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绿色原则的功能实现与适用规则
——基于租赁合同纠纷司法案例的展开
王腾(3)
2.论绿色原则在合同纠纷裁判中的限制性影响
汤敏、孔慧媛(19)
3.“绿色”合同利益的范围界定与司法保护
——以《民法典》第509条第3款为分析对象
孙宝光(35)
4.《民法典》合同制度绿色规范的适用路径
——“绿色原则”裁判解释四步法探索
钟剑鸣(59)
5.旧物回收义务在合同案件中的司法检视与裁判构造
顾嘉旻、罗帆(76)
6.民法绿色原则对违约责任规则的修正强度及其司法调控
胡立峰(90)
【制度研究】
7.作为行政许可的排污许可制度
王炜(119)
8.《民法典》施行后环境公益诉讼发展模式研究
丁晓华(144)
9.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磋商程序研究
王天栋(157)
【域外环境法】
10.美国无障碍环境法制发展历程及其启示
李迪华、诸葛雪瑾、陈思好(183)
11.全球视野下健康环境权发展动态及其启示
王蒙(214)
作者:王腾(湖北经济学院、湖北水事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绿色原则在租赁合同纠纷中已经得到了较为广泛的适用。基于法律制度功能是通过“规则创制—体系整合—社会效果”三个递进的过程渐次实现的基本逻辑,在不动产租赁合同纠纷处置中,绿色原则应具有统一法律适用、进行规范解释以及有效回应社会需要三项功能。结合租赁合同纠纷司法案例的实证分析,根据以上三个功能实现过程的分类观察,绿色原则的规则适用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即绿色原则的统一适用缺乏判断标准、突破了具体民事规则、与其他基本原则之间存在功能性冲突。基于此,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解决以上问题:一是在司法裁判中确立绿色原则的统一适用规则;二是在绿色原则与其他具体规则相冲突时应进行规范解释;三是基于多方利益衡量进行裁判。
关键词:民法典;绿色原则;租赁合同;民法基本原则
作者:汤敏、孔慧媛(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关键词:绿色原则;裁判功能;合同解除;违约责任
作者:孙宝光(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内容提要:在民事审判实践中,因“绿色”理念的介入而增加了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就既有合同条款的效力认定、权利义务配置和义务性质归属等方面进行认定的难度系数。随着合同利益的“扩展”,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无疑会遇到对合同条款进行“绿色干预”的标准不明确、“绿色”公共利益保护造成的权责失衡、合同义务与附随义务的界限模糊等现实问题。这就需要在正确理解《民法典》合同编“绿色”条款的基础上,适时引入“绿色”公法权利概念,并在司法操作中构建“绿色”公法权利审查的规则、适当使用比例原则并明晰“绿色”利益与成本之间的转化关系,才能保证“绿色”合同利益保护的全面、精准与公平。
关键词:绿色条款;合同案件;“绿色”合同利益;“绿色”公法权利
作者:钟剑鸣(四川省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
关键词:绿色原则;民法典;合同制度;裁判解释方法
作者:顾嘉旻、罗帆(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内容提要:《民法典》合同编首次规定旧物回收义务,为“绿色原则”赋予了更鲜活的生命力,但对旧物回收义务的研究,目前仍存在内容空洞、成果空缺、实务缺位的问题。本文欲立足于旧物回收义务之性质,围绕《民法典》第558条、第625条,按照旧物回收义务作为合同履行义务及后合同义务的不同情形,探索旧物回收义务的适用范围、违反旧物回收义务的行为认定及责任承担。本文认为“旧物”应为超过使用期限但未丧失使用价值的物,且债权人在请求债务人履行旧物回收义务前应当履行告知义务,若未履行则构成债权人迟延,可免除债务人责任,以平衡当事人间的义务负担与利益分配,据此构建科学合理、逻辑贯通的裁判规则。
关键词:绿色原则合同案件;旧物回收;后合同义务
作者:胡立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
内容提要:绿色原则在特定情形下可以成为修正民法规范适用效果的实质理由。实践中绿色原则对违约责任的修正缺乏明确和统一的裁量标准,导致修正强度存在不确定性。其中有绿色原则属性模糊、绿色规则立法供给不足、司法指导暂时缺位等客观原因,也有法官裁判经验不足、法律解释不当、利益衡量失衡等主观原因。司法机关在调控绿色原则对违约责任规则的修正强度时,一方面需要运用法律解释、权利审查和利益衡量的司法技术,提升绿色原则修正强度的合法性、正当性和合理性,推动实现修正强度的规范化;另一方面需要通过落实司法调控绿色原则修正强度的保障举措,强化该原则修正强度的程序保障、论证义务、同案同判等要求,推动实现修正强度的稳定性。
关键词:民法典;绿色原则;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修正强度
作者:王炜(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
内容提要:我国的排污许可制度经历了相当长的变迁过程,直至2021年《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出台方始定型。排污许可作为一项行政许可事项,需要纳入行政许可法理论体系厘清其法律性质与定位。在现行生态环境法制框架下,排污行为并不是被完全禁止的,将排污许可定性为“赋权”性质的行政许可更为合理,但排污许可所赋之“排污权”,尚无法合理地解释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排污许可的基本定位,经历了从“身份证”到“好人卡”的演变过程,其实施涉及不同的政策目标:一方面要保证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等环境管理制度措施“落地”,以实现其控制污染物排放的制度功能;另一方面要基于行政许可形成的拘束力,维持相对稳定的法律关系。这两者之间存在较大的张力,需要在平衡效率与公正的基础上,坚守合法预期保护原则,对许可证的变更进行合理限制。
关键词:排污许可;固定污染源;行政许可;许可条件;许可变更
作者:丁晓华(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内容提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我国环境公益侵权领域的两大诉讼类型,两者在起诉主体、诉前程序、赔偿范围等方面存在若干差异。《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七章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作出专门规定,完善了环境私益侵权责任和环境公益侵权责任的类型结构和责任体系,首次在法律层面明确了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及环境公益侵权人需赔偿的各类生态损失和费用,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和环境公益诉讼提供了统一的实体法基础,推动了两大公益诉讼的新发展。在《民法典》模式下,基于实体法依据的趋同化和诉讼属性的一致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否仍有必要分轨运行,值得探索与研究。
关键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发展模式;程序整合
作者:王天栋(兰州大学法学院、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
内容提要:近年来,随着行政公益诉讼实践的不断推进,诉前程序的地位和作用逐渐凸显,95%以上的案件都在诉前程序得到解决。特别是2017年《行政诉讼法》施行以来,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数量同比上升显著,案件类型呈多样化态势,以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履职的单一诉前程序设置的规定,已经难以满足现实发展需要,亟待优化。探索建立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磋商程序是对诉前程序的创新尝试,通过其提醒、沟通、督促功能,弥补诉前检察建议的缺陷,增进理解、减少对抗,形成协同保护公益合力。为此,全国各地检察机关积极贯彻“双赢多赢共赢”“坚持把诉前实现维护公益目的作为最佳司法状态”等理念,在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办理中探索开展磋商协调,力争实现维护公益核心的双赢多赢共赢效果。但怎么进行磋商,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司法实践做法也不同。本文通过实践现状分析,发现存在的典型性问题,在借鉴其他领域有关磋商机制的基础上提出了构建行政公益诉讼磋商程序的建议。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磋商程序;协同共治;程序衔接
作者:李迪华、诸葛雪瑾、陈思好(北京大学建筑与景观设计学院、加拿大圭尔夫大学)
关键词:无障碍环境;美国残疾人法案;北美景观设计师;教育;职业道德
作者:王蒙(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内容提要:为更好应对全球生态危机,世界各国无论是采纳明确承认健康环境权这一直接路径,还是通过“绿化”其国内法所保护的其他权利的间接路径,其终极目标都在于希冀以保护健康环境权的名义来强化国内的生态保护法律实施力度。围绕承认健康环境权面临的分歧,通过对健康环境权规范与实施的考察,有望增进对于健康环境权内容与实施机制的理解。我国可以考虑以健康环境权来替代当下的环境权,提高对健康权与环境权深切关联度的认知,并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澄清与充实其内容,强化司法机构、民间社会及公民在应对气候变化与绿色发展转型中的作用与责任,以此来助推我国公共部门及私营部门在绿色发展转型中尽职尽责,切实践行绿色发展要求并达致协同增效的理想状态。