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云计算及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的兴起和发展改变了现代企业的组织运营范式和技术创新模式,以数据为中心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如阿里巴巴、腾讯、京东、美团、滴滴等构建起了新型的经济组织和商业模式。互联网平台的发展犹如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互联网平台经济优化了资源配置,推动了经济发展,也给人们的生活提供了便利;另一方面,伴随互联网平台的扩张,一些平台企业利用自身的市场势力和信息不对称开展“自我优待”、强制“二选一”、滥用市场地位等垄断行为,严重破坏市场竞争秩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2020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2021年2月7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市场监督总局先后对阿里巴巴和美团实施“二选一”垄断行为立案调查,并分别以处罚182.28亿元和34.42亿元告终。
互联网平台的主要特征
《指南》将互联网平台定义为通过网络信息技术,使相互依赖的双边或者多边主体在特定载体提供的规则下交互,以此共同创造价值的商业组织形态。作为一种新型的商业组织,互联网平台为双方或多方交易提供了桥梁,并极大提高了交易效率。
互联网平台垄断的表现及影响
(一)互联网平台垄断的表现形式
互联网平台常通过垄断损害供应商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主要表现形式为数据垄断、价格滥用、排他性交易等。
二是价格滥用。互联网平台的价格滥用主要表现为掠夺性定价和价格歧视。掠夺性定价是指平台发展初期,采取大量补贴的方式获得客户,用低于成本价的方式驱逐竞争者的定价方式。但是,随着平台企业的发展,其市场势力越来越大,不仅可能取消补贴,还可能对平台服务商进行较高额抽成。平台企业常使用的定价模式是价格歧视。平台企业利用数据优势,基于大数据算法对用户的数据进行分析,对相同的商品和服务针对不同的用户采取不同的价格,以期达到利润最大化,“大数据杀熟”就是最为常见的价格歧视表现形式,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
三是排他性交易。排他性交易是要求交易相对人无条件地选择与其或者其选定的商品进行交易。如平台企业要求供应商“二选一”,禁止使用支付宝付款等行为。平台企业涉嫌“二选一”遭起诉的事件屡有发生。事实上,平台企业要求用户“二选一”已经构成了排他性交易。这不是以平台企业的创新、产品和服务质量等为基础,而是带有明显的强迫性质,通过强迫“站队”打击竞争对手,严重损害了用户的合法权益,阻碍平台企业的创新,阻碍市场的公平竞争。
(二)互联网平台垄断的影响
二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互联网平台为用户提供多种免费服务的同时收集了大量的用户数据,数据收集和使用为平台企业创造了远超用户收益的价值。大型互联网平台能够取得市场支配地位甚至垄断地位,关键是形成了以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及数据积累为基础的“护城河效应”,形成对其他企业进入的壁垒,其根源来自于对用户数据的有效把控,更是在于用户数据滥用及对隐私权益的侵犯。互联网平台数据滥用具有普遍性,这极易引发数据风险。2020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明确指出数据是第五大生产要素。互联网平台的数据滥用和数据隐私问题不仅关系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更可能关涉国家安全。
互联网平台反垄断的应对措施
2020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已经接近40万亿元,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作为数字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其健康、有序地发展越发重要。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发展,不仅使人们的生活更加便利,也有力地促进地经济的发展。但也要看到,互联网平台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采用“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等方式损害用户权益,扰乱市场秩序,损害社会公平,迫切需要对平台垄断行为进行有效监管。
(二)加强数据治理
数字经济时代,行业垄断形式发生了变化,从资本垄断向数据垄断转变。数据不再是单一的技术、资源,也已成为互联网平台竞争的关键。因此,需要加强数据治理,保护数据收集和使用的合理性。一是要禁止互联网平台企业收集用户数据的随意性及滥用用户数据,禁止过度化收集用户数据,尤其是一些明显违背用户意愿以及超出平台企业服务范围的数据,并且要对用户数据和企业数据进行分类管理,用以差别化保护用户数据和企业数据。二是明确互联网平台所收集用户数据的权属范围。事实上,互联网平台收集的用户数据的权属问题并没有严格确定,以致互联网平台使用数据的范围及权力未能确定,由此引发的数据滥用问题屡见不鲜,进而使得用户的隐私也得不到保护。加快互联网平台数据治理,坚决打击数据滥用和数据霸权行为,形成平台数据收集、使用、共享、保护等全方位的监管势在必行。
(三)加强专业化人员的培养
互联网平台因其固有的特性及参与者的广泛性,平台反垄断具有复杂性,这对执法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例如,互联网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这不仅需要执法者对滥用市场地位做出谨慎的认定,还需要对其做出全面的分析,而不能仅通过表象做出最终判定。美国联邦委员会成立了包含执法人员、17名员工律师和1名技术人员的行动组,用来调查高科技领域的垄断问题。互联网平台反垄断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此过程中更要注重培养专业化人员,为互联网平台行业的有序、健康发展提供支持。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
本文刊于《中国发展观察》2021年第2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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