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银行借的钱可以任意处置吗?按期向银行还款能转借给别人收利息吗?在日常生活中上述情况屡见不鲜,办理贷款再通过“加息”方式出借赚取差价的更是大有人在,那么利用银行贷款出借他人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吗?该行为到底该怎么定性呢?
案例提要
案例一
2020年7月26日,原告赵某从金融机构贷款228000元。当日,余某向赵某借款,出具借条载明借款228000元,月利息为1.1%。之后,赵某向余某实际转账支付借款共计213372元。赵某向余某主张支付的213372元均是其向银行申请的贷款。余某未按借条约定向赵某支付本金及利息,赵某在追偿无果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余某还款。
法院判决:
案例二:王军、任凤芹执行异议之诉再审案
安某与李某原系同一小区居民,2018年5月和11月,李某因需资金周转两次向安某提出借款,安某分别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贷款6万元、长沙银行贷款10万元后转借给李某。借款后,李某按月息3分支付了5个月的利息9000元,后再未还款付息。另查明,李某对安某出借资金为银行贷款的情况知晓。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的民间借贷行为,既增加了融资成本,又扰乱了信贷秩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安某与李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李某因合同无效取得的财产,依法应予返还。
因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安某与李某均存在过错,对于安某的损失可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最终,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3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4、《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案例分析
贷款的合规用途一般分为这几大类:企业经营、消费、装修、教育、婚庆、旅游、其他。而且都需要提供相对应的发票、合同、收据或其它等证明材料。
另外,对涉及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或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即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问题延伸及运用
对于套用银行贷款再出借甚至转贷牟利的行为,我们做以下几点分析。
性质定义
如何保护自身利益
民间借贷作为民事主体从事的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实施后,各人民法院严格遵循了九民会议纪要的精神、深刻领会了借贷新规出台的背景和目的、认真贯彻了借贷新规对职业放贷、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行为的否定性规定,对民间借贷纠纷中涉及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再进行转贷的借贷合同作出了无效合同的认定和判决。
作为借款人面对不合理、不受法律保护的转贷以及高利息时,要积极应诉,通过举证出借人以非自有资金放贷、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职业放贷及高利放贷等非法金融活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民间借贷合同由于无效,应按民事行为无效的法律规定予以处理,应仅向出借人返还尚未偿还的本金,其利息请求不应得到支持。借款人只需向出借人返还借款本金,一般不包含双方约定的利息。关于借款本金之外的资金占用损失如何承担,目前判例有只返还本金、不支持利息的;也有判决返还本金外,借款人也要承担一定的资金占用损失,具体由法院根据借贷的实际情况、借贷金额、款项交付等事实综合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