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甲到乙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入职当日,甲在工作中受伤。
后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本次工伤事故造成甲八级伤残。
而此前乙公司已经为甲缴纳了工伤保险,故甲因本次工伤事故造成的大部分损失(包括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共计17万余元)均是由社保基金负担。
但是甲、乙双方因为社保部门核定之外的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等赔偿项目不能协商一致。
甲经咨询获知可以向越城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后经越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审核符合援助条件,遂指派援助律师赵江峰代甲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乙公司索要工伤待遇赔偿。
仲裁过程中,经过援助律师作为甲与乙公司的媒介不断联系沟通,甲考虑到自己受伤之后乙公司为其工伤认定与理赔确实提供了较大的帮助,最终在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协调下,甲同意大幅下降仲裁请求,与乙公司达成了和解,乙公司也于次日即付清了调解书确定的款项。
律师点评
劳动者敬业,用人单位守诚,双方相互尊重,才能构建和谐的用工环境。
本案中,双方最终能达成调解,最大的助力实际来自于大部分的工伤待遇已经由社保基金负担,劳动者感念用人单位在工伤保险理赔中起到的积极作用,所以同意降低向用人单位主张的赔偿数额;用人单位考虑到工伤事故发生时已经为劳动者申报了工伤保险,所以全力配合劳动者认定工伤、核定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缴纳工伤保险是每一个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社会义务,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所有劳动者理应享有的权利,诚然,劳动者本不需要因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对用人单位心存感激,更不必因此放弃工伤后对用人单位享有的索赔权益。但不可否认的是,社会上仍然存在着大量用工主体没有为劳动者缴纳保险,为了省下社保对应的费用,而选择用一公司之力扛起社会保险的大旗,一旦无力承担巨额的工伤待遇费用,就甩手不干,导致劳动者即使赢了官司也无法获得赔偿。
而本文案例中的乙公司更为特别,其主体是个体工商户,甲又是第一天入职,就有意识为甲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实属罕见,这份罕见的社会责任意识最终也为其挽回了大部分的损失。
法援小贴士
上述案例中,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地方是,劳动者工伤理赔出现障碍时,及时的向法律援助部门寻求帮助,最终实现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
各地法律援助中心的作用之一,通俗地讲,就是为需要律师服务但是经济困难的弱势群体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将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其前身是《法律援助条例》,相较于后者,新法内容大幅增加,有许多重大的突破,注入了更多人性的温度,大家阅读后如认为自己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又确有需要的,可以向就近的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