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219条来自于《侵权责任法》第55条。主要内容没有变动,只是做了三处微调:其一,在“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表述中,新增“具体”二字;其二,将特殊诊疗活动中,应取得患者“书面同意”修改为“明确同意”;其三,将“不宜向患者说明的”修改为“不能或者不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