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李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决定,对8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13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
鼓励企业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依法申请修复失信记录。
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司法部正会同有关部门加快推进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进程,还将加快推进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等法规项目的制修订工作。
此次修改、废止部分行政法规有哪些内容?
一是切实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修改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等4部行政法规中涉及的已不使用的机构名称、已调整的机构名称、职责划转涉及的机构名称等。
二是持续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修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删去其中关于外国企业申请代表机构注销登记时需提交外汇部门证明文件的规定。
四是与上位法做好衔接。修改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与2022年修正的对外贸易法关于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相衔接,对该条例中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法律责任等内容作相应修改。
五是废止煤炭送货办法等13部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行政法规。
此次修改、废止部分行政法规有哪些特点?
一是突出优化政务服务。《决定》删去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中,关于外国企业申请代表机构注销登记时,需提交外汇部门证明文件的规定,也就是说,今后企业需要提交的材料更加精简了,这既适应了当前管理的工作实际,也有利于提升服务质效,增强经营主体的获得感。
二是注重规范监管执法。针对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根据修改后的标准化法和国务院关于清理工作的要求,删去条例中关于对有关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进一步提升监管执法的精细化、规范化。针对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赋予执法人员行政检查手段,加强对企业信息公示违法行为的监管,强化法律义务的落实,防止“劣币驱逐良币”。
三是适应行政管理需要。修改调整教学成果奖励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中有关机构名称,切实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适应当前我国行政管理体制的实际,使行政机关能够依法有效实施行政管理。同时,让人民群众更加及时准确地找到相应部门,为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四是强化法律法规的衔接配套。根据民法典、对外贸易法等法律规定,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修改;废止煤炭送货办法等13部已不适应当前经济体制变化、改革发展实际需要以及有关领域工作实际的行政法规,这样就可以使我们的法律体系更加和谐、更加完备。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修改内容主要包括3个方面
二是完善企业退出机制。为推动解决存量“僵尸企业”有序退出市场,结合监管执法实际,规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三是强化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赋予执法人员行政检查手段,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可以采取现场检查、查阅资料、了解情况、查询账户等措施,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同时严格规范执法人员履职程序。加大对信息公示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决定》对4部行政法规中有关机构名称作出了修改
规范行政执法避免执法变成“执罚”
●2022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推动行政处罚裁量适当,要求对同一种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处罚种类、幅度,或者法律、法规、规章对不予、免予、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条件只有原则性规定的,要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防止过罚不相适应、重责轻罚、轻责重罚。
●2023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运动式执法、“一刀切”执法、简单粗暴执法、野蛮执法等不作为乱作为问题,要求各地区、各部门梳理形成本行政执法领域的执法突出问题清单,开展专项整治和监督行动,强力整治行政执法突出问题。
切实加强营商环境方面的法律制度供给
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司法部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从开展行政法规清理,完善全国统一大市场制度保障、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顶层设计、加强营商环境突出问题的法治督察等方面综合发力,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特别是切实加强营商环境方面的法律制度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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