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保密法》解读之法律责任篇

一、新修订《保密法》是如何规定保密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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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保密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四)寄递、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七)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八)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将涉密信息系统、涉密信息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九)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在涉密信息系统、涉密信息设备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十)使用非涉密信息系统、非涉密信息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

(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信息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十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情形。

二、机关、单位发生重大泄露国家秘密案件该如何处理?

根据《保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发生重大泄露国家秘密案件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三、机关、单位定密不当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保密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对应当定密的事项不定密,对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或者未履行解密审核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四、网络运营者如有保密违法行为该如何处理?

根据《保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电信主管部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罚。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网络运营者未履行信息管理义务,没有履行配合监察机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对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进行调查处理的义务;

(2)发现利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发布的信息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没有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保存有关记录,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报告;

(3)没有根据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要求,删除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信息,并对有关设备进行技术处理。

“依法予以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

五、取得保密资质的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保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取得保密资质的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涉密业务、降低资质等级;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保密资质。

六、未取得保密资质、违法从事涉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该如何处罚?

根据《保密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保密资质的企业事业单位违法从事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涉密业务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涉密业务,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涉密业务”主要是指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或者涉密军事设施建设等涉及国家秘密业务。

七、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保密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保密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八、对违反保密法的刑事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保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保密法规定,情节严重、符合刑事立案标准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的责任主体,既包括违反保密法规定的组织和个人,也包括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渎职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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