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原工商总局于2014年8月颁布了《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总局71号令)(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暂行规定》实施6年多来,全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积极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以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为手段,推动企业自觉守法守信,助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截至2020年底,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累计公示行政处罚信息462.52万条。
以下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进一步转变市场监管方式,强化市场主体信用监管,促进社会共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及时、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行政处罚信息保密审查机制。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应当删除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以及自然人住所(与经营场所一致的除外)、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等个人信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予以公示的,应当报请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除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要求进行删除处理的以外,内容应当与送达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致。
第八条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行政处罚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将向社会进行公示。
第十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处罚当事人登记机关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改变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处罚当事人登记机关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改变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行政处罚信息发送至当事人登记机关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由其协助在收到行政处罚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其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更正。
第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为自公示之日起3年。公示期届满的行政处罚信息记录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但不再公示。
第十五条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已满一定基础公示期,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可以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不再公示:
(一)当事人已经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
(二)当事人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未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
(三)当事人未被列入或已被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四)当事人作出信用承诺并已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行政处罚信息的基础公示期为3个月到1年,具体期限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根据行政处罚适用情节另行规定。
当事人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撤销、注销)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处理,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不得申请不再公示。
第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行政处罚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不再公示的决定。决定不再公示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数据进行调整,撤销公示信息。
第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及时完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供操作便捷的检索、查阅方式,方便公众检索、查阅行政处罚信息。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快完善执法办案管理系统,保证数据的准确、完整。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通过门户网站或者专门网站等公示本部门作出的各类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第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履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职责,按照“谁办案、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内部审核和管理制度。办案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录入行政处罚信息。负责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机构应当加强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二十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制定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的有关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辖区内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并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未依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