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5〕30号)4、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3号)5、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0〕40号)
6、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17号)
7、关于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20〕14号)
8、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是否适用于其他开设赌场案件的请示》的答复意见
9、关于对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又向索还钱财的受骗者施以暴力或暴力威胁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法复〔1995〕8号)
11、关于开展集中打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5〕2号)
12、关于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查禁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通知(公通字〔2007〕3号)
13、关于严厉查处博彩性赛马活动的通知(公通字[2002]11号)
14、关于对制造、销售牌九、骰子是否作赌具查处的批复(公复字[1990]11号)
15、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依法严厉打击跨境赌博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通告
16、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公通字〔2018〕17号)
17、关于进一步加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的通知(文市发[2009]4号)
18、关于加强电子游戏机娱乐场所管理取缔有奖电子游戏机经营活动的通知(文市发[1996]89号)
19、关于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7月5日)
20、关于严禁利用电子游戏机进行赌博活动的通知(文市发〔1992〕第47号)
21、关于加强台球、电子游戏机娱乐活动管理的通知(文市发[1990]50号)
22、关于进一步加强游戏游艺场所监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文市发〔2015〕16号)
23、关于印发《游戏游艺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旅市场发〔2019〕129号)
24、关于改进和完善《游戏游艺机市场准入机型机种指导目录》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函[2010]776号)
25、新闻出版总署关于禁止利用网络游戏从事赌博活动的通知(新出音〔2005〕25号)
26、关于坚决打击赌博活动大力整顿彩票市场秩序的通知(财综[2002]82号)
28、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利用“六合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理意见》(2001-11-01)
29、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当前利用“六合彩”进行违法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2005-08-22)
0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0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节选)
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03公安部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5]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依法有效打击赌博违法活动,规范公安机关查禁赌博违法活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公安机关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二)参与以营利为目的的聚众赌博、计算机网络赌博、电子游戏机赌博,或者到赌场赌博的;
(三)采取不报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的方式,为赌博提供条件,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四)明知他人实施赌博违法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场所、交通工具、通讯工具、赌博工具、经营管理、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费用结算等条件,或者为赌博场所、赌博人员充当保镖,为赌博放哨、通风报信,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五)明知他人从事赌博活动而向其销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三、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可以从重处罚:
(一)在工作场所、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赌博的;
(二)一年内曾因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受过治安处罚的;
(三)国家工作人员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四)引诱、教唆未成年人赌博的;
(五)组织、招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的;
(六)其他可以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
四、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罚:
(一)主动交代,表示悔改的;
(二)检举、揭发他人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三)被胁迫、诱骗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四)未成年人赌博的;
(五)协助查禁赌博活动,有立功表现的;
(六)其他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免予处罚的情形。
对免予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具结悔过。未成年人有赌博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
五、赌博活动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
在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的赌博活动中,分赌场、下级庄家或者赌博参与者在组织或者参与赌博前向赌博组织者、上级庄家或者赌博公司交付的押金,应当视为赌资。
六、赌博现场没有赌资,而是以筹码或者事先约定事后交割等方式代替的,赌资数额经调查属实后予以认定。个人投注的财物数额无法确定时,按照参赌财物的价值总额除以参赌人数的平均值计算。
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活动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总点数乘以每个点数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赌博的次数,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的总次数认定。
对参与赌博人员使用的交通、通讯工具未作为赌注的,不得没收。在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采取不报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的方式为赌博提供条件,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案件中,违法行为人本人所有的用于纠集、联络、运送参赌人员以及用于望风护赌的交通、通讯工具,应当依法没收。
八、对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处罚,应当与其违法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严禁不分情节轻重,一律顶格处罚;违者,对审批人、审核人、承办人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九、不以营利为目的,亲属之间进行带有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亲属之外的其他人之间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
十、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公安部原来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公安部。
公安部
二〇〇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0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3号)
为依法惩治赌博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第二条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第五条实施赌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
(二)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
(三)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
第六条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通过赌博或者为国家工作人员赌博提供资金的形式实施行贿、受贿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贿赂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八条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第九条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0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0]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依法惩治网络赌博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现就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关于网上开设赌场共同犯罪的认定和处罚
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二)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一)收到行政主管机关书面等方式的告知后,仍然实施上述行为的;
(三)在执法人员调查时,通过销毁、修改数据、账本等方式故意规避调查或者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
(四)其他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的。
如果有开设赌场的犯罪嫌疑人尚未到案,但是不影响对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定的,可以依法对已到案者定罪处罚。
三、关于网络赌博犯罪的参赌人数、赌资数额和网站代理的认定
赌博网站的会员账号数可以认定为参赌人数,如果查实一个账号多人使用或者多个账号一人使用的,应当按照实际使用的人数计算参赌人数。
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对于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兑换为虚拟货币、游戏道具等虚拟物品,并用其作为筹码投注的,赌资数额按照购买该虚拟物品所需资金数额或者实际支付资金数额认定。
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在赌博网站上的账号设置有下级账号的,应当认定其为赌博网站的代理。
四、关于网络赌博犯罪案件的管辖
网络赌博犯罪案件的地域管辖,应当坚持以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的原则。
“犯罪地”包括赌博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赌博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以及赌博网站代理人、参赌人实施网络赌博行为地等。
公安机关对侦办跨区域网络赌博犯罪案件的管辖权有争议的,应本着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认真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报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即将侦查终结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大网络赌博案件,必要时可由公安部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
为保证及时结案,避免超期羁押,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审查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对于已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管辖异议或者办案单位发现没有管辖权的,受案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依法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再自行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五、关于电子证据的收集与保全
侦查机关对于能够证明赌博犯罪案件真实情况的网站页面、上网记录、电子邮件、电子合同、电子交易记录、电子账册等电子数据,应当作为刑事证据予以提取、复制、固定。
对于电子数据存储在境外的计算机上的,或者侦查机关从赌博网站提取电子数据时犯罪嫌疑人未到案的,或者电子数据的持有人无法签字或者拒绝签字的,应当由能够证明提取、复制、固定过程的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记明有关情况。必要时,可对提取、复制、固定有关电子数据的过程拍照或者录像。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0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依法惩治利用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开设赌场的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现就办理此类案件适用法律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利用赌博机组织赌博的性质认定
设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并以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作为奖品,或者以回购奖品方式给予他人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以下简称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二、关于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定罪处罚标准
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
(一)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的;
(二)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
(三)在中小学校附近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五)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六)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七)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
(八)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
(九)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六倍以上的;
(二)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0台以上的;
(三)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0台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可同时供多人使用的赌博机,台数按照能够独立供一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基本单元的数量认定。
在两个以上地点设置赌博机,赌博机的数量、违法所得、赌资数额、参赌人数等均合并计算。
三、关于共犯的认定
明知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
(一)提供赌博机、资金、场地、技术支持、资金结算服务的;
(二)受雇参与赌场经营管理并分成的;
(三)为开设赌场者组织客源,收取回扣、手续费的;
(四)参与赌场管理并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
(五)提供其他直接帮助的。
四、关于生产、销售赌博机的定罪量刑标准
以提供给他人开设赌场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销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或者其专用软件,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非法生产、销售赌博机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五、关于赌资的认定
本意见所称赌资包括:
(一)当场查获的用于赌博的款物;
(二)代币、有价证券、赌博积分等实际代表的金额;
(三)在赌博机上投注或赢取的点数实际代表的金额。
六、关于赌博机的认定
对于涉案的赌博机,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拍照、摄像等方式及时固定证据,并予以认定。对于是否属于赌博机难以确定的,司法机关可以委托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检验报告。司法机关根据检验报告,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作出认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通知检验人员出庭作出说明。
七、关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把握
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案件,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重点打击赌场的出资者、经营者。对受雇佣为赌场从事接送参赌人员、望风看场、发牌坐庄、兑换筹码等活动的人员,除参与赌场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以外,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可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设置游戏机,单次换取少量奖品的娱乐活动,不以违法犯罪论处。
八、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处理
负有查禁赌博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包庇、放纵开设赌场违法犯罪活动,或者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犯罪的,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2014年3月26日
0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20〕14号)
为依法惩治跨境赌博等犯罪活动,维护我国经济安全、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近年来,境外赌场和网络赌博集团对我国公民招赌吸赌问题日益突出,跨境赌博违法犯罪活动日益猖獗,严重妨碍社会管理秩序,引发多种犯罪,严重危害我国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与此同时,互联网领域黑灰产业助推传统赌博和跨境赌博犯罪向互联网迁移,跨境网络赌博违法犯罪活动呈高发态势,严重威胁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针对跨境赌博犯罪特点,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准确认定赌博犯罪行为,严格依法办案,依法从严从快惩处,坚决有效遏制跨境赌博犯罪活动,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二、关于跨境赌博犯罪的认定
(一)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
1、境外赌场经营人、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的;
2、境外赌场管理人员,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的;
3、受境外赌场指派、雇佣,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或者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从赌场获取费用、其他利益的;
4、在境外赌场包租赌厅、赌台,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的;
5、其他在境外以提供赌博场所、提供赌资、设定赌博方式等,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的。
在境外赌场通过开设账户、洗码等方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提供资金担保服务的,以“开设赌场"论处。
(二)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信息网络、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跨境赌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
1、建立赌博网站、应用程序并接受投注的;
2、建立赌博网站、应用程序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3、购买或者租用赌博网站、应用程序,组织他人赌博的;
4、参与赌博网站、应用程序利润分成的;
5、担任赌博网站、应用程序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6、其他利用信息网络、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跨境赌博活动的。
(三)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从参赌人员中获取费用或者其他利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聚众赌博”。
(四)跨境开设赌场犯罪定罪处罚的数量或者数额标准,参照适用《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跨境赌博共同犯罪的认定
(一)三人以上为实施开设赌场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应当依法认定为赌博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犯罪集团中组织、指挥、策划者和骨干分子,应当依法从严惩处。
(二)明知他人实施开设赌场犯罪,为其提供场地、技术支持、资金、资金结算等服务的,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
(三)明知是赌博网站、应用程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
2、为赌博网站、应用程序担任代理并发展玩家、会员、下线的。
为同一赌博网站、应用程序担任代理,既无上下级关系,又无犯意联络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四、关于跨境赌博关联犯罪的认定
(一)使用专门工具、设备或者其他手段诱使他人参赌,人为控制赌局输赢,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网上开设赌场,人为控制赌局输赢,或者无法实现提现,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部分参赌者赢利、提现不影响诈骗犯罪的认定。
(二)通过开设赌场或者为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赌博提供资金的形式实施行贿、受贿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贿赂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同时构成赌博犯罪的,应当依法与贿赂犯罪数罪并罚。
(三)实施跨境赌博犯罪,同时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偷越国(边)境罪等罪的,应当依法数罪并罚。
(四)实施赌博犯罪,为强行索要赌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数罪并罚。
(五)为赌博犯罪提供资金、信用卡、资金结算等服务,构成赌博犯罪共犯,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等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实施赌博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向实施赌博犯罪者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构成赌博犯罪共犯,同时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五、关于跨境赌博犯罪赌资数额的认定及处理
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
通过网络实施开设赌场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依照开设赌场行为人在其实际控制账户内的投注金额,结合其他证据认定;如无法统计,可以按照查证属实的参赌人员实际参赌的资金额认定。
对于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兑换为虚拟货币、游戏道具等虚拟物品,并用其作为筹码投注的,赌资数额按照购买该虚拟物品所需资金数额或者实际支付资金数额认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已查封、扣押、冻结的赌资、赌博用具等涉案财物及孳息,应当制作清单。人民法院对随案移送的涉案财物,依法予以处理。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违法所得、赌博用具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财物等,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六、关于跨境赌博犯罪案件的管辖
(一)跨境赌博犯罪案件一般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跨境网络赌博犯罪地包括用于实施赌博犯罪行为的网络服务使用的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在地,犯罪嫌疑人、参赌人员使用的网络信息系统所在地,犯罪嫌疑人为网络赌博犯罪提供帮助的犯罪地等。
(二)多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立案侦查的跨境赌博犯罪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由共同上级公安机关指定有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在境外实施的跨境赌博犯罪案件,由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侦查:
1、一人犯数罪的;
2、共同犯罪的;
3、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实施其他犯罪的;
4、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存在直接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
(四)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但不影响对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定的,可以依法先行追究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已确定管辖的跨境赌博共同犯罪案件,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归案后,一般由原管辖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管辖。
七、关于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判断
(一)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中应当注意对电子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公安机关应当遵守法定程序,遵循有关技术标准,全面、客观、及时收集、提取电子证据;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围绕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审查判断电子证据。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提取、固定、移送、展示、审查、判断电子证据应当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进行。
(二)公安机关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材料,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应当随案移送,并移送批准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律文书。
八、关于跨境赌博犯罪案件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运用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深刻认识跨境赌博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充分发挥刑罚的惩治和预防功能。对实施跨境赌博犯罪活动的被告人,应当在全面把握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的基础上,依法从严惩处,并注重适用财产刑和追缴、没收等财产处置手段,最大限度剥夺被告人再犯的能力。
(一)实施跨境赌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重处罚:
1、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
2、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
3、组织、胁迫、引诱、教唆、容留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
4、组织、招揽、雇佣未成年人参与实施跨境赌博犯罪的;
5、采用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他人赌博或者结算赌资,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
6、因赌博活动致1人以上死亡、重伤或者3人以上轻伤,或者引发其他严重后果,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
7、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多个国家、地区赌博的;
8、因赌博、开设赌场曾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二年内曾被行政处罚的。
(二)对于具有赌资数额大、共同犯罪的主犯、曾因赌博犯罪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悔罪表现不好等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不适用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缓刑。
(三)对实施赌博犯罪的被告人,应当加大财产刑的适用。对被告人并处罚金时,应当根据其在赌博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赌资、违法所得数额等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重要证据,对侦破、查明重大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起关键作用,经查证属实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从宽处理。
08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是否适用于其他开设赌场案件的请示》的答复意见(2014年12月22日)
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以外的其他开设赌场案件,应当参照适用“两高”、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17号)第七条“关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把握”的有关规定。
0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又向索还钱财的受骗者施以暴力或暴力威胁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法复〔1995〕8号)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当参赌者要求退还所输钱财时,设赌者以暴力相威胁,甚至将参赌者打伤、杀伤并将钱财带走的行为如何定性》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行为人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获取钱财,属赌博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赌博罪定罪处罚。参赌者识破骗局要求退还所输钱财,设赌者又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拒绝退还的,应以赌博罪从重处罚;致参赌者伤害或者死亡的,应以赌博罪和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1995年11月6日
河北、云南省公安厅法制处:
一、行为人诱使他人参与赌博,约定由行为人本人直接参赌,他人与其共同承担输赢责任,在行为人故意输给其他参赌人后,要求被诱骗人承担还款责任,骗取钱款数额巨大的,应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二、赌博违法活动中既有赌资又有欠条的,“打欠条”属于《通知》第六条规定的“事先约定事后交割”方式,欠条所载金额经调查属实后可以认定为赌资。
1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开展集中打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近年来,各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日益猖獗,特别是境外赌博业对我渗透加剧,网络赌博蔓延迅速,六合彩、私彩赌博活动在一些地区泛滥成灾,到境外赌博和参与网络赌博的人数日益增多,党政领导干部、国家公务员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参赌人数呈上升趋势,造成国家资金大量流失,诱发了大量的社会问题,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反映强烈。为打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和社会管理秩序,决定从2005年1月至5月,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集中打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开展集中打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的政治责任感和工作紧迫感
赌博之风蔓延,危害是多方面的、长期的。开展集中打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三个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重要举措。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深刻认识赌博违法犯罪活动的严重危害和开展打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性、紧迫性,从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努力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战略高度,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部署,协同作战,坚决打击赌博这一社会丑恶现象,有效震慑犯罪,净化社会环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突出打击重点,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打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
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此类违法犯罪活动的特点,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打击进行赌博违法犯罪活动的不法分子。要通过专项行动打掉一批赌博团伙、窝点,铲除封堵一批赌博网站,查破一批赌博大案要案,严惩一批赌博违法犯罪分子。其中,重点惩处赌博犯罪集团和网络赌博的组织者、六合彩和赌球赌马等赌博活动的组织者以及参与赌博犯罪活动的党政领导干部、国家公务员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
要严格区分赌博违法犯罪活动与群众正常文娱活动的界限,对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并只收取固定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得以赌博论处。对参赌且赌资较大的,可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依法给予劳动教养;违反党纪政纪的,由主管机关予以纪律处分。要严格依法办案,对构成犯罪的,决不姑息手软,严禁以罚代刑,降格处理;对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给予行政处理的,不得打击、处理,不得以禁赌为名干扰群众的正常文娱活动。
三、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打击合力
当前,赌博犯罪活动不仅数量多,而且组织严密,参与范围广,作案手段隐蔽,逃避打击能力强。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案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正确认识此类犯罪活动的特殊性,按照“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原则,不纠缠细枝末节,密切配合,依法从重从快打击赌博犯罪活动。公安机关应当组织专门力量,扎扎实实地做好侦查工作。赌博犯罪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发现犯罪行为后均应依法立即立案侦查,全力查清犯罪事实,抓捕犯罪嫌疑人。要切实做好证据的收集、固定和保全工作,为起诉和审判打下坚实基础。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和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要依法及时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依法及时审判。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加强配合和制约,严格依法办案,保证办案质量。
四、广泛宣传发动,推动专项行动深入开展
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请立即部署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分别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2005年1月10日
12公安部、信息产业部、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查禁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通知(公通字〔200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通信管理局,文化厅、局,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文化局、新闻出版局: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工作主动性。带有赌博色彩网络游戏的流行,以及利用网络游戏进行的赌博活动,败坏社会风气,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背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规范网络游戏经营行为、查禁利用网络游戏的赌博活动,对于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维护社会秩序,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促进网络游戏行业健康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营造健康、文明、良好的互联网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北京、上海、广东和浙江等重点地区的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网络游戏行业的监督管理,坚决治理带有赌博色彩的网络游戏,依法查处利用网络游戏进行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
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加强情况通报,形成工作合力。公安机关对查处的从事赌博活动的网络游戏服务单位,要及时通报文化、新闻出版和通信管理部门。文化、新闻出版和通信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公安机关查处利用网络游戏进行赌博的违法犯罪活动。
四、组织开展集中清理工作。要全面清理网络游戏服务单位和互联网上在线运营的网络游戏,对违法违规的网络游戏服务单位,要坚决依法查处;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的网络游戏和具有赌博、淫秽色情等内容的网络游戏,要坚决依法关闭;对带有赌博色彩的网络游戏,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要集中查处、严厉打击利用网络游戏进行的赌博活动。要加强对提供网络游戏服务的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的运营监管和网络游戏出版物的审查监管,落实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范措施。
五、依法打击利用网络游戏进行的赌博活动。公安机关要加大对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侦查、打击力度,及时做好取证和查处工作。重点打击利用网络游戏开设网上赌局、坐庄设赌“抽水”等网络赌博活动。对以营利为目的,为网络赌博活动提供网上赌博场所、赌具和网络赌博筹码交易、兑换现金等便利条件的,要依法严厉查处。
六、开展网络游戏禁赌宣传工作。要广泛宣传规范网络游戏经营行为和禁止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各项措施、规定,要求服务商在网络游戏显著位置刊登禁止利用网络游戏进行赌博活动的公告和提示信息。要适时公开曝光一批案例,使广大网民了解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危害,警示、震慑利用网络游戏进行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要大力倡导网络游戏服务单位提供健康、文明的网络游戏,引导网民自觉抵制网络赌博活动。
各地接此通知后,请立即组织开展工作。在专项工作结束前,各地各部门要组成联合检查组对网络游戏服务商整改情况进行检查。专项工作期间,公安部、文化部、信息产业部、新闻出版总署将适时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作进展情况请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公安部信息产业部
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
二00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13公安部、监察部、工商总局、国家体育总局、国家旅游局关于严厉查处博彩性赛马活动的通知(公通字〔2002〕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监察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体育局,旅游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监察局:
1992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曾两次发出通知,明确要求全国各地一律不准举办赛马博彩等具有赌博性质的活动。但近年来,一些地区的有关部门仍以改善投资、旅游环境和举办马术节等为由,非法组织博彩性赛马活动,导致赛马赌博活动屡禁不止。为严格执行中央有关文件要求,严厉查处博彩性赛马活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统一思想,坚决贯彻执行中央有关严格禁止博彩性赛马活动的指示精神。博彩性赛马活动扰乱市场经营秩序,危害社会治安管理,严重妨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是我国法律严厉禁止的赌博活动。各级公安、监察、工商、体育、旅游部门,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博彩性赛马活动的社会危害性,切实将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上来,坚决反对并禁止任何形式的博彩性赛马活动。
二、严厉查处各种博彩性赛马活动。各级公安、监察、工商、体育、旅游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发现、掌握博彩性赛马活动苗头,并报告地方党委、政府。对顶风作案的,坚决依法依纪严厉查处。对举办或参与博彩性赛马活动的有关责任人员,公安机关要严格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以“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行为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组织、批准、支持、放纵博彩性赛马活动或对博彩性赛马活动疏于管理、失职、失察的有关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监察机关要严肃追究其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举办博彩性赛马活动的有关单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吊销其营业执照,取消其经营资格。
三、加强对体育赛马比赛等大型节庆活动的监督管理,严防博彩性赛马活动死灰复燃。各级公安、体育、旅游部门和大型节庆活动的主办、承办单位要结合各自职责,加强大型节庆活动特别是体育赛马比赛的监督管理,坚决杜绝各种形式的博彩性赛马活动。
14公安部关于对制造、销售牌九、骰子是否作赌具查处的批复(公复字[1990]11号)
四川省公安厅:
七月二十八日,你厅《关于对制造、销售牌九、骰子是否作赌具查处的请示》[公治发(1990)4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15公安部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依法严厉打击跨境赌博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通告
一、凡是在境内外实施跨境赌博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以及为犯罪分子传授作案方法、提供网络技术支持及资金支付结算等帮助的,都将受到依法严厉打击。
二、凡是在境外从事有关犯罪活动的,公安机关将“回国必查”,逐一调查、一查到底,依法打击处理。对在当前加快复工复产阶段从事跨境赌博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造成境内人员被骗或公司企业财产受损等情况的,将依法从重惩处。同时,参与跨境网络赌博活动是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查处参赌人员。
三、移民管理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出入境管控,强化边境地区巡控,依法打击违法出入国(边)境活动,及时发现并严厉打击出入国(边)境或偷越国(边)境的跨境赌博、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嫌疑人。对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冠肺炎,仍然出入国(边)境或偷越国(边)境,引起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公安机关将以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等一并立案侦查。
五、跨境赌博“十赌九输”,电信网络诈骗全是“陷阱”。请广大群众认清其骗人本质和严重危害,自觉抵制赴境外或在网上参赌,高度警惕电信网络诈骗的新手法新特点,不断提高防范意识和能力。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2020年4月9日
16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公通字〔2018〕17号)
七十七、为赌博提供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0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理解与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设置赌博机的数量或者为他人提供场所放置的赌博机数量达到有关规范性文件认定构成开设赌场罪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三)通过计算机信息网络平台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四)为未成年人赌博提供条件的;
(五)国家工作人员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六)明知他人从事赌博活动而向其销售赌博机的;
(七)发行、销售“六合彩”等其他私彩的;
(八)组织、协助他人出境赌博的;
(九)为赌场接送参赌人员、望风看场、发牌做庄、兑换筹码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七十八、赌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0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赌博的;
(二)利用互联网、移动终端设备等投注赌博的;
(三)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赌博的;
17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的通知(节选)(文市发〔2009〕4号)
三、严格设定游艺娱乐场所的设立条件
六、严厉打击违规违法经营活动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对游艺娱乐场所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赌博违法犯罪活动,收缴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设施设备。全面检查监控设备安装使用、监控录像留存、保安人员配备等情况。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游艺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要依法予以取缔。在查处游艺娱乐场所违法活动中,对需要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应通报文化、工商部门。
工商部门要严格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把好游艺娱乐场所市场准入关。要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地方政府关于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的职责划分,积极协调,坚决查处取缔无照游艺娱乐场所。对被前置许可部门撤销许可证的,要依法责令其限期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的,吊销其营业执照。对于无照经营行为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凡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条例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文化、公安部门可以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s个月。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条例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文化部门要依法吊销其《娱乐经营许可证》。
文化、公安、工商部门要建立游艺娱乐场所违法违规情况通报制度。对通报的事项,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查处,并及时向通报部门反馈查处情况。
18公安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电子游戏机娱乐场所管理取缔有奖电子游戏机经营活动的通知(文市发〔1996〕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年来,电子游戏机娱乐场所发展迅猛。一些经营者以有奖游戏为幌子,大肆进行赌博活动,有的经营者甚至在电子游戏机场所内,设置赌台、赌桌,公开聚众赌博,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妨害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各级政府部门要正确认识和处理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关系,任何时候都不能以牺牲精神文明为代价换取经济一时的发展。因此,各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电子游戏机经营活动的管理,绝不允许利用游戏机搞赌博或变相赌博。对奖钱、奖物的有奖电子游戏机经营活动要予以取缔,同时要对其他电子游戏机经营活动加强管理。为了保障文化娱乐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电子游戏机娱乐场所管理,取缔有奖电子游戏机经营活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电子游戏机娱乐场所经营秩序。自1996年11月1日起至年底,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内容,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对本地区电子游戏机娱乐场所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各级文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把这次整顿工作做为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不得敷衍了事。要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总结经验,改进工作,努力净化文化市场。
三、严厉打击利用电子游戏机从事赌博或引诱、教唆未成年人赌博的违法活动。在整顿期间,各地文化、公安部门对禁止的各种机型、赌博工具(老虎机、三七机、角子机、苹果拚盘机、跑动物机、二十一点机、轮盘机或与之功能相类似的机型,以及百家乐、赌桌、赌台等)一律收缴,并负责监督销毁。
四、加强对无奖电子游戏机娱乐场所的清理检查,禁止利用计算机从事电子游戏娱乐经营活动。凡发现有反动、淫秽、色情、恐怖等图象的游戏机电路板,一律收缴销毁,并追究经营者的责任。电子游戏机娱乐场所一律不得设置具有退币、退弹珠、退奖券、荧屏计分等中奖功能的游戏机。
五、在清理整顿期间,各地一律暂停审批登记新的电子游戏机娱乐经营单位。自整顿之日起,对现有电子游戏机娱乐经营单位进行重新审核登记,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文化、公安部门不予核发有关证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拒不申请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六、加强检查落实工作。各级文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统一检查清理整顿情况,对贯彻落实国务院指示精神不力的单位和责任人,要予以通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失职查处。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请于1996年12月31日前按系统分别报文化部市场局、公安部治安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
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19文化部关于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7月5日实施)
二、禁止设置、使用下列游戏机:
麻将机、扑克牌机、老虎机、角子机、苹果拼牌机、三七机、97明星机、跑马机、弹子机、大型麻将组合机、大型战国风云组合机、大型扑克组合机、扑克牌连线机、麻将连线机、大玛丽机、小玛丽机、宇宙球机、小火箭机、猜球机、吹球机、小子机、棒球机、火圈机、摇钱机、动物乐园机、动物冠军机、梦幻回旋机、宾格机、满天星机、拉霸机、博士帽机、划拳机、转盘机、轮盘机、推币机、娃娃机、泡泡龙机、王牌对决机、大富翁机、中国锄大地机、金三色机、歌王机、超级大满贯机、龙虎争霸机、对花麻将机、电子基盘机、满贯财神机、金葫芦机、花花世界机、数字乐园机、不倒翁机、还珠格格机、卡通世界机、皇冠列车机、东方之珠机、泰山闯天关机、仙桃乐园机、熊猫乐园机,以及其他一切具有退币、退弹珠、退奖券、荧屏计分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
专项治理工作中如发现有上述游戏机,一律视为赌博机,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0]44号”文件的规定处理。
一、各地应及时汇总专项治理情况,填写《关于开展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情况统计表》。此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项行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填报,于2000年9月1日至10日传真报送电子游戏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文化部文化市场司)。
20文化部、公安部关于严禁利用电子游戏机进行赌博活动的通知(文市发〔1992〕第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公安厅(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文化娱乐市场发展较为迅速,这对丰富人民的文化生活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近两年来,少数单位和个人利用电子游戏机进行赌博活动,有的地方以改善投资环境、筹集公益资金、活跃群众业余文化生活为由,开办带有赌博性质的电子游戏机经营活动。这些现象的出现,给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带来了很大危害,社会各界反映强烈。为贯彻十四大精神,促进文化娱乐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央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现就严禁利用电子游戏机进行赌博活动问题通知如下:
一、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开办经营性电子游戏活动。为丰富群众业余文化活动,新增设文化娱乐场所和设施是必要的,但必须以有利于人民身心健康为宗旨,不准搞带有赌博性质的活动。除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外,电子游戏厅(室)不得对中、小学生开放。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开办老虎机、角子机、苹果拼盘机或与之相类似的带有赌博性质的游戏机经营活动。
对利用电子游戏机进行赌博或者变相赌博的,以及教唆未成年人进行赌博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处理。
三、经营有奖电子游戏活动,中奖者可继续上机或更换机型继续游戏。对于在游戏厅(室)内获得的奖券可以兑换奖品,但奖品金额最高不得超过一百元,不得兑换现钞。
四、各级文化、公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电子游戏机经营活动的管理,注意总结经验,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以保证文化娱乐市场的健康发展。
过去的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1992年12月9日
21文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台球、电子游戏机娱乐活动管理的通知(节选)(文市发〔1990〕50号)
四、凡买币使用电子游戏机者,游戏中奖可继续上机游戏,不准退币或兑换现钞。涉外宾馆、饭店或其他游乐场所开设的电子游戏机室,国外游客游戏中奖者,可获得所在宾馆、饭店或游乐场所内流通的奖券。内部奖券不得以任何形式在社会上流通,不可兑换现钞。
五、严禁利用台球、电子游戏机进行赌博活动。如发现赌博行为,经营者应当制止。对不听劝阻,继续进行赌博活动的,要及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对利用台球、电子游戏机进行赌博活动或教唆引诱中小学生从事赌博活动的经营者,依照国家有关法规从重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
文化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游戏游艺场所监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节选)(文市发〔2015〕16号)
三、坚决禁止游戏游艺场所从事赌博活动。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严厉打击游戏游艺场所内的赌博违法犯罪活动。除专用的游戏代币、彩票及游戏过程中用于继续游戏的累计积分外,禁止游戏游艺场所内设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游戏设施设备(以下简称赌博机)。对游戏游艺场所内设置赌博机的,要一律依法收缴销毁。禁止游戏游艺场所以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作为奖品,或者以回购奖品方式给予他人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存在上述情形的,依法按照组织赌博活动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游戏游艺场所内进行带有少量价值奖品的娱乐活动,不以赌博论处。奖品应当健康有益,奖品价值由省级文化部门商公安机关依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具体标准。
23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游戏游艺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节选)(文旅市场发〔2019〕129号)
第六条游戏游艺设备不得含有下列宣扬赌博内容:
(一)具有或者变相具有押分、退分、退币、退钢珠等功能的;
(二)捕鱼机等以设置倍率形式以小博大的;
(三)老虎机、转盘机、跑马机等由系统自动决定游戏结果的;
(四)含有其他宣扬赌博内容的。
24文化部关于改进和完善《游戏游艺机市场准入机型机种指导目录》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节选)(文市函[2010]776号)
一、在国内生产、面向国内市场销售,并符合以下条件的游戏游艺产品,可以申报列入《指导目录》:
(一)传播有利于科学、艺术、人文知识,启迪智慧,有益于青少年健康成长;
(二)具有合法知识产权;
(三)产品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伤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5.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6.宣扬淫秽、赌博、暴力以及与毒品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教唆犯罪的;
7.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它内容。
(四)产品不得具有押分、退币、退钢珠等赌博功能;
(五)产品外观、游戏内容、游戏方法说明,为我国通用语言文字;
(六)产品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
25新闻出版总署关于禁止利用网络游戏从事赌博活动的通知(新出音〔2005〕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
近来,一些互联网游戏网站为了聚人气,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利用网络游戏从事赌博或变相赌博活动,有的网站设赌局让玩家用虚拟货币参与赌博;有些网站经营梭哈、赌大小、扎金花等赌博游戏等,这些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法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出版管理条例》等规定。
为了维持网络游戏出版的正常秩序,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营造稳定、健康、良好的网络游戏出版和社会环境,现通知如下:
1、各网络游戏研发、出版运营机构不得研发、出版运营各类赌博游戏或变相赌博游戏。
2、各网络游戏出版运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为各类网络赌博游戏以及其他赌博活动提供平台、工具或服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应将本通知转发本地有关网站,并要求有关网站立即进行一次清理自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对于仍然利用网络游戏出版从事赌博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各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要同当地公安部门、通信管理部门紧密配合,坚决予以查处。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6财政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坚决打击赌博活动大力整顿彩票市场秩序的通知(财综〔2002〕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最近,以“六合彩”、赌球等形式进行的赌博活动在一些地区又有所抬头。这些赌博活动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毒化了社会风气,影响了社会稳定,必须依法坚决予以打击。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公安部、工商总局、民政部、体育总局根据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彩票管理制度规定,将组织力量开展打击以“六合彩”、赌球等形式进行的赌博活动,大力整顿彩票市场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彩票发行批准权属国务院。彩票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供人们自愿选择和购买,并按特定的游戏规则获得中奖权利的凭证。彩票发行批准权属国务院,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地方、部门、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发行和变相发行彩票。目前,国务院只批准民政部和国家体育总局,在全国范围内分别发行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
凡未经国务院批准擅自发行彩票或以有奖销售为名发行彩票,或以一定价款给付为前提,公开组织对某种竞赛进行竞猜,参与者可根据其给付价款和兑猜结果获得中奖权利的行为,均属非法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的赌博行为,有关部门应依法予以查处。
二、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大局出发,组织财政、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依法严厉打击以“六合彩”、赌球等形式进行的赌博活动,重点打击组织赌博活动的庄家、赌头。同时,对组织、参与、包庇和纵容赌博活动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要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对此类赌博活动问题突出,并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地方,要追究当地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明确职责。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要求,会同公安、工商、民政、体育等部门对彩票市场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研究制定打击、取缔非法发行彩票和变相发行彩票等赌博活动的政策措施,维护彩票市场正常秩序;严肃查处彩票机构违规行为,对情节严重的,要对主要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根据国家法律和市场需求,支持彩票机构积极稳妥地开拓彩票市场,并为打击赌博活动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配合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彩票市场的治安管理工作,集中力量侦办一批大案、要案,依法查处组织。策划发行“六合彩”、赌球等赌博活动的庄家、赌头及骨干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必要时,可选择一批典型案件公开曝光,以案释法,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有奖销售活动的控制和管理,依法严厉打击不正当有奖销售活动,会同财政部门查处利用有奖销售形式变相发行和销售彩票的行为。民政和体育部门承担着彩票发行和销售任务,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彩票管理的政策和制度,积极稳妥地开拓彩票市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游戏规则和发行销售方式。
四、做好宣传。宣传部门要加强对打击“六合彩”、赌球等赌博活动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传媒,积极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彩票发行管理的政策,揭露赌博活动的危害性,增强群众的法制观念,提高全社会自觉抵制“六合彩”、赌球等赌博活动的意识,树立国家彩票的公益形象,建设健康的彩票文化。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27指导性案例
1、最高法指导案例146号:陈庆豪、陈淑娟、赵延海开设赌场案
【裁判要点】
2、最高法指导案例105号:洪小强、洪礼沃、洪清泉、李志荣开设赌场案
3、最高法指导案例106号:谢检军、高垒、高尔樵、杨泽彬开设赌场案
28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利用“六合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理意见(2001-11-01)
第一条打击处理利用“六合彩”违法犯罪活动要坚持以下原则:
1.要坚决严厉打击利用“六合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者、策划者及其积极参与的骨干分子,重点打击庄家、赌头。
2.要区别情况,充分运用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和治安处罚等各种手段分别处理,注意依法予以经济处罚。
3.要坚持打防结合的方针,注重宣传教育和引导,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公检法三机关密切配合,各有关部门通力协作,齐抓共管,实行综合治理。
第二条以营利为目的,组织、招引他人利用“六合彩”进行赌博活动的庄家、赌头,收注金额在一万元以上或非法牟利二千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以赌博罪定罪处罚。
收注金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或非法牟利一千元以上不满二千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追究刑事责任:
1.接收投注赌博五期以上或接收投注累计达二十人次以上的;
2.具有印制、销售等经营有关宣传“六合彩”报刊材料行为,且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二万元,或者经营报刊材料五百份以上不满五千份的;
3.因利用“六合彩”或其他赌博行为曾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或治安处罚,又利用“六合彩”赌博的。
第三条帮助庄家、赌头引诱、拉拢、介绍他人参与利用“六合彩”赌博,或实施收注登记、结算等“传销”、“开票”行为,达到第二条规定之定罪标准的,以赌博共犯论处;拒不供认庄家、赌头的,比照庄家、赌头依法从重处罚。
第四条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利用“六合彩”赌博活动提供场所或其他条件,非法牟利三千元以上的,以赌博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参与“六合彩”赌博十五期以上,且投注额累计达二万元以上的,可以赌博罪论处。
曾因赌博被劳动教养或治安拘留二次以上,又参与利用“六合彩”赌博十期以上且投注额累计达一万元的,也可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违反国家规定,印制、销售等经营有关宣传“六合彩”报刊材料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12月11日通过的《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1.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2.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3.经营报纸五千份或期刊五千本以上的。
曾因经营有关“六合彩”报刊被行政处罚又实施上述经营行为,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经营数量接近上述标准,也可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经营“情节特别严重”和单位犯罪的数额、数量标准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最低线为准。
第七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六合彩”收取赌资后潜逃,数额三千元以上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擅自设立“彩票”进行销售开奖等非法经营活动的,金额达五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牟利一万元以上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未达到上述数额,但符合第二条规定之定罪标准的(即投注金额或非法牟利数额达到赌博罪定罪标准),以赌博罪定罪处罚。
利用擅自设立的“彩票”进行诈骗活动的,依照诈骗罪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实施赌博、非法经营、诈骗等二个以上行为,分别构成犯罪的予以数罪并罚。引发其他犯罪的,予以从重处罚。
第十条实施上述第二、三、四、五、六条规定行为,数量、数额尚未达到犯罪最低标准,但符合有关劳动教养规定的,可予以劳动教养;尚不够劳动教养标准的,可据情予以治安处罚。
第十一条对利用“六合彩”进行赌博、非法经营、诈骗活动的,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本人财物一律没收;构成赌博罪、非法经营罪、诈骗罪的应当依法并处财产刑。对赌博罪一般可以在收注、投注额二倍以下或非法牟利额五倍以下处予罚金,但罚金的数额最低不少于一千元。
第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利用“六合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三条利用体育彩票、福利彩票、足球彩票进行外围猜码等其他赌博违法犯罪活动的参照上述规定处理。
29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当前利用“六合彩”进行违法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2005-08-22)
2001年11月1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公安厅根据我省一些地方利用“六合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猖獗的情况,制订了《关于利用“六合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理意见》,对打击这类违法犯罪活动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2005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同时规定了赌博罪的定罪标准,我省公检法上述规定与司法解释有不一致之处。如何理解和适用司法解释,各地意见不一。为此,省公检法三家专题进行了研究,形成共识,现纪要如下:
一、利用“六合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主要表现为利用香港“六合彩”揽注猜码,从中牟利,具备赌博和非法经营的特征,应当根据具体犯罪行为和数额,充分考虑犯罪构成要件,依法定罪量刑。
二、利用“六台彩”进行非法揽注猜码牟利,达到非法经营罪定罪标准的,以该罪定罪处罚;未达到非法经营罪定罪标准,但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赌博罪标准的,以赌博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