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是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民生工程,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自2022年1月1日开始施行,是规范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法律,对做好新时代法律援助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和新任务。《山西省法律援助条例》于2003年制定出台,是全国较早出台的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规,2015年作过一次修改,为推动山西省法律援助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深入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法》,保障法律正确实施,推动新时期山西省法律援助工作可持续、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条例》作出修订。
二、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条例》共七章四十二条,分别为总则、形式和范围、受理和审查、办理和实施、保障和监督、法律责任、附则。在《法律援助法》的基础上,对部门职责、机构人员、事项范围、值班律师、信息核查、实施程序等内容进行了细化和补充。
三、亮点特色
(二)优举措,推动法律援助便民利民。规定法律援助申请人可以到法律援助机构现场递交法律援助申请,也可以采用邮寄申请、网络申请等方式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持续推进“减证便民”,实施经济困难告知承诺,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经济困难证明,由申请人如实说明经济状况,法律援助机构通过信息共享查询、现场核查等方式进行核查,或者由申请人进行个人诚信承诺。对“一户多残、重度残疾的残疾人;因经济困难申请并获得法律援助之日起一年内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的人员”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
(四)建机制,规范法律援助服务程序。对法律援助申请、受理、审查、指派、结案归档、发放补贴等全流程、各环节作出细化规定。增加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内容,明确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还应当提供“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释明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量刑建议、诉讼程序适用等事项提出意见;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在场”的法律帮助,规定办案机关和监管场所告知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提供便利的义务。对于未成年受援人,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
(六)强保障,促进法律援助高质量发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实行动态调整。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设立法律援助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明确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按照补贴标准,及时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法律援助补贴,法律援助补贴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资助等方式支持法律援助事业。加强信息赋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业务协同、信息互联互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