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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定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88)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机械工业安全卫生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培珍、付培元、王朝富、侯永民、陈霖、董长松、陈忠德、徐远荣、蒋宗鼐、刘占杰、范新建、任凤臣、许敏。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机械制造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以及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咨询、服务和评审。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576工业锅炉水质
GB289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3787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
GB4208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GB4674磨削机械安全规程
GB/T475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5226.1机械电气安全机械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
GB/T5972起重机钢丝绳保养、维护、安装、检验和报废
GB644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
GB6442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
GB7144气瓶颜色标志
GB7231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
GB7588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T8196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
GB13495消防安全标志
GB13955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
GB16754机械安全急停设计原则
GB18218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GB/T19671机械安全双手控制装置功能状况及设计原则
GB23821机械安全防止上下肢触及危险区的安全距离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29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
GB/T50033建筑采光设计标准
GB5003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50054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060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
GB50074石油库设计规范
GB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168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69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95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
GB50217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GB50205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J22厂矿道路设计规范
GBZ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2.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GBZ158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AQ3009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
AQ/T900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AQ/T9006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CJJ34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
JB5319.2有轨巷道堆垛起重机安全规范
3、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机械制造企业Mechanicalengineeringenterprise
依法设立,生产、经营、修理设备设施和零部件的企业,即按照GB/T4754标准,机械制造企业主要包括:金属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等9大类、69个中类、233个小类的企业。本标准中简称企业。
3.2
安全生产标准化worksafetystandardization
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预防机制,规范生产行为,使各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人、机、物、环处于良好的生产状态,并持续改进,不断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
3.3
安全承诺safetycommitment
3.4
职业性危害因素occupationalhazardfactor
在职业活动中产生的可直接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因素,按其性质分为物理性危害因素、化学性危害因素和生物性危害因素。
3.5
3.6
资源resources
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所需的人员、资金、设施、材料、技术和方法等。
3.7
联锁机构interlockingdevice
在几个开关电器或部件之间,为保证开关电器或其部件按规定的次序动作或防止误动作而设计的机械连接机构。
3.8
防火间距Fireseparationdistance
3.9
安全栓safetypin
在机器进行模具调整或维修时,放在上下模具或工作部件底面与工作台板之间,用以防止工作部件意外移动而出现危险的一种支柱。
3.10
能量锁定装置energylockingdevice
采取套特定的工具(包括钥匙、锁、红色标签等)对能量控制系统进行锁定,确保关闭、切断设备设施的动力或能量。
3.11
自有专用机械设备Ownspecialmachineryequipment
企业(或机械制造中小类行业的企业)所特有的,本标准4.2中未涵盖的,且安全风险较大的专用机械设备设施。
3.12
汇流排bus
用气瓶组集中供气,通过管道输送至使用岗位的装置。
3.13
防火墙firestopping
为封闭火区而砌筑的隔墙。
3.14
TN系统TNsystem
电源系统有一点直接接地,负载设备的外露导电部分通过保护导体连接到此接地点的系统。
3.15
卫生防护距离healthprotectiondistance
卫生防护距离,系指产生有害因素的部门(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
3.16
定置管理fixedlocationmanagement
定置管理是对生产现场中的人、物、场所三者之间的关系进行科学地分析研究,使之达到最佳结合状态的一门科学管理方法。
3.17
安全绩效safetyperformance
根据安全生产目标,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取得的可测量结果。
4、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
4.1基础管理的基本要求
4.1.1目标管理
4.1.1.1企业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结合企业发展的实际,制订明确的、公开的、文件化的安全承诺,其内容应包括:
——防止人身伤害与职业病、持续改进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与绩效的承诺;
——遵守与其职业安全健康危险源有关的适用法律、法规要求及应遵守其他要求的承诺。
并确保安全承诺:
——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提供必需的资源;
——传达到所有从业人员,并得到有效的贯彻和实施;
——与企业安全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相一致;
——定期进行评审。
4.1.1.2企业应根据安全承诺,制订职业安全健康的中长期发展规划。
4.1.1.3企业应针对其内部各有关职能和层次,建立文件化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目标应可测量、可操作,并应考虑:
——与安全承诺、职业安全健康的中长期发展规划一致;
——危险源和风险;
——可选择的技术方案。
安全生产目标应逐级分解,落实到企业内基层生产经营单位。
4.1.1.4企业应依据安全生产目标,制定可行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确保目标的完成。并定期对目标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或修订。
企业应确保实现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投入,并列入企业资金使用计划。
4.1.1.5企业应建立目标,采取多种形式逐步形成全体从业人员所认同、共同遵守、带有本单位特点的企业安全文化。
4.1.2危险源管理
4.1.2.1企业应具有形成文件的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及其控制的方法或企业标准,以实现有效的持续改进。
4.1.2.2企业应组织不同层面的从业人员参与辨识各类危险源。
危险源的辨识范围,应包括企业所有的生产经营活动、基础设备设施和材料,过程、装置、运行程序和工作组织的设计,以及所有行政管辖区域。
4.1.2.3企业应对辨识的危险源进行系统地风险评价,依据风险评价结果,对危险源及其风险进行分级管理。
4.1.2.4企业应根据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结果,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危险源控制措施的确定,应遵循下列原则:
——消除;
——替代;
——工程控制措施;
——标志、警告和(或)管理控制措施;
——个体防护。
4.1.2.5企业应定期对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和确定的控制措施进行评审和更新,保存记录,并建立危险源、重大危险源档案。
4.1.3安全生产责任制
4.1.3.1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主要职责为:
——设立与本企业相符的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确保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4.1.3.2企业应按照“分级管理、分线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各职能部门、生产单位和所有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职责的描述应具体、界定清晰并能考核。
4.1.3.3企业应采取措施,严格考核,确保各部门安全负责人及所有从业人员熟悉并认真履行本部门、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
4.1.3.5企业的安全生产职责应定期评审,并根据实际变化情况予以更新。
4.1.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企业标准
4.1.4.2企业应根据其风险和作业性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企业标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企业标准至少应包括:
——职业安全健康培训制度;
——安全检查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伤亡事故管理制度;
——班组安全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健康“三同时”管理制度;
——安全投入保障管理制度;
——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厂内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含职业危害告知、申报、职业健康监护等);
——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含特种设备、职业病防护设施及设备设施的保养和检修等);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女工和未成年人保护制度;
——危险源和应急管理制度;
——危险作业审批和电气临时线审批制度;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4.1.4.5应定期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企业标准进行评审,必要时予以修订或更新,并保存评审记录。
4.1.5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4.1.5.1企业应依据国家和行业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标准,以及岗位识别的危险源,制定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或工艺安全作业指导书。
4.1.5.2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或工艺安全作业指导书应包括:适用岗位范围、岗位主要危险源、岗位职责、工艺安全作业程序和方法(包括控制要点)、以及紧急情况的现场处置方案等内容。
4.1.5.3企业的从业人员应能得到有效的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或工艺安全作业指导书文本,熟悉其内容,并能严格执行。
4.1.6机构与人员
4.1.6.1企业应建立公司(厂)、车间(职能部门、作业部)以及班组三级安全生产管理网。
企业决策层、管理层和安全生产委员会至少每季度应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分析安全生产的现状、研究并制订阶段性安全生产对策。各车间(职能部门、作业部)和班组均应明确安全负责人,并严格履行其安全职责。
4.1.6.4企业工会应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或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小组),依法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4.1.7职业安全健康培训
4.1.7.1企业应识别、分析培训需求,制订培训计划,编制培训大纲。培训计划应充分考虑: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危险源辨识及其风险评价的结果;
——技术发展和工艺、设备变更的需要;
——从业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4.1.7.2企业应按培训计划实施有效的培训,企业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应包括:
农民工或劳务工应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特种作业人员(或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培训、复训:特种作业人员(或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满足其岗位要求的基本条件,应经有资质的培训机构的安全培训,具备本工种相适应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取得安全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并按期进行复训和复审;
——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安全管理人员应经有资质的培训机构的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试合格并取得资格证书。并按期进行再培训;
——转岗和复工培训应满足下列要求:
从业人员在本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职能部门、分厂)和班组的二级转岗安全培训;
从业人员因病假、产假、待岗等原因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职能部门、分厂)和班组的二级复工安全培训;
从业人员因工伤休工,伤愈复工重新上岗时,应当接受车间(职能部门、分厂)和班组的二级伤愈复工安全培训。
——职业健康培训:凡接触职业性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管理人员和有关技术人员均应接受相应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具备相应的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
——全员教育培训:企业每年应对所有从业人员(含农民工或劳务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使其增强安全意识,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性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4.1.8建设项目的安全和职业健康“三同时”管理
4.1.8.1企业在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依据现行法规标准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专门论证,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项目,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应编制安全专篇和职业危害防治专篇。
上述过程应通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申报、审批或备案。
4.1.8.3企业应对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实施过程进行监控,督促施工、监理和设备及材料采购供应等单位严格依据设计文件组织实施。
4.1.8.5按照国家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项目,企业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
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项目竣工时,企业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备案。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抽查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4.1.8.6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4.1.9.1企业应确定具有资质的供应商和承包商,在其商务活动中签订并保存安全协议,明确双方安全责任和安全管理要求。
供应商和承包商在企业现场从事各种活动时,应遵守企业的安全生产要求,制订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企业应对供应商和承包商在其现场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4.1.9.2企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进行发包或出租时,应严格审查承包(承租)方的资质和安全技术条件,作业现场应有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签订并保存安全协议。
4.1.9.3企业对在其区域内活动的短期、临时从业人员均应进行安全培训,规定其安全操作规程,告知作业场所的危险源及其控制方法,并进行监督管理。
4.1.9.4企业应建立现场实习、参观及其他外来人员的安全管理规定,告知作业场所的危险源及其控制方法,并进行监督管理。
企业对现场实习的在校学生应与其管理单位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各自职责和管理要点。
4.1.10班组安全管理
4.1.10.1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标准班组记录台帐,并明确班组安全管理的归口部门。
4.1.10.2安全生产标准班组的基本条件
4.1.10.2.1已建立健全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并严格执行。
4.1.10.2.3开展了定期的安全检查,排查事故隐患并对查出的隐患实施了有效的纠正和预防措施,或进行了逐级报告。
4.1.10.2.4每月至少开展两次安全活动。
4.1.10.2.5对新从业人员进厂,以及员工转岗和复工、全员等均按照规定进行了安全教育培训。
4.1.10.3企业应定期对安全生产标准班组进行验收和考核,并保存验收和考核记录。
4.1.11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4.1.11.1企业应通过危险源辨识及其风险评价,确定劳动防护用品的需求计划和发放标准,发放标准应满足岗位风险控制要求和法规、标准要求。
4.1.11.3企业应按照发放标准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并确保从业人员正确使用和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4.1.12应急管理
4.1.12.1企业应根据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结果,并考虑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确定潜在紧急情况和应急响应目标。
4.1.12.2企业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AQ/T9002的规定,结合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应急预案应通过评审或论证后进行备案。
4.1.12.3企业应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并应确保应急物资及装备的完好、有效,配备应急装备时,应考虑外部可以支援的应急能力。
4.1.13.4企业应对实际的紧急情况作出响应,确保能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及时进行报告。
4.1.13.5企业应组织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企业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并对应急预案演练进行评估。企业制定的应急预案应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并保存记录。
4.1.13安全检查
4.1.13.2安全检查应包括日常检查、定期检查、专业检查和综合检查:
——日常检查:设备操作者、班组长、车间安全员及其他人员每天应对作业环境、设备设施、从业人员的作业行为等进行日常检查;
——定期检查:公司(厂)安全管理人员、车间(分厂)负责人及其他人员每周(每月)应对作业环境、设备设施、从业人员的作业行为、危险源的控制情况等进行定期检查;
——综合检查: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其他人员定期应对所属单位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隐患整改情况,以及安全和职业健康管理等进行综合检查。
各类安全检查应制定安全检查表,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检查内容和方法。所有安全检查均应保存记录。
4.1.13.3企业应确保对安全检查和排查事故隐患中所发现的问题和事故隐患及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并跟踪验证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的实际效果;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应制订治理方案。企业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企业应积极配合行政监管执法检查。
4.1.13.4作业现场无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现象。
4.1.14事故管理
4.1.14.1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4.1.14.2企业的工伤、火灾、交通等各类事故的实际发生数量应低于其年度计划中的控制指标值。
4.1.14.4定期应对事故、事件的发生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寻找事故、事件发生的规律和趋势,采取相应的对策和预防措施。
4.2基础设施安全条件的基本要求
4.2.1金属切削机床
4.2.1.2各种防止夹具、卡具和刀具松动或脱落的装置应完好、有效。
4.2.1.3各类行程限位装置、过载保护装置、电气与机械联锁装置、紧急制动装置、声光报警装置、自动保护装置应完好、可靠;操作手柄、显示屏和指示仪表应灵敏、准确;附属装置应齐全。
4.2.1.5局部照明或移动照明应采用安全电压,线路无老化,绝缘无破损。
4.2.1.7设备上未加防护罩的旋转部位的楔、销、键不应突出表面3mm,且无毛刺或棱角。
4.2.1.8每台设备应配备清除切屑的专用工具。
4.2.1.9除符合上述通用规定外,钻床、磨床、车床、插床、电火花加工机床、锯床、铣床、加工中心、数控机床等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钻床:钻头部位应有可靠的防护罩,周边应设置操作者能触及的急停按钮。
——车床:加工棒料、圆管,且长度超过机床尾部时应设置防护罩(栏),当超过部分的长度大于或等于300mm时,应设置有效的支撑架等防弯装置,并应加防护栏或挡板,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插床:限位开关应确保滑块在上、下极限位置准确停止,配重装置应合理牢固,且防护有效。
——电火花加工机床:可燃性工作液的闪点应在70℃以上,且应采用浸入式加工方法,液位应与工作电流相匹配。
——锯床:锯条外露部分应设置防护罩或采取安全距离进行隔离。
——铣床:外露的旋转部位及运动滑枕的端部应设置可靠的防护罩;不准在机床运行状态下对刀、调整或测量零件;工作台上不准摆放未固定的物品。
——加工中心:加工区域周边应设置固定或可调式防护装置,换刀区域、工件进出的联锁装置或紧固装置应牢固、可靠,任何安全装置动作,均切断所有动力回路。
4.2.2冲、剪、压机械
4.2.2.1离合器动作应灵敏、可靠,且无连冲;刚性离合器的转键、键柄和直键无裂纹或无松动;牵引电磁铁触头无粘连,中间继电器触点应接触可靠,无连车现象。
4.2.2.2制动器性能可靠,且与离合器联锁,并能确保制动器和离合器动作协调、准确。
4.2.2.5外露在工作台外部的脚踏开关、脚踏杆均应设置合理、可靠的防护罩。
4.2.2.8压力机应配置模具调整或维修时使用的安全防护装置(如安全栓等),该装置应与主传动电机或滑块行程的控制系统联锁。
4.2.2.9工业梯台应符合本标准4.2.23的规定,其开口处应与设备联锁。
4.2.2.10剪板机等压料脚应平整,危险部位应设置可靠的防护装置。出料区应封闭,栅栏应牢固、可靠,栅栏门应与主机联锁。
4.2.3起重机械
4.2.3.1安全管理和资料应满足以下要求:
——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应由具备资质的单位承担,选用的产品应与工况、环境相适应;
——产品合格证书、自检报告、安装资料等齐全;
——应注册登记,并按周期进行检验;
——日常点检、定期自检和日常维护保养等记录齐全。
4.2.3.2金属结构件和轨道
4.2.3.2.1主要受力构件(如主梁、主支撑腿、主副吊臂、标准节、吊具横梁等)无明显变形。
4.2.3.2.2金属结构件的连接焊缝无明显焊接缺陷,螺栓和销轴等连接处无松动、无缺件、无损伤。
4.2.3.2.3大车、小车轨道无松动。
4.2.3.3钢丝绳的断丝数、腐蚀(磨损)量、变形量、使用长度和固定状态应符合GB/T5972的规定。
4.2.3.4滑轮应转动灵活,其防护罩应完好;滑轮直径与钢丝绳的直径应匹配,其轮槽不均匀磨损不得大于3mm,轮槽壁厚磨损不得大于原壁厚的20%,轮槽底部直径磨损不得大于钢丝绳直径的50%,并不得有裂纹。
4.2.3.5吊钩等取物装置
4.2.3.5.1无裂纹。
4.2.3.5.2危险断面磨损量不得大于原尺寸的10%。
4.2.3.5.3开口度不得超过原尺寸的15%。
4.2.3.5.4扭转变形不得超过10°。
4.2.3.5.5危险断面或吊钩颈部不得产生塑性变形。
4.2.3.5.6应设置防脱钩装置,且有效。
4.2.3.5.7吊钩(含直柄吊钩尾部的退刀槽)、液态金属吊钩横梁的吊耳和板钩心轴、盛钢(铁)液体的吊包耳轴(含焊缝)、集装箱吊具转轴及搭钩等应定期进行无损探伤,探伤检查周期一般为6个月至12个月。
4.2.3.6制动器
4.2.3.6.1运行可靠,制动力矩调整合适。
4.2.3.6.2液压制动器不得漏油。
4.2.3.6.3吊运炽热金属液体、易燃易爆危险品或发生溜钩可造成重大损失的起重机械,起升(下降)机构应装设两套制动器。
4.2.3.7各类行程限位、重量限制器开关、联锁保护装置及其他保护装置应完好、可靠。1t及以上起重机械应加装重量限制器。1t以下起重机械应加装防止电动葫芦脱轨的装置。
4.2.3.8急停装置、缓冲器和终端止挡器等停车保护装置完好、可靠。急停装置不得自动复位,且装设在司机操作方便的部位。
4.2.3.9便携式(含地面操作、遥控)按钮盘的控制电源应采用安全电压,且功能齐全、有效。无线遥控装置应由专人保管,非操作人员不得启动按钮。便携式地面操作按钮盘的按钮自动复位(急停开关除外),控制电缆支承绳应完整有效。
4.2.3.10各种信号装置与照明设施应完好有效。
4.2.3.13露天作业的起重机械防雨罩、夹轨器或锚定装置应安全可靠;起升高度大于50m且露天作业的起重机械应安装风速仪。
4.2.3.14安全标志与消防器材
4.2.3.14.1明显部位应标注额定起重量、检验合格证和设备编号等标识。
4.2.3.14.2危险部位标志应齐全、清晰,并符合GB2894的规定。
4.2.3.14.4司机室应确保视野清晰,并配有灭火器和绝缘地板,各操作装置标识完好、醒目。
4.2.3.14.5司机室的固定连接应牢固可靠;露天作业的司机室应设置防风、防雨、防晒等装置,高温、铸造作业的司机室应密封并加装空调。
4.2.3.15吊索具
4.2.3.15.2购置吊具与索具应是具备安全认可资质厂家的合格产品。
4.2.3.15.3使用单位应对吊具与索具进行日常保养、维修、检查和检验,吊具与索具应定置摆放,且有明显的载荷标识;所有资料应存档。
4.2.4电梯
4.2.4.1安全管理和资料应满足以下要求:
——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保养应由具备资质的单位承担;
——应注册登记,并按周期进行检验,轿厢内粘贴检验合格证。
4.2.4.2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限位器、报警装置以及门的联锁装置、安全保护装置应完整,且灵敏可靠。
4.2.4.4轿厢结构牢固可靠、运行平稳,轿门关闭时无撞击,轿厢内应设有与外界联系的通讯设施和应急照明设施,轿厢门开启灵敏,防夹人的安全装置完好有效,间隙符合要求。
4.2.4.6机房
4.2.4.6.1机房内应通风、屏护良好,且清洁、无杂物;并应配置合适的消防设施、固定照明和电源插座。
4.2.4.6.2房门应上锁,通向机房、滑轮间和底坑的通道应畅通,且应有永久性照明。
4.2.4.6.3控制柜(屏)的前面和需要检查、修理等人员操作的部件前面应留有不小于0.6m×0.5m的空间;曳引机、限速器等旋转部位应安装防护罩。
4.2.4.6.4对额定速度不大于2.5m/s的电梯,机房内钢丝绳与楼板孔洞每边间隙均应为20~40mm。对额定速度大于2.5m/s的电梯,运行中的钢丝绳与楼板不应有摩擦的可能。通向井道的孔洞四周应筑有高50mm以上的台阶。
4.2.4.6.5机房中每台电梯应单独装设主电源开关,并有易于识别(应与曳引机和控制柜相对应)的标志。该开关位置应能从机房入口处迅速开启或关闭。
4.2.4.7升降机出入门及井巷口的防护栏应与动力回路联锁,且完好、可靠。
4.2.5厂内机动车辆(含工程机械)
4.2.5.1安全管理和资料应满足以下要求:
——产品合格证书、自检报告等资料齐全;
4.2.5.2车身整洁,所有部件及防护装置应齐全、完整。
4.2.5.3动力系统应运转平稳,无异常声音;点火、燃料、润滑、冷却系统性能应良好;连接管道应无漏水、漏油。
4.2.5.4电气系统应完好;大灯、转向、制动灯应完好并有牢固可靠的保护罩;电器仪表应配置齐全,性能可靠;喇叭应灵敏,音量适中;连接电气线路应无漏电。
4.2.5.5传动系统应运转平稳,离合器分离彻底,接合平稳,不打滑、无异响;变速器的自锁、互锁应可靠,且不跳档、不乱档。
4.2.5.6行驶系统应连接紧固,车架和前后桥不应变形或产生裂纹;轮胎磨损不应超过标准规定的磨损量,且胎面无损伤。
4.2.5.7转向机构应轻便灵活可靠,行驶中不应摆振、抖动、阻滞及跑偏等。
4.2.5.8制动系统应安全可靠,无跑偏现象,制动距离满足安全行驶的要求;电瓶车的制动联锁装置应齐全、可靠,制动时联锁开关应切断行车电源。
4.2.6木工机械(含可发性聚苯乙烯加工机械)
4.2.6.1危险性大、行程较长或行程有特定要求的设备应设置限位装置或联锁开关,并确保其完好、灵敏、可靠。
4.2.6.3紧固件、连接件和锁紧装置应完整、可靠。
4.2.6.6安全防护装置应配置齐全,且安全、可靠。
4.2.6.7除符合上述通用规定外,平刨床、跑车及铣床等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平刨床的工作台应符合如下要求:
后工作台的垂直调整限制到刀轴切削圆直径以下1.1mm;
设置有前工作台垂直调整装置的设备,应在整个调整范围上保持与后工作台台面的平行,其深度不超过8mm;
无论工作台调整到任何高度,工作台唇板与切削圆之间的径向距离为3mm±2mm;
工作台或工作台唇板有开槽的,槽宽度不得超过6mm,长度不得超过15mm,齿的宽度至少为6mm。在顶部齿的厚度最小值为1.5mm,在槽的根部至少为5mm。
——跑车带锯机应设置有效的护栏。
——立刨(铣床)应有防止手进入危险区的送料装置。
4.2.7注塑机
4.2.7.1防护罩、盖、栏的安装应牢固,无明显的锈蚀或变形,且与动力回路联锁。
4.2.7.2操作平台结构合理,应无严重脱焊、变形、腐蚀和断开、裂纹等缺陷,并符合本标准4.2.23的有关规定。
4.2.7.4液压及冷却管路应连接可靠,油(水)箱及管路无漏油、漏水,控制系统开关应齐全,动作可靠。
4.2.7.5模具及其紧固螺栓应齐全,无松动、无裂纹、无变形,且编号清晰。
4.2.7.6自动取料、落料装置应标识清楚、动作灵敏可靠,机械手活动区域应设置防护栏、屏护,并与动力回路联锁。
4.2.7.7作业区应有良好的通风,防止有害物质聚集。
4.2.8工业机器人(含机械手)
4.2.8.1安全管理和资料应满足以下要求:
——设备本体、辅助设施及安全防护装置等资料齐全;
——应确保其编程、操作、维修人员均参加有效的安全培训,并具备相应的工作能力。
4.2.8.2作业区域应设置警示标志和封闭的防护栏,必备的检修门和开口部位应设置安全销、安全锁和光电保护等安全防护装置。
4.2.8.4液压管路或气压管路应连接可靠,无老化或泄露;控制按钮配置齐全、动作准确。
4.2.8.5执行机构应定位准确、抓取牢固;自动锁紧装置应灵敏、可靠。
4.2.8.7当调整、检查、维修进入危险区域时,设备应具备防止意外启动的功能。
4.2.9装配线(含部件分装线、焊装线)
4.2.9.1输送机械的防护罩(网)应完好,无变形和破损;人行通道上方应装设护网(板)。
4.2.9.2大型部件翻转机构的锁紧、限位装置应牢固可靠;回转区域应有醒目的安全标识和报警装置,周围1.5m处应设置防护栏。
4.2.9.3起重机械的联锁、限位,以及行程限制器、缓冲器等防护装置应齐全、有效;制动器应平稳、可靠;急停按钮应配置齐全、可靠。
4.2.9.5控制台、操作工位以及装配线适当距离(不宜超过20M)间应设置急停装置,且不得自动复位;开线、停线或急停时应有明显的声光报警信号。
4.2.9.8运转小车应定位准确、夹持牢固;料架(箱、斗)应结构合理、牢固,放置应平稳。
4.2.9.10地沟入口处应设置盖板或防护栏,且完好、无变形;沟内应无障碍物,并应配置应急照明灯,且不允许积水、积油。
4.2.9.12焊装作业场所应设置有效、可靠的烟尘防治设施。
4.2.9.13机械手作业区应为全封闭作业环境,周围设置防护栏,并配置可靠的联锁装置。
4.2.10风动工具
4.2.10.1砂轮的装夹应牢靠,无松动;卡盘与砂轮的接触面应平整、均匀,压紧螺母或螺栓无滑扣,且有防松措施。
4.2.10.2使用风动工具应配备完好无损的风罩和防护罩,并严禁拆卸。
4.2.10.3开关和进气阀应灵活可靠,密封良好,并能准确控制正反转和停止,关闭后不允许漏气。
4.2.10.4各种形式的防松脱装置应完好,可靠。
4.2.10.5输气管道及软管不应泄漏、老化或腐蚀。
4.2.11砂轮机
4.2.11.1安装地点
4.2.11.1.1单台设备可安装在人员较少的地方,且在靠近人员方向设置防护网;多台设备应安装在专用的砂轮机房内。
4.2.11.1.2有腐蚀性气体,易燃易爆场所以及精密机床的上风侧不应安装砂轮机。
4.2.11.1.3确保操作者在砂轮两侧有足够的作业空间。
4.2.11.3挡屑板应有足够的强度且可调,与砂轮圆周表面的间隙应小于或等于6mm。
4.2.11.4砂轮应无裂纹、无破损;禁止使用受潮、受冻、超过使用期的砂轮。
4.2.11.5托架应有足够的面积和强度,并安装牢固,托架应根据砂轮磨损及时调整,其与砂轮的间隙应小于或等于3mm。
4.2.12射线探伤设备
4.2.12.1安全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工作许可登记证、定期检测报告、个人辐射量监测检验报告、个人健康档案等资料、记录应齐全、有效;
——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操作人员、检修人员、试验人员)进入工业探伤辐射工作场所时,应佩戴报警式剂量计;
——建立完善有效的安全防护管理规章制度、事故应急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
4.2.12.2探伤室的门、窗、电缆沟、铅板等防辐射措施完好,X射线探伤室屏蔽墙外30cm处空气比释动能率应小于2.5μGy·h-1。控制室应配置监视屏。
4.2.12.3各种报警、信号、通讯及警示标志应完好、灵敏、准确、及时;照射室的闭锁或门机联锁装置应可靠。
4.2.12.5被检测物应放置牢固,且不影响探伤设备的运行、操作。
4.2.12.6移动式或携带式X射线装置,控制器与X射线管头或高压发生器的连接电缆不得短于20m;并应将作业时被检物体周围的空气比释动能率大于15μGy·h-1的范围内划定为控制区,工作人员应在控制区边界外作业,所有人员严禁进入控制区内。
4.2.13自有专用机械设备
4.2.13.1企业应建立专用机械设备台帐,并保存以下内容的档案资料:
——出厂技术资料、安装使用说明书;
——验收资料和相应的检测、试验报告;
——其他技术资料。
4.2.13.2企业应编制每种专用机械设备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或工艺安全技术作业指导书。
4.2.13.3企业应对专用机械设备进行了风险分析和评价,并制定了安全标准化考评表,其考评项目应包括以下内容(无此内容除外):
——各运动部位的限位装置应灵敏、可靠,并与动力机构联锁。信号警示装置应可靠;
——距操作者站立面2m以下设备外露的旋转部件均应设置齐全、可靠的防护罩或防护网;
——使用危险化学品、油类及产生有机粉尘、可燃蒸汽、气雾场所的电气设备及通风应符合防爆要求;
——使用天然气、人工煤气、液化气、煤粉作燃料时,其点火保护和熄火保护应灵敏、可靠;
——其他安全防护装置和安全技术要点等。
4.2.13.4企业制定的专用机械设备安全标准化考评内容应满足行业安全生产法规、标准的要求。
4.2.13.5企业应按照专用机械设备安全标准化考评表进行了自评,并保存自评记录。
4.2.14锻造机械
4.2.14.1锤头部件
4.2.14.1.1锤头安装应坚固,无松动,凡使用销、楔处不得设有垫片。
4.2.14.1.2固定用的销、楔应无松动,且突出部分应小于15mm。
4.2.14.1.3锤缸的顶部应设有可靠的锤杆缓冲装置。
4.2.14.1.4锤头应无裂纹、无破损。
4.2.14.1.5螺旋传动机应设置可靠的缓冲装置。
4.2.14.2砧座应位于基础的中心,上、下砧应对正,其平行度应小于1/300;使用销、楔处不得设有垫片。
4.2.14.3操纵机构
4.2.14.3.1操纵手柄、踏杆、按钮、制动器手(脚)柄(杆)应灵活、完好;制动器应可靠。
4.2.14.3.2应设有防止设备意外误动作的装置;踏杆上应设有防护罩;按钮应标识清晰、动作准确。
4.2.14.4运动部件
4.2.14.4.1电动机的连接部位不得松动。
4.2.14.4.2摩擦盘、飞轮、导轨压条等部位的紧固件不得松动,且设有防止运动件脱落或误操作的装置。
4.2.14.4.3运动部件应标明其运动方向,单向旋转的零部件应有转向的指示标识。
4.2.14.5安全防护装置
4.2.14.5.1限位器、紧急制动器、溢流阀、安全阀、保险杠等安全装置应齐全、有效;
4.2.14.5.4在设备维修或模具进行调整时,应设置防止工作部件意外移动的保险装置或能量锁定装置,且应与动力回路联锁。
4.2.14.7操作机、夹钳、剁刀等设备或工具,受力部位应无裂纹,受打击部位的硬度不应高于HRC30。
4.2.14.8设备基础应牢固、可靠,其结合面应紧密,且应采取减震措施;周边留足够的操作空间。
4.2.15铸造机械
4.2.15.2管路
4.2.15.2.1管路应有良好的密封性能,无漏油、漏气、漏水。
4.2.15.2.2连接软管应耐油,无老化;并不得靠近热源,且能避免重物挤压。
4.2.15.2.3气动系统中的废气排放不得将灰尘、沙粒等吹向操作者和工作台面。
4.2.15.3安全防护装置
4.2.15.3.2可拆卸的安全防护装置应与动力回路联锁,且应灵敏、可靠。
4.2.15.3.3设备检修时,应设置明显的安全标识或能量锁定装置。
4.2.15.4控制系统
4.2.15.4.1控制系统的设置应便于操作和维修;仪表、指示灯、操作按钮均应标识准确、清晰,动作灵敏可靠。
4.2.15.4.2控制和操作的转换开关应安装在闭锁的柜(箱)中。
4.2.15.4.3生产线的控制台、操作岗位和适当间距位置(一般不宜超过20m)应设置急停装置,且手动复位;停线或急停时应有明显的声光报警信号。
4.2.15.4.5夹紧装置的泄压联锁装置应灵敏、可靠。
4.2.15.5凡产生尘毒危害的设备应配置防尘、防毒设施,并确保其完好、有效;防尘、防毒设施应与动力回路联锁。
4.2.15.7压铸机、制芯机、混砂机、抛(喷)丸机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压铸机:
模具区域应采用可移动保护装置,以避免运动引起的伤害;
合型机构应配置移动式保护装置,该装置应通过两个机械限位开关与控制系统相耦合;
防护装置应与控制系统联锁,在防护装置未进入正确位置时,压铸机不能启动合型动作;
——制芯机:
芯盒加热棒应长短适中,线头连接整洁,且安全可靠;
夹紧或合模闭锁装置应设有能保证被夹工装完全关闭密合后才能执行下一操作程序的联锁装置或控制装置。
——混砂机:
防护罩应有足够的强度,检修门应与动力回路联锁,且灵敏、可靠;
应设置专用取样门,其开口大小能确保手不得伸入混砂机内。
——抛(喷)丸机:
凡可能发生钢丸外喷的危险工作区应设置安全隔离区或保护屏,门应与动力回路联锁;
高速旋转的零部件应进行静平衡或动平衡检验,并符合产品安全的规定;
喷丸控制开关应牢固地安装在喷丸软管或喷枪上,其电压为安全电压。
4.2.16铸造熔炼炉
4.2.16.1炉体及其附属设施
4.2.16.1.1电弧炉应符合:
——炉壳、炉盖、炉衬、出钢槽、炉门等应完好、牢固;
——炉体、热绝缘炉衬应完整,且无破损;
——炉盖提升、旋转机构和电极升降机构应灵活可靠,限位装置灵敏、可靠;
——倾炉限制器、炉顶限制器、炉体的桥架限位开关应灵敏可靠;
——水冷系统无泄漏、无堵塞。
4.2.16.1.2冲天炉应符合:
——炉底及其支撑装置应牢固可靠;
——修炉时应配置防物料坠落的装置;
——送风系统应完整、有效。
4.2.16.1.3感应炉应符合:
——炉盖、感应器、坩埚、炉架等部件应齐全完整;
——敞开的上料口低于操作面700mm以下时,周围应设置防护栏;
——传动装置应灵敏可靠;
——水冷系统应保持畅通,无堵塞、无泄漏。
4.2.16.2升降及起吊装置
4.2.16.2.1金属结构件应牢固,并能承受高温作业环境。
4.2.16.2.2应设置可靠的限位装置,且与动力回路联锁。
4.2.16.2.3钢丝绳应符合本标准4.2.3.3的规定,并能承受高温作业环境。
4.2.16.3浇包及浇注机
4.2.16.3.1金属结构件应牢固可靠,无锈蚀,连结部位应转动灵活。
4.2.16.3.2机械式浇包和浇注机的行走机构和升降器应确保浇包灵活移动或升降,并配有两套可靠的制动装置。轨道终端设置的限位装置应灵敏、可靠。
4.2.16.3.3安全保险装置应齐全、可靠,并能满足强度和刚性的要求。
4.2.16.4炉坑
4.2.16.4.1炉底、炉坑及周边严禁积油、积水。
4.2.16.4.2炉坑周边应设置护栏或防护盖板,护栏及防护盖板应满足强度和刚性的要求,且防滑。
4.2.16.5安全防护装置
4.2.16.5.1安全防护罩或网、保险装置、信号装置、安全标识应齐全、完好。
4.2.16.6各种仪器仪表、指示信号、操作开关等应配置齐全,并清晰、灵敏、可靠。
4.2.16.7凡产生尘毒危害的设备应配置防尘、防毒设施,并确保其完好、有效;防尘、防毒设备设施应与动力回路联锁;且无二次污染。
4.2.17工业炉窑
4.2.17.1炉门及其附属设施
4.2.17.1.1炉门升降机构应完好,外露传动部分应设置防护罩。
4.2.17.1.2水冷却炉门的管道应保持畅通,不泄漏;并设有防冻措施;出水管路上严禁安装阀门。
4.2.17.1.3炉门应设置上下限位装置,并确保进出炉时切断电源。
4.2.17.1.5炉门、移动的炉底、加热电源均应设置联锁装置,且运行可靠。
4.2.17.2炉窑上使用的钢丝绳、滑轮应完好,并符合本标准4.2.3.3、4.2.3.4的规定。
4.2.17.3炉体金属结构件应完整、牢固,无腐蚀或破损;耐火材料应能承受高温、腐蚀、摩擦和化学侵蚀,砌体的墙面、窑顶和底部应保持完整,无破损。
4.2.17.5燃气炉、燃油炉、盐浴炉、箱式电阻炉、气体滲碳炉除符合上述通用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燃气炉气阀应完好,无松动、无泄漏,燃烧器运行正常。在火焰熄灭时能迅速切断燃料供给并报警,烟道应安装防爆门。
——燃油炉油管、风管及加热器应无裂纹、无泄漏,并确保油压(量)以及风压(量)相匹配。
——盐浴炉测温仪表、仪器应灵敏可靠、指示正确,并在检验周期内使用;高温盐浴炉应设置排风装置。
——箱式电阻炉测温仪表、仪器应灵敏可靠、指示正确,并在检验周期内使用;电阻丝应完好、无断裂。
——气体滲碳炉炉盖升降机构应灵敏,风扇转动平稳;冷却水管、输油管道应畅通、无滲漏;排气管、漏油器应畅通;氨气瓶严禁靠近热源、电源或在强日光下曝晒。现场应配置防止意外事故的氧气呼吸器。
4.2.18酸、碱、油槽及电镀槽
4.2.18.1槽体
4.2.18.1.1槽体应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
4.2.18.1.2槽体应无裂纹、变形、渗漏。
4.2.18.1.3电镀槽及其衬里的材料应耐腐蚀、耐高温。
4.2.18.1.4带衬里的钢槽应设置检漏装置,防止衬里损坏后导致槽液腐蚀槽体。
4.2.18.2导电杆应能满足电镀所需的电流和承受的重量,且便于清洗铜排;导电座与槽体之间、槽体与地面之间都应设有可靠的绝缘层。
4.2.18.4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槽体周边应设置通风装置,并确保吸风口处的风速为7m/s~10m/s。
4.2.18.5排水管道应根据排放液体的化学性质和温度选择合适的材质,且不得腐蚀、变形。
4.2.18.7作业现场应配置可清洗面部的应急处理装置,该装置应定期维护、检修,确保灵敏、可靠。
4.2.19职业病防护设施和环保设施
4.2.19.1系统中各级净化(处理)设备的净化(处理)效率应大于该设备设计参数的90%。
4.2.19.2系统中各设备及其部件应齐全、完好,无腐蚀;各种管道上的闸板、阀门应灵活、可靠,连接处无泄漏。
4.2.19.7除尘、废气净化系统和废水处理系统除符合上述通用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除尘、废气净化系统:
吸尘罩(吸气罩)布置应合理,其金属结构件应完整、无腐蚀,表面油漆无脱落;
净化设施的尾部处理不应产生二次污染;除尘器的清灰系统应运行正常;
静电除尘器的检修门应密封良好,并与动力回路联锁,其漏风率应小于5%;
易产生爆炸危险的废气净化系统应设置防爆装置,且应完好、可靠。
——废水处理系统的安全规定为:
净化池应定期清理,沉淀物沉积高度不大于池深的10%;
污水处理剂等化学品应摆放整齐,无泄漏;
污泥应定期排至指定地点存放或处置。
4.2.20中央空调系统
4.2.20.1安全装置
4.2.20.1.1压力表应指示灵敏、刻度清晰、铅封完整,且在检验周期内使用。
4.2.20.1.2压力继电器应灵敏可靠,并在系统超出正常工作压力范围时,电触头能切断动力回路,使压缩机停止运行。
4.2.20.1.3温度计应指示清晰、可靠。
4.2.20.1.4安全阀应铅封完好,动作灵敏、可靠,定期校验;介质应排放至安全的地方。
4.2.20.1.5液位计应清晰、可靠,当发生意外泄露时,其阀内的钢球应能阻止容器内的介质大量外流。
4.2.20.2输送管线
4.2.20.2.1管道弯曲角度应准确,弯曲处的表面应无皱纹和裂纹,其横断面应无明显的椭圆。
4.2.20.2.2输送管道的连接除与设备、阀门等处可采用法兰或螺纹连接外,其余部分均应采取焊接,且无未焊透、咬边、裂纹等缺陷。采用燃气加热器的空调系统,烟道应安装防爆门。
4.2.20.2.3输送管线上的阀门应灵活可靠、密封良好;管道应无破裂、泄漏、堵塞。
4.2.20.2.4蒸发器、冷凝器、吸收器中的传热管结垢厚度不应超过1mm,并不允许有杂物堵塞。
4.2.20.3防护罩和防护栏
4.2.20.5运行参数的监视和控制
4.2.20.5.1溴化锂吸收式制冷机的气密性真空度下降量一昼夜不应超过66.7Pa。
4.2.20.5.2溴化锂溶液的PH值应在9.0~10.5范围之内,铬酸锂含量不应低于0.1%,且无锈蚀。
4.2.20.5.3冷媒水和冷却水的压力值应为0.4MPa,压差的调整值为0.12~0.14MPa,当压力值小于调整值时,应能报警。
4.2.20.6操作系统内各种仪表、指示器、按钮等应设置合理,显示正确;带自动控制装置的电箱门及机房应上锁。
4.2.20.7电气安全
4.2.20.7.2系统内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
4.2.20.7.3对于采用电加热器的空调系统,在运行时应保证电加热器与系统送风机联锁。
4.2.20.7.4检查或维修设备及其辅助设施时,应使用安全电压的照明。
4.2.21炊事机械
4.2.21.1传动部位
4.2.21.1.1传动部位的皮带轮、齿轮、链轮与链条、联轴器等均应设置可靠的防护罩、防护盖或防护栏。
4.2.21.2带有搅拌操作的容器
4.2.21.2.1容器盖的材料应具有一定的强度,且符合食品安全的材质要求。
4.2.21.2.2容器盖应设计合理,便于开启,宜采用翻转式。
4.2.21.2.3容器盖与容器应封闭良好,如不能自行盖严的应设锁卡装置。
4.2.21.2.4容器盖与容器应配备盖机联锁装置,联锁开关应固定在容器本体上,并确保启盖后即能切断动力回路。
4.2.21.3带有碾、绞、压、挤、切伤的部位
4.2.21.3.1绞肉机应配备送料的辅助工具,严禁用手推料。
4.2.21.3.2绞肉机的加料口或托盘所使用的材料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并与加料口固定连接。
4.2.21.3.3压面机轧辊应便于装拆,调整灵活,定位可靠。
4.2.21.3.4压面机加料处应配备专用刮面板,严禁用手推、刮面粉。
4.2.21.4设备的电源控制开关应单机设置,严禁多台设备共用一个控制开关,设置的位置应方便作业人员操作;对于受烟尘、水等因素影响较大的控制开关应有防护装置,并配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
4.2.22输送机械
4.2.22.2急停装置
4.2.22.2.1机械化运输线上每隔20m长度范围内应至少设置一个急停开关;皮带输送机的人行一侧,应设置全程的拉绳急停开关。
4.2.22.2.2操作工位、升降段或转弯处应设置急停开关。
4.2.22.3保险装置
4.2.22.3.1皮带输送机在两边应设置防跑偏挡轮,并运转灵活,销轴无窜动。
4.2.22.3.2驱动装置中应设置过载保护装置,且运行可靠。
4.2.22.3.3链式输送机上坡、下坡处应设置止退器或捕捉器,并运行可靠。
4.2.22.3.4垂直升降机应设置上升、下降限位装置及止挡器,并设有防护栏,其门应设置联锁装置。
4.2.22.4通道、梯台和防护网(栏)
4.2.22.4.1输送机械下方的通道净空高度应大于2m。
4.2.22.4.2输送机械上坡、下坡段或下面有人员通过的部位,应在输送机械的下面设置坚固的防护网(板);输送机械穿越楼层而出现孔口时应设护栏,在人员能接近的重锤张紧装置下方应设立防护栅(栏)。
4.2.22.4.3人员需经常跨越输送机械的部位应设置人行过道(桥)。
4.2.22.5启动和停止装置应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或警示信号。
4.2.23工业梯台
——固定式钢直梯踏棍载荷在其中点承受1kN垂直集中活载荷时,允许挠度不大于踏棍长度的1/250;每对梯子支撑及其连接件应能承受3kN的垂直载荷及0.5kN的拉出载荷;
——固定式钢斜梯应能承受5倍预定活载荷标准值,并不小于施加任何点的4.4kN集中载荷;钢斜梯水平投影面上的均布活载荷标准值应不小于3.5kN/m2;
——钢平台区域内应能承受不小于3kN/m2均匀分布活载荷。
4.2.23.2固定式钢斜梯踏板及钢平台铺板应采用花纹钢板或经防滑处理的钢板制作。
4.2.23.3结构要求
4.2.23.3.1钢直梯的结构要求为:
——所有的踏棍垂直间距应相等,相邻踏棍垂直间距应为225mm~300mm,梯子下端的第一级踏棍距基准面距离应不大于400mm,顶部踏棍与到达面的步行表面应处于同一水平面;
——梯梁间踏棍供踩踏表面的内侧净宽度应为400mm~600mm,在同一攀登高度上该宽度应相同。由于工作面所限,攀登高度在5m以下时,梯子内侧净宽度可小于400mm,但应不小于300mm;
——高于起程面2200mm~3000mm处应设置安全护笼,其笼箍内径应在650mm~800mm之间;水平笼箍垂直间距应不大于1500mm,立杆间距应不大于300mm,均匀分布,护笼各构件形成的最大空隙应不大于0.4m2;
——护笼顶部在平台或梯子顶部进、出平面之上的高度应不小于1050mm,并有进、出平台的措施或进出口。
——单段梯高宜不大于10m,攀登高度大于10m时宜采用多段梯,梯段水平交错布置,并设梯间平台。
4.2.23.3.2钢斜梯的结构要求为:
——钢斜梯内侧净宽度:单向通行宜为600mm,经常单向通行及偶尔双向通行宜为800mm,经常双向通行宜为1000mm;
——踏板的前后深度应不小于80mm,相邻两踏板的前后方向重叠应在10mm~35mm之间;踏板间距宜为225mm~255mm;
——由突缘前端到上方障碍物的垂直距离应不小于2000mm;
——梯宽不大于1100mm两侧封闭的斜梯,应至少一侧有扶手,且设在下梯方向的右侧;梯宽大于1100mm但不大于2200mm的斜梯,无论是否封闭,均应在两侧安装扶手;梯子扶手中心线应与梯子的倾角线平行,梯子扶手的高度由踏板突缘到扶手的上表面垂直测量应不小于860mm,不大干960mm;支撑扶手的立柱应从第一级踏板开始设置,间距不宜大于1000mm。
4.2.23.3.3钢平台的结构要求为:
——通行平台的无障碍宽度应不小于750mm,单人偶尔通行平台的宽度可适当减小,但应不小于450mm;梯间平台(休息平台)的宽度应不小于梯子的宽度;
——平台地面到上方障碍物的垂直距离应不小于2000mm;
——踢脚板顶部在平台地面之上高度应不小于100mm,其底部距地面应不大于10mm;
——当平台距基准面高度小于2m时,防护栏杆高度应不低于900mm;距基准面高度大于等于2m并小于20m时,防护栏杆高度应不低于1050mm;距基准面高度大于20m时,防护栏杆高度应不低于1200mm;
——防护栏杆端部应设置立柱,立柱间距应不大于1000mm;在扶手与踢脚板之间应至少设置一道中间栏杆,其与上、下方构件的空隙间距应不大于500mm。
4.2.23.3.4活动人字梯铰链完好无变形,两梯之间梁柱中部应有限制拉线,撑锁固定装置牢固;梯子与地面接触部位应设置防滑装置。
4.2.23.3.5竹梯构件不得有连续裂损2个竹节或不连续裂损3个竹节;梯子与地面接触部位应设置防滑装置。
4.2.24移动平台
4.2.24.1操作平台
4.2.24.1.1结构件安全系数应满足如下规定:
——升降台承载构件(不包括脆性材料)的安全系数应大于2;
——脆性材料(如铸铁等)制成的升降台承载构件的安全系数应大于5;
——工作台承受最大载重量,通过钢索或链条,或者两者并用的系统送递升降动力时,钢索、链条的安全系数应大于8。
4.2.24.2升降台在升降过程中自然偏摆量应不大于0.5%的最大起升高度。
4.2.24.3升降台应设置防止支腿回缩装置,在工作台承受最大载重量停留15min时,支腿的回缩量应不大于3mm。
4.2.24.4工作台升降的安全保护
4.2.24.4.1在动力油路等出现故障时,应设置防止工作台失控下降的安全装置(允许有控下降)。
4.2.24.4.2若工作台能在水平面内旋转,当旋转至某一角度后应设置锁定装置将工作台锁住;在行驶状态时应确保工作台不旋转。
4.2.24.4.3工作台上升至最大起升高度时,上升极限位置限制器应自动切断工作台上升动力源。
4.2.24.5升降车和行驶速度大于4km/h的自行式升降台应设置报警装置。
4.2.24.6工作台四周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000mm的保护栏杆或其他保护设施,栏杆应承受1000N静集中载荷;工作台表面应防滑;当升降台动力源切断时应设置紧急下降的装置。
4.2.24.7操作按钮设置合理,显示准确、清晰。
4.2.25锅炉与辅机
4.2.25.1资料应满足下列要求:
——出厂、安装资料齐全;
——运行记录齐全、完整。
4.2.25.2安全附件
4.2.25.2.1安全阀应符合下列规定:
——额定供热量大于30×104kcal/h的热水锅炉和蒸发量大于0.5t/h蒸汽锅炉应至少安装两只安全阀;其余热水锅炉和蒸汽锅炉应至少安装1只安全阀;
——每年检验一次,铅封完好,运行时每周进行一次手动排气试验,每月进行一次自动排气试验,并做好运行记录;
——杠杆式安全阀应设有防重锤自行移动的装置和限制杠杆越位的导架;弹簧式安全阀应设有提升把手和防止随意拧动调整紧固装置;静重式安全阀应设有防止重片飞出的装置。
4.2.25.2.2水位表应符合下列规定:
——额定蒸发量大于0.5t/h的锅炉应至少安装二只独立的水位表;
——应有最低和最高极限水位标志线,水位清晰可见;
——排放水管应排至安全的地方,玻璃管式水位表应设置防护罩;
——水位表的照明灯应采用安全电压,布线应设有隔热措施;
——水控汽阀无泄漏。
4.2.25.2.3压力表应符合下列规定:
——精度不低于2.5级,量程宜为工作压力的1.5~3倍,表盘直径不小于100㎜,刻度盘上标有最高工作压力红线;
——每6个月校验一次;压力表旋转式三通旋塞应灵活、无泄漏。
4.2.25.2.4排污阀应灵活、无泄漏,污水应排放至安全地点。
4.2.25.2.5炉水取样冷却器冷却效果明显,且确保冷热水管路畅通。
4.2.25.3保护装置
4.2.25.3.1蒸发量大于或等于2t/h的锅炉应装设高低水位报警器和高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
4.2.25.3.2蒸发量大于或等于6t/h的锅炉应装设超压报警器。
4.2.25.3.3热水锅炉应装设超温报警器及联锁装置。
4.2.25.3.4燃油、燃气、燃煤(粉)的锅炉应安装可靠的点火联锁保护和熄火联锁保护装置,燃气锅炉烟道应设有防爆门。
4.2.25.4每台锅炉应配置两套给水设备,并保持给水系统畅通。
4.2.25.5本体应无严重漏风、漏烟、漏汽、漏油现象;炉墙无裂纹、炉拱无松垮、隔烟墙无烟气短路。
4.2.25.6水处理
4.2.25.6.1蒸发量小于2t/h的锅炉宜采用炉内加药处理,加药装置应完好;且有加药记录,pH值测试记录。
4.2.25.6.2蒸发量大于或等于2t/h的锅炉应采取炉外水处理,盐泵、盐池、水处理系统应运行正常,给水和炉水的化验记录齐全。
4.2.25.6.3经处理后的水质应能达到GB/T1576的指标要求,水垢厚度应小于1.5㎜。
4.2.25.7辅机
4.2.25.7.3粉煤间、输煤廊电气设施应符合防爆要求;皮带输煤机人行侧应设有全程的拉绳急停开关;加煤机上限位装置应灵敏、可靠。
4.2.25.7.4管道漆色及保温应准确、完好,且无泄漏。
4.2.25.8热力站
4.2.25.8.1当热水供应系统换热器热水出口上装有阀门时,应在每台换热器上设安全阀;当每台换热器出口管不设阀门时,应在生活热水总管阀门前设安全阀。
4.2.25.8.2蒸汽热力站应根据负菏的需要设置分汽缸,蒸汽主管和分支管上应装设阀门。当各种负荷需要不同的参数时,应分别设置分支管、减压减温装置和独立安全阀。
4.2.26压力容器
4.2.26.1资料应满足下列要求:
——应注册登记,并按周期进行检验,注册登记证号应印制在本体上;
4.2.26.2本体
4.2.26.2.1接口部位的焊缝、法兰等部件应无变形、无腐蚀、无裂纹、无过热及泄漏,油漆应完好。
4.2.26.2.2连接管元件应无异常振动,无磨擦、无松动。
4.2.26.2.3支座支撑应牢固,连接处无松动、无移位、无沉降、无倾斜、无裂纹等。
4.2.26.3安全附件
4.2.26.3.1泄压装置、显示装置、自动报警装置、联锁装置应完好;检验、调试、更换记录齐全,并在检验周期内使用。
4.2.26.3.2压力表应符合下列规定:
——指示灵敏、刻度清晰,铅封完整,装设点应方便观察;
——量程为容器工作压力的1.5~3倍,其精度不低于2.5级,表盘直径不应小于100㎜,表盘上应标示出最高工作压力红线。
4.2.26.3.3安全阀应符合下列规定:
——铅封完好,且动作灵敏;
——安装在安全阀下方的截止阀应常开,并加铅封。
4.2.26.3.4爆破片应符合下列规定:
——符合容器压力、温度参数的要求;单独爆破片作为泻压装置时,爆破片与容器间的截止阀应常开,并加铅封;
——爆破片与安全阀串联使用的,爆破片在动作时不允许产生碎片;
——对于盛装易燃介质、毒性介质的压力容器,安全阀或爆破片的排放口应装设导管,将排放介质引至安全地点,并进行妥善处理。
4.2.26.3.5液位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设有最高、最低液位标志;
——玻璃管式液位计设有防护罩;
——用于易燃或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介质的液位计上应装有防泄漏的保护装置。
4.2.26.4快开门式压力容器的门、盖联锁装置应具有以下功能:
——快开门达到预定关闭位置时方能升压运行;
——当容器内部的压力完全释放后,联锁装置脱开后方能开启门、盖;
——具有上述动作的同步报警功能。
4.2.26.5运行时应无超压、超温、超载,且无异常振动、响动。
4.2.26.6疏水器应保持畅通,并对周围环境无污染。
4.2.27工业气瓶
4.2.27.1检验周期应符合:
——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应每二年检验一次;
——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应每三年检验一次;
——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应每五年检验一次;
——低温绝热气瓶应每三年检验一次。
4.2.27.2气瓶本体
4.2.27.1.1瓶体漆色、字样应清晰,且符合GB7144的规定。
4.2.27.1.2瓶体外观应无缺陷,无机械性损伤,无严重腐蚀、灼痕。
4.2.27.1.3瓶帽、瓶阀、防震圈、爆破片、易熔合金塞等安全附件应齐全、完好。
4.2.27.3气瓶储存
4.2.27.3.1气瓶应储存于专用库房内,并有足够的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
4.2.27.3.2存放可燃气体气瓶和助燃气体气瓶的库房耐火等级应不低于二级,其门窗的开向以及电器线路应符合防爆要求;库房外应设置禁火标志;消防器材的配备应符合GB50140的规定。
4.2.27.3.3可燃气体气瓶和助燃气体气瓶不允许同库存放。
4.2.27.3.4空、实瓶应分开存放,在用气瓶和备用气瓶应分开存放,并设置防倾倒措施。
4.2.27.3.5应采取隔热、防晒、防火等措施。
4.2.27.4气瓶使用
4.2.27.4.1溶解气体气瓶不允许卧放使用。
4.2.27.4.2气瓶内气体不得耗尽,应留有不小于0.05Mpa的余压。
4.2.27.4.3工作现场的气瓶,同一地点存放量不得超过20瓶;超过20瓶则应建二级气瓶库。
4.2.27.4.4气瓶不得靠近热源和明火,应保证气瓶瓶体干燥。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的气体的气瓶应避开放射性源。
4.2.27.4.5不得采用超过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
4.2.27.4.6气瓶减压器的压力表应定期校验,乙炔瓶工作时应安装回火防止器。
4.2.28空压机(站、水冷却系统)
4.2.28.1安全装置
4.2.28.1.1压力表应指示灵敏、刻度清晰、铅封完整,表盘上应有最高工作压力警示线,并在检验周期内使用。
4.2.28.1.2温度计应刻度清晰,并在检验周期内使用。
4.2.28.1.3安全阀应铅封完好,并在检验周期内使用。
4.2.28.1.4液位计(油标)标识应清晰、准确,并设有最低、最高油位标记。
4.2.28.2保护装置
4.2.28.2.1工作压力达到额定压力时,超压保护装置应能自动切换为无负荷状态。
4.2.28.2.2驱动功率大于15kw的空压机,超温保护装置应能使每级排气温度超过允许值时自动切断动力回路。
4.2.28.4螺杆式空压机的门、盖应确保运行时不得开启或拆卸。
活塞式空压机与储罐间的止回阀、冷却器、油水分离器、排空管应完好、有效。
4.2.28.5电气安全
4.2.28.5.1电柜、同步电机的屏护栅栏应齐全、可靠。
4.2.28.5.2有高压控制的空压站,绝缘鞋、绝缘手套等高压用具应在检验周期内使用。
4.2.28.6冷却水系统
4.2.28.6.1冷却塔风扇的防雷设施应可靠,并与PE线连接。
4.2.28.6.4泵站、空压站房内不得积水、积油;冷却水管不得漏水。
4.2.29工业管道
4.2.29.1工业管道的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进行注册登记,并按检验周期进行检验;
——技术资料应有管道总平面布置图及长度尺寸、导除静电平面布置图、导除静电和防雷接地电阻测试记录、安装和验收资料。
4.2.29.3管道本体
4.2.29.3.1输送易燃、易爆、有毒介质的管道无泄露;一般管道的泄露点每1000m不应超过三个点。
4.2.29.3.2地下、半地下敷设的管道应采取防腐蚀措施;地下敷设的管道应在地面设置走向标识。
4.2.29.3.3输送助燃、易燃、易爆介质的管道,凡少于5枚螺钉连接的法兰应接跨接线,每200m长度应安装导除静电接地装置,接地电阻应小于100Ω,定期监测,并保持记录。
4.2.29.3.4热力管道保温层应完好,无破损。
4.2.29.4管道支撑和吊架
4.2.29.4.1架空管道支撑、吊架应牢固、齐全。
4.2.29.4.2架空管道下方如有车辆通行时,应悬挂限高标志。
4.2.30油库及加油站
4.2.30.1企业应保存下列资料:油罐设计资料、导除静电接地布置图及验收和定期测试记录、防雷设计及定期检测报告、消防审批及验收资料。
4.2.30.2油库布置
4.2.30.2.1安全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电气线路、架空线不应跨越油库、加油站,其平行距离应为电杆高的1.5倍;
——当安全间距小于上述规定时,油库、加油站与其相邻一侧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2m的非燃烧实体围墙。
4.2.30.2.2消防通道应设置双向车道,并保证车辆可环行或留有车辆调头的场地,路面不应采用沥青路面。
4.2.30.2.3油库应具备良好的自然通风,若自然通风不足时应设有机械通风。
4.2.30.2.4地上油罐区四周应设高度为1m的防火堤,防火堤内脚底至罐壁净距离应大于2m;防火堤排水口应设有水封井,下水通过水封井向库外管网排放。
4.2.30.3工艺及设施
4.2.30.3.1采用卧式罐应有足够的强度,并设有良好的防腐和导除静电措施。
4.2.30.3.2汽油罐、柴油罐应埋地安装,严禁安装在室内或地下室内。
4.2.30.3.3加油站的油罐宜设有高液位报警功能的液位计。
4.2.30.3.4玻璃管式、板式液位计应有最高液位警示标识。
4.2.30.3.5油车卸油时应采用导除静电耐油软管,或单独安装接地装置。
4.2.30.4油罐通气管
4.2.30.4.1汽油罐与柴油罐的通气管应分开设置。
4.2.30.4.2通气管口管径和高度应符合要求。
4.2.30.4.3通气管沿建筑物敷设时管口应高于建筑物顶1.5m以上。
4.2.30.4.4通气管口应安装阻火器,当采用卸油气回收系统时,汽油通气管口应设置机械式呼吸阀。
4.2.30.4.5呼吸阀、阻火器外观应定期检查,并保存记录。
4.2.30.5防雷、防静电接地
——钢油罐应作防雷接地,其接地点不得少于两处,接地点沿油罐周长布置,其间距应小于30m;当罐顶装有避雷针或利用罐体作接闪器时,接地电阻应小于10Ω,当油罐仅作防感应雷击时,接地电阻应小于30Ω;
——装有阻火器的地上固定钢油罐,当顶板厚度大于或等于4mm时可不装引下线,当顶板厚度小于4mm时应装避雷针;
——浮顶油罐可不设避雷针(线),但应将浮顶与罐体用两根截面积不小于25mm2的软绞线作电气连接。
——地上非金属罐应装设独立避雷针(线)。油罐的金属附件和罐体外露金属件应作电气连接并接地;
——地下油罐通气管、呼吸阀、量油孔等金属附件应作电气连接;
——独立避雷针的接地装置与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应分开。
4.2.30.5.2防静电接地装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输油钢管上的法兰少于5枚连接螺丝的应接跨接线,跨接线可采用铜、铝片或铜丝编接软线,压接紧固;
——储存甲、乙、丙类油品的储罐,应做防静电接地,钢油罐的防感应雷击接地装置可兼作防静电接地装置;
——甲、乙、丙类油品的油罐车和罐装设备,应作防静电接地,装桶现场应设置油罐车与油桶跨接的防静电接地装置;
——架空、地沟敷设的管道始、末端分支处,以及直线段的每隔200m~300m处,应设置防静电的接地装置,架空管道还应设置防感应雷击措施,其接地电阻应小于30Ω。
4.2.30.6库房(区)防爆
4.2.30.6.1油库及产生爆炸性气体场所内电器设施、线路、开关均应按防爆要求安装。
4.2.30.6.2油库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门、窗应向外开放,设高、低窗进行自然通风,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时,应设置机械通风。
4.2.30.6.3库房外有值班室与其相毗邻的,两者间为防火墙隔开。当墙体无孔、洞、门窗相连时,值班室内电气设施可不采用防爆型。
4.2.30.6.4库房内采用镶入壁式照明灯具,并能可靠隔离时,可不采用防爆型。
4.2.30.6.5油库内使用的开桶、抽油工具,应使用不产生火星的材料制作。
4.2.30.7消防设施
4.2.30.7.2灭火器材应定位存放,并在检验周期内使用;灭火器材存放点设有编号、责任人;库房外灭火的砂、铲、桶应齐全。
4.2.30.7.3消防通道应畅通,无占道堵塞现象,并留有消防车可调头的回车道。
4.2.30.7.4厂区消防栓保护范围内的水枪、水带、扳手等附件应配备齐全。
4.2.30.7.5库内应备有燃油车辆进入库区配戴的灭火罩;严禁电动车进入库区。
4.2.30.7.6库内应按储存的油品种类配置相应的报警装置。
4.2.30.7.7库外应设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应设有储存油品名称、特性、数量及灭火方法的标识牌。
4.2.31助燃、可燃气体汇流排
4.2.31.1企业应保存下列资料:汇流排设计资料、材质证明、导除静电接地装置图及检测记录等。
4.2.31.2汇流排间
4.2.31.2.1与有明火作业的间距应大于30m。
4.2.31.2.2耐火等级应不低于二级,门、窗向外开启;门、窗、孔洞不得与产生明火的区域连通。
4.2.31.2.3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应设置泄压设施,其泄压面积应符合GB50016的规定。
4.2.31.2.4照明、动力线路、电器设备应选用防爆型。
4.2.31.2.5应有良好的通风措施,出风口不得朝向明火产生的区域;凡可燃气体汇流排间内应配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
4.2.31.2.6管道导除静电措施应符合本标准4.2.29.3.3的规定。
4.2.31.3气瓶
4.2.31.3.1应设有防倾倒装置。
4.2.31.3.2气瓶连接处应安装减压装置,压力表应定期校验。
4.2.31.4汇流排出口应设有止逆阀;乙炔汇流排出口和用户岗位均应安装回火防止器,其管道和附件应使用含铜、银少于70%的合金制作,且无泄露。
4.2.32制气转供站
4.2.32.1资料应满足下列规定:
——储罐设计资料、产品合格证、压力容器注册和定期检验记录;
——安装质量证明书;
——导除静电接地系统图及测试记录;
——防雷系统图及测试报告等。
4.2.32.2站房耐火等级应达到一、二级的要求,站房的门窗应向外开启。
4.2.32.5安全泄放装置和压力表
4.2.32.5.1安全泄放装置(或安全阀)、压力表应定期校验,标记齐全。
4.2.32.5.2安全阀排放管应将气体引向无明火或无易燃易爆物质的地方排放。
4.2.32.5.3安全阀下方安装截止阀时,截止阀应常开,并设有铅封或其它防止误操作的措施。
4.2.32.6加压泵、风机和水泵
4.2.32.6.1应符合输送气体介质的防爆要求。
4.2.32.6.2传动系统应设置防护罩。
4.2.32.6.4加压泵和鼓风机应与主动力回路联锁,信号装置齐全、可全靠。
4.2.32.8液化石油气站、氧气站、煤气站、各类转供调压站
4.2.32.8.1液化石油气站应符合以下规定:
——充装秤每三个月校验一次,且应采取导除静电和防止地面产生火花的措施;
——充装枪扎头应灵活、严密,胶管应有导除静电的措施;
——储罐喷淋系统的水压应大于0.2MPa,管道无堵塞,喷淋水能均匀分布在罐体表面(含液位计、阀门等重要部件);
——防火堤、水封井应符合本标准4.2.30.2.4的规定;
——站内消防水池的储备量应按火灾连续6h所需最大用水量计算。
4.2.32.8.2氧气站应符合以下规定:
——灌瓶间、实瓶库、汇流排间、储气囊间的窗户宜避免阳光照射;瓶库应为单层建筑,地面应平整并不得产生火花;气瓶应设有防倾倒装置;
——液氧罐体、氧气管道应有导除静电接地装置,厂区管道分岔、支管道每隔80m~100m处、进出车间建筑物等应设有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应小于10Ω;
——压缩机的排气口、空分系统应有定期清理积炭,并保存记录;
——储气囊压力自动调节系统应能可靠防止超压运行;
——水浴蒸发器水位应不低于最低水位线;水温应保持在40℃以上;液氧水浴蒸发器系统应设置低温报警及液氧泵停车的联锁装置,蒸发器的氧气出口温度应不低于0℃;
——与氧气接触的工具应严禁沾染油污;
——气瓶充装的超压报警装置应定期校验;充装使用的密封材料应不产生火花和非燃物质。
4.2.32.8.3煤气站应符合以下要求:
——厂房应与其它厂房分开布置,与民用建筑距离应大于25m;设计产量小于6000m3/h的煤气站可与用户车间毗邻,但应设防火墙;煤气站皮带间、操作间、排送机房应采用半敞开结构,厂房耐火等级应不低于二级;
——煤气发生炉的看火孔、加煤机、煤斗、排送机、双联竖管、洗涤塔等应无泄露;
——煤气发生炉的空气进口管道应设置控制阀和水封止逆阀,运行时高水位应液流正常;
——煤气站、低压总管末端应设防爆阀;
——煤气发生炉双联竖管,洗涤塔低压总管末端、排送机进出口、高压总管末端、总阀的前后、用户进口处、用户末端均应设有放散管,其高度应高于气窗4m,距地面不低于10m;
——煤气发生炉炉底水封、最大阀水封、灰盘水封、半净总管隔离水封、双联竖管隔离水封应保持畅通和液流正常;
——当空气总管压力升到设计值时,应能自动启动排送机,当降到允许值时,应自动停止煤气排送机的运行;当空气鼓风停机时,应能自动停止排送机运行;
——厂区煤气管道的坡度应大于5‰,用户煤气管道的坡度不宜小于3‰,管道最低点应设排水器,排水器液流水位正常;
——应急救护仪器、化验检测设备应齐全,并定期维护保养。
4.2.32.8.4各类气体转供调压站、计量站应符合本标准4.2.31.2、4.2.31.3、4.2.31.5的规定。
4.2.33涂装作业
4.2.33.1涂漆前处理、喷漆、涂料配制等应与其他生产工序隔开布置;前处理间、喷涂间、二级油漆库、调漆间耐火等级应不低于二级;调漆(含有机溶剂)间应单独设置,并与火灾、爆炸危险区(1区)的安全距离应大于6m。喷丸设备应符合本标准4.2.15.7.4的规定。
4.2.33.2涂漆前处理、涂漆、喷粉作业场所应在利用自然通风的同时设置局部机械通风,必要时应采取全面强制通风。
4.2.33.3涂装前处理、涂装作业应采用封闭作业方法并使作业空间保持微负压,喷漆作业时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系统,并对其定期校验。
4.2.33.4各种喷涂器具和进入喷涂室的设备、辅助装置都应符合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中使用的安全技术条件。
4.2.33.5电泳漆槽应做绝缘处理,且确保干燥条件下耐压20kV,并定期测试。
4.2.33.6浸漆、淋涂、滚涂应设置通风装置;淋涂的通风装置与供漆泵动力机构联锁。
4.2.33.7烘干与固化
4.2.33.7.1烘干室及循环风管应有良好的保温层,外壁温度不应高于室温15℃;烘干室与燃烧装置间的连接管应采用非燃材料隔热,外壁温度不应超过70℃。
4.2.33.7.2烘干室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其接地电阻值应符合要求。
4.2.33.7.3装有电器设备的烘干室其金属外壳应有PE线,接地电阻值应符合要求。
4.2.33.7.4烘干室外部电器、导线应使用耐高温的绝缘层;接线端子应设有防护罩。
4.2.33.7.5燃油、燃气烘干室的窥视窗应能清晰监视火焰情况;熄火保护装置应具备燃烧器熄火时自动切断燃料供给的功能。
4.2.33.7.6烘干室应设置温度自动控制报警装置,并定期校验。
4.2.33.7.7烘干室排气管上应安装防火阀,当烘干室内发生火灾时,应能自动关闭阀门,同时使循环风机和排风机自动停止工作。
4.2.33.8防火防爆
4.2.33.8.2高度危险区域(1区、11区)应设置安全报警装置,并与自动灭火装置连锁。
4.2.33.8.3中央空调的管道在进入火灾危险场所前应设置防火阀。
4.2.33.8.4电气设施应符合整体防爆要求;距通风系统排风口6m内的电气设施应为防爆型。
4.2.33.9作业区域
4.2.33.9.1涂装作业场所内的工艺管线、排风管道及调漆间易燃易爆物品储存设备等均应设有可靠的防静电接地装置。当防静电接地与其它用途的接地装置共用时,其接地电阻值应以最低值确定。
4.2.33.10调漆间存放油漆、稀释剂的数量应不超过当天用量,二级库存放油漆、稀释剂的数量应不超过三天的用量,现场存放油漆、稀释剂的数量应不超过当班用量;开桶、搅拌、抽取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
4.2.33.11涂装作业场所应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二级油漆库、调漆间应设有《安全技术说明书》。
4.2.34危险化学品库
4.2.34.1库房建筑物
4.2.34.1.1库房耐火等级应不低于二级,门窗应向外开启。
4.2.34.1.2库房与明火间距应大于30m;电气线路不得跨越库房,平行间距应不小于电杆1.5倍。
4.2.34.2物品存放
4.2.34.2.1危险化学品应按其特性,分类、分区、分库、分架、分批次存放。
4.2.34.2.2严禁爆炸性物质与其它任何物质同库存放。
4.2.34.2.3严禁相互接触或混合后能引起爆炸,氧化着火的物质同库存放。
4.2.34.2.4严禁灭火方法不同的物质同库存放。
4.2.34.2.5严禁剧毒品与其它任何物质同库存放。
4.2.34.2.6遇热、遇火、遇潮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映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应存放在露天或有潮湿、积水的建筑物中。
4.2.34.2.7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不应与爆炸品、氧化剂、易燃品、自燃品、腐蚀品存放于同一库房中。
4.2.34.2.8剧毒品应专柜存放,并严格执行“五双”制,即:双本帐、双人管、双把锁、双人领、双人用。
4.2.34.2.9存放处及使用场所应有《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
4.2.34.3隔热和通风
4.2.34.3.1库房应采取高低窗的自然通风,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
4.2.34.3.2门窗的玻璃应设置防止阳光直射的措施。
4.2.34.3.3库房屋面宜架设隔热层或增设喷淋降温装置。
4.2.34.4防爆和防静电
4.2.34.4.1应根据存放物品的特性采取相应等级的防爆电器。
4.2.34.4.2库内设备、工艺管道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4.2.34.4.3所使用的工具应满足防火防爆的要求。
4.2.34.5消防
4.2.34.5.2消防通道应畅通,无占道堵塞现象,并留有消防车可调头的回车道。厂区消防栓保护范围内的水枪、水带、扳手等附件应配备齐全。
4.2.34.5.3库房外应设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应设有储存物品的名称、特性、数量及灭火方法的标识牌。
4.2.34.6危险化学品的废弃物和包装容器应统一回收、统一处理。
4.2.35变配电系统
4.2.35.1资料应符合如下规定:
——“六图”:高低压变配电系统一次原理图、高低压变配电系统二次展开图(包括继电保护)、高低压变配电站(所)设备布局及其安装图、厂区供电系统包括主干PE或PEN线平面布置图(包括接地系统或装置布局)、各车间或独立单元供电系统图、地下隐蔽工程图;
——“四单”:主要电气设备(包括继电保护)电缆线路试验合格报告单、安全用具及防护用品电气试验合格报告单、电气设备出厂检验合格报告单或安装交接性试验报告单、接地装置监测(检测)数据报告单;
——“二票”:变配电站工作票、操作票;
——其他应提供的基础技术与管理信息资料(包括综合自动控制系统)。
4.2.35.2环境条件
4.2.35.2.1安全技术防护措施应符合当地环境条件下的安全运行、安装检修、短路和过电压或欠电压、过电流(过载)和接地故障保护的安全要求,防护等级匹配,绝缘、屏护、间距可靠,标识清晰。
4.2.35.2.3消防通道应保持畅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场)。
4.2.35.2.4预防油品流散和通风应符合以下规定:
——总油量超过100kg油浸电力变压器应安装在独立的变压器间,下方设置储存变压器油的事故储油池;必要时,设置挡油和排油设施。
——预装式变电站及其干式变压器应在专用房间内采取可靠的通风排烟和降温散热措施;多层或高层建筑物内宜选用干式气体绝缘或非可燃性液体绝缘变压器。
4.2.35.2.5站房门、窗及开孔应符合如下要求:
——门、窗向外开启,并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且不宜直通含有酸、碱、蒸汽、粉尘和噪声严重的场所;
——高压室门应向低压间开,相邻配电室门应双向开启;
——门、窗及孔洞应设置防小动物侵入的金属网,并遮阳、防雨雪。
4.2.35.3变压器、发电机
4.2.35.3.2温控装置连接应正确,信号清晰,不超过其允许值。
4.2.35.3.3绝缘、接地故障保护等保护装置应完好、可靠,有定检资料。并应配置在异常情况下用于信号或跳闸的保护装置,且完好、可靠,有定检资料。
备用发电机组与电力系统应设置可靠的联锁装置。
4.2.35.3.4瓷瓶套管应清洁无积尘、无裂纹、无放电痕迹。
4.2.35.3.5室内应有良好的采光和通风,设备运行时无异常声响,高压隔离刀闸断路器手力操动开关应加锁。
4.2.35.3.6变压器外廓(防护外壳)与变压器室门和墙壁应符合以下要求:
——干变(有IP2X及以上防护等级)外廓与门净距:1000KVA以下应为0.6m,1250~2500KVA应为0.8m;干变之间距离应大于1m,并应满足巡视维修的要求;
——配电装置中电气设备的网状遮栏高度应大于1.7m,网孔应小于40×40mm,围栏门应装锁。栅状遮栏高度应大于1.2m,其最低栏杆至地面净距应小于200mm。所有屏护遮拦装置应安装牢固,PE线连接可靠;
——危险部位(工况)应有遮栏与警示色标,或监视报警装置。
4.2.35.4高低压配电装置、电容器
4.2.35.4.1配电装置的布置应符合如下要求:
——裸露的带电体上方不应敷设照明线路、动力线路、信号线路或其他管线;
——屏前通道上方裸导电体距地面高度低于2.5m、屏后低于2.3m时应设置遮护物,其他有危险电位的裸带电体应设置遮护;
——室内所设置的遮护物或外罩的防护等级应按要求选择,但至少不应低于GB4208的IP2X级,低压裸带电体与遮护物净距应大于100mm,板状屏护应大于50mm,且安装牢固、可靠。当采用遮护物和外罩有困难时,可采用阻挡物进行保护。
4.2.35.4.2所有瓷瓶、套管、绝缘子应清洁无裂纹,安装牢固;母排应清洁整齐,间距合格;相序包括N排、PE排标识应明显,漆色无变色或变焦现象;接点连接应良好,无烧损痕迹。
4.2.35.4.3各类电缆及高(低)压进线、出线敷设除满足设计规定还应符合如下要求:
——电缆绝缘应可靠,接头(包括PE线)牢固,整齐清洁,电缆沟内干燥无杂物;
——高低压电力电缆、强电、弱电控制电缆应按顺序分层配置,并保持安全间距;
——电缆敷设时,弯曲部位应满足如下要求:无铅包和钢铠护套的橡皮绝缘电力电缆、聚氯乙烯绝缘电力电缆、控制电缆最小允许弯曲半径为10倍的电缆外径;有钢铠护套的橡皮绝缘电力电缆最小允许弯曲半径为20倍的电缆外径;交联聚乙烯绝缘电力电缆最小允许弯曲半径为15倍的电缆外径。
4.2.35.4.4断路器应在额定参数下可靠地接通、分断和保护装置。并符合:
——断路器灭弧介质绝缘应可靠,无泄漏和变色,定期维护保养和试验应合格;
——高压开关成套装置刀闸接触应良好,联锁保护装置可靠;
——当采用屋内气体绝缘金属封闭开关设备的配电装置,在低位区应配置SF6泄漏报警仪及事故底部排风装置。
4.2.35.4.5操动机构应能可靠地分合电路,合闸到位,脱扣装置整定有效。双电源供电或自发电应加装联锁装置。
4.2.35.4.6空气开关刀闸灭弧罩应完整,触头平整。
4.2.35.4.7电力电容器应设置单独的控制和保护装置。充油电容器外壳应无异常变形,无渗漏。成套电容器柜单列布置时,正面与墙面距离应大于1.5m;双列布置时,柜面之间距离应大于2m。电容器室的门应向外开,有良好的通风。
4.2.35.4.9安全用具及防护用品应在检验周期内使用,并存放合理。
4.2.35.4.10室内、外配电装置的最小安全净距、通道与围栏应符合如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