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为依法解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法律援助的问题,新《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法律援助的,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依法代为申请。法定代理人侵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合法权益的,其他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可以代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没有法定代理人的,可以由申请人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或者人员代为申请。
为保障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新《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同时,新《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以及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可以通过办案机关或者监管场所提出法律援助申请,也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代为提出。
属于行动不便人群
可以就近申请法律援助
为保障行动不便人群申请法律援助,新《条例》还特别规定了就近申请原则,行动不便的残疾人,高龄、失能或者部分失能等行动不便的老年人,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属于本省审理或者处理的,可以向距离最近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邮寄和网络方式
也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新《条例》第二十明确了申请法律援助的多种方式,既可以由本人或者代理人到法律援助机构当面递交法律援助申请,也可以采用邮寄申请、网络申请等方式。
就申请法律援助需要提交的材料,新《条例》第二十一条作了明确规定,包括(一)法律援助申请表;(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三)经济困难说明材料,或者依法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的证明材料;(四)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同时,明确规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或者要求申请人作出说明。
属于两大类情形
申请法律援助将更加便捷
新《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分别规定了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和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等二大类情形,更加便利法律援助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
提交法律援助申请后
一般7日内可以收到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决定
新《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人申请法律咨询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即时办理,无须审查和作出法律援助决定。
新《条例》第三十六条还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并将确定的法律援助人员姓名、联系方式告知受援人。
如果你是受援人
还需注意以下权利和义务
受援人应当协助、配合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的工作,不得有下列行为:(1)以欺骗、虚假诚信承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2)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材料;(3)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4)无正当理由要求更换法律援助人员;(5)要求法律援助人员提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请求;(6)干扰、妨碍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或者威胁法律援助人员;(7)其他不配合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的行为。
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已实施法律援助的费用,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受援人同时符合纳入虚假承诺失信名单情形的,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共享至同级信用信息平台。
一起来看看
1对法律援助事项范围不作任何限制
2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
3首次提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对象”申请法律援助不受经济困难限制
4明确要求建立法律援助信息公开制度和投诉查处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为接受社会监督,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新《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法律援助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法律援助资金使用、案件办理、质量考核结果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此外,新《条例》第四十五条明确了投诉查处制度,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工作投诉查处制度,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的方式和渠道,并及时向投诉人告知处理结果。这些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对于促进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的提高、维护法律援助公信力、提高受援群众法治领域获得感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