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造黄谣上升到网络暴力的恶性事件是否网红小雪是首发网红小雪的行为应该赞扬,但是否应该忽略这隐藏的深层问题?——为何被害人一直不敢、不知、不会维护权益以打击网络暴力?从“AI换脸”造黄谣、“苏州大学一学生恶意P图侮辱女性”到“换装博主小慧君黄谣”可以得出,“造黄谣”引发舆论网暴事件显然不是首起偶发事件。而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而愈发严重,以往“法不责众”的传统法理显然不能维持互联网社交环境的网络社会治安。对于被害人,尤其是刚刚成年的大学生及普通女性是较为明显受到伤害并产生极端后果的。一头粉红色的头发都可以断送一个女大学生的生命,一位刚刚失去孩子的母亲也会因网络舆论在儿子刚去世就选择跳楼自杀。对于网暴舆论,被害人往往有口难辩。上个世纪的知名明星“阮玲玉”也因人言可畏而远逃世间。沉默式的刚烈对于传统女性而言,仿佛以死谢罪才能自证清白。对于既往事件而言,网红小雪不是首发案件,但网红小雪是被造黄谣的女性率先勇敢维权第一人,亦是率先使用“区块链”电子证据反击网暴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第一人!
网红小雪表示:第一个发这个不实消息造谣的人已经吓得注销账号了,但是没用,我做了完整的证据链保存以及他们如何收费、如何进群、如何传播我都保存了,跑不掉。
一直以来,网络暴力都是网络治理亟待解决的难题,而取证难成为其中最大的痛点。“区块链取证”是治理网络暴力的一大创新做法,可以为受害人后续维权行为提供保障,将有利于推动解决网络暴力维权取证难的痛点。而小雪在事件中所采用的“区块链取证”做法也因此走进大众视野。
在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就已经明确“区块链证据”的法律地位早已被法律所承认,通过区块链技术取得的证据本质上就是电子证据,是当事人通过司法区块链平台或其他组织组建的第三方区块链平台,收集、固定的一种新型电子证据。
网红小雪面对造谣和网暴所作出的一步步行动得到网友力挺,而网红小雪在本次维权事件中所采用的区块链技术正是由真相科技研发的“真相取证”app。
法律证据的移动应用产品“真相取证”解决了长期存在普通老百姓现场证据保全、采集、固化的法律有效性问题。真相取证App通过公安部身份验证、北斗卫星授时、区块链技术、可信云计算等综合技术为普通用户提供可以保障证据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的法律证据,而用户使用该APP像使用其他手机应用一样简单,复杂的法律逻辑已经通过背后严格的计算机程序得以实现。同时,真相取证对有公证需求的用户开通了公证通道,方便移动端固化的证据一键申请公证。真相取证APP的功能涵盖现场拍照、现场录音、现场录像、通话录音、互联网取证、在线公证、在线法律咨询、AI咨询和委托等。
真相取证App其实早已运用到名誉权肖像权的侵权案件当中,在众多影视演员的案件中均使用真相取证app及其母平台IP360进行区块链证据保全。
除此之外,真相取证APP及IP360产品更是协助艺人王凯、王一博、葛优等艺人在肖像权、名誉权维权上提供取证服务。“王凯起诉黑粉名誉权侵权案胜诉-(2021)京0491民初44105号”、“王一博状告肖战黑粉、新浪微博胜诉!(2021)京0491民初9995号”、“葛优诉公众号侵犯肖像权案(2021)粤0192民初30774号”。迄今为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显示,真相取证APP及IP360产品的区块链电子证据已经有超过5000份司法判决,在众多案件中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首先,恶意造谣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构成行政违法。根据该法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对违法行为人进行行政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造谣者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其次,如果造谣的内容涉及到诽谤他人名誉、隐私权等权益,应当构成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诽谤罪的情形包括造谣、传谣、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名誉的行为,如果构成诽谤罪,可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等刑罚。最后,如果涉及到商业利益的损失,被害人还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要求造谣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造谣者故意造成损失,被害人可以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今年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了《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7月7日,国家网信办就《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均表明了依法严惩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立场。
针对“网红小雪造黄谣”事件,行为人盗用被害人照片后,对照片恶意进行色情化编辑和配文,足以使社会一般公众产生误解,并造成被害人社会评价明显降低。上述行为在性质上被认定为“诽谤”,当无异议,在满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所规定“情节严重”入罪条件(主要是该条第一项所规定的涉案诽谤信息被点击浏览的次数是否达到了5000次,或者该诽谤信息被转发的次数是否达到了500次)的情况下,即可构成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诽谤罪。行为人还发布捏造的下流、淫秽文字、照片或者视频(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淫秽性书刊、影像或者其他载体属于淫秽物品),上述行为则可根据行为人是否具有牟利目的而分别构成《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传播淫秽物品罪、《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因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虚构事实散布他人淫秽照片造黄谣的行为,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和生活,情节恶劣,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民法:《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捏造、歪曲事实;
(2)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3)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因此,即便为了公共利益披露他人的真实信息,但如果突破了合理的尺度,使用侮辱性方式进行贬损,这依然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情节严重的甚至构成侮辱罪。
行政法:《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2)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3)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4)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5)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6)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
第五条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