罕见!新《公司法》出台注册资本五年实缴到位,某家百万亿级别公司被吓得紧急连夜注销!《律师办... 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新《公司法》”),于2... 

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新《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新《公司法》明确: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在5年内缴足。

【认缴出资五年期限】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完善公司资本制度

为提高投融资效率并维护交易安全,深入总结企业注册资本制度改革成果,吸收借鉴国外公司法律制度经验,丰富完善公司资本制度。

二是,为适应不同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对已有较多实践的类别股作出规定,包括优先股和劣后股、特殊表决权股、转让受限股等;允许公司根据章程择一采用面额股或者无面额股;按照反洗钱有关要求,并根据我国股票发行的实际,取消无记名股。

三是,增加简易减资制度,即:公司按照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进行简易减资,但不得向股东进行分配。

同时,加强对股东出资和股权交易行为的规范,维护交易安全。

一是,增加股东欠缴出资的失权制度,规定: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经公司催缴后在规定期限内仍未缴纳出资的,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二是,增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的加速到期制度,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公司或者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三是,明确瑕疵股权转让时转让方、受让方的出资责任。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解读政策时指出,在原《公司法》的实践过程中,出现了盲目认缴、天价认缴、期限过长等突出问题,为数不少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50年、出资数额上千亿,违反真实性原则、有悖于客观常识。

武汉市黎盟明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存续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径河街道金北一路49号迪马数智天地C2栋2楼G14号

法定代表人:蔡平

成立日期:2023-11-13

注册资本:15327322629.0000万人民币

公司名称武汉市黎盟明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所属地域湖北省武汉市

曾用名--国民一级行业批发和零售业

法定代表人蔡平

登记状态:存续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实缴资本:--

核准日期:2023-11-13

参保人数

企业规模:L大型

营业期限:2023-11-13至无固定期限

登记机关:武汉市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径河街道金北一路49号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棉、麻销售,日用百货销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家用电器销售,游艺及娱乐用品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数字文化创意技术装备销售,办公设备销售,家具零配件销售,家用电器零配件销售,家具销售,日用品销售,钟表销售,眼镜销售(不含隐形眼镜),箱包销售,母婴用品销售,礼品花卉销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针纺织品销售,户外用品销售,玩具、动漫及游艺用品销售,二手日用百货销售,卫生洁具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复制

金融界1月6日消息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副理事长宁吉喆今天在2024中国资本市场论坛上表示,在国际主要经济体中我们的同比增速是占优的,2023年中国GDP的总量有望达到126万亿元,最后要以统计局的核算为准,这只是预测。

贤丰控股[002141]:2024-01-04关于下属子公司减资的公告

关于公布《律师办理有限责任公司减资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

穗律协业通〔2022〕48号

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构、各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

为提高广州律师办理有限责任公司减资业务的能力和水平,经广州市律师协会公司法律专业委员会研究撰写,形成了《律师办理有限责任公司减资业务操作指引》,现予以公布,供广大律师学习交流。

附件:《律师办理有限责任公司减资业务操作指引》

广州市律师协会

2022年3月10日

附件下载

《律师办理有限责任公司减资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有限责任公司减资业务

操作指引

公司法律专业委员会编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减资的分类、目的及特别注意事项

第三章尽职调查与编制《尽职调查报告》

第四章减资方案的主要内容

第五章减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第六章公司减资方案的实施

第七章附则.

第1条宗旨

第2条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律师承办有限责任公司减资业务,办理股份有限公司减资业务、国有公司减资业务可以参照适用。有限责任公司,指依照《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成立并注册登记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包括依据《外商投资法》设立的公司。

如无特别说明,本指引中所称公司,均指有限责任公司。

第3条定义与业务范围

3.2律师承办公司减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范围:

(1)开展尽职调查,编制《尽职调查报告》;

(2)审核关联各方提供的材料或法律文件,编制各类法律文书,参与谈判;

(3)参与制定和审核公司减资方案,为公司减资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开展合法合规性论证;

(4)对公司减资程序进行法律指导;

(5)指导委托人按规划流程具体实施;

(6)指导委托人进行减资业务中进行税务筹划;

(7)指导委托人办理股权变更批准、登记手续;

(8)其它委托人交办的与公司减资业务有关的事项。

第4条特别事项

4.3律师以律师事务所名义与委托人订立书面的《法律服务合同》,明确约定委托事项、承办人员、提供服务的方式和范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收费金额、步骤和方式等事项。

第5条律师办理有限责任公司减资业务原则

律师针对公司减资所提供的法律服务,应当贯彻效率和公平并重,债权人利益和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并重的原则。

第6条减资的含义

第7条减资的目的

第8条为提升股东资金使用效率而减资

公司注册资本金额过大,致使公司的资金长期超过公司业务对资金的需求,造成资金闲置。为提升资金使用效率,通过减资手段将多余的资本从公司转出,从而维护股东权益。

第9条为弥补亏损而减资

公司严重亏损,公司注册资本与实有资产差距过大,公司资本已经失去证明其资信情况的意义。

第10条为股东股权变现而减资

股东可通过股权转让、减资等多种方式进行股权变现,与股权转让相比,减资不改变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和属性,不涉及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问题,操作相对简便。

第11条目标公司为满足并购方需求而减资

并购过程中被并购方估值小于实收资本的情况下,被并购方进行减资以满足并购估值条件,便利并购业务操作。

第12条为消灭巨额出资义务而减资

目前,我国公司注册实行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部分公司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数额巨大,而实收资本数额较小,股东担负巨额出资义务。若股东出资期限即将届满,即可通过减资程序消灭或降低即将到来的出资义务。

第13条为满足外来投资者的需求减资

外来投资者在对公司进行投资研判之时,遇到目标公司存在大额认缴未缴的出资或者非货币资产以高评估价作价出资等情况,通常要求目标公司进行减资调整以规避此类风险。

第14条为调整公司的股权结构而减资

减资可以同比减资,也可以非同比减资,个别股东可能通过减资退出公司。除同比减资外,其他任何减资方式必然导致公司股权结构的变更。公司为调整股权结构、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控股股东等目的,都可考虑用减资手段实现。

第15条投资方以及减资的方式退出项目公司

风投等投资方会与项目公司股东订立协议,约定退出方式。退出项目公司的方法较多,但以减资方式退出是最常见的选择之一,可单独使用,也可能与其他退出方式混合使用。

第16条通过减资进行合理避税

第17条减资的分类

17.1根据减资的目的:划分为实质减资与形式减资

⑴形式减资是股东不取得减资对价,故不涉及减资价格、不需要对公司进行估值,属于非交易减资。形式减资常发生在两种情形:对股东尚未出资的注册资本进行减资,公司注册资本减少,实收资本不变;公司严重亏损,为弥补亏损而进行的减资。形式减资并不导致净资产流出,公司偿债能力不发生变化。

⑵实质减资是指股东取得减资对价,企业资本过剩,为避免资本浪费而进行的减资行为。实质减资导致净资产从公司流向股东,企业偿债能力降低。实质减资又可分为交易性减资与非交易性减资。

17.2根据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冲突:分为交易减资与非交易减资

⑴交易性减资是指公司的个别股东从公司减资,即个别股东退出共同投资关系的交易,公司交还其委托经营的财产。交易性减资涉及减资价格,股东之间有利益冲突,需要对公司估值,并遵循公允作价与等价交换的规则,订立减资协议。

⑵非交易性减资是指公司全体股东按照所持的股权比例和统一的价格从公司减资,此种减资不存在交易的意义,股东之间没有利益冲突。此种减资通常发生在不良资产剥离过程中,按照公司剥离的资产总额、每个股东的持股比例确定减资价格,不需要对公司进行估值。

17.3根据减资完成后的股东持股比例:划分为同比减资和非同比减资。

⑴同比例减资后不改变原出资比例,各股东同比减少出资。

⑵非同比例减资是指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总额,同时改变原出资比例。减资完成后,企业注册资本减少,各股东的持股比例发生变化。非同比减资情况下,部分股东股份减少甚至退出公司。

第18条未实缴出资额情况下的减资

我国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各股东应在认缴期内缴足出资。股东未实缴出资额情况下,公司仍可进行减资,但应严格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并核查公司章程是否有其他约定。

第19条股权质押情形下的减资

⑶股权质押后进行减资,原则上应当征得质权人同意。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出质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请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20条异议股东股权回购后的减资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回购股权后应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办理减少注册资本手续。

第21条“对赌协议”中股权回购后的减资

21.1实践中俗称的“对赌协议”,又称估值调整协议,是指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股权性融资协议时,为解决交易双方对目标公司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以及代理成本而设计的包含了股权回购、金钱补偿等对未来目标公司的估值进行调整的协议。

21.2律师应审查对赌协议是否有效,股权回购条款是否已达成就条件。对赌协议是否有效,应当依据《民法典》中关于民事行为效力的规定进行审查。

第22条尽职调查

第23条尽职调查的范围

23.1拟减资公司基本情况的调查核实

⑴调查拟减资公司的主体资质是否合法,到公司登记机关核查企业设立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章程、设立程序、合并及减资情况、工商变更登记、年度检验等事项,对拟减资公司设立、存续的合法性做出判断;

⑵核查拟减资公司是否具备从事营业执照所确立的特定行业或经营项目的特定资质、许可证;

⑶调查核实拟减资公司发展过程历史沿革,对拟减资公司的背景和拟减资公司所处行业的背景开展尽职调查;

⑷调查核实拟减资公司认缴注册资本、实收注册资本的基本情况进行核实。

23.2调查拟减资公司的现有股东情况

⑵现有股东的出资状况调查:认缴注册资本以及出资期限,实缴资本以及出资形式,出资是否合规等。

23.3对拟减资公司主要财产和财产权利情况调查、核实

⑴拟减资公司初步提供的主要财产和财产权利清单;

律师需要对拟减资公司的不动产权利的合法性、有效性以及是否存在法律纠纷或潜在纠纷做出判断;

如果拟减资公司尚未取得对上述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完备的权属证书,律师还需对取得此类权属证书是否存在法律障碍做出判断。

23.4对拟减资公司财务管理状况的调查:

⑴公司的财务数据,包括各种财务报表、评估报告、审计报告;

⑵不动产证明文件、动产清单及其保险情况;

⑷债权、债务清单及其证明文件。

23.5对拟减资公司债权、债务概况和对外担保情况的调查:

⑴对拟减资公司债权、债务情况进行彻底调查,是否存在怠于行使的债权、是否存在债务,以及债权、债务的合法合规性;

⑵对拟减资公司的对外担保情况展开细致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及其他方式的权利负担。

23.6对拟减资公司规章制度的调查:

23.7对拟减资公司人员状况的调查:

⑴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职工的聘任条件、薪酬待遇;

⑶特别岗位职工的保险情况。

23.8拟减资公司重大合同履行情况及重大债权、债务情况的调查:

⑴需要查阅拟减资公司将要履行、正在履行以及虽已履行完毕但可能存在潜在纠纷的重大合同,并对其合法性、有效性以及是否存在潜在法律风险做出判断;

⑵拟减资公司的大额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是否真实、合法。

23.9拟减资公司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调查:

⑴应调查拟减资公司正在进行和可能进行的诉讼或仲裁,包括诉讼或仲裁中权利的主张和放弃情况:

⑵是否存在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⑶调查拟减资公司已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情况。

23.10拟减资公司的业务情况:

主要调查公司的业务范围、客户范围、供应商范围,主营业务及其运营情况,是否存在其他转营业务,是否取得各项业务的运营资质、许可证等。

23.11拟减资股东所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管任职状况。

23.12除上述尽职调查内容之外,不同行业具有不同的特点,律师需要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调整和把握尽职调查重点。

第24条形成《尽职调查报告》

尽职调查团队经过详尽调查形成初稿,由负责律师交委托人进行审阅。律师根据委托人提出修改意见对《尽职调查报告》进行调整,形成终稿。

《尽职调查报告》终稿应由律师团队责任人签名并加盖律所公章,并由该责任人向委托人提供。提交方式可按照委托人的要求以电子邮件或邮递的方式送达《尽职调查报告》的正本及附件。

第25条《尽职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

1、明确尽职调查的目的和范围。

5、正文部分,应当与律师的工作程序以及律师出具的调查清单所涉及的范围保持一致,包括:拟减资公司情况、现有股东情况、股权结构、股权受限情况、拟减资股东的情况、拟减资股东的涉诉情况、拟减资股东所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管任职状况等。

6、结尾。律师对尽职调查的结果发表专业法律意见以供委托人参考。

第26条减资方案

律师应根据尽职调查结果和项目实施准备工作情况,从项目性质、减资目的、财务计划、税务筹划、法律风险等方面综合考虑,结合实际情况,协助分立公司设计、论证切实可行的项目操作方案。

第27条减资方案的内容

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拟订的公司减资方案,应当对公司减资的原因、目的、减资后各股东股权份额比例、减资后公司章程、减资对价支付等问题做出安排。公司减资方案内容应包括如下方面(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应根据具体减资方案做出适当增加或者减少):

27.1确定减资基准日

应确定减资基准日,以此日作为评估、审计基准日,以便于统一评估、审计口径、确定债权债务。

27.3减资的方式

明确目标公司减资采用同比减资或者不同比减资,减资后各股东的股权比例。

27.4减资对价的支付方式

27.5减资基准日前的债务清单以及主要债务详情

对减资基准日之前的已知债务进行全面统计,重点核查主要债务详情,对发布减资公告后,预估可能发生的债务人要求提前清偿或者提供担保情况。

对公司减资决议后工商变更登记前即整个减资期间发生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单独记录形成清单,并将此类债务列入已知债务。

对股东会召集、表决减资决议日期、程序、注意事项进行说明。有限责任公司减资,涉及公司注册资本、影响对外偿债能力,必须经股东会表决,并经有表决权股东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27.7人事调整

对代表减资股东或者通过减资方式退出公司的股东的高管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其他高管人员的调整做出相应安排。

27.8税务筹划

27.9占有国有资产公司减资的特别程序安排

第28条交易性减资应当签订减资协议

交易性减资是指公司的个别股东进行实际减资,公司其他股东不减资的情形。这种减资公司股东之间有利益冲突,遵循公允作价、等价有偿原则。交易性减资协议是当事人达成意思一致的表现,此协议双方当事人为减资股东和不减资股东,公司不是交易性减资的交易主体。公司可作为支付减资价款的义务人在减资协议上签字。

第29条交易性减资协议主要内容包括:

1、减资前公司名称、住所、注册资本额、实收资本额,

2、股东清单以及股东持股比例;

3、减资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持有的股权比例以及本次减资的股权比例;

4、减资基准日及公司的估值;

5、减资价款的金额、支付条件、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

6、减资完成后公司的注册资本额、实收资本额、股东及股东的持股比例;

7、违约责任;

8、减资实施期间的过渡安排(主要涉及减资期间债权人对减资争议引起诉讼的责任承担、代表减资股东高管人员任职安排);

9、争议的解决方式;

10、不可抗力;

11、其它事项。

第30条公司减资方案的实施步骤

30.1制定减资方案

30.2确定审计、评估基准日

30.3评估、审计工作

30.4股东会通过公司减资方案。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出具内部决策文件,根据《公司法》规定,减资应当由股东会做出决议,并经有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有限责任公司减资是否需要评估、审计,并未有强制性规定,视企业自身情况而定。

30.5编制资产负债表以及财产清单

企业减少注册资本,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30.6通知债权人并对外公告

公司应当自做出减资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⑴公司已知债务的确认

公司减资时应就金额已经确定、还款义务已经确定的已知债务,履行通知债权人的义务。实务操作中,已知债权人的定义主要存在以下观点:减资基准日前金额确定、付款义务确定的债务为已知债务;公司股东会作出减资决议时,金额确定、付款义务确定的债务为已知债务;债权人范围不仅包括公司股东会作出减资决议时已确定的债权人,还包括公司减资决议后工商变更登记之前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权人。至于债权未届清偿期或者尚有争议,均不影响债权人身份的认定。

⑵通知债权人的方式

《公司法》对通知债权人的方式未有明确规定,实务中已有司法判例明确指出,减资公司对能够直接通知的债权人应采用直接通知的方式,而不能仅采用公告的方式。直接通知的方式一般包括EMS快递、电子邮件、传真等。

⑶发布减资公告

①发布减资公告一般需要的资料如下:

②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③减资的决策文件;

④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0.7应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30.8签订减资协议

30.9修改公司章程,收缴或者换发出资证书

减资完成后,减资企业对章程注册资本条款、股东名称条款、股东出资条款等进行变更并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同时收缴或者换发出资证书,变更公司股东名册。

30.10办理产权登记/注销产权登记、申请减少注册资本的工商登记。

减资涉及到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发布减资公告后45日后方可进行工商变更登记。

30.11支付减资对价

减资对价的主要支付方式为货币支付或者非货币资产支付。具体操作中,可结合具体情况灵活选择。选择非货币资产支付的,应就具体资产形式选择适当的交付、权属变更手续。

第31条律师在实施阶段的主要工作

律师在公司减资方案实施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

31.1起草各项法律文书,包括减资法律意见书、减资方案、减资协议等;

31.4对减资基准日前已知的债权债务进行确认,主要包括:

⑴公司减资基准日前的已知债权债务进行确认;

⑵公司减资期间的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确认;

⑷对债权人提出的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作出相应安排。

31.5协助、指导减资后各公司办理工商登记

⑴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⑵公司签署的《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

⑷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内容应当包括: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各股东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内容应当包括: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和出资方式、出资日期(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⑹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⑺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注册资本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THE END
1.司法部发布新修订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附全文+答记者问+第一条 为了规范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保证法律援助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法律援助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适用本规定。 https://www.163.com/dy/article/ICRI25G70530W1MT.html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法律法规学习平台资讯(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六条 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 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 解决。 第十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 http://www.qhredcross.org.cn/html/show-312.html
3.每日学法《法律援助法》第三条第三条 法律援助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尊重和保障人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国家保障与社会参与相结合。 Tips 2021年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6786683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携运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可以并处罚款;并将没收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移交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投诉/纠错 点击展开完整内容在线https://m.66law.cn/tiaoli/133007.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