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会计法(1996年66月17日财政部发发布)第一章总总则则第一条为了加加强会计基础础工作,建立立规范的会计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工作水平,根根据《中华人人民共和国会会计法》的有有关规定,制制定本规范。第二条国家机机关、社会团团体、企业、事事业单位、个个体工商户和和其他组织的的会计基础工工作,应当符符合本规范的的规定。第三条各单位位应当依据有有关法律、法法规和本规范范的规定,加加强会计基础础工作,严格格执行会计法法规制度,保保证会计工作作依法有序地地进行。第四条单位领领导人对本单单位的会计基基础
2、工作负有有领导责任。第五条各省、自自治区、直辖辖市财政厅((局)要加强强对会计基础础工作的管理理和指导,通通过政策引导导、经验交流流、监督检查查等措施,促促进基层单位位加强会计基基础工作,不不断提高会计计工作水平。国务院各业务主主管部门根据据职责权限管管理本部门的的会计基础工工作。第二章会计机机构和会计人人员第一节会计机机构设置和会会计人员配备备第六条各单单位应当根据据会计业务的的需要设置会会计机构;不不具备单独设设置会计机构构条件的,应应当在有关机机构中配备专专职会计人员员。事业行政单位会会计机构的设设置和会计人人员的配备,应应当符合国家家统一事业行行政单位
4、组织能力;;(六)身体状况况能够适应本本职工作的要要求。第八条没有有设置会计机机构和配备会会计人员的单单位,应当根根据《代理记记帐管理暂行行办法》委托托会计师事务务所或者持有有代理记帐许许可证书的其其他代理记帐帐机构进行代代理记帐。第九条大中中型企业、事事业单位、业业务主管部门门应当根据法法律和国家有有关规定设置置总会计师。总总会计师由具具有会计师以以上专业技术术资格的人员员担任。总会计师行使《总总会计师条例例》规定的职职责、权限。总会计师的任命命(聘任)、任任职(解聘))依照《总会会计师条例》和和有关法律的的规定办理。第十条各单单位应当根据据会计业务需需要
5、配备持有有会计证的会会计人员。未未取得会计证证的人员,不不得从事会计计工作。第十一条各各单位应当根根据会计业务务需要设置会会计工作岗位位。会计工作岗位一一般可分为::会计机构负负责人或者会会计主管人员员,出纳,财财产物资核算算,工资核算算,成本费用用核算,财务务成果核算,资资金核算,往往来结算,总总帐报表,稽稽核,档案管管理等。开展展会计电算化化和管理会计计的单位,可可以根据需要要设置相应岗岗位,也可以以与其他工作作岗位相结合合。第十二条会计计工作岗位,可可以一人一岗岗、一人多岗岗或者一岗多多人。但出纳纳人员不得兼兼管稽核、会会计档案保管管和收入、费费用、债权债债务账目的登登
7、员应当当实行回避制制度。单位领导人的直直系亲属不得得担任本单位位的会计机构构负责人、会会计主管人员员。会计机构构负责人、会会计主管人员员的直系亲属属不得在本单单位会计机构构中担任出纳纳工作。需要回避的直系系亲属为:夫夫妻关系、直直系血亲关系系、三代以内内旁系血亲以以及配偶亲关关系。第二节会会计人员职业业道德第十七条会计计人员在会计计工作中应当当遵守职业道道德,树立良良好的职业品品质、严谨的的工作作风,严严守工作纪律律,努力提高高工作效率和和工作质量。第十八条会计计人员应当热热爱本职工作作,努力钻研研业务,使自自己的知识和和技能适应所所从事工作的的要求。第十九条
8、会计计人员应当熟熟悉财经法律律、法规、规规章和国家统统一会计制度度,并结合会会计工作进行行广泛宣传。第二十条会计计人员应当按按照会计法律律、法规和国国家统一会计计制度规定的的程序和要求求进行会计工工作,保证所所提供的会计计信息合法、真真实、准确、及及时、完整。第二十一条会会计人员办理理会计事务应应当实事求是是、客观公正正。第二十二条会会计人员应当当熟悉本单位位的生产经营营和业务管理理情况,运用用掌握的会计计信息和会计计方法,为改改善单位内部部管理、提高高经济效益服服务。第二十三条会会计人员应当当保守本单位位的商业秘密密。除法律规规定和单位领领导人同意外外,不能私自自向
9、外界提供供或者泄露单单位的会计信信息。第二十四条财财政部门、业业务主管部门门和各单位应应当定期检查查会计人员遵遵守职业道德德的情况,并并作为会计人人员晋升、晋晋级、聘任专专业职务、表表彰奖励的重重要考核依据据。会计人员违反职职业道德的,由由所在单位进进行处罚;情情节严重的,由由会计证发证证机关吊销其其会计证。第三节会计工工作交接第二十五条会会计人员工作作调动或者因因故离职,必必须将本人所所经管的会计计工作全部移移交给接替人人员。没有办办清交接手续续的,不得调调动或者离职职。第二十六条接接替人员应当当认真接管移移交工作,并并继续办理移移交的未了事事项。第二十七条
10、会会计人员办理理移交手续前前,必须及时时做好以下工工作:(一)已经受理理的经济业务务尚未填制会会计凭证的,应应当填制完毕毕。(二)尚未登记记的账目,应应当登记完毕毕,并在最后后一笔余额加加盖经办人员员印章。(三)整理应该该移交的各项项资料,对未未了事项写出出书面材料。(四)编制移交交清册,列明明应当移交的的会计凭证、会会计账簿、会会计报表、印印章、现金、有有价证券、支支票簿、发票票、文件、其其他会计资料料和物品等内内容;实行会会计电算化的的单位,从事事该项工作的的移交人员还还应当在移交交清册中列明明会计软件及及密码、会计计软件数据磁磁盘(磁带等等)及有关资资料、实物等等内容。
11、第二十八条会会计人员办理理交接手续,必必须有监交人人负责监交。一一般会计人员员交接,由单单位会计机构构负责人、会会计主管人员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负责人、会计计主管人员交交接,由单位位领导人负责责监交,必要要时可由上级级主管部门派派人会同监交交。第二十九条移移交人员在办办理移交时,要要按移交清册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要逐项核对点点收。(一)现金、有有价证券要根根据会计账簿簿有关记录进进行点交。库库存现金、有有价证券必须须与会计账簿簿记录保持一一致。不一致致时,移交人人员必须限期期查清。(二)会计凭证证、会计账簿簿、会计报表表和其他会计计资料必须完完整无缺。如如有短缺,必必
12、须查清原因因,并在移交交清册中注明明,由移交人人员负责。(三)银行存款款账户余额要要与银行对账账单核对,如如不一致,应应当编制银行行存款余额调调节表调节相相符,各种财财产物资和债债权债务的明明细账户余额额要与总账有有关账户余额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要抽查个别账账户的余额,与与实物核对相相符,或者与与往来单位、个个人核对清楚楚。(四)移交人员员经管的票据据、印章和其其他实物等,必必须交接清楚楚;移交人员员从事会计电电算化工作的的,要对有关关电子数据在在实际操作状状态下进行交交接。第三十条会计计机构负责人人、会计主管管人员移交时时,还必须将将全部财务会会计工作、重重大财务收支支和会
13、计人员员的情况等,向向接替人员详详细介绍。对对需要移交的的遗留问题,应应当写出局面面材料。第三十一条交交接完毕后,交交接双方和监监交人员要在在移交清册上上签名或者盖盖章。并应在在移交清册上上注明;单位位名称,交接接日期,交接接双方和监交交人员的职务务、姓名,移移交清册页数数以及需要说说明的问题和和意见等。移交清册一般应应当填制一式式三份,交接接双方各执一一份,存档一一份。第三十二条接接替人员应当当继续使用移移交的会计账账簿,不得自自行另立新账账,以保持会会计记录的连连续性。第三十三条会计人员临临时离职或者者因病不能工工作且需要接接替或者代理理的,会计机机构负责人、会会
14、计主管人员员或者单位领领导人必须指指定有关人员员接替或者代代理,并办理理交接手续。临时离职或者因因病不能工作作的会计人员员恢复工作的的,应当与接接替或者代理理人员办理交交接手续。移交人员因病或或者其他特殊殊原因不能亲亲自办理移交交的,经单位位领导人批准准,可由移交交人员委托他他人代办移交交,但委托人人应当承担本本规范第三十十五条规定的的责任。第三十四条单单位撤销时,必必须留有必要要的会计人员员,会同有关关人员办理清清理工作,编编制决算。未未移交前,不不得离职。接接收单位和移移交日期由主主管部门确定定。单位合并、分立立的,其会计计工作交接手手续比照上述述有关规定办办理。第三
15、十五条移移交人员对所所移交的会计计凭证、会计计账簿、会计计报表和其他他有关资料的的合法性、真真实性承担法法律责任。第三章会计核核算第一节会计计核算一般要要求第三十六条各各单位应当按按照《中华人人民共和国会会计法》和国国家统一会计计制度的规定定建立会计账账册,进行会会计核算,及及时提供合法法、真实、准准确、完整的的会计信息。第三十七条各各单位发生的的下列事项,应应当及时办理理会计手续、进进行会计核算算:(一)款项和有有价证券的收收付;(二)财物的收收发、增减和和使用;(三)债权债务务的发生和结结算;(四)资本、基基金的增减;;(五)收入、支支出、费
16、用、成成本的计算;;(六)财务成果果的计算和处处理;(七)其他需要要办理会计手手续、进行会会计核算的事事项。第三十八条各各单位的会计计核算应当以以实际发生的的经济业务为为依据,按照照规定的会计计处理方法进进行,保证会会计指标的口口径一致、相相互可比和会会计处理方法法的前后各期期相一致。第三十九条会会计年度自公公历1月1日日起至12月月31日止。第四十条会计计核算以人民民币为记账本本位币。收支业务以外国国货币为主的的单位,也可可以选定某种种外国货币作作为记账本位位币,但是编编制的会计报报表应当折算算为人民币反反映。境外单位向国内内有关部门编编报的会计报报表,应当
17、折折算为人民币币反映。第四十一条各各单位根据国国家统一会计计制度的要求求,在不影响响会计核算要要求、会计报报表指标汇兑兑和对外统一一会计报表的的前提下,可可以根据实际际情况自行设设置和使用会会计科目。事业行政单位会会计科目的设设置和使用,应应当符合国家家统一事业行行政单位会计计制度的规定定。第四十二条会会计凭证、会会计账簿、会会计报表和其其他会计资料料的内容和要要求必须符合合国家统一会会计制度的规规定,不得伪伪造、变造会会计凭证和会会计账簿,不不得设置账外外账,不得报报送虚假会计计报表。第四十三条各各单位对外报报送的会计报报表格式由财财政部统一规规定。第四十四条实实
18、行会计电算算化的单位,对对使用的会计计软件及其生生成的会计凭凭证、会计账账簿、会计报报表和其他会会计资料的要要求,应当符符合财政部关关于会计电算算化的有关规规定。第四十五条各各单位的会计计凭证、会计计账簿、会计计报表和其他他会计资料,应应当建立档案案,妥善保管管。会计档案案建档要求、保保管期限、销销毁办法等依依据《会计档档案管理办法法》的规定进进行。实行会计电算化化的单位,有有关电子数据据、会计软件件资料等应当当作为会计档档案进行管理理。第四十六条会会计记录的文文字应当使用用中文,少数数民族自治地地区可以同时时使用少数民民族文字。中中国境内的外外商投资企业业、外国企业业和其他外
19、国国经济组织也也可以同时使使用某种外国国文字。第二节填制制会计凭证第四十七条各各单位办理本本规范第三十十七条规定的的事项,必须须取得或者填填制原始凭证证,并及时送送交会计机构构。第四十八条原原始凭证的基基本要求是::(一)原始凭证证的内容必须须具备:凭证证的名称;填填制凭证的日日期;填制凭凭证单位名称称或者填制人人姓名;经办办人员的签名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单位名称;经经济业务内容容;数量、单单价和金额。(二)从外单位位取得的原始始凭证,必须须盖有填制单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得的原始凭证证,必须有填填制人员的签签名或者盖章章。自制原始始凭证必须有有经办单位领领导
20、人或者其其指定的人员员签名或者盖盖章。对外开开出的原始凭凭证,必须加加盖本单位公公章。(三)凡填有大大写和小写金金额的原始凭凭证,大写与与小写金额必必须相符。购购买实物的原原始凭证,必必须有验证证证明。支付款款项的原始凭凭证,必须有有收款单位和和收款人的收收款证明。(四)一式几联联的原始凭证证,应当注明明各联的用途途,只能以一一联作为报销销凭证。一式几联的发票票和收据,必必须用双面复复写纸(发票票和收据本身身具备复写纸纸功能的除外外)套写,并并连续编号。作作废时应当加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同存根一起保保存,不得撕撕毁。(五)发生销货货退回的,除除填制发票外外,还必须有有退货验收
21、证证明,退款时时,必须取得得对方的收款款收据或者汇汇款银行的凭凭证,不得以以退货发票代代替收据。(六)职工公出出借款收据,必必须附在记账账凭证之后。收收回借款时,应应当另开收据据或者退还借借据副本,不不得退还原借借款收据。(七)经上级有有关部门批准准的经济业务务,应当将批批准文件作为为原始凭证附附件。如果批批准文件需要要单独归档的的,应当在凭凭证上注明批批准机关名称称、日期和文文件字号。第四十九条原原始凭证不得得涂改、挖补补。发现原始始凭证有错误误的,应当由由开出单位重重开或者更正正,更正处应应当加盖开出出单位的公章章。第五十条会计计机构、会计计人员要根据据审核无误的的原始
22、凭证填填制记账凭证证。记账凭证可以分分为收款凭证证、付款凭证证和转账凭证证,也可以使使用通用记账账凭证。第五十一条记记账凭证的基基本要求是::(一)记账凭证证的基本内容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的日期;凭证证编号;经济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附原始凭证张张数;填制凭凭证人员、稽稽核人员、记记账人员、会会计机构负责责人、会计主主管人员签名名或者盖章。收收款和付款记记账凭证还应应当由出纳人人员签名或者者盖章。以自制的原始凭凭证或者原始始凭证汇总表表代表记账凭凭证的,也必必须具备记账账凭证应有的的项目。(二)填制记账账凭证时,应应当对记账凭凭证进行连续续编号。一笔笔经
23、济业务需需要填制两张张以上记账凭凭证的,可以以采用分数编编号法编号。(三)记账凭证证可以根据每每一张原始凭凭证填制,或或者根据若干干张同类原始始凭证汇总填填制,也可以以根据原始凭凭证汇总表填填制。但不得得将不同内容容和类别的原原始凭证汇总总填制在一张张记账凭证上上。(四)除结账和和更正错误的的记账凭证可可以不附原始始凭证外,其其他记账凭证证必须附有原原始凭证。如如果一张原始始凭证涉及几几张记账凭证证,可以把原原始凭证附在在一张主要的的记账凭证后后面,并在其其他记账凭证证上注明附有有该原始凭证证的记账凭证证的编号或者者附原始凭证证复印件。一张原始凭证所所列支出需要要几个单位共共同负担
24、的,应应当将其他单单位负担的部部份,开给对对方原始凭证证分割单,进进行结算。原原始凭证分割割单必须具备备原始凭证的的基本内容::凭证名称、填填制凭证日期期、填制凭证证单位名称或或者填制人姓姓名、经办人人的签名或者者盖章、接受受凭证单位名名称、经济业业务内容、数数量、单价、金金额和费用分分摊情况等。(五)如果在填填制记账凭证证时发生错误误,应当重新新填制。已经登记入账的的记账凭证,在在当年内发现现填写错误时时,可以用红红字填写一张张与原内容相相同的记账凭凭证,在摘要要栏注明“注销某月某某日某号凭证证”字样,同时时再用蓝字重重新填制一张张正确的记账账凭证,注明明“订正某月某某日某号凭证证”
25、字样。如果果会计科目没没有错误,只只是金额错误误,也可以将将正确数字与与错误数字之之间的差额,另另编一张调整整的记账凭证证,调增金额额用蓝字,调调减金额用红红字。发现以以前年度记账账凭证有错误误的,应当用用蓝字填制一一张更正的记记账凭证。(六)记账账凭证填制完完经济业务事事项后,如有有空行,应当当自金额栏最最后一笔金额额数字下的空空行处至合计计数上的空行行处划线注销销。第五十二条填填制会计凭证证,字迹必须须清晰、工整整,并符合下下列要求:(一)阿拉伯数数字应当一个个一个地写,不不得连笔写。阿阿拉伯金额数数字前面应当当书写货币币币种符号或者者货币名称简简写和币种符符号。币种符符
26、号与阿拉伯伯金额数字之之间不得留有有空白。凡阿阿拉伯数字前前写有币种符符号的,数字字后面不再写写货币单位。(二)所有以元元为单位(其其他货币种类类为货币基本本单位,下同同)的阿拉伯伯数字,除表表示单价等情情况外,一律律填写到角分分;无角分的的,角位和分分位可分“00”,或者符号号“—”;有角无分分的,分位应应当写“0”,不得用符符号“—”代替。(三)汉字大写写数字金额如如零、壹、贰贰、叁、肆、伍伍、陆、柒、捌捌、玖、拾、佰佰、仠、万、亿亿等,一律用用正楷或者行行书体书写,不不得用0、一一、二、三、四四、五、六、七七、八、九、十十等简化字代代替,不得任任意自造简化化字。大写金金额数字到元
27、元或者角为止止的,在“元”或者“角”字之后应当当写“整”字或者“正”字;大写金金额数字有分分的,分字后后面不写“整”或者“正”字。(四)大写金额额数字前未印印有货币名称称的,应当加加填货币名称称,货币名称称与金额数字字之间不得留留有空白。(五)阿拉伯金金额数字中间间有“0”时,汉字大大写金额要写写“零”字;阿拉伯伯数字金额中中间连续有几几个“0”时,汉字大大写金额中可可以只写一个个“零”字;阿拉伯伯数字元位是是“0”时,或者数数字中间连续续有几个“0”、元位也是是“0”但角位不是是“0”时,汉字大大写金额可以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以不写“零”字。第五十三条实实行会计电算算化的
28、单位,对对于机制记账账凭证,要认认真审核,做做到会计科目目使用正确,数数字准确无误误。打印出的的机制记账凭凭证要加盖制制单人员、审审核人员、记记账人员及会会计机构负责责人、会计主主管人员印章章或者签字。第五十四条各各单位会计凭凭证的传递程程序应当科学学、合理、具具体办法由各各单位根据会会计业务需要要自行规定。第五十五条会会计机构、会会计人员要妥妥善保管会计计凭证。(一)会计凭证证应当及时传传递,不得积积压。(二)会计凭证证登记完毕后后,应当按照照分类和编号号顺序保管,不不得散乱丢失失。(三)记账凭证证应当连同所所附的原始凭凭证或者原始始凭证汇总表表,按照编号号顺序,折叠
29、叠整齐,按期期装订成册,并并加具封面,注注明单位名称称、年度、月月份和起讫日日期、凭证种种类、起讫号号码,由装订订人在装订线线封签处签名名或者盖章。对于数量过多的的原始凭证,可可以单独装订订保管,在封封面上注明记记账凭证日期期、编号、种种类,同时在在记账凭证上上注明“附件另订”和原始凭证证名称及编号号。各种经济合同、存存出保证金收收据以及涉外外文件等重要要原始凭证,应应当另编目录录,单独登记记保管,并在在有关的记账账凭证和原始始凭证上相互互注明日期和和编号。(四)原始凭证证不得外借,其其他单位如因因特殊原因需需要使用原始始凭证时,经经本单位会计计机构负责人人、会计主管管人员批准,可
30、可以复制。向向外单位提供供的原始凭证证复制件,应应当在专设的的登记簿上登登记,并由提提供人员和收收取人员共同同签名或者盖盖章。(五)从外单位位取得的原始始凭证如有遗遗失,应当取取得原开出单单位盖有公章章的证明,并并注明原来凭凭证的号码、金金额和内容等等,由经办单单位会计机构构负责人、会会计主管人员员和单位领导导人批准后,才才能代作原始始凭证。如果果确实无法证证明的,如火火车、轮船、飞飞机票等凭证证,由当事人人写出详细情情况,由经办办单位会计机机构负责人、会会计主管人员员和单位领导导人批准后,代代作原始凭证证。第三节登记会计账账簿第五十六条各各单位应当按按照国家统一一会计
31、制度的的规定和会计计业务的需要要设置会计账账簿。会计账账簿包括总账账、明细账、日日记账和其他他辅助性账簿簿。第五十七条现现金日记账和和银行存款日日记账必须采采用订本式账账簿。不得用用银行对账单单或者其他方方法代替日记记账。第五十八条实实行会计电算算化的单位,用用计算机打印印的会计账簿簿必须连续编编号,经审核核无误后装订订成册,并由由记账人员和和会计机构负负责人、会计计主管人员签签字或者盖章章。第五十九条启启用会计账簿簿时,应当在在账簿封面上上写明单位名名称和账簿名名称。在账簿簿扉页上应当当附启用表,内内容包括:启启用日期、账账簿页数、记记账人员和会会计机构负责责人、会计主主管
32、人员姓名名,并加盖名名章和单位公公章。记账人人员或者会计计机构负责人人、会计主管管人员调动工工作时,应当当注明交接日日期、接办人人员或者监交交人员姓名,并并由交接双方方人员签名或或者盖章。启用订本式账簿簿,应当从第第一页到最后后一页顺序编编定页数,不不得跳页、缺缺号。使用活活页式账页,应应当按账户顺顺序编号,并并须定期装订订成册。装订订后再按实际际使用的账页页顺序编定页页码。另加目目录,记明每每个账户的名名称和页次。第六十条会计计人员应当根根据审核无误误的会计凭证证登记会计账账簿。登记账账簿的基本要要求是:(一)登记会计计账簿时,应应当将会计凭凭证日期、编编号、业务内内容摘要、金
33、金额和其他有有关资料逐项项记入账内,做做到数字准确确、摘要清楚楚、登记及时时、字迹工整整。(二)登记完毕毕后,要在记记账凭证上签签名或者盖章章,并注明已已经登记的符符号,表示已已经记账。(三)账簿中书书写的文字和和数字上面要要留有适当空空格,不要写写滿格,一般般应占格距的的1/2。(四)登记账簿簿要用蓝黑墨墨水或者碳素素墨水书写,不不得使用圆珠珠笔(银行的的复写账簿除除外)或者铅铅笔书写。(五)下列情况况,可以用红红色墨水记账账:1、按照红字冲冲账的记账凭凭证,冲销错错误记录;2、在不设借贷贷等栏的多栏栏式账页中,登登记减少数;;3、在三栏式账账户的余额栏栏前,如未
34、印印明余额方向向的,在余额额栏内登记负负数余额;4、根据国国家统一会计计制度的规定定可以用红字字登记的其他他会计记录。(六)各种种账簿按页次次顺序连续登登记,不得跳跳行、隔页。如如果发生跳行行、隔页,应应当将空行、空空页划线注销销,或者注明明“此行空白”、“此页空白”字样,并由由记账人员签签名或者盖章章。(七)凡需需要结出余额额的账户,结结出余额后,应应当在“借或贷”等栏内写明明“借”或者“贷”等字样。没没有余额的账账户,应当在在“借或贷”等栏内写“平”字,并在余余额栏内用“0”表示。现金日记账和银银行存款日记记账必须逐日日结出余额。(八)每一账页页登记完毕结结
35、转下页时,应应当结出本页页合计数及余余额,写在本本页最后一行行和下页第一一行有关栏内内,并在摘要要栏内注明“过次页”和“承前页”字样;也可可以将本页合合计数及金额额只写在下页页第一行有关关栏内,并在在摘要栏内注注明“承前页”字样。对需要结计本月月发生额的账账户,结计“过次页”的本页合计计数应当为自自本月初起至至本页末止的的发生额合计计数;对需要要结计本年累累计发生额的的账户,结计计“过次页”的本页合计计数应当为自自年初起至本本页末止的累累计数;对既既不需要结计计本月发生额额也不需要结结计本年累计计发生额的账账户,可以只只将每页末的的余额结转次次页。第六十一条实实行会计电算算化的单位,
36、总总账和明细账账应当定期打打印。发生收款和付款款业务的,在在输入收款凭凭证和付款凭凭证的当天必必须打印出现现金日记账和和银行存款日日记账,并与与库存现金核核对无误。第六十二条账账簿记录发生生错误,不准准涂改、挖补补、刮擦或者者用药水消除除字迹,不准准重新抄写,必必须按照下列列方法进行更更正:(一)登记账簿簿时发生错误误,应当将错错误的文字或或者数字划红红线注销,但但必须使原有有字迹仍可辨辨认;然后在在划线上方填填写正确的文文字或者数字字,并由记账账人员在更正正处盖章。对对于错误的数数字,应当全全部划红线更更正,不得只只更正其中的的错误数字。对对于文字错误误,可只划去去错误的部份份
38、产产物资明细账账与财产物资资保管和使用用部门的有关关明细账核对对等。(三)账实核对对。核对会计计账簿记录与与财产等实有有数额是否相相符。包括::现金日记账账账面余额与与现金实际库库存数相核对对;银行存款款日记账账面面余额与银行行对账单相核核对;各种财财物明细账账账面余额与财财物实存数额额相核对;各各种应收、应应付款明细账账账面余额与与有关债务、债债权单位或者者个人核对等等。第六十四条各各单位应当按按照规定定期期结账。(一)结账前,必必须将本期内内所发生的各各项经济业务务全部登记入入账。(二)结账时,应应当结出每个个账户的期末末余额。需要要结出当月发发生额的,应应当在摘要栏栏内
39、注明“本月合计”字样,并在在下面通栏划划单红线。需需要结出本年年累计发生额额的,应当在在摘要栏内注注明“本年累计”字样,并在在下面通栏划划单红线;十十二月末的“本年累计”就是全年累累计发生额。全全年累计发生生额下面应当当通栏划双红红线。年度终终了结账时,所所有总账账户户都应当结出出全年发生额额的年末余额额。(三)年度终了了,要把各账账户的余额结结转到下一会会年度,并在在摘要栏注明明“结转下年”字样;在下下一会计年度度新建有关会会计账簿的第第一行余额栏栏内填写上年年结转的余额额,并在摘要要栏内注明“上年结转”字样。第四节编编制财务报告告第六十五条各各单位必须按按照国家统一一会
40、计制度的的规定,定期期编制财务报报告。财务报告包括会会计报表及其其说明。会计计报表包括会会计报表主表表、会计报表表附表、会计计报表附注。第六十六条各各单位对外报报送的财务报报告应当根据据国家统一会会计制度规定定的格式和要要求编制。单位内部使用的的财务报告,其其格式和要求求由各单位自自行规定。第六十七条会会计报表应当当根据登记完完整、核对无无误的会计账账簿记录和其其他有关资料料编制,做到到数字真实、计计算准确、内内容完整、说说明清楚。任何人不得篡改改或者授意、指指使、强令他他人篡改会计计报表的有关关数字。第六十八条会会计报表之间间、会计报表表各项目之间间,凡有对应应
41、关系的数字字,应当相互互一致。本期期会计报表与与上期会计报报表之间有关关的数字应当当相互衔接。如如果不同会计计年度会计报报表中各项目目的内容和核核算方法有变变更的,应当当在年度会计计报表中加以以说明。第六十九条各各单位应当按按照国家统一一会计制度的的规定认真编编写会计报表表附注及其说说明,做到项项目齐全,内内容完整。第七十条各单单位应当按照照国家规定的的期限对外报报送财务报表表。对外报送的财务务报告,应当当依次编定页页码,加具封封面,装订成成册,加盖公公章。封面上上应当注明::单位名称,单单位地址,财财务报告所属属年度、季度度、月度,送送出日期,并并由单位领导导人、总会计计师、
42、会计机机构负责人、会会计主管人员员签名或者盖盖章。单位领导人对财财务报告的合合法性、真实实性负法律责责任。第七十一条根根据法律和国国家有关规定定应当对财务务报告进行审审计的,财务务报告编制单单位应当先行行委托注册会会计师进行审审计,并将注注册会计师出出具的审计报报告随同财务务报告按照规规定的期限报报送有关部门门。第七十二条如如果发现对外外报送的财务务报告有错误误,应当及时时办理更正手手续。除更正正本单位留存存的财务报告告外,并应同同时通知接受受财务报告的的单位更正。错错误较多的,应应当重新编报报。第四章会计监监督第七十三条各各单位的会计计机构、会计计人员对本单单位的
43、经济活活动进行会计计监督。第七十四条会会计机构、会会计人员进行行会计监督的的依据是:(一)财经法律律、法规、规规章;(二)会计法律律、法规和国国家统一会计计制度;(三)各省、自自治区、直辖辖市财政厅(局局)和国务院院业务主管部部门根据《中中华人民共和和国会计法》和和国家统一会会计制度制定定的具体实施施办法或者补补充规定;(四)各单位根根据《中华人人民国会计法法》和国家统统一会计制度度制定的单位位内部会计管管理制度;(五)各单位内内部的预算、财财务计划、经经济计划、业业务计划等。第七十五条会会计机构、会会计人员应当当对原始凭证证进行审核和和监督。对不真实、不合
44、合法的原始凭凭证,不予受受理。对弄虚虚作假、严重重违法的原始始凭证,在不不予受理的同同时,应当予予以扣留,并并及时向单位位领导人报告告,请求查明明原因,追究究当事人的责责任。对记载不准确、不不完整的原始始凭证,予以以退回,要求求经办人员更更正、补充。第七十六条会会计机构、会会计人员应当当对伪造、变变造、故意毁毁灭会计账簿簿或者账外设设账行为,应应当制止和纠纠正;制止和和纠正无效的的,应当向上上级主管单位位报告,请求求作出处理。第七十七条会会计机构、会会计人员应当当实物、款项项进行监督,督督促建立并严严格执行财产产清查制度。发发现账簿记录录与实物、款款项不符时,应应当按照国家家有
45、关规定进进行处理。超超出会计机构构、会计人员员职权范围的的,应当立即即向本单位领领导报告,请请求查明原因因,作出处理理。第七十八条会会计机构、会会计人员对指指使、强令编编造、篡改财财务报告行为为,应当制止止和纠正;制制止和纠正无无效的,应当当向上级主管管单位报告,请请求处理。第七十九条会会计机构、会会计人员应当当对财务收支支进行监督。(一)对审批手手续不全的财财务收支,应应当退回,要要求补充、更更正。(二)对违反规规定不纳入单单位统一会计计核算的财务务收支,应当当制止和纠正正。(三)对违反国国家统一的财财政、财务、会会计制度规定定的财务收支支,不予办理理。(四)对认
46、为是是违反国家统统一的财政、财财务、会计制制度规定的财财务收支,应应当制止和纠纠正;制止和和纠正无效的的,应当向单单位领导人提提出书面意见见请求处理。单位领导人应当当在接到书面面意见起100日内作出书书面决定,并并对决定承担担责任。(五)对违反国国家统一的财财政、财务、会会计制度规定定的财务收支支,不予制止止和纠正,又又不向单位领领导人提出书书面意见的,也也应当承担责责任。(六)对严重违违反国家利益益和社会公众众利益的财务务收支,应当当向主管单位位或者财政、审审计、税务机机关报告。第八十条会计计机构、会计计人员对违反反单位内部会会计管理制度度的经济活动动,应当制止止和纠正;制
47、制止和纠正无无效的,向单单位领导人报报告,请求处处理。第八十一条会会计机构、会会计人员应当当对单位制定定的预算、财财务计划、经经济计划、业业务计划的执执行情况进行行监督。第八十二条各各单位必须依依照法律和国国家有关规定定接受财政、审审计、税务等等机关的监督督,如实提供供会计凭证、会会计账簿、会会计报表和其其他会计资料料以及有关情情况,不得拒拒绝、隐匿、谎谎报。第八十三条按按照法律规定定应当委托注注册会计师进进行审计的单单位,应当委委托注册会计计师进行审计计,并配合注注册会计师的的工作,如实实提供会计凭凭证、会计账账簿、会计报报表和其他会会计资料以及及有关情况,不不得拒绝、隐隐
48、匿、谎报,不不得示意注册册会计师出具具不当的审计计报告。第五章内内部会计管理理制度第八十四条各各单位应当根根据《中华人人民共和国会会计法》和国国家统一会计计制度的规定定,结合单位位类型和内部部管理的需要要,建立健全全相应的内部部会计管理制制度。第八十五条各各单位制定内内部会计管理理制度应当遵遵循下列原则则:(一)应当执行行法律、法规规和国家统一一的财务会计计制度。(二)应当体现现本单位的生生产经营、业业务管理的特特点和要求。(三)应当全面面规范本单位位的各项会计计工作,建立立健全会计基基础,保证会会计工作的有有序进行。(四)应当科学学、合理、便便于操作和执
49、执行。(五)应当定期期检查执行情情况(六)应当根据据管理需要和和执行中的问问题不断完善善。第八十六条各各单位应当建建立内部会计计管理体系,主主要内容包括括:单位领导导人、总会计计师对会计工工作的领导职职责;会计部部门及其会计计机构负责人人、会计主管管人员的职责责、权限;会会计部门与其其他职能部门门的关系;会会计核算的组组织形成等。第八十七条各各单位应当建建立会计人员员岗位责任制制度。主要内内容包括:会会计人员的工工作岗位设置置;各会计工工作岗位的职职责和标准;;各会计工作作岗位的人员员和具体分工工;会计工作作岗位轮换办办法;对各会会计工作岗位位的考核办法法。第八十八条
50、各各单位应当建建立账务处理理程序制度。主主要内容包括括:会计科目目及其明细科科目的设置和和使用;格式式、审核要求求和传递程序序;会计核算算方法;会计计账簿的设置置;编制会计计报表的种类类和要求;单单位会计指标标体系。第八十九条各各单位应当建建立内部牵制制制度。主要要内容包括::内部牵制制制度的原则;;组织分工;;出纳岗位的的职责和限制制条件;有关关岗位的职责责和权限。第九十条各单单位应当建立立稽核制度。主主要内容包括括:稽核工作作的组织形式式和具体分工工;稽核工作作的职责、权权限;审核会会计凭证和复复核会计账簿簿、会计报表表的方法。第九十一条各各单位应当建建立原始记录录管理制
51、度。主主要内容包括括:原始记录录的内容和填填制方法;原原始记录的格格式;原始记记录的审核;;原始记录填填制人的责任任;原始记录录签署、传递递、汇集要求求。第九十二条各各单位应当建建立定额管理理制度。主要要内容包括::定额管理的的范围;制定定和修定定额额的依据、程程序和方法;;定额的执行行;定额考核核和奖惩办法法等。第九十三条各各单位应当建建立计量验收收制度。主要要内容包括::计量检测手手段和方法;;计量验收管管理的要求;;计量验收人人员的责任和和奖惩办法。第九十四条各各单位应当建建立财产清查查制度。主要要内容包括::财产清查的的范围;财产产清查的组织织;财产清查查的期限和方方
52、法;对财产产清查中发现现问题的处理理办法;对财财产管理人员员的奖惩办法法。第九十五条各各单位应当建建立财务收支支审批制度。主主要内容包括括:财务收支支审批人员和和审批权限;;财务收支审审批程序;财财务收支审批批人员的责任任。第九十六条实实行成本核算算的单位应当当建立成本核核算制度。主主要内容包括括:成本核算算的对象;成成本核算的方方法和程序;;成本分析等等。第九十七条各各单位应当建建立财务会计计分析制度。主主要内容包括括:财务会计计分析的主要要内容;财务务会计分析的的基本要求和和组织程序;;财务会计分分析的具体方方法;财务会会计分析报告告的编写要求求等。第六章
53、附则第九十八条本本规范所称国国家统一会计计制度,是指指由财政部制制定、或者财财政部与国务务院有关部门门联合制定、或或者经财政部部审核批准的的在全国范围围内统一执行行的会计规章章、准则、办办法等规范性性文件。本规范所称会计计主管人员,是是指不设置会会计机构、只只在其他机构构中设置专职职会计人员的的单位行使会会计机构负责责人职权的人人员。本规范第三章第第二节和第三三节关于填制制会计凭证、登登记会计账簿簿的规定,除除特别指出外外,一般适用用于手工记账账。实行会计计电算化的单单位,填制会会计凭证和登登记账簿的有有关要求,应应当符合财政政部关于会计计电算化的有有关规定。第九十九条各各省、自治区区、直辖市财财政厅(局)、国国务院各业务务主管部门可可以根据本规规范的原则,结结合本地区、本本部门的具体体情况,制定定具体实施办办法,报财政政部备案。第一百条本规规范由财政部部负责解释、修修改。第一百零一条本规范自公公布之日起实实施。19884年4月224日财政部部发布的《会会计人员工作作规则》同时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