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306条是关于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规定,系新增条文。具体内容可细化为三个方面:一是对于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条件进行明确化,即将同等条件直接明确为按份共有人的转让条件。二是增加规定其他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期限要求,即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三是增加规定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争议的解决规则,即先行协商确定购买比例,协商不成按照转让时各自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法信·裁判规则
1.房屋的按份共有人进行了份额出卖通知,其他按份共有人不能匹配转让条件的不享有优先购买权——卢登凤、吴蓉等共有纠纷案
案例要旨:案涉房屋的按份共有人,拟出卖自己的份额,其在出卖前向另一位按份共有人进行了通知,并且也说明了转让条件,即买方的出价,以及付款的方式,在合理期限内,其他按份共有人虽有购买意思,但未能就购房价款的支付比例问题形成一致意见,不能匹配转让条件,因此不享有优先购买权,且作为房屋共有人,在第三方购买人已经履行付款义务后应当协助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案号:(2021)川01民终20667号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其他按份共有人在合理期间行使优先购买权,房屋共有权人未向其出售份额的构成对其他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侵害——代琦等与王宇等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房屋共有权人与第三人就共有房屋进行恶意物权登记,从未主动告知其他按份共有权人,反而恶意隐瞒房屋出售事实,导致其他按份共有人客观上不知晓房屋交易等事实;其他按份共有权人在知晓具体交易条件后通过诉讼和发送律师函的方式及时、多次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且明确可以按照交易合同及补充协议支付价款,应视为在合理期间内行使了优先购买权,有权在同等条件下获得优先购买权,擅自出售房屋的共有人未向其出售房屋份额,构成对其他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侵害。
案号:(2018)京01民终4155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3.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琼海市民政局等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金贸支行等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一方依法委托拍卖公司拍卖其享有的不动产份额,其拍卖成交价格应受法律保护。其他按份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以拍卖价购买对方享有的不动产份额。
案号:(2014)琼海民二初字第11号
审理法院: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
4.共有中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主体只限于其他共有人——李友仁与李友群等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纠纷上诉案
案例要旨:依据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书确定共有财产的所有权人为第三人,原按份共有人失去共有人身份。共有中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主体只限于其他共有人,故原按份共有人无权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
案号:(2013)成民终字第280号
5.按份共有人擅自转让共有份额,损害其他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李某诉黄某、何某优先购买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按份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在其他共有人没有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条件下,共有人擅自转让出让其份额的,该行为损害了其他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其他共有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其协议。
6.按份共有权人将其享有的份额部分转让给其配偶共有,且已登记公示的,应优先保护婚姻关系共有人对物的权利——张晓玉、黄瑞华诉张颖博、洪晓文共有权确认纠纷案
案例要旨:基于婚姻关系的建立,以及配偶对共有财产的贡献,按份共有权人将其享有的份额部分转让给其配偶共有,且已登记公示的情况下,应优先保护婚姻关系共有人对物的权利,其他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按份共有人可以要求该按份共有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案号:(2014)宁民监字第1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信司法观点
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条文的适用精解
按份共有人享有的共有份额,本质上是其独立享有的所有权,故其有权依照自己的意志自由处分。这种处分是一种权利处分,不同于《民法典》第301条规定的针对共有物本身处分,不需经过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但是,为了维护按份共有关系的稳定,保证共有物利用效率,法律设定了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摘自:江必新、夏道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重点条文实务详解》【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80~82页)
法信关联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
第十一条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按份共有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一)转让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发出的包含同等条件内容的通知中载明行使期间的,以该期间为准;
(二)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者载明的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的,为十五日;
(三)转让人未通知的,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十五日;
(四)转让人未通知,且无法确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的,为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