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上海律协并购重组专业委员会起草的《(试行)律师办理并购重组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2024)》已在东方律师网发布,试行一年。
本指引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仅供律师在实际业务中参考。
(试行)律师办理并购重组法律尽职调查
业务操作指引(2024)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尽职调查(以下简称“尽职调查”)是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根据委托人委托事项和预期目的,按照行业认可的专业准则和执业规范,对委托项目、目标资产、标的公司或其他组织类型的经济体等调查对象开展审慎、全面、及时的调查与核实工作,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及惯例,进行法律问题分析并向委托人提供相应解决方案和风险防范措施。
勤勉、尽责、充分的尽职调查不仅是律师进行法律分析、提供法律服务的必要基础,更是确定律师尽职免责的合理抗辩依据。
第三条根据委托事项和调查内容的不同,律师开展尽职调查,适用于私募股权投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境内外上市、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境内外收购与兼并、资产重组、银行贷款、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债券及其他股权和债权类融资工具等各类经济活动。
第四条于上海地区登记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在开展资本市场并购重组法律业务尽职调查时,可适用本指引。
第二章
尽职调查实施原则
第五条审慎性原则
在开展资本市场并购重组法律业务尽职调查时,律师需要基于调查对象与调查范围,充分且合理地采取多种调查手段、运用多种查验方法进行调查,并对调查结果予以复核验证,特别注意不同材料信息间相互印证的勾稽关系,对调查结果尽量做到全面详实、客观公正。
第六条独立性原则
律师需要独立执行尽职调查过程,需要亲自收集和查阅调查材料,进行实地走访,调取主管部门备案文件等事项。
律师通过访谈、咨询等方式开展尽职调查,需要与被访谈人和被咨询人通过音频、视频以及现场方式开展直接接触。
第七条可循性原则
第八条重要性原则
律师在拟定备忘录、尽职调查报告、法律意见书时,需要依据重要性原则,确定阐述内容、重点分析问题、核心风险摘要等,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突出重点问题和法律风险的分析。
第三章
尽职调查主要阶段
第九条尽职调查准备阶段
9.1背景信息搜集
在尽职调查准备阶段,律师需要搜集被调查对象、标的公司的背景信息。例如,律师可以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官方网站获得标的公司的设立日期、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简要历史沿革、股东及主要管理层等基本信息;律师可以通过信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公开网络了解标的公司是否涉及诉讼、已被列入失信人名单及其他诚信、处罚情况等。
9.2法律法规整理
9.3尽职调查清单
9.4定制尽调清单
9.5特殊商业需求
制作尽职调查清单过程中,律师应当积极与委托人进行沟通,了解委托人的特殊商业安排或需求。例如在股权收购项目中,律师在多次与委托人进行沟通后,得知委托人不但拟收购标的公司股权,还希望锁定标的公司特定生产项目的稳定持续运营、特定人员的任职期限,促进标的公司的持续、稳定经营。在此种情况下,律师准备的尽调清单应特别要求标的公司提供特定生产项目的基本情况、全部合同,以及特定人员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等。
第十条现场尽职调查阶段
现场尽职调查阶段是整个尽职调查工作的核心阶段。在资本市场并购重组法律服务过程中,律师通常会在标的公司主要经营场所,开展现场尽职调查,以了解掌握标的公司的核心信息。现场尽职调查阶段中,律师主要可以采取的调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
10.1查阅书面材料
10.2现场访谈与走访
在开展现场访谈的同时,律师需要尽可能地开展实地走访。例如律师可以在查阅书面材料的基础上,对标的公司合法拥有以及实际使用的土地、房产、生产场所、重大设备和设施等进行实地走访,以查验是否与书面材料记载的信息一致。如不一致,需要进一步核查不一致的原因。
10.3第三方调查
(1)律师可通过调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完整公司档案,调查标的公司的基本情况,包括股权结构变动情况、公司股权质押状态;对于事业单位、民办非法人组织等不在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登记的主体,律师可向民政登记部门等调取该等非法人组织的基本情况;
(2)律师可通过向土地、房屋、城市规划等主管部门调取标的公司的土地、房产的登记档案信息,核实确认资产权属的真实性,并调查标的公司的该等资产是否存有抵押、司法查封等情况;
(3)律师可向有权主管部门调查标的公司的动产质押登记情况;
(4)律师可向有关登记部门调查标的公司汽车、船舶、航空器等需登记的动产的权属、抵押、司法查封情况;
(8)律师可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权利人是否有涉诉讼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系统查询标的公司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
10.4与专业人士沟通
在资本市场并购重组交易进程中,委托人可能会聘请财务顾问、审计团队、资产评估团队等专业人士进行财务、业务、评估等方面的服务。各专业机构的工作目标、调查内容和方向不同,但各专业团队获取的信息可交叉印证律师所获得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与关联性。
10.5多种调查手段相结合的全面调查
第十一条尽职调查总结阶段
在尽职调查总结阶段,律师需对现场尽职调查中取得的书面文件和材料、已获得的信息进行整理和归纳,并基于前期阶段搜集确认的事实信息,确定适用的法律、政策或行业惯例,进行相应的法律研究及分析,发现法律问题和法律风险,最终基于委托事项向委托人提出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律师根据委托事项的指定要求,可能需要编写尽职调查报告、重点法律问题备忘录等尽职调查总结性文件,以向委托人说明尽职调查发现的重要事实和法律问题,并充分揭示法律风险,提供解决方案和后续处理措施。
11.1了解基本事实和信息
11.2发现法律问题和潜在风险
在尽职调查结果中,基于尽职调查取得的信息,依据所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律师应当能够发现调查对象、交易结构和方案存在或潜在的法律问题,充分说明交易对方及/或交易标的、交易结构和方案存在或潜在的法律问题、法律风险。尽职调查结果对委托人应当是一种风险识别、风险管理的途径。
11.3评估风险并提出建议及解决方案
(1)暂停或终止交易
尽职调查结果有助于判断交易或委托事项是否具备继续推进的可能。在通过尽职调查发现标的公司存在的重大法律问题,将可能极大地影响投资成本和风险,或可能导致投资目的不能实现时,律师可以建议投资方或委托人及时暂停或终止交易以避免损失更多费用。
(2)合理调整交易架构
(3)调整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
尽职调查结果也可以协助委托人谈判、确定交易价格,一方面有利于各方在充分了解交易法律风险的基础上,进一步磋商交易价格、交易条件,推进交易,另一方面也补偿交易完成后仍未彻底解决的法律风险。
(4)提出解决法律问题的建议
在尽职调查结果中,律师也需对法律风险提出合理的整改措施或解决方案,作为交易前提条件、或分期付款条件、或承诺保证事项,并进一步体现在最终交易文件中。
第四章
尽职调查主要内容
第十二条关于公司主体资格和历史沿革的尽职调查
第十三条关于股东的尽职调查
对于交易对方或并购重组标的公司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和性质、出资义务履行情况、股东权利及其对标的公司的控制、影响等,也是律师尽职调查的重要内容。
第十四条关于公司内部治理的尽职调查
在资本市场并购重组法律业务尽职调查中,律师对标的公司内部治理的调查,是了解公司的经营体制、内部管理是否有序健全的一个重要标准,是确认公司良性发展的基石。律师对标的公司内部治理的尽职调查主要内容包括:
第十五条关于公司经营合规性的尽职调查
在资本市场并购重组法律业务尽职调查中,律师需要充分考虑委托事项和委托人的需求,分析标的公司是否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合规业务、合法经营。
15.1公司主营业务的合规性调查
15.2公司日常经营的合规性调查
第十六条关于关联交易及独立性的尽职调查
(1)访谈及走访:在调查确定关联方时,首先采用访谈的方式,与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沟通,向其详尽解释关联方的定义,强调完整披露关联方的重要性,了解该等人员及其亲属对外投资企业的情况以及与标的公司是否存在关联交易;在对公司主要客户和供应商进行调查时,需要到客户和供应商的现场进行走访,调查了解其主要负责人,确认其与标的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第十七条关于重大合同和债权债务的尽职调查
(1)重大合同的尽调范围:根据重要性原则,律师需要根据尽职调查目的、标的公司业务模式及营业收入、净资产、总资产等财务指标和主要类别合同的内容、性质、影响程度,确定重大标准,并主要选取正在履行以及尚待履行的、对标的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进行查阅、分析。
(3)重大债权债务的尽职调查:通过访谈公司主要负责人、法务部人员等,调查公司是否有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债权债务;通过查阅公司往年审计报告等财务文件,访谈标的公司财务总监、财务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调查公司是否存在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是否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避免标的公司掩盖资金真实用途、存在虚增利润、藏匿收入、逃避纳税、掩盖关联方资金拆借或不当资金往来等异常情况;查询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等公共诚信系统,调取诚信报告,访谈公司法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核实公司是否存在不良贷款记录、不诚信行为记录。
第十八条关于主要资产的尽职调查
(2)对资产登记效力的核查:在尽职调查过程中,除查阅标的公司持有的专利证书外,律师还需要收集最近年度专利年费缴费凭证、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专利法律状态公开检索、实地前往国家知识产权局调查专利登记簿副本,以确定该专利的实时有效性,避免因标的公司工作人员疏忽导致未及时缴纳专利费及滞纳金而使专利失效。
第十九条关于诉讼、仲裁的尽职调查
第二十条关于上市公司重组并购的尽职调查
若委托人属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时,律师除了需依照常规尽职调查思路,对拟购买、出售的公司股权、资产及对应业务板块等标的进行基础调查之外,还需要结合收购标的、收购作价等内容,判断委托人重组并购交易是否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是否需依法完成必要审核和注册程序、信息披露义务。
1、收购资产计划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标准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3修订)》的明确规定,上市公司收购资产计划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主要标准可以概括为:
(1)实质上构成购买资产
2、重大资产重组的条件
3、构成“借壳上市”的重大资产重组
第五章
关于本指引的说明
第二十一条本指引由上海市律师协会并购重组专业委员会起草,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仅供律师在实际业务中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