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3日,《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3部党内法规以中发文件形式一并印发。这3部党内法规的制定修订,是党中央加强新时代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重要举措,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的实践成果、理论成果和制度成果,体现了对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规律性认识的深化。特别是《条例》作为党内“立法法”,是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的基本遵循,在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中起着基础性作用,其修订更是牵动全局、事关长远、影响重大。
一、《条例》修订的主要考虑
二、《条例》修订的重点内容
《条例》是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基础性法规。《条例》修订工作中,深入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指示要求,坚持把准定位,坚持总体稳定,坚持适度前瞻,基本维持原框架,由7章36条修订为7章43条,充实总体要求,明确制定权限,完善制定程序,健全保障机制。重点有以下几点:
(一)“是什么”——党内法规的概念
“党内法规”在《条例》中是一个基本概念。这次《条例》修订将“党内法规”的定义进一步完善为:“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体现党的统一意志、规范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活动、依靠党的纪律保证实施的专门规章制度。”总的看,这个定义对“党内法规”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界定得更全面、更准确,适应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实践的需要,也最大限度地体现了实务界和理论界认识上的“最大公约数”。
其二,党内法规在功能上是规范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活动。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主要依据,也是实施党的领导活动的重要遵循。当其规范党的建设活动时,调整的是党内关系,对象是党组织和党员,范围涵盖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以及反腐败斗争等各领域,通过“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与党的建设各个领域形成结构性耦合,实现党的各项建设活动的制度化。当其规范党的领导活动时,调整的主要是党组织与非党组织的关系,一方是党组织,另一方是人大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政协机关、人民团体以及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通过同国家法律衔接和协调,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保证党依法执政。
另一方面,明确清晰界定了“党内法规”概念的外延。党内法规是“专门规章制度”,主要体现为“6个特定”:一是制定主体特定。只有特定党组织有权制定党内法规,其他党的组织无权制定。二是使用名称特定。制定党内法规应当使用党章、准则、条例、规定、办法、规则、细则等7类专属名称,中央党内法规可以视情使用相应名称,其他党内法规只能使用后4类名称。三是表述形式特定。党内法规一般使用条款形式表述,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为编、章、节、条、款、项、目。四是规范要求特定。党内法规主要是作出规范,用语要严谨规范、语义明确、威严庄重,最大限度避免语义的不确定性。五是审批方式特定。为凸显党内法规的权威性严肃性,它原则上要采用会议审议批准的方式,尽量不用传批方式。六是发布形式特定。党内法规以相应文件形式发布,发布时应当添加题注。
(二)“制定什么”——党内法规制定的事项
《条例》第4条专门对党内法规制定事项作了规定。其中,第1款主要是界定“适合”制定党内法规的事项,这些事项通常由党内法规来作出规定,但有的也可以由规范性文件来提出要求;第2款主要是确定“只能”由党内法规而不能通过规范性文件作出规定的“专属事项”。关于第1款,可以从两方面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