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法学方法论领域的经典名著,这本尚未面世,已经登顶的《法律漏洞的确定》既是一部内容全面、论证精细的“法律漏洞教科书”,又是一部科学指引和限制司法造法的实务手册,堪称法学者、法官、律师、法务和法科学生的“思维锦囊”。
〔德〕克劳斯-威廉·卡纳里斯著杨旭译
北京大学出版社2023年6月版
预售中,预计7月底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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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漏洞的确定》是卡纳里斯教授的成名之作,历经六十余年的岁月洗礼和学术沉淀,现已成为法学方法论领域的经典名著。本书逻辑缜密、内容翔实、思想精深,兼具重大学术和实践价值,对我国在“后法典化时代”的法治进步大有裨益。
——清华大学法学院申卫星教授
本书的吸引力尤其在于作者卓越的论述方式,从而使其目标得以成功实现:即便在方法论研究领域也不要忘记所有法学研究的实践任务。源于(不只是私法)实务与理论的诸多例子使其阐述充满活力,并表明体系性思考和方法论研究并不必然在于抽象的、几乎与世隔绝的思想说教,而是本来就只有在鲜活的法律实务研究中才能经受住考验。因此,即便是对方法论问题无直接兴趣的人也能从卡纳里斯的翔实论述中收获颇丰。
——〔德〕埃克哈德·舒曼
这是一位年轻学者睿智且学识渊博的作品,人们乐于对此作出稳健与成熟的评价。它还有另一个优点,就是虽然讨论方法论内容但却容易阅读。这不仅应该被评价为对读者友好,而且尤其是卡纳里斯成功的象征,他在秩序井然的思考工作中以高度清晰性发展其思想。用歌德的话说,它们自我吟唱。
——〔德〕威廉·赫舍尔
对于一位当时刚好二十六岁的法律人来说,这是一部极其成熟的作品,其判断稳当且自信,具有令人印象深刻的体系建构力量。假如不是被撰写成博士论文,其(如今)也(还)能被用作关于方法论的教科书,而且必定在一点上胜过其老师(拉伦茨)的方法论:论证的强度和准确性。
——〔德〕莱茵哈德·辛格
法律漏洞的确定
01
作者简介
〔德〕克劳斯-威廉·卡纳里斯
(Claus-WilhelmCanairs,1937—2021)
1957年至1961年在巴黎、日内瓦和慕尼黑学习法律、哲学与日耳曼学,先后于1963年和1967年在慕尼黑取得博士学位和教授资格,1972年接替卡尔·拉伦茨(KarlLarenz)成为慕尼黑大学民法、商法、劳动法与法哲学教授,2005年荣休。作为德国联邦司法部召集的给付障碍法委员会成员,卡纳里斯教授对德国2002年债法改革贡献卓著。其一生所获殊荣颇多,曾当选为巴伐利亚科学院院士、欧洲科学与艺术学院院士、奥地利科学院院士、伦巴第科学与人文学院院士、伦敦高级法律研究会会员、日本科学促进会会员等,被里斯本大学、马德里大学、格拉茨大学、雅典大学、维罗纳大学等授予荣誉博士学位,并荣获德意志研究基金会颁发的莱布尼茨奖、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一等十字勋章等。
卡纳里斯教授桃李满天下,其门生遍布德国学术及实务界,在德国之外亦培养了诸多法律人才。为庆贺其寿辰,弟子们会同学界同仁先后为其出版四部祝寿文集:《法学思维中的统一性与一致性》(1998年)、《法秩序变迁中的延续性》(2002年)、《克劳斯-威廉·卡纳里斯七秩华诞祝寿文集》(两卷,2007年)、《21世纪的私法教义学:克劳斯-威廉·卡纳里斯八秩华诞祝寿文集》(2017年)。
02
译者简介
杨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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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版前言
当一篇博士论文出第2版时,作者既欢喜也尴尬。欢喜是因为这个学术处女作似乎还总是处于对话当中;尴尬是因为如今,尤其在间隔近二十年的时光后,人们自然而然地会就有些问题说点别的,而另一些问题则完全不再被提及。于此期间,我依然坚持本书中的核心方法论主张;少数与此不符之处,我已经相应地修改。棘手的是,其中一些实践中的例子由于迄今为止的立法而过时,或者由于教义学的后续发展而呈现不同面貌。不过,出于印刷技术的原因,在此方面予以彻底修改是不可能的;而且对我来说也并非不可避免,因为这些例子不是由于其自身的缘故而被讨论,其仅仅服务于阐明特定的方法论观点,并且能够一如既往地实现此目的。在我认为当时所支持的解决方案不再正确之处,已在脚注中注明。
克劳斯-威廉·卡纳里斯
1982年12月于慕尼黑
第1版前言节选
1964年10月于慕尼黑
目录
第一章法律漏洞的概念
导言概念建构的方法
一、普遍的语言用法:漏洞作为“违反计划的不完整性”
二、漏洞概念的特殊任务:漏洞作为法律外法之发现的前提
第一节不完整性:与依据法律的法之发现(“解释”)的区分
一、漏洞与类推
二、漏洞与需具体化的法律概念
三、漏洞与习惯法
第二节计划违反性:与违反法律的法之发现的区分
一、法律“有意义沉默”的情形
(一)漏洞与“法外空间”
(二)漏洞与“反面推论”
二、法律沉默的其他情形
(一)“普遍性消极原理”
(二)漏洞与“(法律完整性的)沉默推论”
附论漏洞与(广义的)补充性合同解释
第二章漏洞确定的标准和工具
第一节与禁止拒绝裁判有关的实证法规定
一、(开放的)规范漏洞
二、(开放的)规整漏洞
三、法律程序范围内的问题
四、在“完全法律”的情形缺少制裁
五、(逻辑和目的性)冲突漏洞
第二节实证法的评价与平等原理
一、积极平等原理
(一)类推作为漏洞确定的工具
(二)当然推论作为漏洞确定的工具
(三)规范漏洞与积极平等原理
二、消极平等原理:目的性限缩作为漏洞确定的工具
三、直接诉诸立法宗旨
(一)目的性限缩作为漏洞确定的工具
(二)目的性扩张作为漏洞确定的工具
(三)目的性改造作为漏洞确定的工具
第三节普遍法原则与法价值
一、普遍法原则
(一)从实证法中获取普遍法原则
(二)普遍性原则之回溯法理念
(三)普遍性原则之回溯“事物本性”
二、法价值
(一)从实证法中获取
(二)回溯法理念
(三)回溯“事物本性”
总结
第三章漏洞的种类
第一节不适当的分类
一、模糊与依据法律的法之发现的界分:“法律内与法律外”漏洞、“形式与实质”漏洞、“诫命与评价”漏洞
二、模糊与违反法律的法之发现的界分:“可适用性与批判性”漏洞、“内在的与超验的”漏洞、“逻辑的与伦理的”漏洞、“原本的与非原本的”漏洞
三、齐特尔曼关于“真正与不真正”漏洞的区分
第二节最重要的传统分类
一、按照历史上立法者立场的区分:“有意的与无意的”漏洞
二、按照漏洞产生时点的区分:“自始的与嗣后的”漏洞
三、按照与法律文义关系的区分:“开放的与隐藏的”漏洞
四、按照不完整性种类的区分:“规范漏洞、规整漏洞与领域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