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同第二十四章物业服务合同第二十五章行纪合同第二十六章中介合同第二十七章合伙合同第三分编准合同第二十八章无因管理第二十九章不当得利第四编人格权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第三章姓名权和名称权第四章肖像权第五章名誉权和荣誉权第六章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第五编婚姻家庭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结婚第三章家庭关系第一节夫妻关系第二节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第四章离婚第五章收养第一节收养关系的成立第二节收养的效力第三节收养关系的解除第六编继承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法定继承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第四章遗产的处理第七编侵权责任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损害赔偿第三章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四章产品责任第五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六章医疗损害责任第七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第八章高度危险责任第九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十章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附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调整范围】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7、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第二十五条【自然人的住所】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第二节监护第二十六条【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二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第二十八条【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第二十九条【遗嘱指定监护人】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第三十条【协议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