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香港在大陆的直接投资迅猛增长,成为大陆最大的直接投资者和最大的出口目的地;而大陆对香港的投资也有很大的增长。香港和大陆已形成密不可分的相互依顿的经济联系。1987年后,台湾也掀起了在大法的投资热潮,而且出现加速增长的趋势。与此同时,香港和台湾之间相互直接投资又再兴高潮。三方间的经济贸易联系愈益密切,“大中华经济圈”的形成势所必然。这不仅付三个地区的经济分工合作、共同发展以至对祖国的统一起到促进作用,而且对亚洲乃至整个世界经济的发展都将起着积极的作用。
中国大陆、香港、台湾间经济的发展必然会产生许多法律问题,而这三个地区又属于不同的法区,各地区的法律规定差别很大,必然导致法律的冲突这种情况不仅不利于经济贸易的发展,而且不利于三个地区人民之间正常的经济和民事交往,不利于促进祖国的统一。诚然,各地区的实体法各有待色,我们应求同存异,不必强求一致。但各地区间的法律冲突,总得有一个统一的区际冲突法来调整,籍以在法律适用上求大同、存小异。
就个人的认识,中国区际冲突法的基本原则,似应有下列的几条:
(一)维护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原则。现时以及今后,我国三个地区都有自己独特的法律制度,是三个不同的法区。但无论是大陆、台湾或香港都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邵分,他们的法律制度都不得违反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的规定。为此,解决中国国内的区际法冲突和解决国家:法律冲突应有原则的区别。尽管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程度上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办法可类推适用解决国际:法律冲突的办法(即通常听称的“国际私法”),我们仍然必须强调区际冲突法和国际冲突法是有原则区别的,不能混为一谈。
(二)平等互利原则。平等互利原则也称公平互利原则,这不仅是指导国家之间政治、经济民事关系的重要原则,而且也是指导一国内部同法域人民进行经济、民事交往的重要原则,这一原则在解决区际法律冲突中要求中国大陆、台湾和香港的民商法律处于平等地位,各地区承认其他地区的法律在本地区内的域外效力。这一原则对当事人来讲也意味着进行经济、民事交往的各地区的自然人和法人在法律上互相平等和彼此得利。
(三)区际合作共同发展原则。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应有利于促进和保障区际正常的经济、民事交往。这也就是说,区际经济、民事关系应该处于一种法律控制下的正常状态,使各地区人民之间进行合法的交往,从而促进区际合作,促进共同发展。这也是我们制订区际冲突法所应遵循的根本原则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