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检察院以余检刑诉(2013)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故意杀人罪,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9月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余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及其辩护人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2013年6月4日17时许,被告人刘*携带装有菜刀、无鞘水果刀、有鞘水果刀各一把的塑料袋,来到江西**业学院三校园,由南门进入校园,并在校园踩点,伺机杀人。当晚21时许,被告人刘*发现该校图文信息中心大楼较为安静,适合作案,便进入图文信息中心大楼。被告人刘*在经过“读者协会活动室(303-2教室)”时,看到教室内只有被害人黄某某、汪*,就进入303-2教室,站在二被害人身后看其玩电脑游戏。不久,被告人刘*拿出随身携带的无鞘刀,朝被害人黄某某、汪*的腰部各捅一刀。被害人黄某某起身反抗,并拿凳子朝被告人刘*扔去,被害人汪*立即跑出教室。在被害人黄某某反抗时,被告人刘*先后朝黄某某腹部、颈部、胸部、背部等部位捅刺,被害人黄某某当场死亡,被告人刘*手指因刀打滑而被划伤。之后,被告人刘*离开教室,其在教室外面走廊看到被害人汪*未离开,上前拿刀捅刺被害人汪*的腹部、颈部,被害人汪*当场倒地,后被送往新钢中心医院抢救治疗。
经鉴定,被害人黄某某系因胸部单刃锐器刺伤主动脉、双肺破裂等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害人汪*损伤程度为重伤甲级,被告人刘*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丙级。
案发后,被告人刘*在江西渝州**信息中心大楼内被该校的保安和北**出所民警抓获。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害人汪*的陈述;证人谢某某、张某某、彭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鉴定意见书、物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被告人刘*作案时所穿衣服、作案工具等物证;现场指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归案经过等证据。据此,认定被告人刘*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要求依法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刘*辩解其不是想故意杀人,且其事前没有踩点;其辩护人辩称无证据证实被告人刘*进行了踩点,被告人刘*有抑郁症,应属限制行为能力人。
本院查明
2013年6月4日17时许,刘*携带装有菜刀、无鞘水果刀、有鞘水果刀各一把的塑料袋,乘坐公共汽车至江西**业学院三校园东门处下车,步行至该校南门,由南门进入校园,并在校园踩点,伺机杀人。当晚21时许,刘*发现该校图文信息中心大楼较为安静,适合作案,便进入图文信息中心大楼。刘*在经过“读者协会活动室(303-2教室)”时,看到教室内只有被害人黄某某、汪*,就进入303-2教室,站在二被害人身后看其玩电脑游戏。不久,刘*拿出随身携带的无鞘刀,朝被害人黄某某、汪*的腰部各捅一刀。被害人黄某某起身反抗,并拿凳子朝刘*扔去,被害人汪*立即跑出教室。在黄某某反抗时,刘*先后朝黄某某腹部、颈部、胸部、背部等部位捅刺,黄某某当场死亡,刘*手指因刀打滑而被划伤。之后,刘*离开教室,其在教室外面走廊看到汪*未离开,上前拿刀捅刺汪*的腹部、颈部,汪*当场倒地,后被送往新钢中心医院抢救治疗。
案发后,刘*在江西渝州**信息中心大楼内被该校的保安和北**出所民警抓获。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汪*陈述,证实其是渝工**语学院的学生,其和黄某某(广东河源人,渝**院的物联网学院软件1班的学生,他自己取了个名字叫“田某某”,大家平时都叫他田某某。)都是“读者协会”的会员。
其就看到歹徒捅了黄某某背部,其它的没有注意。其和黄某某不认识那个歹徒。黄某某和那个歹徒没有纠纷,黄某某当时说过不认识他。其不知道歹徒为什么对他们行凶。其身上的四个伤口,都是歹徒用匕首捅伤的,背部的伤口长约三厘米,脖子上的伤口也有三厘米左右,差一点伤到颈动脉。腹部偏下的伤口长约四厘米,胃部有七厘米左右伤口,腹部偏上的伤口有三厘米左右,伤口的深度伤到了肺和肝脏。
当时那个人进来时候,手上提着一个塑料袋,其它的好像没有了。那个人穿灰色的长裤,上身是一件浅色的衣服,鞋子没注意。歹徒当时捅伤其的是把大概三十公分左右的匕首,其它的没有注意。
附辨认照片,指认出4号就是那天的歹徒。
二、证人证言
1、证人谢某某(新钢医院神经内科主任医师)的证词,证实其一共给刘*看了两次病,并开过两次处方单(第一次是在2013年4月28日,第二次是2013年5月3日),经过临床诊断,刘*有焦虑性神经症,有自杀的倾向。
2、证人张某某(友谊超市经营者)的证词,证实其在渝工三校园东门斜对面开了一家“友谊超市”。今年至今就卖过一把日美牌水果刀,蓝色塑料手柄。可能是5月底的一个上午10点到11点左右,卖给了一个年纪二十岁左右,身高约1米68,偏瘦,戴副眼镜,说新余本地话的人。那天上午10到11点钟,其在店里,那位戴眼镜的顾客走进来,看了一下货品,先从冰柜里拿了一瓶饮料,之后选了一把刀,其以13块钱卖给了他,他拿着东西出门往南走了。买刀的顾客去年下半年来店里买过几次零食。
死者叫田某某,20岁左右,是物联网(1)班学生,广东省河源市人,男性。伤者叫汪*,女性,安徽省人,外国语学院学生。凶手很瘦,20岁左右,身高大约1.67米,短头发,全身都是血,看不清穿什么颜色的衣服,脚上穿什么鞋子没有注意。其在现场没有看到了凶器。其听保安说死者是凶手用刀捅死的。其不知道伤者的伤是怎么造成的,不知道图书馆办证窗口旁的血迹是谁的。120进入现场将伤者带走之后,其才进入图书馆,其不知道警察是在什么位置抓到的凶手。
6、证人邓某某(渝工学院学生)的证词,证实的内容和李*某一致。
警察来了后,旁边的学生指了下四楼走廊上那个男的,说是那个男的打的人,站在四楼的那个男的看到门口来了警察,马上跑到图书馆五楼靠南的走廊,警察就叫保安守在三楼后大门,警察分头从三楼往五楼去追,警察还没到五楼,男的又从五楼往一楼方向跑,他们就说那个男的跑到一楼,警察马上跑到一楼,当时那个男的跑到一楼想从一楼正大门跑,但大门上锁了,他就往回跑,在一楼大厅,这个男的被警察还有几个学生围到,那个男的双手各拿了一把刀,警察在旁边拿了几把拖把和那个拿刀的男的对峙,警察叫他把手里的刀放下来,他就把手里的两把刀放在地上,后来这个男的就被警察抓到了。拿刀的男的抓到后,警察和他们保安到了图书馆三楼,看到一个女学生倒在靠西走廊上,地上有好多血,他们看到有人受伤后就马上打120,后来他们和警察还在三楼最西边阅览室看到一个男的也倒在地上,地上有好多血。几分钟后,120救护车来了,120来了后就看了下倒在地上的男的,说这个人死了,120就把那个受伤的女的送到医院。
110警察来了后,那个男的就站在三楼大门口那里,还没去追他,他就往五楼跑。当时距离远,其没看清拿刀的男子长什么样,就是警察抓到他后,其看到他身上有好多血。其看到倒在阅览室的男的倒在地上,肚子上有一个伤口,肠子从伤口里露到了外面。
2013年4月28日,其带刘**新钢医院找了谢某某医生做了心理咨询,当时其儿子要求其回避。咨询完后,谢医生单独和其说刘*自己说有五年的抑郁症,有自杀的倾向,要注意,她给他诊断的结果是有较严重的抑郁症。5月3号,刘*自己去新钢医院拿了药。
其和其老婆家族没有严重的遗传病史,都很正常。
15、证人周某某(新钢医院护士)的证词,证实的内容和吴某一致。
三、书证
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3年6月4日21时30分许,渝水刑侦大队接到北**出所转来警情称:2013年6月4日21时30分,一名叫刘*的男子在新余市渝**图文信息中心三楼“读者协会中心”房间内将一名男学生田某某捅死,并将一名女学生捅伤。
2、北**出所接处警民警胡**、陈*、龚**、邓某某出具的接警经过,证实2013年6月4日21时40分接指挥中心指令称:渝工三校园图文信息楼内有人拿刀行凶。便立即赶往现场,抓获嫌疑犯,并发现伤者是渝工三校园的学生一男一女,男子经医护人员确定已经死亡。经对嫌疑犯进行初步询问得知:持刀嫌疑犯名叫刘*,新余九龙乡人,今年23岁,刘*称他今天故意持刀捅伤渝工三校园一男一女学生的。随后,将嫌疑犯刘*带回北**出所移交城北刑侦大队进一步审理。
4、新钢中心医院医师谢某某为刘**开的处方,证实2013年4月28日临床诊断为焦虑性神经症,开氟哌噻吨美利曲辛片(黛**)1片20片2盒;氯硝西泮片2mg7片。
2013年5月3日临床诊断为焦虑性神经症,开氯硝西泮片2mg7片;右佐匹克隆片3mg6片2盒。
6、新余市**生中心体格检查表,证实刘*右手指掌侧割裂伤待处理。其余体检正常。
7、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证实扣押刘*作案用匕首(约30厘米长蓝白相间色、握柄单刃水果刀)1把,折叠匕首1把,带血迹的短袖衬衫(浅蓝色)1件,带血迹的长裤(浅黄色休闲长裤)1条,袜子(白色)1双,运动鞋(361牌棕色)1双,右佐匹克隆片药盒(蓝、白色空药盒)2只,氟哌噻吨美利曲辛片(白底粉红条纹药盒,未使用完)1盒,病历本(白色)1本。
8、提取笔录及照片,证实2013年6月4日23时-23时10分在北湖**案中心对刘**戴眼镜进行了拍照、提取并扣押。
9、提取笔录及照片,证实2013年6月5日在渝工学**读者协会活动室对室内1只塑料袋中的1把菜刀和1把水果刀进行了拍照、提取并扣押;并对遗留在现场的1只带有步步高字样的白色塑料袋(内有心心相印纸巾1包、晨光签字笔1支、刘*居民身份证1张、双汇润口香甜王包装袋1只)进行了提取,并拍照。
10、指认笔录,证实刘*对购买了一把无鞘的匕首的“友谊超市”,作案现场、居住的出租房进行了指认。
11、人口信息,证实刘*出生于1990年8月20日,公民身份证号360502199008202014。
14、被害人黄某某父亲黄**、母亲钟小*与渝州**学院于2013年6月26日签订调解协议书、收条,证实渝州**学院和被害人黄某某亲属达成赔偿协议。
15、被害人汪*及其父亲汪*兵与渝州**学院于2013年8月16日签订赔偿协议书、中**行凭证,证实汪*和渝州**学院达成赔偿协议。
16、新余市公安局渝分局刑侦大队说明,证实该大队在办理刘*故意杀人一案中,刘*供述其曾经到一个有“福”字的宾馆计划吃安眠药自杀,经侦查,在刘*供述的地点附近,只有一家名为“天福宾馆”的宾馆,但该宾馆没有刘*的开房记录。
四、辨认笔录
张某某(友谊超市经营户)辨认出刘*就是买刀的人。
五、勘验、检查等笔录及照片
1、新余市公安局渝分局渝*(刑)勘(2013)K3605020000002013060002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
2、现场方位图、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平面图、现场立体图、现场照片。
六、鉴定意见
1、渝水公**理大队出具的鉴定书,证实对4把刀具进行鉴定,其中1把日美牌(刀身为锈钢,刀柄蓝白色相间塑料)、1把为金达牌(刀身为不锈钢,刀柄土黄色塑料)、1把为折叠刀(无品牌和标示,刀身为不锈钢,刀柄木色木柄)、1把为菜刀(无品牌,刀身为不锈钢,上面贴有薄刀设计等字样,刀柄黑色塑料)。经鉴定,上述刀具均不属于管制刀具。
附:4把刀具的照片
2、新余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余)公(物)鉴(法)字(2013)060号生物物证鉴定书,证实:
(1)送检的刘*衣服双侧前襟上血迹、刘*衣服后摆下端血迹、刘*右裤腿上段外侧及后侧血迹、刘*白色袜子上血迹、刘*右鞋跟外侧上血迹、刘*左颞面部及左手掌上血迹、菜刀刀柄上血迹、康师傅矿泉水及地面上血迹、现场标示9号、11号、12号、24号、25号、27号、28号、31号、32号血迹,均为刘*所留。
(2)送检的刘*衣服后摆上端血迹、刘*左裤腿膝前部上血迹、刘*左鞋前端及鞋底上血迹、现场标示10号、13号、14号、15号、16号、17号、18号、19号、21号、22号、23号血迹,均为死者黄某某所留。
(3)送检的匕首刀刃上血迹、现场标示26号、29号、30号血迹,均为受害人汪*所留。
(4)送检的菜刀刃上血迹、匕首刀柄上血迹、现场标示1号、2号、3号、4号、5号、6号、7号血迹,均为混合分型,其分型包含刘*与死者黄某某部分基因座。
3、新余市渝水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公(渝)伤鉴(法)字(2013)055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分级鉴定意见书,证实被鉴定人汪*的损伤程度为重伤甲级。
附:照片8张
4、新余市渝水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公(渝)伤鉴(法)字(2013)055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分级鉴定意见书,证实被鉴定人刘*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丙级。
5、新余市**鉴定中心(渝)公(尸)鉴(法)字(2013)006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证实死者黄某某系因胸部单刃锐器刺伤主动脉、双肺破裂等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附:尸检照片28张
6、江西**物证鉴定中心公(赣)鉴(化)字(2013)1222号物证检验报告,证实黄某某的胃内物品中没有检测出毒鼠强等成分。
七、物证
1、作案工具:刀。
2、刘**发时所穿衣物。
八、视听资料
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五张。
九、被告人刘*的供述:其现租住在新余市渝水区暨阳小学后面夏家的一出租房的三单元5楼西边。其17岁半至18岁半在南昌商学院读了一年的大学,之后因为精神状态不好,学校让其肄业。其没有读书了,后在渝水区暨阳旁的伴山御景小区跟一个施工员师傅学徒学土木工程施工至今。因为其有抑郁症,其到新钢中心医院开的安眠药,是心理咨询科的一个姓谢的女医生给其开的,谢医生每次给其开7粒安眠药,还有一些辅助安眠的药。其去谢医生那里开了两次安眠药,全都没有吃,都留下来了。其打算吃安眠药自杀。
大概一个月前,其就开始带着刀去新余的渝工学院里面踩点,四处转悠,看看环境、情况,什么时候人多什么时候人少,什么时候好动手。因为其认为渝工学院90%以上是外地人。其的目标就是杀外地人,其去了渝工学院主要是图文信息中心,学校里的食堂、教室、小卖部等地方。通过踩点,图文信息中心晚上7、8点钟人比较多,九点钟之后人就比较少了,通常整栋楼六层包括两个打扫卫生的妇女在内也只有七八个人。其觉得图文信息中心的环境比较密闭,房间多,而且每个房间空间小,这样其杀人时发出的打斗声外界不容易听到。其平均每个星期去渝工学院踩点两次,有时候白天去,有时候晚上去,不固定。其实其每次去踩点,也不光是为了看环境,如果踩点时其遇见了合适的时机,其当时就会动手杀人,只不过这么多次的踩点,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机会。其没有对自己的样貌伪装过,其每次去踩点会带两把刀去,其钥匙上挂着一把棕色折叠水果刀,这把刀是随身携带的,另外其还会带一把棕色有刀鞘的水果刀,二十五公分左右长,去踩点的时候其把这把有刀鞘的刀放在裤子口袋或者是夹在后腰。2013年6月2日,其在渝工三校园对面的一家杂货店花了13元购买一把无鞘的匕首,三十公分长,手柄带蓝色。
这两个人都应该死了。其当时都捅了他们的肚子一刀,还在脖子上补了一刀,他们当时都当场倒地,没有什么动静。这两个人是一男一女,应该是渝工学院的学生,男的上身穿的好像是一件衬衫,颜色比较深,裤子和鞋子其没有注意;女的上身穿的是一件粉红色的POIO衫,裤子和鞋子其没有注意。这间教室只有一扇门,一进教室门,有一个比较小的房间,再往里面走,就是一个大的长方形的房间,小房间里有一张办公桌,桌子上有笔、笔记本,在靠近门口窗户的地方还有一张桌子,桌子上有一把扇子;大房间有一张会议桌,有很多凳子,是用来开会的。
其不认识这两个人,其杀这两个人不为什么,其就是要杀两个人,最少要杀两个人,随便是哪两个人,只要是外地人就行。其当时是用一把无刀鞘的匕首杀的这两个人,大概三十公分长,手柄带蓝色。
2013年6月4日其上身穿一件淡蓝色的有白条纹的短袖衬衫;裤子是一条浅棕色的休闲长裤;鞋子是一双棕色的361度休闲鞋。其手上的伤是其在杀人时被自己弄伤的。当时其用匕首捅那个男的时候,他出的血太多,其手上全是血,手打滑,滑到匕首的刀刃上割伤了。其身上衣服、裤子、袜子、鞋子上有很多血迹,这些血迹是三个人的,有其的,还有被其杀的那个男的和女的身上的。
2013年6月4日其总共带了三把刀,一把菜刀,一把有刀鞘的水果刀,一把没有刀鞘的匕首。其考虑到杀人的各种情况,就多带了几把刀去。如果碰到杀人的时候人多,就用菜刀。如果只碰到一个比其弱小的人,就用那把有刀鞘的水果刀。如果只碰到一个比其强壮的人的时候,其就用那把没有刀鞘的匕首。菜刀和有刀鞘的水果刀是从其住的地方拿的,杀人时没有用。其当时杀人时只用了那一把没有刀鞘的匕首。
上列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本院认为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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