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修改条文解读郑永忠律师个人主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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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已经于今年1月1日起实施,新法与旧法相比有哪些变化呢?

一、新工会法将旧工会法的第二条第一款“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修改为:“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郑永忠律师解读:这个新增条款,贯彻了党领导一切的方针,强调了工会组织应当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的特点,将工会组织作为中国共产党密切联系群众的重要渠道,有利于在工会组织中进一步加强党的领导。

“工会适应企业组织形式、职工队伍结构、劳动关系、就业形态等方面的发展变化,依法维护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郑律师解读:①将工会组织以及工会工作的覆盖面扩大到社会组织,明确社会组织中的劳动者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用工主体类型更全面、更准确。社会组织并非全新的概念,2012年4月28日公布并施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中就使用了社会组织的概念,表述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2016年8月2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表述为,“以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为主体组成的社会组织,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将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纳入非营利性法人的范畴,明确了社会组织作为民事主体的法人地位。②新法适应了社会组织的发展变化。数字经济的迅猛发展,使得劳动关系和职工队伍都发生了很大变化,需要把更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组织起来。工会法修改后,我国超过90万家的社会组织职工纳入工会制度的保障之中。

三、新工会法将旧工会法第四条第一款“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修改为:“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改革开放,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郑律师解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已写入党章、宪法,是工会组织和工会工作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对坚持党对工会工作的领导以及工会工作的开展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这次在工会法中修改中得到了体现。

四、新工会法将旧工会法第六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修改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等,推动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维护职工劳动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会建立联系广泛、服务职工的工会工作体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郑律师解读:①增加“竭诚服务职工群众”的表述,有利于工会组织作为中国共产党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进一步发挥作用。②在“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之后增加“等”,为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方式多元化预留了空间。③将“协调劳动关系”修改为“推动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将工会组织过去单纯的参与协调劳动关系改变为运用组织的力量推动用人单位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可以发挥工会组织更大的能量。④将工会组织职工参与的民主方式由过去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扩大到民主选举、民主协商,进一步完善了工会民主参与的方式。⑤将工会组织必须密切联系职工的要求提升到建立联系广泛、服务职工的工会工作体系达到密切联系职工的目的,明确了联系职工的方式。

五、新工会法新增一条作为第八条:“工会推动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提高产业工人队伍整体素质,发挥产业工人骨干作用,维护产业工人合法权益,保障产业工人主人翁地位,造就一支有理想守信念、懂技术会创新、敢担当讲奉献的宏大产业工人队伍。”

郑律师解读:上述修改,明确了工会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以及违反集体合同、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发挥的作用。工会在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劳动合同或者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改正并承担责任。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以后无法协商解决的,赋予工会提起仲裁和诉讼的主体地位。

郑律师解读:此新的条文明确了工会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时可以发挥的作用。包括应当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交涉、在用人单位拒不改正时以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目的就是通过建立和完善用人单位的工会制度,通过协调处理内部矛盾,将用人单位与职工的劳动争议处理消灭在萌芽状态,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在表述上与旧法也有所不同,比如在克扣职工工资基础上增加拖欠职工工资的情形,避免在实施过程中引发克扣工资和拖欠工资之间的争议。

八、新工会法将旧工会法的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可以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服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依法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

九、新工会法将旧工会法的第三十一条“工会会同企业、事业单位教育职工以国家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企业的财产,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活动,进行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职工培训,组织职工开展文娱、体育活动。”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工会会同用人单位加强对职工的思想政治引领,教育职工以国家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单位的财产;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进行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职工培训,参加职业教育和文化体育活动,推进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和劳动保护工作。”

郑律师解读:此条体现了工会组织的教育引领职能。包括对职工的思想政治的引领、劳动技能的引领、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和劳动保护工作的引领。通过工会组织的引领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的政治思想、文化、身体素质和业务技术水平,适应国家改革和发展的需要。

郑律师解读:这与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有关“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需要与工会代表协商确定”的规定是一致的。将促进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建设,防止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工会做好职工维权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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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律师协会2014年度会员奖励决定6.《互联网金融之众筹的法律思考》论文 ——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 蔡海宁、王蕾 7.《高新技术家族企业股权设计与配偶知情权》专著 ——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 游植龙 8.《我国金融资产交易市场法律规制研究》论文 ——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 梁轶 9.《<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在商标“被动使用”问题上的适用》论文 https://www.gzlawyer.org/info/e0dc990e2d8542d4850cee40793474e9
2.法律援助条例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第六条 律师应当依照律师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 国家鼓励社会对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 https://www.360wenmi.com/f/fileqn9bjcf0.html
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一条修订沿革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9月1日修正版)(2017年09月01日发布,2018年01月01日实施)第三十一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https://www.lawxp.com/wl/statuteInfo/Provision.aspx?iid=14228379
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21修正)第二十九条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地方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依法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 第三十一条工会协助用人单位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工作。 https://gh.gxu.edu.cn/info/1032/3203.htm
5.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释义制定《法律援助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加强人权司法保护的现实需要,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法律援助法》分为7章,共71条。《法律援助法》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在总结我国法律援助https://www.ilawpress.com/share/material?id=704464543094409728
6.重磅!行政复议的范围申请的提出管辖体制受理等拟发生重大变化(三)对本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第三十二条 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国务院部门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就原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01368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