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调解范文10篇

【摘要】调解一直是中国十分有效的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基本机制,但是,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对调解制度的设计不够科学、完善,采用的是“分散式立法”模式,调解员待遇等现实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调解的实效。因此,及时制定一部统一的《调解法》,以充分发挥调解在多元矛盾化解机制的作用,就显得十分必要。

【关键词】制定;《调解法》;多元矛盾化解机制

中国是调解的故乡,调解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在中国被实践了数千年,外国称其为“东方经验”,调解一直是中国十分有效的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和谐的基本机制,调解作为纠纷发生后的最先介入的解决方式,在解决当地民间纠纷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可以平息相当一部分纠纷,使其不至于转化为诉讼,它的过滤筛选作用大大缓解了审判机关的工作压力,减轻了审判机关的负担,保证了司法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过滤筛选后的纠纷进入诉讼后通过司法调解也不至于演变成更为激烈的冲突和严重的社会对抗,有效防范了“民转刑”。这套制度的有效运作有力地促进了国家政权稳固、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之间的和谐,其在化解社会矛盾、促进法治社会建设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但是,由于现有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也严重影响了调解功能的实效。及时制定一部统一的《调解法》,以更加充分有效发挥调解在多元矛盾化解机制中的作用,十分必要。

一、制定《调解法》的现实必要性

二、《调解法》的基本内容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镇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充分调动基层调解矛盾纠纷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源头上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镇村(居)委会、治调中心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矛盾纠纷,是指社会各领域、各阶层、各群体之间发生的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包括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上访件和信访件、群众来信来访和申请调解的矛盾纠纷以及镇综治维稳信访中心受理并分流指派的矛盾纠纷。

第四条矛盾纠纷的分类:

㈠一般矛盾纠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一般矛盾纠纷:⑴事实清楚、双方争议不大,一方当事人申请调解的;⑵涉及人员在3人以下,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⑶镇综治维稳信访中心交办的一般矛盾纠纷。

㈡疑难矛盾纠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疑难纠纷:⑴涉及人员在3人以上、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⑵民事纠纷、工伤、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涉及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纠纷;⑶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信访部门交办的疑难矛盾纠纷;⑷反复多次未调解成功的一般矛盾纠纷。

一、健全人员配置,强化机制建设

镇镇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设在综治办,镇党委书记同志为主任,副镇长同志、司法所长为副主任,配备专职人员5名,在辖区内共配备了人民调解委员会14个,调解专门办公室14个,人民调解员52人,办公设施全部配备齐全。大调解协调中心进行了规范化建设,各项制度均上墙公示。同时,镇党委政府把大调解中心工作经费纳入年初财政预算,给予了大调解工作经费保障。

二、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制

(二)对矛盾纠纷实行周排周清制度。各村每周对辖区范围内的矛盾纠纷进行排查,主动掌握调解矛盾纠纷的主动权。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村社安排专人调解,对调解不成功纠纷交由镇“大调解”协调中心进行调解。

(三)落实社会矛盾纠纷调处责任制。制定并落实了大调解实施办法,规定各调委会要切实负起责任,及时化解,不得把矛盾纠纷推向上级、推向社会。

为全力打造平安,维护社会稳定,进一步强化“以调促和”规范完善“大调解”工作机制,形成覆盖安监系统的社会矛盾“大调解”格局,提高控制、化解和处置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促进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统筹发展,根据县委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改革发展大局,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目标,以创新调解机制为动力,以健全调解制度为保证,坚持有利于畅通信访渠道,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把群众反映的问题解决在基层,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有利于把群众信访问题解决在苗头和萌芽状态,引导人民群众依法逐级有序信访;探索新时期社会矛盾纠纷的基本规律,构建新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机制,全面推广并形成安监系统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格局,以大调解实现社会的大稳定,促进我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责任主体、基本原则

(一)责任主体。调处化解工作事关安全生产工作的稳定,因此机关各股室、执法大队均列入调解工作的责任单位,其中监督股、综合股、执法大队等具有执法职能及具有信访接待职能综合办公室为重点单位,局机关对各股室的调解工作进行年度考核。

(二)基本原则。从职能出发,及时研究并配合县政府解决安全生产和经济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坚持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与维护社会稳定相一致的原则,把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调解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妥善解决矛盾纠纷,自觉维护社会稳定。坚持依法调解的原则,在法律框架内开展调解,依据事实,依据法律,释法明理,分清是非,提高调解的公信力。坚持以德调解的原则,广泛运用社会主义道德观、价值观,按照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要求,发扬我国的优良传统,尊重公序良俗,引导和启发当事人自觉达成和解。坚持群众自愿的原则,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引导群众互谅互让,把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主要选择;充分尊重群众的诉讼权利,不强迫群众接受调解方式和调解结果。坚持公平效率的原则。严格调解工作纪律,完善监督机制,确保调解公正、公平、公开,防止久调不结。

2013年全区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立足全区调解工作实际,以“抓基础、重规范、求创新”为总体工作原则,以提升矛盾纠纷调处能力水平为核心,不断提高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质量和效果,努力发挥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一、积极抓好调解组织建设,着力强化人民调解的基础性作用

1、抓好调处中心实体化规范化建设。明确“人民调解为体、大调解为用”的思想,积极推动县级调处中心实体化建设,开展规范化建设年活动,年内完成区调处中心实体化建设,区调处中心创建成省级规范化调处中心。

2、抓好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加强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确保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组织健全、人员落实、工作规范,职能凸显。扩大企业人民调解组织的覆盖面,年内,力争300人以上企业都能建立人民调解组织。

3、抓好专业调解组织建设。严格按照《省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规范专业调解组织的设立、工作和指导管理,重点加强医患纠纷、劳动争议纠纷、交通事故纠纷等专业调解组织建设。

(1)医患纠纷专业调解:对医患纠纷调解中心工作人员进行结构调整,充实和加强有医疗知识的人员到中心工作。

2015年我辖区深化“大调解”工作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委政法工作会议、依法治区工作会议部署要求,着力源头调解、推进专业调解、强化依法调解、完善联动调解。在深化和巩固上下功夫,全面推动“大调解”体系向纵深发展,为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加快辖区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一、加强源头调解

(一)健全矛盾纠纷“早发现”机制。健全矛盾纠纷滚动排查长效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把排查责任、任务、区域和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敏感时段等排查工作逐级细化落实。做到日常排查与定期排查、滚动排查与重点排查、专项排查与集中排查相结合,推进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建立因排查责任不落实出现漏排,以至重大矛盾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导致矛盾升级、蔓延或出现群体性事件等重大涉稳影响的“倒查”追责机制。

(三)健全矛盾纠纷“早化解”机制。坚持工作重心向下转移,调解网络向源头延伸。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组织机关干部到下到社区、居民小组,分片包干,在联系群众中发现问题、排查矛盾、化解纠纷。加强基层综治网格化服务管理,把网格内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纳入网格员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和基本职责。全面推广人民调解“随手调”工作方法,健全“委托调解”、“巡回调解”等方便群众、就近就快解决纠纷的长效机制,多渠道、多方式主动回应、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发动群众广泛参与。在社区、居民小组中广泛推行“群众的事情群众议,群众中产生的纠纷群众解”的人民调解工作新机制,积极引导群众参与、化解身边的矛盾纠纷,促进辖区纠纷群众自治。全面推广群众代表参与调解评议制度,大力培育社会公益性组织积极参与调解工作。

自“社会矛盾纠纷化解”作为全国“三项重点工作”之一以来,我县积极响应,深入推进了“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作用争当矛盾纠纷化解能手竞赛活动”,进一步集中力量,打响排查化解矛盾的攻坚战,努力化解老矛盾,有效预防新矛盾,更加注重争先创优机制的激励,典型塑造人物事迹的培养,不断巩固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的良好局面。

一、强化能动调解,服务大局求突破

二、强化为民调解,提升公信求突破

一是做到调解惠民。深入开展“人民调解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教育、引导调解员争当“平民调解员”,每年都要对全县人民调解员进行惠民调解案件的满意度测评考核,考核不及格的,当年人民调解津贴不得发放。二是做到调解便民。开辟调解“绿色通道”,构建完善“三调联动”机制,落实12个联动调解联络员,引导当事人把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首要方式,以各自调解为主,需要联动调解,也应当多联动、少移送,尽量方便群众解决矛盾纠纷。三是调解做到助民。尽量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作用,落实好调解救助,对一些调解成功之前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必要的过渡性救助,缓解他们情绪的进一步激化。

三、强化和谐调解,化解矛盾求突破

第一篇

2014年,全乡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要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目标,进一步深化大调解体系建设,不断提高社会矛盾纠纷化解能力,提升矛盾纠纷调处质量,努力实现矛盾纠纷调解率、调解成功率、群众对调解工作的满意率持续提升,民转刑案件发生率、非正常越级上访率和群体性事件发生率不断下降,推动我乡大调解工作再上新台阶,现就我乡2014年“大调解”工作提出如下工作要点:

一、深化大调解机制建设,全力夯实大调解工作基础

1、加强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建设。推行乡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实体化、实战化、规范化建设;推动落实接待受理、分流指派、协作调度、检查督办以及重大矛盾纠纷直接调处的五项职权。健全完善协调中心各项组织制度,优化工作流程,加大考核力度,努力将协调中心打造成集社情民意、舆情汇集、分析研判、矛盾调处、大调解工作协调管理于一体的一线实战单位。

3、突出调解工作队伍建设。努力建设一支“热心调解、熟悉法律、会做群众工作”的调解员队伍,着力提升人民调解员队伍素质,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委员队伍建设。一是建立健全村(居)调解委员会,配齐配强人民调解员。二是加强乡村(居)两级调解员的教育培训工作,通过培训提高人民调解员对潜在矛盾纠纷的发现和预警能力,对新型矛盾的化解能力,对重大矛盾纠纷的管控能力和突发矛盾纠纷的应急能力,着力培育“优秀人民调解员”,提高大调解工作保障水平。

根据县综治委的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把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为科学发展,奋起赶超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我局制定了《县环保局安全生产联席会议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席会议任务

1、研究贯彻落实市、县关于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强政策研究,向县委、县政府提出开展大调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及时了解全县企业生产,经营工作情况并总结工作经验,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3、承办县委、县政府安委会交办的调解工作。

4、向上级汇报调解工作情况。

为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工程方案。

一、组织机构

矛盾纠纷调解组由综治办、派出所、司法所、信访办、维稳信息督察员和治安巡防队组成,组长由分管综治副书记担任,副组长由派出所长担任。

二、工作职责

1、接受指挥中心的指挥和调度,帮助群众化解各种矛盾纠纷。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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