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法信

文/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执笔人:郭锋、陈龙业、贾玉慧、程立武

一、《规定》的起草背景

从以往司法实践看,新的重要法律出台后,为统一裁判尺度、确保新法施行初期在司法适用上的平稳过渡,人民法院一般会以司法解释形式对新旧法律的衔接适用予以明确。民法典施行之日,民法通则等9部法律同时废止,对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案件,以及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当事人在民法典施行之后提起诉讼的案件,如何正确适用法律,是人民法院切实实施民法典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二、《规定》的起草过程

《规定》是专门就民事法律溯及力进行规定的司法解释,理论性强、起草难度大。为做好起草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专门成立起草小组,于民法典颁布后立即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书面调研。2020年8月份,起草小组先后召开了3场座谈会和1场内部论证会,在此基础上经多次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61条)。9月份,在杭州召开会议,邀请部分专家学者以及全国法院40多名法官代表进行研讨,完善征求意见稿条文。10月初,邀请民法典起草专班成员和民商事审判专家型法官进行封闭式研究论证。随后,又分别在湖南、北京等地召开了两次全国部分法院专题座谈会。10月底,在中国人民大学召开专家论证会,王利明、崔建远、杨立新、刘凯湘等17位知名专家提出相应意见建议。11月初,征求中央政法委、中央依法治国办公室、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单位和各高级法院意见。

《规定》在制定过程中,始终得到了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支持和指导。2020年11月下旬,起草小组赴法工委就基本思路、主要内容等进行汇报,并交换意见。此后两次书面征求法工委意见,法工委均及时回函指导。

在充分吸收各方意见建议基础上,形成送审稿,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规定》的基本原则

《规定》的起草,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切实实施民法典的重要讲话精神,及时完善与民法典相配套的司法解释,妥善解决新旧法律衔接适用问题,确保民法典的统一正确适用。在具体起草过程中,遵循了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严格控制溯及适用范围。《规定》严格依照立法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明确规定除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对于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同时,依据立法法第九十三条“但书”规定的“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出的特别规定”,严格遵循民法典的立法精神和核心要义,结合审判实践,对民法典有利溯及的情形作了具体规定。

二是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理预期,维护法律秩序稳定。《规定》在有利溯及标准的把握上,根据立法法和民法典的规定,将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三个更有利于”作为判断有利溯及的标准,并以符合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的要求为判断合理预期的基准。同时,《规定》明确了对于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新增规定,不能溯及适用。

四是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贯彻民法典立法目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民法典的重要立法目的,也是《规定》最为鲜明的特点。在判断民法典条文能否有利溯及适用时,《规定》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重要的判断标准;在具体列举新增规定的溯及适用情形时,《规定》将是否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主要考虑因素。

四、《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和有限例外

《规定》第1条是本司法解释最基础和最重要的规定,规定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和例外,统领整部司法解释。法不溯及既往是法的效力的一般原则,其法理基础在于对信赖利益的保护。一般而言,“昨天的行为不能适用今天的法律”,如果人们按照昨天的法律去行为,由此形成的各种法律关系却被今天的法律所否定,不利于信赖利益保护,不利于社会关系稳定,不利于维护法律权威。因此,法律原则上只对其生效后的行为起规范作用,不能要求人们遵守还没有制定出来的法律。当然,法不溯及既往也有例外情形,《规定》在第一部分明确规定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以及溯及既往的有限例外。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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