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32号令39号文相关问答

2、央企与地方国企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是否必须进场交易

3、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咨询

4、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具体适用问题

5、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产权

6、重要子企业国资交易审批

7、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资产划转

9、转让国有控股企业产权是否必须遵守32号令第9条?

10、32号令第45条法律适用咨询

11、关于国有企业股权转让中资产评估结果有效期的问题

12、《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几点咨询

13、关于国资发产权规[2022]39号字号变更的咨询

14、国资交易是否可以采用非货币方式结算

15、国有全资公司转让私募基金份额的,是否必须进场交易

16、国有参股企业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是否需要进场公开交易?

17、央企股权转让事宜咨询

18、关于国有产权协议转让中审计的净资产值确定

19、资产融资性售后回租

20、央企厂办大集体产权及资产转让是否需进场交易?

21、产权转让双方关于交易价款的分期付款安排需要符合《管理办法》规定吗?

22、国有独资有限公司之间不动产转让

24、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适用条件问题

25、国有企业转让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是否适用32号文?

26、关于我司是否适用32号令的问题

27、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31条的理解

28、央企四级子公司是否需在中央企业产权交易机构产权转让

30、请教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全资子公司是否适用于32号令

31、关于32号令、36号令法规的一些具体问题

回复意见: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第六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出资企业负责其各级子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管理,决定其各级子企业的增资行为。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的增资,须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问题描述:关于央企与地方国企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问题想咨询一下:1.若A公司(央企三级子公司)与B公司(地方国有企业)共同出资成立C公司(A公司控股)合作开发项目,AB两公司在合作协议中约定,合作期满后,A公司将持有的C公司股权通过法定程序以实缴注册资本金为对价转让给B公司。请问协议如此约定,若A公司要将其持有的C公司股权转让给B公司,是否也必须按照32号令《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进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2.若A公司(央企三级子公司)与B公司(地方国有企业)共同出资成立C公司(A公司控股)合作开发项目,合作期满后,A公司可否直接通过定向减资的方式退出C公司,而无需进场交易?还是即使减资退出也必须进场交易?

问题描述:企业产权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控股子企业之间转让,且转让方、受让方均为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的,是否可以采用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企业产权?是否需要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回复意见: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进行产权转让的,经该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2022-09-26)

问题描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具体适用内容:中外合资企业(国企持股70,外企持股30)中,外资方欲把其持有股权转让给该中方,请问:1.此中情况,适用《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吗?2.适用《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中第17条和第18条的规定吗?

问题描述: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产权的情形有哪些?

问题描述: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的产权转让和增资是否均须报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回复意见:32号令第八条、第三十五条规定,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的产权转让和增资,须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为促进国家出资企业内部结构调整,涉及上述企业的产权在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子企业之间转让、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子企业参与增资、企业原股东同比例增资的,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其他情形仍由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情形中,涉及进场交易的,应在国资监管机构对交易的必要性、公司股权结构安排等进行审核后,转让方(增资标的企业)再通过产权市场正式披露信息。(2022-08-03)

问题描述:《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五条是否适用于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划转和实物资产划转?

回复意见:第五条中“企业产权”包含上市公司股份,涉及实物资产划转可参照执行。(2022-08-03)

问题描述:1.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国有股东认缴出资只有部分到位,如不再继续认缴,拟将未实缴部分出资对应的产权进行转让,是否需要执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该部分产权是否需要进行审计评估、履行公开转让程序?

2.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国有股东实缴出资为零,该部分产权转让是否需要评估?

3.资产评估结果是全部股东权益价值,如公开转让未实缴到位出资对应的产权,这部分产权如何依据评估值确定转让底价?

问题描述:我司系地方省属控股国有企业,现控股持有A公司(有限公司)55的股权,另外一个股东系民营企业持有45股权。现我司欲转让持有的55股权,并向对方民营股东送达了“征求其是否同意并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意见征询函,但对方民营股东既不同意转让、又不购买拟转让的55股权。此等情形下,双方股东根本无法形成关于转让股权的A公司股东会书面决议。按照《公司法》第71条和《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17条和19条的规定,此等情形下,应当视为民营股东同意我方转让股权,而且若民营股东要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当在30日内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对方至今也未行使优先购买权。目前我方向产权交易所申请挂牌转让,但产权交易所根据32号令第9条规定,以我司没有形成关于转让股权的股东会决议、对方股东也未放弃优先购买权为由,不同意我司挂牌转让。请问:在此等情形下,产权交易所不同意我方挂牌转让的理由是否同意?我司是否必须按照32号令第9条的规定取得股东会书面决议?如果实在无法取得股东会书面决议,我司如何完善,才能具备挂牌转让的条件?

回复意见:根据您所述情形,其他股东不放弃优先购买权并不会对项目挂牌构成障碍,转让方可在拟受让方和交易价格确定后,书面请其他股东发表意见,必要时委托律师出具律师函。(2022-07-07)

回复意见: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国资监管机构、国家出资企业批准企业国有产权非公开协议转让时,相应资产评估报告应在使用有效期之内。

问题描述:39号文涉及到在不同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进行非公开协议转让的第一条:“涉及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主导推动的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以及专业化重组等重大事项,企业产权在不同的国家出资企业及其控股企业之间转让,且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进行。”1.请问哪些属于“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主导推动的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以及专业化重组等重大事项”,是否有细则?2.请问“企业产权在不同的国家出资企业及其控股企业之间转让,且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进行”的审批单位为何?是同级国资监管部门还是国家出资企业审批即可?

回复意见:根据《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2〕39号)第一条可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均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一)落实本级政府部署要求;(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主导推动的国有资本进行布局结构调整和专业化整合过程中,需要实现资源重组目标,或者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

企业国有产权非公开协议转让由转让方所属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2022-06-09)

问题描述:关于国资发产权规[2022]39号《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就以下内容想向您咨询:《通知》第九条提到“企业增资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请问这一条规定是适用于5月16号《通知》发出之后企业去增资导致失去实际控制权的企业,还是在5月16号之前已经完成增资的企业也需遵从呢?换言之,如果标的企业已经于多年前从国有控股转变为了国有参股,字号自当年增资后也一直没有改变,在5月16日该《通知》发出后,是否需要主动去进行字号变更?这一规定具体应由哪一个部门在哪一个环节进行监管?

回复意见:《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2〕39号)第九条是对《关于中央企业加强参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改革规〔2019〕126号)有关内容的重申,根据126号文第九条规定,中央企业不得将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提供给参股企业使用。企业应按照要求加强国有参股企业管理,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字号等工作。(2022-06-01)

问题描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交易价款应当以人民币计价,通过产权交易机构以货币进行结算。因特殊情况不能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结算的,转让方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供转让行为批准单位的书面意见以及受让方付款凭证。1、请问,国有资产交易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的,可否不以货币进行结算,而采用经过评估后的非货币资产进行结算和支付2、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通过场外交易并且已经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供转让方转让行为批准单位的书面意见的,是否可以采用经过评估后的非货币资产进行结算

回复意见: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产权转让项目交易价款应当以人民币计价,通过产权交易机构以货币进行结算。(2022-04-29)

回复意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规范的对象是公司制企业的情形。国有企业处置其持有的有限合伙企业中的份额,不在32号令规范范围,建议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决策批准和资产评估及备案等工作程序。(2022-04-13)

问题描述: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32号令)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同一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转让方和受让方为该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及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的,转让价格可以资产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础确定,且不得低于经评估或审计的净资产值。请问上述“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是被转让股权的标的企业的净资产值,还是转让方账面上所记载的经审计的被转让股权(长期股权投资)的净资产值(账面价值)?

回复意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二条中“转让价格可以资产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础确定”,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是指转让标的企业审计后净资产值。(2021-11-30)

问题描述:请问国有企业资产融资性售后回租需要进场挂牌交易吗有文件依据吗比如一家国有企业控股的航空公司,有两台自有的发动机,想要以融资租赁(售后回租)的形式与租赁公司进行交易,获得现金流。该项交易需要进场挂牌交易吗

回复意见:根据您所述情形,融资租赁行为不在《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的规范范围内。(2021-11-30)

问题描述:1、央企集团作为主办单位的集体所有制企业资产或者产权转让是否必须通过交易所?2、央企集团作为主办单位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已完成产权确认,确认为国有资产,但是尚未完成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在这种情况下资产或者产权转让是否必须通过交易所?

回复意见:央企集团作为主办单位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经产权确认认定为国有资产的,其资产或产权转让时应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规定,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2020-11-11)

问题描述:请问: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31条规定的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产权转让双方关于交易价款的分期付款安排,是否必须符合《管理办法》第28条的规定?谢谢。

回复意见:以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应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执行。(2020-11-11)

问题描述:您好,想咨询以下两个问题:1.《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号)是否继续执行?2.双方均为国有独资有限公司,互为母子关系,子公司将一宗不动产产权转让给母公司是否需要采取招拍挂的方式,还是签订转让协议办理登记手续,双方按照《公司法》要求审核批准协议执行就行?又或者有什么方式能够合规高效的完成母子公司间的一宗不动产产权转让?

回复意见: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简要回复如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已废止,现在的国有企业产权管理请参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您所提到的具体转让操作,因我们不了解公司具体情况,无法提供建议,具体请参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及国家法律法规执行。(2019-09-27)

回复意见:1、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第48、49条,国有控股企业一定金额以上的生产设备、房产等资产对外转让,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具体资产种类、金额标准等由国家出资企业负责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予以明确。2、从事中央企业资产转让交易业务的机构名单参见《关于公布从事中央企业资产转让交易业务交易机构的通知》(国资厅产权(2014)286号)及《关于公布从事中央企业资产转让交易业务交易机构名单(第二批)的通知》(国资厅产权(2014)638号)。(2019-07-31)

问题描述:2016年6月24日,贵委下发《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如某产权交易已经在该文件下发之前通过审核、评估程序,并在交易所挂牌,但产权交易合同日期在文件颁布之后。那么,该项交易是否还应受《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办法》约束和调整?请予释明。

回复意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布日之前已在交易所挂牌的项目,不受32号令约束和调整。(2019-07-31)

问题描述: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请问:1、上述第三条第(一)项所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所出资的企业是否包括有限合伙企业?2、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的财产份额是否适用于32号文,如果不适用,则该转让行为适用何种法律规定?或是仅适用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的约定?3、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通过出资或协议实际控制的有限合伙企业的增资、减资行为是否适用32号文的规定,如果不适用,则该转让行为适用何种法律规定?或是仅适用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的约定?

回复意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适用范围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制企业。国有企业转让有限合伙企业份额的监督管理另行规定。(2019-05-27)

问题描述:国资委,您好我们是一家深圳的公司,国资委间接持有我们公司约48的股权。现在我们公司的下属子公司(我们持有该子公司60的股权),想请问如果我们的子公司转让股权,是否需要适用32号令?盼复,谢谢!

回复意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适用范围包括: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您咨询的子公司转让股权问题,还要看该公司是否是国有实际控股企业,如果是实际控股,就适用该办法。(2018-12-13)

问题描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以下情形的产权转让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一)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的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企业产权需要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的,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二)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进行产权转让的,经该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一、对于该条中第一款,1、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的重组整合,2、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3、企业产权需要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的,请问这三点是必须同时满足还是只需要满足一点即可?二、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具体指哪些行业和企业?

回复意见:一、这三点需要全部满足即可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二、对于命脉行业,包括军工国防科技、电网电力、石油石化、电信、煤炭、民航、航运、金融、文化9个行业。关键领域,包括重大装备制造、汽车、电子信息、建筑、钢铁、有色金属、化工、勘察设计、科技9个领域。(2018-09-25)

问题描述:某公司为中央企业的四级子公司,该公司是否属于央企?其对外进行产权转让时,是否应当在国务院国资委公布的从事中央企业资产转让交易业务的交易机构名单中的选择交易机构进行产权转让?

回复意见:产权转让方为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实际控制企业时,均应当在国务院国资委公布的从事中央企业资产转让交易业务的交易机构名单中选择产权交易机构进行转让。请参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第四条确定适用企业范围。(2018-08-07)

问题描述:您好,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精神,地方国有企业应压缩管理层级,减少法人户数。若根据现实业务发展需要,导致国有企业设立下属五级甚至更多级子公司,该类公司确有稳定开展的业务。在不进行股权调整、合并分立、注销等前提下,当前监管是否允许通过管理权上移,如将五级子公司交由二级或三级公司管理,或托管、表决权委托等方式压缩管理层级的目的。

问题描述:请问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第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全资子公司是否属于第(四)款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范畴?具体情形为:A为国资委的独资企业,A持有B的31的股权,且为B的第一大股东,A被认定为B的实际控制人(即B为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请问B的全资子公司C转让所持的参股企业的14的股权,C需适用《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并走相应的国资转让程序吗?谢谢。因为第四条第(四)款中的一个要件是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为第一大股东,而C的(第一大也是唯一)股东B并非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只是国有实际控制企业。所以从文义理解,C作为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子公司应并不属于第(四)款规定的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36号令第六条中“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应当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是指例如反垄断审查、募投项目备案、军工事项审查等事项,应当依法报相应管理权限的政府部门审核。(2022-03-08)

THE END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备案工作 2024-11-05 2024年10月备案登记审查的法规规章情况 2024-10-17 2024年9月备案登记审查的法规规章情况 2024-09-29 加强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工作 2024-09-13 2024年8月备案登记审查的法规规章情况 2024-08-19 2024年7月备案登记审查的法规规章情况 https://new.moj.gov.cn/pub/sfbgw/fzgz/fzgzxzlf/fzgzbagz/
2.立法·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亮点多多引热议 ·学前教育法将于明年“六一”施行 ·能源法草案三审稿提请审议 ·施行近30年的仲裁法迎来修订 ·我国拟修法全面促进科学技术普及 ·市场监管总局推动平台流量扶农常态化 ·国办出台措施 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 ·我国老龄政策法律体系不断完善 http://www.dyzxw.org/html/lf
3.国家出台新政策全解析官方公告媒体报道与法律法规一站式查询指南国家出台新政策在哪里看?官方公告是获取最新政策信息的首选途径。各级政府网站和部门发布的官方文件通常会第一时间公布新的政策规定。通过这些渠道,可以直接获取到最权威的政策内容和实施细节。 法律法规数据库 除了官方公告,国家出台新政策还可以在相关的法律法规数据库中查找。在这些数据库中,可以按照日期、主题或关键词https://www.1lhyh3ij.cn/mei-ti-bao-dao/431056.html
4.《反假法律法规3号令》考试复习题库及答案.docxPAGEPAGE1《反假法律法规3号令》考试复习题库及答案一、单选题1.被收缴人对被收缴货币的真伪有异议的,可以自收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假币收缴凭证》直接或者通过收缴单位向当地鉴定单位提出()鉴定申请。A、口头B、电话C、书面答案:C2.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https://www.renrendoc.com/paper/264649921.html
5.遵守公安部82号令,避免法律风险安全管理安全频道按照公安部82号令要求,至少保留用户行为日志60天,海量的日志信息如何存储,而且便于统计、查询、审计、自动报表等。 传统的防火墙等网络安全设备已经无法满足用户的以上需求,而深信服科技的深信服上网行为管理设备上网行为管理设备在提供行为全面管控功能的同时,亦提供强大的行为审计功能。 http://security.zhiding.cn/security_zone/2008/0812/105406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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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公交管(2016)137号法规条例公交管(2016)137号令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考试预约 第三章 考试组织和评判 第四章 考试员 第五章 考场和设施 第六章 考试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制定本规范。 https://news.jsyks.com/n_20b8cf
9.云南省2018年普高招生网上报名考生须知3、违反教育部33号令所列规定不符参加报考的; 4、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5、普通高中毕业生未取得《云南省中学生体育标准合格证》者,残障考生除外。 二、报名时间和方式 (一)网上报名时间 2017年11月15日至2017年11月25日,逾期不再办理报名手续。 http://www.km8z.net/ZKGK/4190.jhtml
10.法规《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市场总局54号令)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申请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http://xxylt.cn/nd.jsp?id=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