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忠梅:环境法治建设十年回顾与环境法典编纂前瞻法治智库

作者:吕忠梅,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

党的二十大报告全面系统总结了新时代十年生态文明建设取得的重大成就、重大变革,首次明确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在中国式现代化中的新定位,明确了生态文明建设对于“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新使命[1],标志着生态文明建设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历史愿景中的战略地位和重大使命得到了进一步提高与升华。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亲自谋划和推动下,生态环境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的历史性成就,生态环境立法体系重构、生态环境执法体系重塑、生态环境司法体系创建、生态环境尊法守法形成良好社会氛围,中国在全球生态环境治理中的引领作用明显增强。但是,面对“生态环境保护任务依然艰巨”的局面,生态环境法治建设任重道远。回顾总结过去,是为了更好地走向未来。

一、环境立法体系基本建成

(一)《环境保护法》全面修订

2012年,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作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并将生态文明写入党章[2]。201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已经启动的《环境保护法》修正案“升级”为“修订”。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环境保护法修订案》,2015年1月1日开始实施。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战略部署,全面总结了中国30多年来的环境保护法治实践,对1989年《环境保护法》进行了“大修”,体现了生态文明建设的新要求,亮点纷呈。

明确《环境保护法》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综合法定位,为建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后续环境保护单行法的制定与修订奠定了基础。

完善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将原立法目的中的“保障人体健康”修改为“保障公众健康”,增加“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明确“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基本原则,为生态环境立法构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规则提供了明确的价值标准。

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治理体制机制,将原立法规定中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牵头、各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修改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监管体制”,增加地方政府的辖区内环境保护义务并接受人大监督的条款,专章规定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明确公民个人、社会组织及新闻媒体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构建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公众参与的多元共治机制,形成“督企与督政”“要素与空间”“城市与农村”一体监管的“大环保”格局,为促进和保障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奠定法律基础。

规定地方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生态红线、按日连续处罚、限产停产整治、查封扣押、行政拘留等措施,强化生态环境监管刚性约束,为实现“山水林田湖草沙统筹治理”提供法律手段。

强化环境法律责任,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为“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提供执法司法条件。

及时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将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改革措施上升为法律,建立了更为严格的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明确了“生态优先,保护优先”的自然资源利用及保护原则。

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污染防治类法律,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等生态保护类法律,填补了多年来自然生态保护、流域保护、特殊地理区域保护的立法空白。

集中开展生态环保领域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专项审查和全面清理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督促、指导地方人大修改、废止有关地方性法规941件,推动制定机关对存在问题的493件规章、2件司法解释及1.1万余件各类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废止或者重新制定,确保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内部协调统一。”[3]

在加快生态环境保护专门立法的同时,完善民事、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规定以“绿色原则”为标志的系列“绿色条款”,特别是建立了较为完备的民事侵权责任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提高了污染环境罪法定刑,增加了破坏自然保护地生态犯罪的规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加强生态环保领域的党内法规建设。《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定(试行)》等一系列党内法规陆续出台,建立了中央环保督察制度,明确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终身追责“红线”。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基本形成。

二、环境执法取得长足发展

在习近平亲自谋划和推动下,党和国家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立健全了生态环境执法机制,让“长出了牙齿”的法律能够真正得到执行。2015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提出“推进生态文明领域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明确要求,并对各项改革措施进行部署[7]。2020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到2025年,“形成导向清晰、决策科学、执行有力、激励有效、多元参与、良性互动的环境治理体系”[8]。这些改革极大促进了生态环境执法发挥“铁腕治污”功能。

(一)生态环境执法体制机制改革纵深展开

(二)多措并举提升执法质效

经过十年努力,生态环境执法的质效得到了明显提升。自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累计查办按日连续处罚等重点案件共计17万多件;‘十三五’全国环境行政处罚案件83.3万件,较‘十二五’期间增长了1.4倍”“严肃查处了两起典型的环境质量监测数据造假案件,23人被追究了刑事责任”“探索对4.2万余家企业纳入正面清单进行分类监管”“连续四年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完成了全国2804个饮用水水源地的10363个问题的整治,有力提升了涉及到7.7亿人的饮用水环境安全保障水平”“连续六年开展垃圾焚烧发电厂的达标排放专项整治,……督促企业全面落实环保法律法规。……目前所有的垃圾焚烧发电厂5项大气污染物和炉温达标率稳定在99%以上,……每天的处理量由24.5万吨增至92.6万吨,增幅达278%”[6],提高了公众对垃圾焚烧的理性认知、促进了垃圾焚烧产业的快速增长,也为城市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

三、环境司法体系运行顺畅

(一)环境司法专门化体系基本成熟

建成环境司法专门化组织体系。全国法院系统共设立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或组织2426个[10]。201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第八检察厅,并推动形成省级检察院单独或合并设立公益诉讼检察机构、市县两级检察院按需组建公益诉讼专门机构或专门办案组的工作体系。同年,公安部组建包括生态环境侦查职能在内的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局,为环境司法专门化提供组织保障。

建立环境司法专门工作机制。不断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形成传统环境侵权诉讼和环境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并行、专门化与专业化交织的“3+2”诉讼模式。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创新环境资源案件专门管辖机制,建立诉罚衔接、诉调衔接、诉商衔接机制,构建合作式多元解纷新格局。人民检察院探索“多检合一”模式,促进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与环境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有机结合,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的“行检”协作。

健全绿色司法规则体系。自2014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单独或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环境公益诉讼、生物多样性保护、流域资源保护、应对气候变化诉讼等司法解释21件,内容涉及多种类型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证据规则、事实认定方式、裁判程序、裁判规则;发布指导性案例26件,典型案例26批280件[10]。立足中国诉讼制度和司法制度,借鉴先进国家司法经验,发展体现参与式诉讼特点的绿色职权主义审判模式;及时总结环境司法规律、提炼环境司法规则,形成环境正义、风险预防、生态恢复等绿色司法理念,构建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法治格局。

(二)专门环境诉讼制度发展态势良好

经过十年努力,形成了既能体现中国国情,又能充分发挥中国司法体制优势的专门环境诉讼制度,实现了对环境公共利益的全面保护,得到了联合国和有关国际组织、多国法官的高度赞许。自《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人民法院审结环境公益诉讼案件1.58万件[10];自2017年7月公益诉讼检察制度全面实施以来,检察机关立案办理生态环境领域公益诉讼案件29.99万件[11]。保护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司法作用不断得到发挥。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充分发挥督政作用。检察机关针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通过法律监督方式促进政府对所辖区域环境质量负总责制度的实现,彰显了中国特有的公益诉讼制度优势。大部分行政机关在接到检察机关依法发出的诉前检察建议后,主动纠正行政违法行为或依法履职,是对《环境保护法》实施方式的创新。

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打出“组合拳”。通过将刑罚的惩罚、震慑作用与环境民事责任的“损害填补”“生态修复”功能有机结合,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对环境公益实行更加全面的保护。自2018年正式确立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以来,已成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主要案件类型。与此同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诉前公告”程序,也发挥着“激活”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作用,从而有效促进公众参与。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进展迅速。经过2015—2017年两年试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在全面推行后,常态化、规范化发展态势明显。2022年,生态环境部联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14家单位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细化程序规则,强调严格落实“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实践中,行政磋商程序充分发挥了争议解决功能,更好节约了司法资源,推动生态环境修复取得了显著成效。

(三)传统诉讼制度生态环保功能有效发挥

环境行政审判健康发展。人民法院支持并监督行政机关履职,十年来,审结环境资源行政案件34.3万件[10]。据统计,在2015—2021年的环境行政诉讼案件中,裁定结案数量高达71%⑥,表明有相当部分的行政相对人履行了行政决定义务,客观上起到了督促企业承担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的作用。

环境刑事审判有效遏制环境资源犯罪。十年来,审结环境资源刑事案件24.4万件[10]。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积极探索建立“恢复性司法实践+专业化审判机制”刑事司法模式,在审判过程中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意识,创新刑罚方式。通过“行刑衔接”机制,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密切配合,有效遏制和预防了环境犯罪。

四、全球环境治理发挥引领作用

习近平以“天下大同”的胸怀,坚持“共谋全球生态文明建设”,积极倡导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地球生命共同体”。以共同应对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丧失和环境污染这三重全球危机为目标,主动搭建国际交流平台,维护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石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积极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作为全球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参与者、贡献者、引领者,中国坚定践行多边主义,努力推动构建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全球环境治理体系,为人类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

(一)引领全球环境治理新发展

1992年,中国派代表团参加了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签署《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十年来,中国积极参与国际环境治理,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保护以及环境公约谈判等方面积极发挥作用。

2015年9月,在第七十届联合国大会上,习近平阐述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科学内涵,强调“我们要构筑尊崇自然、绿色发展的生态体系。人类可以利用自然、改造自然,但归根结底是自然的一部分,必须呵护自然,不能凌驾于自然之上。我们要解决好工业文明带来的矛盾,以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为目标,实现世界的可持续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12]。2021年4月,在“领导人气候峰会”上,习近平首次全面系统阐释“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丰富内涵和核心要义,明确提出“坚持多边主义”“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13]。2021年10月,在《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领导人峰会上,习近平进一步强调:“生态文明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历史趋势。让我们携起手来,秉持生态文明理念,站在为子孙后代负责的高度,共同构建地球生命共同体,共同建设清洁美丽的世界!”[14]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共同主办世界环境司法大会,习近平发表书面致辞指出:“中国持续深化环境司法改革创新,积累了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有益经验。中国愿同世界各国、国际组织携手合作,共同推进全球生态环境治理。”[18]大会达成的《昆明宣言》,为进一步发挥司法在环境治理体系中的功能凝聚了广泛共识,表明了中国环境司法积极参与引领全球环境司法治理秩序的大国担当。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数据库建立中国环境司法裁判专栏,收录了中国两批20件环境资源典型案例和4部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成为环境司法中国方案走向世界的重要窗口。中国法院、检察院组织的研修班,吸引了越来越多国家的法官、检察官积极参与,已成为各国司法人员互学互鉴的重要平台。

(二)积极推动可持续发展国家转型

在打赢脱贫攻坚战的过程中,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坚持扶贫开发与生态保护并重,提出脱贫攻坚与生态文明建设“双赢”的要求,采取参与生态工程建设、实施生态补偿政策、设置生态公益岗位、发展生态特色产业、开展易地生态搬迁等措施,促进农民增收和生态改善[19]。截至2021年,中国已经完成近1亿人脱贫,实现了消除绝对贫困目标,其中,生态扶贫带动2000多万贫困人口脱贫增收[20],为实现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作出了巨大贡献。

在国家发展战略中,“十三五”规划纲要根据中共中央建议,贯彻新发展理念,明确“绿色是永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和人民对美好生活追求的重要体现。必须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推进美丽中国建设,为全球生态安全作出新贡献”[21]。“十四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了“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完善生态文明领域统筹协调机制,构建生态文明体系,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建设美丽中国”[22]的目标。“十四五”期间,中国将以降碳为重点战略方向、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促进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实现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由量变到质变,到2025年,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新进步,生态环境持续改善,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基本消除城市黑臭水体,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碳排放强度持续下降;到2035年,生态环境状况及保护治理水平整体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

为履行气候治理的国际承诺,实现“双碳”目标,中国积极推进碳市场建设,2021年7月16日全国碳市场正式启动线上交易,第一个履约周期纳入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2162家,碳排放配额累计成交1.79亿吨,累计成交额76.61亿元[6]。实际上,中国碳市场一经启动,就已成为全球覆盖温室气体排放量规模最大的碳市场。

五、锚定生态环境法治建设新目标

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习近平深刻总结了新时代十年中国生态环境保护发生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充分肯定了生态文明建设取得的举世瞩目成就,同时,也针对“生态环境保护任务依然艰巨”[1]的严峻形势,从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的高度,对生态文明建设进行了全面部署;从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的广度,明确了环境法治建设的方向和目标。迈向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中国环境法治体系建设,必须锚定这个目标。

(一)牢记环境法治建设新方位新使命

党的二十大报告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纳入中国式现代化深刻内涵[1],是对生态文明建设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历史愿景中战略地位与重大使命的升华。党的十九大报告在“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部分,明确提出了“推进绿色发展”“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改革生态环境监管体制”的要求[23]。党的二十大报告继续坚持“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人类必须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基于新时代十年生态文明建设取得的历史性变革和对生态环境保护新形势、新情况的新判断,从到2035年“广泛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碳排放达峰后稳中有降,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美丽中国目标基本实现”的总体目标出发,立足未来五年,对“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进行战略部署,提出了“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深入推进环境污染防治”“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的新任务新要求[1]。

习近平明确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无止境地向自然索取甚至破坏自然必然会遭到大自然的报复。我们坚持可持续发展,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自然和生态环境,坚定不移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1]这是在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升生态文明在治国理政战略布局中的地位,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之后,进一步明确生态文明建设对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使命。“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的深刻认识,表明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在中国式现代化中的历史方位。

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道路,是中国自己的选择。生态安全是国家安全的根基,美好生活环境是人民群众的新向往。反观与工业文明相伴随的西方式现代化,走过了一条“先污染后治理”的弯路,付出了大规模人群健康受害、大规模生态破坏和全球气候变化的惨痛代价。无限追求个人物质财富增长、无限刺激人的消费欲望造成社会分化甚至撕裂,不仅导致人与人之间关系紧张,也加剧了人与自然关系紧张。“主客二分”“人与自然对立”世界观下的生产生活方式,必然带来严重的环境问题,这不是中国人民所需要的现代化。

“天地有节,四时有序”,先人的生态智慧是刻在中华民族骨髓中的印记,也是今天的人们用之不觉的文化传统与价值观。“天人合一”自然观所体现的“太极化生”的生态存在思想、“生生为易”的生态演变文化、“天人合德”的生态人文主义、“厚德载物”的大地伦理观、“大乐同和”的生态审美观[24],是今天的中国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之路的世界观和最深厚的文化土壤,决定了中国在面对环境问题时,自始就选择了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既要创造更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也要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同步推进“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23],开辟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的崭新道路。在这条新道路上,法治要在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发挥作用,这也是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的内在要求。

(二)把握环境法治建设新阶段新要求

党的二十大报告第七部分对“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进行全面部署[1],这是在党的报告中首次将“法治”单独出来予以重点论述,突出强调了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对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意义,也显现了矢志不渝推进法治建设的坚定决心。回顾历史,自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以来,法治在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中的战略地位不断提升,中国现代化建设的法治底色更加鲜明。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深化依法治国实践”作为“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节下的一条[23]。党的二十大报告既与党的全面依法治国各项部署一脉相承,又明确提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1],深刻阐明了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关系,提出了未来的社会主义强国建设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进行的新命题。全面依法治国对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促进功能与保障作用无可替代,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

党的二十大报告从“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扎实推进依法行政”“严格公正司法”“加快建设法治社会”等方面对未来五年的全面依法治国工作进行了整体部署[1]。在“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部分,明确提出“统筹立改废释纂,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的新要求[1],这是首次在党的报告中将“纂”作为一种立法形式加以表述,既是对新时代十年以民法典编纂为重大标志的立法成就的充分肯定,也为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确定了新的立法起点。

随着时代进步和实践发展,现有法律数量虽多但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不强的现状,难以满足“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的迫切需要,与“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要求存在明显差距。立足新时代新要求,立法工作更应从提升法律实施效能入手,推动从数量型立法向质量型立法转变;在提高立法的整体水平上发力,更加注重法律对社会利益分配、社会关系调整和社会矛盾处理的深度与广度,推动立法模式从“成熟一个制定一个”向系统规划、统筹推进、协同共进转变;努力增强法律体系的科学性、稳定性、权威性和生命力,推动立法方式从以创制为主,向统筹创制与清理法律、编纂法典和解释、修改、补充、废止法律的健康持续发展转变。在此意义上,统筹“立改废释纂”的立法方式是新时代新征程上实现立法目标、立法模式转变的重要要求。

有立法最高形式之称的法典编纂,因其所具有的促进国家现代化的政治功能、提升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法治功能、弘扬国家核心价值观的文化功能,在各种立法方式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古代中华法系具有“盛世修典”传统,当今中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编纂法典也是重要的立法形式。民法典编纂既借鉴潘德克顿体系、又传承中华法系文化的成功经验,为以“纂”作为一种立法方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供了范本,也为今后更多不同类型的法典编纂积累了经验。

六、编纂环境法典未来可期

(一)环境法典编纂研究取得丰硕成果

2020年,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指出:“民法典为其他领域立法法典化提供了很好的范例,要总结编纂民法典的经验,适时推动条件成熟的立法领域法典编纂工作。”[27]202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明确将启动环境法典编纂研究纳入年度工作计划;202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对推进法典编纂工作也进行了部署。这表明,环境法典编纂研究已经纳入立法机关的议事日程。

第一,生态环境立法体系化势在必行。一般而言,法律体系化有基本法模式和法典化模式两种选择,且各有利弊。面对现行环境法律数量多,立法理念、立法目的、立法原则不统一,立法阶段、立法技术差异大,立法重复、立法短板同时存在的现状,无论采用基本法模式还是法典化模式,都必须对所有现行立法进行清理并统一立法理念与原则,两种模式难度基本相当,但基本法模式不具备法典化模式的政治功能和文化功能。两相权衡,理应选择法典化模式[28]。

第二,环境法典编纂条件已经成熟。当代中国,有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领航,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内生动力,有中华优秀生态文化和法典化传统的滋养,有域外环境法典编纂的实践经验,有多年来环境法学理论与实践研究的积淀,为环境法典编纂提供了良好的政治基础、民意基础、理论养分和技术支持,环境法典编纂条件已经成熟[29]。应编纂一部具有“时代特色”[30]“中国特色”[31]的环境法典。

第三,应采用适度法典化模式。法典编纂有实质编纂与形式编纂之分,在实质编纂中又有全面法典化与适度法典化之别。中国环境法典编纂可借鉴瑞典环境法典编纂经验,采取适度法典化方式。通过对现行环境法律进行一定程度的法典化,适当降低理想化法典的条件和逻辑要求。同时,为正在进行中的生态文明改革留下空间,增强环境法典的适应性和灵活性[32]。

第四,明确环境法典的“领域型”法典属性。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环境法典编纂研究归于“行政立法领域”的法典编纂,是对生态环境立法中的大部分立法尤其是污染防治类立法归于行政法部门现状的客观表述。但从“美丽中国”国家目标来看,环境法典是现实国家目的、承担国家任务的重要方式,并非部门法意义上的“行政”,其以“生态理性经济人”为人性假设、以“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哲学基础[33],综合运用公法、私法手段调整不同性质、不同层次的生态环境法律关系,是“领域型法典”而非部门法典[34]。

第五,以可持续发展为逻辑主线展开。经比较研究多国环境法典,发现其共同点主要有二:一是采用潘德克顿体系但无权利逻辑,二是以可持续发展为核心价值[35]。各国多以促进国家可持续发展转型为法典编纂决策理由,通过编纂法典将可持续发展法律渊源化,形成与传统法律相互补充的立法体系,完善环境法治。纵观中国现行生态环境立法,“生态文明”与“可持续发展”经常同时出现在同一部法律的立法目的中,从立法表达和国家治理逻辑上来看,“生态文明”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手段;从世界接受程度上来看,可持续发展已经是全球共识。基于此,中国环境法典应以可持续发展为核心价值与逻辑主线,采取“总—分”结构,形成“总则—污染控制编—自然生态保护编—绿色低碳发展编—生态环境责任编”,分别对应“可持续发展国家—社会可持续—生态可持续—经济可持续—可持续发展法律保障”[36]。

第六,运用法律关系方法和类型化思维编纂环境法典。环境法典编纂借鉴潘德克顿体系,需要体系化的法学知识进行支撑。以“人—自然—人”关系为特征的环境法律关系,既可以通过“生态环境”的环境、生态、资源三种面向确定环境法典的调整范围,也可以通过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方法构建不同性质的主体间关系、形成法律关系内容,是环境法典编纂的主要方法[37]。与此同时,根据环境法律规范的技术法律化和法律技术化、政策法律化和法律政策化特点,难以完全使用概念性思维进行法典编纂的现实,宜采用类型化思维研究环境法律规范,形成环境法律规范体系[38]。

(二)环境法典编纂研究还需继续深化

法典是政治家决策、法学家实践的产物,深入的理论研究是完善法典编纂方案和编纂技术的“支柱”。党的二十大报告擘画的“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宏伟蓝图、提出的“统筹立改废释纂”的重要要求[1],都需要环境法学者以舍我其谁的勇气和担当,为编纂环境法典贡献智慧和力量。

经过前一阶段的环境法典编纂研究,环境法学界达成了基本共识,取得了一些突破性成果,也提出了法典草案的专家建议稿。但也应清醒地认识到:目前的草案稿远未成熟,许多对法典编纂至关重要的理论问题还有待继续突破,法典编纂的技术方法也还需要不断完善。从总体上来看,由于环境法作为新兴、新型法律学科,起步较晚而面对问题复杂,基础薄弱而需要多学科支撑,对策性研究见效快而难以形成研究范式,这些都决定了环境法典编纂研究是一个异常艰苦而需要耐心、恒心的过程,需要更多人以合作精神、奉献精神来参与。同时,从目前的研究进展和学者们不懈追求的精神状态来看,也应拥有充分的信心与决心贡献一部高质量的环境法典专家建议稿。

当前,迫切需要准确把握党的二十大报告的世界观、方法论,准确把握“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在中国式现代化中的新定位,深刻理解生态文明建设对于“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新使命;慎思笃行“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目标,贯彻落实“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新要求,扎实推进环境法典编纂研究工作。

坚持人民至上。围绕“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新定位,认真研究“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哲理、法理基础,将党的二十大报告的政治话语转化为法律话语和法学知识,为环境法典编纂提供体现“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世界观的范畴体系,体现“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26]9民生观的价值立场,促进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

坚持自信自立。立足“自然生命共同体”“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地球生命共同体”命题⑦,认真研究环境法典的中国特色、时代特色,以立足中国国情、合理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的开放心态,弘扬中华民族“天人合一”“道法自然”的生态文化、汲取“天地有节”“取用有度”的立法智慧,运用好“寓道于术”的法典编纂技术。

坚持守正创新。认真总结中国特色生态环境法治道路、法律体系的成功经验,全面梳理现行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实践,以既“编”又“纂”的方式,提炼“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新规则,为环境法典编纂提供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26]8理念的法律规范体系。

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目前环境法典编纂研究过程中存在的价值论、本体论、方法论、实践论的短板和弱项,深化对环境法典编纂的“卡脖子”问题研究,继续组织集体攻关性质的专门研究,争取尽快突破理论瓶颈、走出实践困境。

坚持系统观念。按照“山水林田湖草沙统筹治理”系统思维,继续完善《生态环境法典专家建议稿(草案)》,构建符合“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规范体系,为生态环境执法、司法、守法提供“良法”,为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奠定基础。

坚持胸怀天下。以“共谋全球生态文明建设”[26]10的大视野,“共建地球生命共同体”的大格局,主动研究、深入了解国际环境治理最新进展,站稳国家立场、维护国家利益,提出合理的国际环境公约、条约转化适用方案,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使用国际通用的法律语言讲好中国环境法典故事,为环境法典编纂提供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倍加期待,有更多的学人关心、支持、加入环境法典编纂研究;务必相信,具有中国特色、时代特色、国际风范的环境法典,一定能够与大家见面!

注释:

②数据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示的2015—2021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包含环境保护社会组织的案件整理而成,由于部分案件并未公开,故样本数量少于实际数量,但也足以反映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情况。

④绿孔雀是中国的特有物种,仅见于云南西部、中部和南部,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红色名录将其列为“濒危”物种,野外种群数量仅有235~280只。2017年,环保组织在调查中发现,云南恐龙河自然保护区内的绿孔雀的栖息地位于正在建设的红河(元江)干流戛洒江一级水电站的淹没区。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要求被告新平公司及昆明设计院共同消除水电站建设对绿孔雀、陈氏苏铁等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以及热带季雨林和热带雨林侵害危险。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后双方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以审判监督程序维持两审判决。

⑦习近平先后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在2018年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提出“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在《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领导人峰会上提出“共同构建地球生命共同体”。笔者在进行适当学理抽象的基础上,将其表述为“自然生命共同体”“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地球生命共同体”命题。参见:参考文献[23]、[26]和[14]。

参考文献:

[24]曾繁仁.中国古代“天人合一”思想与当代生态文化建设[J].文史哲,2006(4):6—9.

[26]习近平.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J].奋斗,2019(3):1—16.doi:10.16634/j.cnki.cn23-1001/d.2019.03.002

[27]习近平.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J].求是,2021(5):10.

[28]吕忠梅.环境法典编纂的基本问题[J].荆楚法学,2022(1):25—40.

[29]吕忠梅.中国环境法典的编纂条件及基本定位[J].当代法学,2021,35(6):3.doi:10.3969/j.issn.1003-4781.2021.06.001

[30]吕忠梅.做好中国环境法典编纂的时代答卷[J].法学论坛,2022,37(2):5.doi:10.3969/j.issn.1009-8003.2022.2.fxlt202202001

[32]吕忠梅.中国环境立法法典化模式选择及其展开[J].东方法学,2021(6):76.doi:10.3969/j.issn.1007-1466.2021.06.005

[33]吕忠梅.环境法典编纂视阈中的人与自然[J].中外法学,2022,34(3):606.doi:10.3969/j.issn.1002-4875.2022.03.003

[36]吕忠梅.发现环境法典的逻辑主线:可持续发展[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2,40(1):80.

[37]吕忠梅.环境法典编纂方法论:可持续发展价值目标及其实现[J].政法论坛,2022,40(2):18.doi:10.3969/j.issn.1000-0208.2022.02.002

[38]吕忠梅.类型化思维下的环境法典规范体系建构[J].现代法学,2022,44(4):89.doi:10.3969/j.issn.1001-2397.2022.04.07

THE END
1.现今中国民法典编纂借鉴德国民法典的几点思考虽然1949年中国发生了政权的更迭和社会制度的变革,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协商会议宣布废除原国民党政府法律,但这只是从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的层面采取的必然举措,而法律制度本身的基本内容实际上不可能一下子予以取缔;同样,本世纪初中国法律改制所确定的法律制度模式实际也没有发生根本变化。当然,不能不认识到意识形态和政治https://china.findlaw.cn/info/minshang/minfa/minfalunwen/368305.html
2.公共基础知识每日一练(2021.4.20)甘肃事业单位考试网C.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充分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的法律 D.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由人大表决通过的民事商事法律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民法典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立法的先河,具有里程碑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https://gs.huatu.com/2021/0525/1591973.html
3.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卫生法典(最新升级版)为了帮助读者从整体上把握我国的医疗法律制度,学习和应用医疗法律,我们精心编辑出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典整编·应用系列(11):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卫生法典(最新升级版)》。编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典整编·应用系列(11):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卫生法典(最新升级版)》的原则是:1.权威。选取的文本均为国家公布的正式文本。2.https://www.dushu.com/book/12287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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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第一编“总则”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民法典各分编。第一编基本保持现行民法总则的结构和内容不变,根据法典编纂体系化要求对个别条款作了文字修改,并将“附则”部分移到民法典草案的最后。 要点一: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一项重要立法目的。 https://lawyers.66law.cn/s2109a6f399e90_i759214.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