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区法院的回复,都是给的这个网址,手机上打不开,本人在电脑上打开后,请问政湖南的领导和广大读者看看,在我们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楼区法院还在故意违背事实与法律,公开地包庇枉法裁判的法官!!
2023-11-3016:48:06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在红网“问政湖南”反映“岳阳楼法院法官伪造法律文书、枉法裁判”一事,现逐一回复如下:
(二)关于李振奇反映(2016)湘0602民初417号案件中法官杨艳红销毁李振奇聘请的律师提交的代理词、答辩状、用假证据判案,门面占有使用费计算错误,不同意李振奇追加被告,一案两判的问题
1、(2016)湘0602民初417号案的庭审笔录中详细记录了李振奇聘请的律师陈述的答辩意见和代理意见,承办法官没有将代理词、答辩状销毁的目的和意义。
2、李振奇反映与刘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刘鹏诉讼中提供虚假的承诺书、收款收据、78万元下水道改造的施工合同等证据进行反诉。上述承诺书、收款收据、78万元下水道改造的施工合同上签名的人均没有否认其真实性,李振奇也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上述证据是虚假证据,法院无法认定是虚假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法院参照刘鹏与李振奇租赁合同计算门面占有使用费,符合法律规定。
4、该案原告为岳阳市顶呱呱美食有限公司,被告为李振奇、黄素霞,(2013)楼民一初字第292号判决生效后,被告李振奇、黄素霞拒不按照判决腾空门面,岳阳市顶呱呱美食有限公司起诉要求两被告支付门面占用费,该案与刘鹏、长沙心赢销服装有限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故不同意追加,上诉至中院后,中院也没有追加被告,也没有以遗漏当事人为由发回重审。
2023年12月7日
针对岳阳楼区法院对我们在“问政湖南”上多次反映楼区法院法官杨艳红伪造法律文书、枉法裁判的回复,是违背事实与法律的回复,该回复存在以下错误:
一、我们提供的证据1至7,证据确凿,充分地证明杨艳红法官伪造法律文书;
三、该回复说,心赢销撤回上诉,即等同于没有上诉,在本案中,完全错误!撤回上诉即视为没有上诉,此时如果对一审裁判的上诉期15天未满,则一审裁判在上诉期满后生效;如果一审裁判已经过了15天的上诉期,则一审裁判自二审裁定准许撤回上诉之日生效。
四、该回复说,庭审笔录中详佃记录了本人聘请的律师写的代理词及答辩状意见,没有将其销毁的目的和意义。法院知道,答辩状是庭审之后再递交的,庭审笔录中并没有记录,关健是,我律师的代理词及答辩状对本案的判决起着关健的作用,你法官才会销毁!不然刘鹏怎么会获得二百多万元的不当得利,顶呱呱获得三百多万的不当得利!
五,关于假证的问题,本人与刘鹏的合作协议第十条,刘鹏要投入80万的门面装修改造,刘鹏拿着2011年3月份的门面下水道堵塞之事,伪造现在下水道施工78万的合同,本人提供的该门面物业公司开具的,自本人进店,就没发生过下水道堵塞,还有泥工师傅的证明,证明下水道没有堵塞,这足以证明刘鹏是伪造的假证据。还有承诺书,刘鹏与刘星是亲戚关系,他的证据法院就不能采信!法院还说无法认定这是违背事实!
七、在2016-417、2014-164判决中,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判决,这是适用法律错误!因为本人与刘鹏的合作协议前提是,刘鹏要投入80万的门面改造,刘鹏一分未投,没履行协议,法院还要采用,这就是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楼区法院公开地包庇违法违纪法官,证据确凿,当地政府部门应该追责而不追责!应该纠错而不纠错!明知楼区法院的回复违背事实与法律,就连本人强烈要求举办本人的案件听证会,都不解决,法院依然是上面的回复!正是因为楼区法院、中级法院多次违背事实与法律的回复,本人才强烈要求当地政府部门公开地召开本人的案件听证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