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解读文件解读

6月10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部法律出台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起草过程中有哪些主要考虑,法律确立的主要制度机制有哪些?新华社记者就这些问题专访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

记者:为什么要制定反外国制裁法,这部法律出台的背景和主要目的是什么?

答:中国经过改革开放四十多年的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重大成就,也为世界和平和发展事业作出了重要贡献。一直以来,中国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高举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旗帜,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始终不渝走和平发展道路,发展同世界各国的友好关系,推动建设相互尊重、公平正义、合作共赢的新型国际关系,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然而,“树欲静而风不止”。近年来,某些西方国家和组织不愿看到、不愿承认、不愿接受中国巨大发展进步的现实,出于政治操弄需要和意识形态偏见,利用涉疆涉藏涉港涉台涉海涉疫等各种议题和借口,对中国内外政策和有关立法修法议程横加指责、抹黑、攻击,对中国发展进行歪曲、诋毁、遏制和打压,特别是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依据其本国法律对中国有关国家机关、组织和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所谓“制裁”,粗暴干涉中国内政。

必须指出,某些西方国家和组织打着维护民主、人权等幌子对中国搞的所谓“制裁”,都是非法的、无理的。不干涉内政是当代国际关系和国际法治的基本原则。1970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明确宣告:“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均无权以任何理由直接或间接干涉任何其他国家之内政或外交事务。”“每一国均有选择其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制度之不可移让之权利,不受他国任何形式之干涉。”

2020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指出:“要强化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有效应对挑战、防范风险,综合利用立法、执法、司法等手段开展斗争,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尊严和核心利益。”今年全国“两会”前后,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建议,认为国家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的反外国制裁法,为我国依法反制外国歧视性措施提供有力的法治支撑和法治保障。2021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并批准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报告在“今后一年的主要任务”中明确提出,围绕反制裁、反干涉、反制长臂管辖等,充实应对挑战、防范风险的法律“工具箱”。

记者:制定反外国制裁法,有哪些总体考虑、重要原则和要求?

答:制定反外国制裁法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外交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恪守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的外交政策,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维护我国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努力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创造良好外部环境。

记者:这部法律的名称确定为反外国制裁法,在适用对象上有哪些考虑?

答:这部法律定名为反外国制裁法,引人注目的是一个“反”字。我国在对外交往中一贯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反对动辄搞所谓“单边制裁”,反对个别西方大国利用经济、科技、军事实力,挥舞大棒,今天制裁这个国家,明天制裁那个国家。这些“单边制裁”不管以什么名义、什么借口,都是非法的,都是霸凌行径的表现。

中国人从来不惹事,也从来不怕事。毛泽东主席当年曾经说过: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必犯人。这是一句充满正义、理性和斗争精神的话,在今天仍然具有重要现实意义。针对某些西方国家和组织以涉疆涉藏涉港涉台涉海涉疫等议题为借口,干涉我国内政,对我国有关国家机关、组织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所谓“制裁”的霸凌行径,我国政府采取了有力反制措施,对一些行为恶劣、无信无德的个人和组织相应进行反制。

记者:反外国制裁法还规定了哪些主要内容?

答:反外国制裁法共有16条,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外交基本政策和原则立场。我国一贯主张在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发展同世界各国的友好关系,我国立法进行反制与某些西方国家搞的所谓“单边制裁”有着本质区别,是应对、回击某些西方国家对中国遏制打压的防御措施。根据宪法有关规定精神,反外国制裁法第二条和第三条第一款重申了中国长期以来奉行的基本外交政策和原则立场,郑重宣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和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发展同世界各国的友好合作,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反对任何国家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干涉中国内政。

(二)采取反制措施的情形和反制措施适用的对象。根据反外国制裁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采取反制措施的情形是,外国国家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以各种借口或者依据其本国法律对我国进行遏制、打压,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歧视性限制措施,干涉我国内政的,我国有权采取相应反制措施。

根据反外国制裁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反制措施适用的对象:一是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决定将直接或者间接参与制定、决定、实施上述歧视性限制措施的个人、组织列入反制清单。二是除列入反制清单的个人、组织以外,国务院有关部门还可以决定对下列个人、组织采取反制措施:列入反制清单个人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列入反制清单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由列入反制清单个人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组织;由列入反制清单个人和组织实际控制或者参与设立、运营的组织。上述范围内的个人、组织都有可能被确定为反制措施适用的对象。

(三)反制措施。反外国制裁法第六条明确列举了三类反制措施:一是不予签发签证、不准入境、注销签证或者驱逐出境;二是查封、扣押、冻结在我国境内的动产、不动产和其他各类财产;三是禁止或者限制我国境内的组织、个人与其进行有关交易、合作等活动。同时,还作了一个兜底性规定,即“其他必要措施”。

根据法律规定,上述反制措施的具体应用,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按照各自职责和任务分工,对有关个人、组织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其中一种或者几种措施。采取反制措施所依据的情形发生变化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暂停、变更或者取消有关反制措施。反制清单和反制措施的确定、暂停、变更或者取消,由外交部或者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发布命令予以公布。

为了强化反制措施的执行力和威慑力,体现国家主权行为的性质,反外国制裁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本法有关规定作出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记者:除了新近出台的反外国制裁法外,国家还有哪些法律法规规定了反制性质的措施?

答:一些西方国家出于各种目的对我国公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采取歧视性限制措施,不限于搞所谓的“单边制裁”措施,还有其他形式的、与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相背离的限制性措施。我国现行法律中已有一些法律作出了类似反制措施的规定。例如,2020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任何国家或者地区滥用出口管制措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地区对等采取措施。”又如,2020年9月和2021年1月,经国务院批准,商务部先后发布《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和《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考虑到上述情况并为今后类似情况在法律上预留空间,反外国制裁法专门作出一个衔接性、兼容性规定,即第十三条规定:“对于危害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行为,除本法规定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可以规定采取其他必要的反制措施。”

记者:制定实施反外国制裁法,会不会给国家对外开放带来不利影响?

答:不会的。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和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都将“统筹发展和安全”作为未来发展指导思想的重要内容并作出战略部署。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中国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决心和意志是坚定不移的,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决心和意志也是坚定不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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