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闻法治的基本概念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2.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
新闻媒体的言论也比一般人的言论,增加了一些义务或负担。
12.第四节新闻法规的内容新闻法规的立法精神新闻关系新闻法规的内容13.新闻法规的立法精神保障新闻自由乃新闻立法之宗旨。
新闻法规的核心问题是如何透过法律条文保障公民行使新闻自由之权利。
“没有出版自由,其他一切自由都是泡影。
称:“出版品乃理性之结晶”,“杀死一个人,只是一个理性的动物,但不准书刊出版,乃毁灭理性之本身。
”《论出版自由》精髓:“观点的公开市场”、“自我修正的过程。
”4.第二节美国新闻法的发展历程英属殖民地时期:曾格案宪法第一修正案关于处置外侨和煽动叛乱法1919年“申克诉美国案”—“明显而即刻的危险芝加哥政府诉《芝加哥论坛报》-“批评政府无罪”1964年《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实际恶意”1967年美国公共广播法1971《纽约时报》诉美国案宪法第一修正案“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
”明显而即刻的危险“……一切行为的性质应该由行为时的环境来确定。
对言论自由作最严格的保护,也不会容忍一个人在剧院中妄称起火而引起恐慌。
禁令所禁止的一切可造成暴力后果的言论也不受保护。
……一切有关言论的案件,其问题都在于,所发表的言论在当时所处的环境及其性质下,是否能造成明显而即刻的危险,产生实际危害。
如果有这种危险,国会就有权阻止。
这是一个[危险]是否迫近和程度[如何]的问题。
当国家处于战争状态时,许多和平时期可容许的言论,因其妨碍战事而变得不被容许,法院也不认为它们是宪法所保障的权利。
5.第四节日本新闻法发展历程1869年《新闻纸印行条例》1873年《新闻纸发行条目》1875年《新闻纸条例》(1883年修正,保證金)与《馋谤律》1889年《大日本帝国宪法》第29条1909年《新闻纸法》战时军事管制占领当局改法(“电波三法”:《电波法》、《广播法》、《电波监管委员会设置法》)《新闻纸印行条例》新闻纸之出版,采取特准主义每号不受检印之必要,但出版之即日,须送呈两部于官厅;凡所记载之事件,发现其错误时,编辑人须为辩解。
”第三章、中国新闻法制史1.清季新闻立法一、《宪法》对出版自由的规定1908年《钦定宪法大纲》——“臣民于法律范围以内,所有言论、著作、出版及集会、结社等事,均准其自由。
”二、一般法规对报刊管理1908年《大清违警律》从治安角度1911年《大清刑律》从刑事角度法規:《違警律》(1908年)法规:《大清刑律》三、专门管理报刊的法规1906年7月《大清印刷物专律》1906年10月《报章应守规则》1907年9月《报馆暂行条规》1908年3月《大清报律》1911年1月《钦定报律》法规一:1906年《大清印刷物专律》法规二:1906年《报章应守规则》法规三:1907年《报馆暂行条规》法规四:1908年《大清报律》法规五:1911年《钦定报律》四、清末新闻立法的历史地位奠定了以法律手段管制新闻媒体的思想初步建立新闻法律体系初步出现新闻自由的意识开放报禁,形成国人办报第二次高潮2.第二节南京临时政府新闻立法1912年3月4日《暂行报律》1912年3月11日《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一、暂行报律报律内容报律风波风波结果风波遗产(一)报律内容制定者:内务部《暂行报律》内容:实行注册制流言煽惑,关于共和国体有破坏弊害者,除停止其出版外,其发行人、编辑人井坐以应得之罪。
调查失实,污毁个人名誉者,被污毁人得要求其更正。
要求更正而不履行时,经被污毁人提起诉讼时,得酌量科罚。
评价:《暂行报律》是史上最宽容的一部新闻法规。
为什么会反对暂行报律?政治环境媒介生态法规本身(二)报律风波1912年3月6日,《申报》《新闻报》《时报》等11家报纸联名致电中山先生反对《暂行报律》,称“报界全体万难承认”。
“……详定暂时报律三章,今统一政府未立,民选国会未开,内务部擅定报律,侵夺立法之权,且云煽惑关于共和国体有破坏弊害者坐以应得之罪。
政府丧权失利,报纸监督,并非破坏共和。
今杀人行劫之律尚未定,而先定报律,是欲袭满清专制之故智,钳制舆论,报界全体万难承认。
……。
”章太炎撰文逐条抨击报律,称报律压制新闻自由、重蹈清廷覆辙。
(三)风波结果1912年3月9日第33号《临时政府公报》刊《大总统令内务部取消暂行报律文》“……案言论自由,各国宪法所重,善从恶改,古人以为常师。
自非专制淫威,从无过事摧抑者。
该部所布暂行报律,虽出补偏救弊之苦心,实昧先后缓急之要序。
使议者疑满清钳制舆论之恶政复见于今,甚无谓也。
又,民国一切法律,皆当由参议院议决宣布乃为有效。
该部所布暂行报律,既未经参议院议决,自无法律之效力。
……民国此后应否设置报律及如何订立之处,当俟国民议会决议,勿遽亟亟可也。
……”(四)风波遗产言论出版自由是至高无上的原则,无需特别制订报律。
法律的创制须慎重与合乎程序,暂行报律由内务部制订,未通过议会决议,因此不发生法律效力。
制订暂行报律的本意并非压制言论出版自由,而是出于补偏救弊之苦心。
二、1912年3月11日《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六条第四则人民有言论、著作、刊行及集会结社之自由。
……有认为增进公益、维持治安或非常紧急必要时,得依法律限制之。
3.癸丑报灾1912年,为了统制舆论,袁世凯对反对派报刊展开全国范围的清理。
其时,报人被警告传讯、报社被搜查打砸之事不绝于耳。
1913年底,全国报刊由1912年初的约500家降至100多家,此次报界浩劫史称“癸丑报灾”。
4.《出版法》贯穿立法者的“三民主义立法理论”与“训政保姆理论”第十九条出版品不得为左列各款之记载:一、意图破坏中国国民党或三民主义者。
(体现立法者的“训政思维”)二、意图颠覆国民政府或损害中华民国利益者。
(体现立法者的“国家本位”)三、意图破坏公共秩序者。
(体现立法者的“社会本位”)四、妨害善良风俗。
(体现立法者的“民族本位”)第四章、新闻传播与行政管理1.管理制度的分类追惩制1、确定法定限制的范围个人层面:不得损害他人的权利,如诽谤、私隐等;社会层面:不得危害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如淫秽等;国家层面: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如泄露国家机密,煽动叛国、颠覆政府等。
2、依法判决、依法执行追究违法者的责任由司法部门按法定程序进行,对违法出版物的扣押、查封或没收、禁止发行。
警察部门根据法院的决定或判决采取相应措施。
1、检查制即任何出版物在出版之前,必须先经政府检查官对出版物的内容加以审查、删改和核准,方能出版发行。
代表:朝鲜2、批准制又称特许制,指出版物虽不受检查,但创办出版机构须经政府特别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出版者资格后方可出版发行出版物。
代表国家:中国代表法律:《出版法》(1931年)3、保证金制一种经济限制手段,提高办报之门槛。
即在刊物出版前,出版机构须先向当局缴纳一定数额保证金。
可单独适用,亦可配合其他制度使用。
代表法律:1883年日本《新闻纸条例》1908年满清《大清报律》1914年袁版《报纸条例》4、报告制又称登记制,指刊物出版既无需事先检查,也不必获当局批准,只需在出版前向政府主管部门呈报登记,或者呈送出版物样本备案即可。
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三)侵犯个人权益的方面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的。
5.广播电视的主管机关一、主管机关中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地方——省市广播电视电影局6.三、设办限制身份限制条件限制(一)身份限制必须由政府设立;电台电视台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教育电视台可以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设立。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国家禁止设立外资经营、中外合资经营和中外合作经营的广播电台、电视台。
(二)条件限制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有必要的场所。
审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的广播电视建设规划和技术发展规划。
7.限娱令(四)广电总局“限娱令”指广电总局出台的规范与调整广播电视节目播出的行政命令,如2011年的《广电总局将加强电视上星综合节目管理》与2013年《关于做好2014年电视上星综合频道节目编排和备案工作的通知》等。
《广电总局将加强电视上星综合节目管理》提出电视上星综合频道要坚持新闻综合频道的定位,坚持新闻立台的方针;地方上星综合频道的节目要坚持高标准,要以中央电视台的节目为标杆,坚守底线,把好导向,努力攀登正能量高峰等几项要求。
《通知》要求,强化重点时期黄金时段电视剧播出管理调控,提前审查、重播重审,原则上不得编排娱乐性较强、题材内容较敏感的电视剧,进一步强化电视上星综合频道公益属性和文化属性。
坚决反对唯收视率,坚决抵制收视率造假;总局鼓励电视上星综合频道在黄金时段增加公益、文化、科技、经济类节目的播出数量和频次。
根据通知规定,明年上星综合频道,新闻、经济、文化、科教、生活服务、动画和少儿、纪录片、对农等公益性节目播出时长每周平均不少于30%。
其中,平均每天6点到第二天凌晨1点之间至少播出30分钟的国产纪录片;平均每天8点至21点半之间至少播出30分钟的国产动画或少儿节目。
道德建设类节目需安排在6点至24点之间播出。
11.新闻网站的采访限制非新闻单位设立的新闻网站可转载新闻单位的新闻,但无权自行采访新闻。
如网易、搜狐等门户网站。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的采编业务和经营业务应当分开,非公有资本不得介入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业务。
)非新闻单位依法建立的其他互联网站,不得从事登载新闻业务。
12.对微博的管理2011年12月公布北京市《微博客发展管理若干规定》,提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注册微博客账号,应当使用真实身份信息。
明确禁止传播的内容。
微博内容禁止传播的内容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第五章、新闻传播与公民权益1.公民的权利一、名誉权名誉的概说名誉权法律依据侵权形式(一)名誉的概说名誉,即他人对自己的一种评价。
韦伯划分阶级的三标准:声誉、经济、权力。
(二)名誉权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它为人们自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
名誉权主要表现为名誉利益支配权和名誉维护权。
(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四)侵权形式二、隐私权隐私的概说隐私的内容隐私权法理依据侵权形式(一)隐私的概说隐:隐避、隐藏,不公开之意。
私:个人的、自己的,秘密、不公开。
(二)隐私的内容个人事务。
个人信息。
个人领域。
(三)隐私权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主体:自然人。
客体:隐私。
隐私权与名誉权的区别:真实性的认证(四)法理依据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隐私权……。
(五)侵权形式进入私人空间。
窃取私人信息。
(六)侵害隐私权的抗辩事由符合社会公共利益。
“个人隐私一般应受保护,但当个人的私事甚至阴私与最重要的公共利益——政治生活发生联系的时候,个人的私事就已不再是一般意义上的私事,而属于政治的一部分,它不受隐私权的保护。
”——恩格斯受害人同意。
三、知情权知情权的渊源知情权的定义知情权的实现(一)知情权的溯源1945年,美联社记者肯特库柏提出“君之新闻为君之知情权而战斗”。
《自由还是保密》1950年,美国新闻编辑者协会发布《自由还是保密》,提出知情权是一种综合的公民权利:获取信息的权利;免于事前检查的权利;免于因出版而遭受未经合法程序的报复的权利;接近传播所必需之设施、资料的权利;免受政府或公民以法律为借口干涉信息分配、传播的权利。
狭义知情权仅指知悉、获取官方信息的自由与权利。
(三)知情权的意义调节信息不对称,维护社会公平监督公权力,伸张正义(三)知情权的实现公民知情权实现的重要渠道:新闻媒体(媒体的公共性)承担起信息平台的角色,传播信息,服务社会履行其社会公器的职责,监督政府,向导舆论四、接近使用媒介权定义产生背景倡导理由类型(一)定义(积极的言论自由权)接近权:指民众以间接的、有限度的方式改变媒介内容,惟仍须受法律规定及新闻行业常规的限制。
使用权:指民众有权直接经营媒体,或自行制作内容无须顾及新闻专业的规范,但仍须受法律限制。
ps:“两个自由”(伊赛亚伯林)“消极的自由”:“免于……的自由”。
即哪些事情不可以做,除之以外都可以做。
“积极的自由”:“有……的自由”。
即哪些事情可以做,除之以外都不可以做。
(二)产生背景官僚系统不安公众拥有媒介,为此设下障碍;媒介经营者视媒介为个人利益,不许民众染指;社会自由竞争形成垄断;既得利益者为保持现有之优势,政商勾结,进而造成资源与权力的集中。
2.答辩与更正权利1952年,联合国通过《国际更正权公约》:“……凡某一新闻社传播一项消息,经直接受其影响之国家认为虚构或歪曲时,其所为更正,应予以同等公布之机会。
……”(一)答辩与更正权的定义是指公民受到来自媒介的涉嫌违法的指责、诽谤与侮辱时,有权在相应的媒介予以驳斥、更正和说明的权利。
(二)内容1、更正的规格:比照原内容。
报刊:版面、字号、字数;广电:频道、时段、长度通讯社:在原范围内,以通稿形式发布,发表原文报刊均有义务刊发2、编辑收费情况:更正内容未超过原文者,媒体不得随意更改及收费。
超过者,方准。
3、发布更正内容的期限:申请人提出申请后,期刊于最近一期刊发,报刊广播电视于三至五天刊发。
4、原涉事人去世者,可由其所属法人、组织或亲属提出申请。
5、遭拒绝者,可提出告诉。
3.媒体拒绝更正之理由所刊新闻未损害当事人之正当利益所刊新闻真实客观公正答辩或更正带有诽谤或侮辱性答辩或更正不涉及所指的新闻内容已超过规定更正申请的期限4.新闻侵权的特点从侵犯的内容看,主要是对公民的人格权造成伤害,其中以名誉权、隐私权为最。
从侵权的后果看,具有广泛性与迅速性,对公民造成的伤害较大。
5.新闻诽谤诽谤罪构成要件(原告举证)媒体自救媒体抗辩(被告举证)一、诽谤罪的定义诽谤罪(刑法第246条),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