx6mtk3p0gtCfijzbAE1+fPhdGpzdPfHzBE/ap6Oad3CW8qn69br9dzG8qF1yJGObiNxEPjrZhWvb7tVXjeAspOsA==
2.中国裁判文书网201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暂行办法》正式实施。依据该办法,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最高法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一般均应在互联网公布。 2014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正式实施。该司法解释明确,最高法在互联网设立中国裁判文书网,统一公布https://lib.cpu.edu.cn/8e/e7/c1154a102119/page.htm
3.法律图书馆:法律法规数据库法律论文法律图书,法律门户网站法律图书馆_法律门户网站,提供法律法规数据库、法学论文、裁判文书、律师黄页、法治动态、司法考试资料、法律图书、法律书刊、法律书摘、著者介绍、出版社介绍等资料。http://www.law-lib.com/
4.法律家法律家提供法律软件、法学教学软件、法律考试软件、法律数据库的研发服务,用户可进行免费法律咨询,查询法律法规知识、指导案例审判规则、法律文书、合同范本,是大型综合法律门户网。http://www.fae.cn/
5.收藏法律人办案必备检索网站最新汇总!附检索技巧虽然我国不是遵循先例的判例法国家,但在司法实践中案例文献对律师办案过程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因此案例类书籍也是律师比较常用的法律书。主要的书籍包括: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法院裁判文书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判案大系、中国审判案例要览、审判业务指导丛书等等。 https://blog.51cto.com/u_15153732/8937502
6.北大法律信息网北大法宝台湾法律法规库澳门法律法规库法规编注new按效力级别排序按发布日期排序 标题全文在结果中查询 匹配:精确模糊同句同段 法律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十三届全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017.03.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017.03.15 http://vip.chinalawinfo.com/
7.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怎么截图A证明图免费法律咨询【法律意见】1、百度搜索“中国裁判文书网”,点击进入中国裁判文书网 2、点击高级搜索,在全文检索处https://www.66law.cn/question/16163052.aspx
8.法律法规查询网站请介绍几个比较好的法律网站,尤其是民商法方向的,谢谢!! 1、能查到全国法院的案件文书的网站:中国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人民法院案例选》、《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商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人民法院报》、《人民司法》、中国民商法律网。 https://www.fljg.com/news/668244.html
9.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大字条旨版 民法典民法立法汇编中国 本书为法律单行本,收录民法典完整文本,并附加法律条文主旨。A5开本。民法典共七大编1260条。主要分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 全国法院优秀裁判文书:附裁判要旨和推荐意见 法院判决法律文书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 本https://www.ilawpress.com/author/detail?id=637380967861848577
10.丨高校教师人才流动的法律问题——基于中国法院裁判文书网158比如:在凌晓俊与吉林师范大学人事争议案中,法院认为:被告作为公益性的教育事业单位,服务期约定有利于公益教育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且被告在庭审中也明确坚持按协议约定履行服务期,同时原告作为一名国家聘任制教师,系立教之本,兴教之源,应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规定的义务,即“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http://www.tenetlaw.com/index.php?m=content&c=index&a=show&catid=8&id=17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